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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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閩省地方廢弛已極。
是以特令長麟往署督篆。
魁倫兼署撫篆。
俾資整饬。
乃伊等任事之初。
即如此懈緩。
并不以事為事。
殊負委任是較伍拉納等更廢弛矣。
且該署督等。
節次具奏伍拉納等供詞。
及審訊周經情節。
意存化大為小。
颟顸了事。
屢經降旨嚴饬。
初次申饬之旨系七月二十一日、由五百裡發去。
以後谕旨。
又由六百裡發往。
計長麟等早經陸續接奉。
何以總未覆訊具奏。
即或供詞一時尚未得實。
亦應附摺聲明。
何竟無一字叙及。
看來長麟、竟因暫時署篆。
遂存五日京兆之見。
而魁倫又以參辦在前。
伍拉納等業經革職拏問。
可以将就完結。
思做好人。
進退無據。
皆大不是。
長麟、魁倫。
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該署督等、務宜亟思湔悔。
認真整頓。
董饬所屬嚴拏盜首。
以期必獲。
并将審案徹底根究。
速行覆奏。
勿再因循觀望。
自蹈重戾。
凜之慎之再閱所奏糧價單内。
各屬糧價。
尚不甚昂。
惟漳州一屬。
自二兩以上。
至三兩不等。
尚未平減又台灣米價、亦在二兩以上。
并有至三兩者。
該處每歲三熟。
向為産米之區。
福建内地。
皆資其接濟。
今該府米價與漳州相仿。
若再加以運腳。
搬至内地。
豈不更加昂貴。
閩省内地又何所仰給。
該署督撫、務當留心設法調劑。
俾漳州、台灣、兩處糧價。
日就減落。
小民不至艱于籴食。
方為妥善。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仍将審訊供情。
迅速覆奏。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乙巳。
上詣安佑宮行禮。
○還圓明園。
○移山東蘭山縣縣丞、駐蘭陵集。
從巡撫玉德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州民杜雲妻王氏。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吉慶等奏匪船複竄浙洋。
親赴督拏各摺。
已于摺内批示。
洋面盜匪。
于遠竄之後。
複敢潛竄浙洋。
吉慶一聞禀報。
即親赴台州一帶。
督緝追拏。
王彙亦前赴海口。
督令兵船悉力趕捕。
所辦尚好。
但盜匪往來洋面。
肆無忌憚。
據摺内稱、八月初六日。
遙望外洋有盜船三十餘隻。
在彼遊奕。
經兵船駛往擒捕。
又來盜船十餘隻。
合幫抵拒等語。
是海洋盜船。
多至數十餘隻。
實為可惡可恨。
若不實力嚴拏。
使知斂戢。
設日久橫行。
竟至聚嘯島嶼。
如宋季之宋江等、結成巨盜。
于地方洋面。
大有關系。
此事着交吉慶、王彙竟當親駐溫台一帶海口。
并知會閩省、江南、一體督饬緝匪兵船。
實力追拏。
悉數擒獲。
務使根株淨盡。
毋得稍留餘孽。
以緻盜風漸熾。
至吉慶等所。
奏副将林起鳳等、望見盜船。
前往擒捕打沉盜船一隻。
傷斃盜匪數十名。
兵船因炮炸損壞。
經别船救護。
仍帶兵攻擊。
值時已昏黑。
未能窮追等語。
盜匪見官兵追捕。
逃往外洋。
正當奮力窮追。
速行擒獲。
豈可任其遠竄。
肆行出沒。
至兵船槍炮。
原以備捕盜之用。
乃施放時竟至炸裂。
則平日所謂演放何事。
此皆素不經心之故。
何以并不查參。
又該副将禀報情形。
亦未可深信。
外省搜捕盜匪。
往往裝點捏飾。
即如江蘇遊擊楊天相等。
現有誣拏商船作為盜船之案。
安知該副将林起鳳等所禀兵船炮炸損壞後。
仍上别船帶兵擊捕之處。
亦非盡确實。
并着吉慶等據實查明。
若該副将等于炮炸船壞後。
如果救護得生。
仍上别船帶兵搜捕。
并打沉盜船。
其事屬實。
自可将功折罪。
倘有裝點情節。
捏詞禀報。
幸圖邀功卸罪等事。
即行嚴參究辦。
以示懲儆。
