卷之一千四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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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處拏獲之犯。
作為協緝。
希圖減罪。
該上司亦複瞻徇通融。
代為具奏。
俾留緝之員、得以免罪釋歸。
此系外省曆來陋習。
不足以示儆。
佟大有、着展限三年留緝。
如能于限内緝獲正犯。
即予免罪。
若再限滿無獲。
仍照原拟問徒。
不準減免。
此後各直省留緝人員。
除限滿無獲者照舊定拟外。
其未能拏獲正犯。
而緝獲他處案犯。
即着照佟大有之例辦理。
以昭核實。
○又谕、昨武英殿将兵部纂辦軍器則例。
刊刻進呈。
披閱原奏。
于阿桂列名下空一字未經填寫。
殊屬疎忽。
進呈書籍。
君前臣名。
豈有空寫之理。
此項則例。
自當詳細校對。
再行刊刻。
及刊出底本。
該部又覆加勘校。
方行刷印。
何以于此等空字處所。
未經看出。
所有繕寫校勘則例之兵部堂司各官、及武英殿總裁等、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魁倫奏、遊擊德恩等禀報、于下浒入 □畨州海口、及草山□與洋面、拏獲盜船一隻。
除打壞溺水殺斃外。
共生擒盜匪五十餘名。
并撈取起獲紅巾炮械等件。
據匪犯任銳等供認、行劫浙省官米。
并附同搶奪東沖定海各汛炮位等語。
辦理尚為認真。
賊匪現在遠遁。
着傳谕朱圭、嚴饬粵省官兵。
一體截拏務獲。
閩省獲盜。
已解交姚棻審辦。
着該護撫将紅巾之故。
即速審明具奏。
但紅巾字樣。
殊不成話。
若果有此等。
豈不又成漢朝黃巾名目。
即該犯等有安南人在内。
亦不應有此等字面。
且此次獲犯。
尚非盜首。
前吉慶奏拏獲行劫官米盜犯内。
林發枝等未獲。
或即系該犯主持調度。
魁倫等仍當轉饬文武員弁。
于各海口實力訪緝。
祇須将此案盜首拏獲後。
則夥黨潰散。
無難盡獲。
以靖洋面而斷根株。
又據奏、台灣米價。
現粜二兩四五錢不等。
商船間有進口等語。
商船内渡。
漳泉一帶。
米價自漸平減。
該署督等尚當随時調劑。
設法招徕。
務俾台米源源内運。
漳泉糧價大減。
小民無複食貴之虞。
○又谕、據孫士毅奏、現駐川省邊境。
計程較遠。
勢難與宴。
俟大功告竣。
再行回京供職等語。
所見甚是。
昨因江南甘肅山西。
皆有查審案件。
業經降旨令蘇淩阿、宜綿、蔣兆奎、速行回任查辦。
不必進京入宴。
孫士毅現駐邊境。
嚴緝盜匪。
及承辦轉運糧饷事宜。
關系緊要。
更不當遽離職守。
所有孫士毅、蘇淩阿、宜綿、蔣兆奎、入宴應賦詩章。
着交翰林院代拟外。
其賞赉物件。
俱即遇便發去。
以示優老眷注。
又據奏、探有楚苗千餘渡河潛赴鯉魚灘楊家坪一帶滋擾。
經遊擊多福等帶兵剿殺等語。
苗匪至川省邊境滋擾。
自系該匪等因大營追逼愈緊。
無路逃生。
為此苟延殘喘之計。
孫士毅當督饬将弁。
嚴密防堵。
毋任該匪等複行潛出滋事。
此為最要。
又覆奏收繳小錢一摺。
所辦亦好。
并着傳谕孫士毅、随時認真查察。
如有行使私錢等事。
立即查拏。
從嚴辦理。
以杜積弊而清圜法。
○予告尚書曹文埴奏、四庫全書總目刻竣。
謹進陳設二十部。
備賞八十部。
餘将闆片交武英殿收藏外。
并另刷四部。
請發裝潢分貯四閣。
至是書最易繙閱。
應照向辦官書。
刷印發坊領售。
報聞。
○以故正黃旗滿洲三等侯和雙額弟和甯額、一等子賽炳阿子舒敏、三等子增保子奎善、正黃旗漢軍三等男那達納子承啟、各襲爵。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永清縣民任連妻周氏。
○乙未。
谕、刑部核覆湖北省民人柯興禮等、聽從柯瑞梅殺死一家四命一案。
将為從加功之柯興禮等三犯。
照原拟斬決。
固屬按律辦理。
但閱其情節。
此案柯谷彩于伊堂兄柯祥偉故後。
欺伊侄柯瑞梅年幼。
辄将柯祥偉之妻呂氏改嫁。
吞占财産。
又将柯瑞梅童養之妻朱氏、改給伊養孫為媳。
複驅逐柯瑞梅。
不給财産。
柯瑞梅隻身無依。
懇求分産另住。
柯谷彩并不聽許。
情節實為可惡。
其為從加功三犯。
因柯瑞梅告知欺淩霸占情由。
同柯瑞梅向柯谷彩理勸。
柯谷彩複堅執不允。
并加呵斥。
經柯瑞梅起意殺害。
求其幫助。
該犯等因而聽從。
與他案同謀加功者稍為有間。
此内陳思名一犯。
于柯瑞梅斧砍陳氏時。
該犯接斧連砍。
系幫同動手行兇。
應照所拟。
即行處斬。
四命已有二抵。
其柯興禮、吳燦奉二犯。
止于揪抱。
并未幫同斧砍。
稍可末減。
柯興禮、吳燦奉、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以示準情定谳。
酌歸平允至意。
○良部議準倉場侍郎宗室宜興、劉秉恬咨稱、通州中西二倉。
前因經收漕白二糧。
事務較多。
定為繁缺。
于京倉監督内揀調。
今将京官文職四品以下。
武職三品以下俸米。
改歸京倉。
應需白糧。
派海運北新倉開放。
中西二倉。
每年僅放米四萬餘石。
非複繁劇之舊。
應仍改為簡缺。
咨部掣補。
将海運北新倉監督。
定為繁缺。
于各倉内揀調。
其曆任一年以内之員。
仍接算三年報滿。
一年以外之員。
另扣足二年報滿。
從之。
○予故杜爾伯特紮薩克固山貝子羅布藏薩木坦祭如例。
以其子拉穆紮布襲爵。
○丙申。
谕、軍機大臣曰、哈當阿等奏拏獲陳周全案内逸犯。
審明辦理一摺。
此案李敏一犯。
系義民首監生徐時仲、劉善敬拏獲。
該義民等将要犯購線獲解。
尚屬出力。
着傳谕哈當阿等酌賞九品職銜。
嗣後遇有此等出力義民
作為協緝。
希圖減罪。
該上司亦複瞻徇通融。
代為具奏。
俾留緝之員、得以免罪釋歸。
此系外省曆來陋習。
不足以示儆。
佟大有、着展限三年留緝。
如能于限内緝獲正犯。
即予免罪。
若再限滿無獲。
仍照原拟問徒。
不準減免。
此後各直省留緝人員。
除限滿無獲者照舊定拟外。
其未能拏獲正犯。
而緝獲他處案犯。
即着照佟大有之例辦理。
以昭核實。
○又谕、昨武英殿将兵部纂辦軍器則例。
刊刻進呈。
披閱原奏。
于阿桂列名下空一字未經填寫。
殊屬疎忽。
進呈書籍。
君前臣名。
豈有空寫之理。
此項則例。
自當詳細校對。
再行刊刻。
及刊出底本。
該部又覆加勘校。
方行刷印。
何以于此等空字處所。
未經看出。
所有繕寫校勘則例之兵部堂司各官、及武英殿總裁等、均着交部分别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魁倫奏、遊擊德恩等禀報、于下浒入 □畨州海口、及草山□與洋面、拏獲盜船一隻。
除打壞溺水殺斃外。
共生擒盜匪五十餘名。
并撈取起獲紅巾炮械等件。
據匪犯任銳等供認、行劫浙省官米。
并附同搶奪東沖定海各汛炮位等語。
辦理尚為認真。
賊匪現在遠遁。
着傳谕朱圭、嚴饬粵省官兵。
一體截拏務獲。
閩省獲盜。
已解交姚棻審辦。
着該護撫将紅巾之故。
即速審明具奏。
但紅巾字樣。
殊不成話。
若果有此等。
豈不又成漢朝黃巾名目。
即該犯等有安南人在内。
亦不應有此等字面。
且此次獲犯。
尚非盜首。
前吉慶奏拏獲行劫官米盜犯内。
林發枝等未獲。
或即系該犯主持調度。
魁倫等仍當轉饬文武員弁。
于各海口實力訪緝。
祇須将此案盜首拏獲後。
則夥黨潰散。
無難盡獲。