至吉慶正當督拏盜匪之際。
自應以督捕為重。
其監臨事務。
并非緊要。
盡可派委藩司代辦。
何必親自入闱。
未免拘泥。
今事屬既往。
亦不深責。
此時親駐海口。
務須督饬弁兵。
奮力嚴拏淨盡。
此為最要。
又據奏海塘沙水情形一摺。
閱所進圖樣。
北面總未漲沙。
範公塘等處塘工。
不無着重。
甚為廑念。
現在吉慶正在督拏盜匪。
此事無暇兼顧。
竟應交藩司、暨管理海防道。
務須随時留心。
不可稍有疎懈。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仍即速回奏。
○丁未。
谕、戶部議駁直隸節年民欠旗租銀兩。
請令該督将逃亡遷徙各佃戶确查具奏。
另行核辦一摺。
固屬核實辦理。
但此項旗租。
原因偶遇偏災。
加恩帶緩。
一遇豐收。
小民自必踴躍輸将。
何至節年拖欠。
即使佃戶人等、間有逃亡遷徙。
無可着追。
亦何至為數如是之多。
其中顯有官侵吏蝕。
以完作欠情事。
朕惠愛闾閻。
無微不至。
各省節年民欠錢糧。
不下數千百萬兩。
業經降旨普行豁免。
佃戶亦吾赤子。
豈肯稍有歧視。
緻令複有追呼所有通州等五十二州縣。
乾隆五十三年起。
節欠旗租銀六十八萬二千兩零。
竟無庸向各佃戶名下徵收。
俾得一體仰邀恩澤。
至旗地原系旗人産業。
旗人管業時。
均藉租息以為養贍當差之計。
若累年拖欠。
旗人資何用度。
今歸官辦理何以逋欠累累自系經徵各員辦理不善。
且難免以完作欠情弊。
而該管上司等又何必漫不留心。
督催不力。
自應分别着賠。
但此項積欠旗租。
為數較多。
若仡令三年賠繳。
伊等辦公未免拮據。
且州縣廉俸無多。
亦應量為區别。
所有此項節欠旗租銀六十八萬餘兩。
着曆任總督藩司、分賠十分之五。
道府、分賠十分之三州縣賠十分之二。
俱分作六年完繳。
于懲創之中。
仍寓體恤。
以示朕嘉惠窮黎。
整饬官方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賊匪當此勢窮力蹙之時。
尚敢負嵎抗拒。
輾轉竄伏。
實屬可恨可惡。
至賊匪等屢被官兵剿殺。
窮蹙無歸。
朕早料其必繞至鎮筸一路。
幸圖牽掣官兵。
為苟延殘喘之計。
今據福甯奏、訊據獲
是以特令長麟往署督篆。
魁倫兼署撫篆。
俾資整饬。
乃伊等任事之初。
即如此懈緩。
并不以事為事。
殊負委任是較伍拉納等更廢弛矣。
且該署督等。
節次具奏伍拉納等供詞。
及審訊周經情節。
意存化大為小。
颟顸了事。
屢經降旨嚴饬。
初次申饬之旨系七月二十一日、由五百裡發去。
以後谕旨。
又由六百裡發往。
計長麟等早經陸續接奉。
何以總未覆訊具奏。
即或供詞一時尚未得實。
亦應附摺聲明。
何竟無一字叙及。
看來長麟、竟因暫時署篆。
遂存五日京兆之見。
而魁倫又以參辦在前。
伍拉納等業經革職拏問。
可以将就完結。
思做好人。
進退無據。
皆大不是。
長麟、魁倫。
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該署督等、務宜亟思湔悔。
認真整頓。
董饬所屬嚴拏盜首。
以期必獲。
并将審案徹底根究。
速行覆奏。
勿再因循觀望。
自蹈重戾。
凜之慎之再閱所奏糧價單内。
各屬糧價。
尚不甚昂。
惟漳州一屬。
自二兩以上。
至三兩不等。
尚未平減又台灣米價、亦在二兩以上。
并有至三兩者。
該處每歲三熟。
向為産米之區。
福建内地。
皆資其接濟。
今該府米價與漳州相仿。
若再加以運腳。
搬至内地。
豈不更加昂貴。
閩省内地又何所仰給。
該署督撫、務當留心設法調劑。
俾漳州、台灣、兩處糧價。
日就減落。
小民不至艱于籴食。
方為妥善。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仍将審訊供情。
迅速覆奏。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乙巳。
上詣安佑宮行禮。
○還圓明園。
○移山東蘭山縣縣丞、駐蘭陵集。
從巡撫玉德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汝州民杜雲妻王氏。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吉慶等奏匪船複竄浙洋。
親赴督拏各摺。
已于摺内批示。
洋面盜匪。
于遠竄之後。
複敢潛竄浙洋。
吉慶一聞禀報。
即親赴台州一帶。
督緝追拏。
王彙亦前赴海口。
督令兵船悉力趕捕。
所辦尚好。
但盜匪往來洋面。
肆無忌憚。
據摺内稱、八月初六日。
遙望外洋有盜船三十餘隻。
在彼遊奕。
經兵船駛往擒捕。
又來盜船十餘隻。
合幫抵拒等語。
是海洋盜船。
多至數十餘隻。
實為可惡可恨。
若不實力嚴拏。
使知斂戢。
設日久橫行。
竟至聚嘯島嶼。
如宋季之宋江等、結成巨盜。
于地方洋面。
大有關系。
此事着交吉慶、王彙竟當親駐溫台一帶海口。
并知會閩省、江南、一體督饬緝匪兵船。
實力追拏。
悉數擒獲。
務使根株淨盡。
毋得稍留餘孽。
以緻盜風漸熾。
至吉慶等所。
奏副将林起鳳等、望見盜船。
前往擒捕打沉盜船一隻。
傷斃盜匪數十名。
兵船因炮炸損壞。
經别船救護。
仍帶兵攻擊。
值時已昏黑。
未能窮追等語。
盜匪見官兵追捕。
逃往外洋。
正當奮力窮追。
速行擒獲。
豈可任其遠竄。
肆行出沒。
至兵船槍炮。
原以備捕盜之用。
乃施放時竟至炸裂。
則平日所謂演放何事。
此皆素不經心之故。
何以并不查參。
又該副将禀報情形。
亦未可深信。
外省搜捕盜匪。
往往裝點捏飾。
即如江蘇遊擊楊天相等。
現有誣拏商船作為盜船之案。
安知該副将林起鳳等所禀兵船炮炸損壞後。
仍上别船帶兵擊捕之處。
亦非盡确實。
并着吉慶等據實查明。
若該副将等于炮炸船壞後。
如果救護得生。
仍上别船帶兵搜捕。
并打沉盜船。
其事屬實。
自可将功折罪。
倘有裝點情節。
捏詞禀報。
幸圖邀功卸罪等事。
即行嚴參究辦。
以示懲儆。
至吉慶正當督拏盜匪之際。
自應以督捕為重。
其監臨事務。
并非緊要。
盡可派委藩司代辦。
何必親自入闱。
未免拘泥。
今事屬既往。
亦不深責。
此時親駐海口。
務須督饬弁兵。
奮力嚴拏淨盡。
此為最要。
又據奏海塘沙水情形一摺。
閱所進圖樣。
北面總未漲沙。
範公塘等處塘工。
不無着重。
甚為廑念。
現在吉慶正在督拏盜匪。
此事無暇兼顧。
竟應交藩司、暨管理海防道。
務須随時留心。
不可稍有疎懈。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仍即速回奏。
○丁未。
谕、戶部議駁直隸節年民欠旗租銀兩。
請令該督将逃亡遷徙各佃戶确查具奏。
另行核辦一摺。
固屬核實辦理。
但此項旗租。
原因偶遇偏災。
加恩帶緩。
一遇豐收。
小民自必踴躍輸将。
何至節年拖欠。
即使佃戶人等、間有逃亡遷徙。
無可着追。
亦何至為數如是之多。
其中顯有官侵吏蝕。
以完作欠情事。
朕惠愛闾閻。
無微不至。
各省節年民欠錢糧。
不下數千百萬兩。
業經降旨普行豁免。
佃戶亦吾赤子。
豈肯稍有歧視。
緻令複有追呼所有通州等五十二州縣。
乾隆五十三年起。
節欠旗租銀六十八萬二千兩零。
竟無庸向各佃戶名下徵收。
俾得一體仰邀恩澤。
至旗地原系旗人産業。
旗人管業時。
均藉租息以為養贍當差之計。
若累年拖欠。
旗人資何用度。
今歸官辦理何以逋欠累累自系經徵各員辦理不善。
且難免以完作欠情弊。
而該管上司等又何必漫不留心。
督催不力。
自應分别着賠。
但此項積欠旗租。
為數較多。
若仡令三年賠繳。
伊等辦公未免拮據。
且州縣廉俸無多。
亦應量為區别。
所有此項節欠旗租銀六十八萬餘兩。
着曆任總督藩司、分賠十分之五。
道府、分賠十分之三州縣賠十分之二。
俱分作六年完繳。
于懲創之中。
仍寓體恤。
以示朕嘉惠窮黎。
整饬官方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賊匪當此勢窮力蹙之時。
尚敢負嵎抗拒。
輾轉竄伏。
實屬可恨可惡。
至賊匪等屢被官兵剿殺。
窮蹙無歸。
朕早料其必繞至鎮筸一路。
幸圖牽掣官兵。
為苟延殘喘之計。
今據福甯奏、訊據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