以靖洋面而斷根株。
又據奏、台灣米價。
現粜二兩四五錢不等。
商船間有進口等語。
商船内渡。
漳泉一帶。
米價自漸平減。
該署督等尚當随時調劑。
設法招徕。
務俾台米源源内運。
漳泉糧價大減。
小民無複食貴之虞。
○又谕、據孫士毅奏、現駐川省邊境。
計程較遠。
勢難與宴。
俟大功告竣。
再行回京供職等語。
所見甚是。
昨因江南甘肅山西。
皆有查審案件。
業經降旨令蘇淩阿、宜綿、蔣兆奎、速行回任查辦。
不必進京入宴。
孫士毅現駐邊境。
嚴緝盜匪。
及承辦轉運糧饷事宜。
關系緊要。
更不當遽離職守。
所有孫士毅、蘇淩阿、宜綿、蔣兆奎、入宴應賦詩章。
着交翰林院代拟外。
其賞赉物件。
俱即遇便發去。
以示優老眷注。
又據奏、探有楚苗千餘渡河潛赴鯉魚灘楊家坪一帶滋擾。
經遊擊多福等帶兵剿殺等語。
苗匪至川省邊境滋擾。
自系該匪等因大營追逼愈緊。
無路逃生。
為此苟延殘喘之計。
孫士毅當督饬将弁。
嚴密防堵。
毋任該匪等複行潛出滋事。
此為最要。
又覆奏收繳小錢一摺。
所辦亦好。
并着傳谕孫士毅、随時認真查察。
如有行使私錢等事。
立即查拏。
從嚴辦理。
以杜積弊而清圜法。
○予告尚書曹文埴奏、四庫全書總目刻竣。
謹進陳設二十部。
備賞八十部。
餘将闆片交武英殿收藏外。
并另刷四部。
請發裝潢分貯四閣。
至是書最易繙閱。
應照向辦官書。
刷印發坊領售。
報聞。
○以故正黃旗滿洲三等侯和雙額弟和甯額、一等子賽炳阿子舒敏、三等子增保子奎善、正黃旗漢軍三等男那達納子承啟、各襲爵。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永清縣民任連妻周氏。
○乙未。
谕、刑部核覆湖北省民人柯興禮等、聽從柯瑞梅殺死一家四命一案。
将為從加功之柯興禮等三犯。
照原拟斬決。
固屬按律辦理。
但閱其情節。
此案柯谷彩于伊堂兄柯祥偉故後。
欺伊侄柯瑞梅年幼。
辄将柯祥偉之妻呂氏改嫁。
吞占财産。
又将柯瑞梅童養之妻朱氏、改給伊養孫為媳。
複驅逐柯瑞梅。
不給财産。
柯瑞梅隻身無依。
懇求分産另住。
柯谷彩并不聽許。
情節實為可惡。
其為從加功三犯。
因柯瑞梅告知欺淩霸占情由。
同柯瑞梅向柯谷彩理勸。
柯谷彩複堅執不允。
并加呵斥。
經柯瑞梅起意殺害。
求其幫助。
該犯等因而聽從。
與他案同謀加功者稍為有間。
此内陳思名一犯。
于柯瑞梅斧砍陳氏時。
該犯接斧連砍。
系幫同動手行兇。
應照所拟。
即行處斬。
四命已有二抵。
其柯興禮、吳燦奉二犯。
止于揪抱。
并未幫同斧砍。
稍可末減。
柯興禮、吳燦奉、着從寬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以示準情定谳。
酌歸平允至意。
○良部議準倉場侍郎宗室宜興、劉秉恬咨稱、通州中西二倉。
前因經收漕白二糧。
事務較多。
定為繁缺。
于京倉監督内揀調。
今将京官文職四品以下。
武職三品以下俸米。
改歸京倉。
應需白糧。
派海運北新倉開放。
中西二倉。
每年僅放米四萬餘石。
非複繁劇之舊。
應仍改為簡缺。
咨部掣補。
将海運北新倉監督。
定為繁缺。
于各倉内揀調。
其曆任一年以内之員。
仍接算三年報滿。
一年以外之員。
另扣足二年報滿。
從之。
○予故杜爾伯特紮薩克固山貝子羅布藏薩木坦祭如例。
以其子拉穆紮布襲爵。
○丙申。
谕、軍機大臣曰、哈當阿等奏拏獲陳周全案内逸犯。
審明辦理一摺。
此案李敏一犯。
系義民首監生徐時仲、劉善敬拏獲。
該義民等将要犯購線獲解。
尚屬出力。
着傳谕哈當阿等酌賞九品職銜。
嗣後遇有此等出力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