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經之用。
○工部議準、廣西巡撫金鉷奏、請建築鎮安府石城。
從之。
○調鑲白旗滿洲都統公讷親、為鑲黃旗滿洲都統。
以副都統塞布肯、為鑲白旗滿洲都統。
署兵部尚書傅鼐、為正藍旗滿洲都統。
○賞故都統莽鹄立、銀五百兩。
○赈貸浙江湖州府屬之安吉德清等三州縣、一所、水災饑民。
○甲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定披甲人淩虐遣犯、并免職官生監等為奴之例。
谕曰、發給黑龍江甯古塔等處、披甲為奴之犯。
原系叛逆、及強盜減等者。
此等皆罪惡重大。
寬免其死、發令為奴。
已屬法外之仁。
而伊等兇惡性成、仍複犯法。
是以定有聽伊主打死勿問之例。
乃聞各處披甲人等、竟有圖占該犯妻女、不遂所欲、因而斃其性命者。
情甚可惡。
且其中有曾為職官、生監、而亦受淩辱。
漫無區别。
情實堪憫。
着各該将軍等查明現在為奴人犯内、有曾為職官、及舉、貢、生、監、出身者。
一概免其為奴。
即于戍所、另編入該旗、該營。
令其出戶當差。
并出示曉谕披甲人等、俾其痛改舊習。
倘仍有圖占犯人妻女、因而緻斃其命者。
查出、仍行照律治罪。
而為奴人犯、亦不得捏詞挾制伊主。
嗣後法司定案、除真正反叛、及強盜、免死減等人犯外。
其職官、舉、貢、生、監等有罪。
應發遣者、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如何分别定例之處。
該部詳議具奏。
尋議、滿洲、蒙古、漢軍官員、及閑散人等、有犯發遣者。
舊例俱系發往甯古塔、黑龍江等處當差。
并無為奴字樣。
惟旗下家奴發遣、仍令為奴。
至于漢人發遣人犯内、凡例載有為奴字樣者、雖曾為職官舉貢生監、亦皆黜革、發往為奴。
原無區别。
自應遵旨分别定例。
仍行文該将軍等、遍行曉谕。
倘有不法之徒、仍欲圖占犯人妻女、緻斃人命者、許被害之人、赴該衙門具控。
審明、照故殺奴婢例、治罪。
而為奴人犯、倘有誣捏挾制伊主者、亦照誣告家長律、治罪。
抑臣等更有請者。
查滿洲、蒙古、漢軍、有另戶而行回奴仆、亦照為奴之例發遣。
竊思此等人犯、雖非職官舉貢生監。
而究系正身、與旗下家奴有别。
可否嗣後亦俱發當苦差。
不必令其為奴。
并令各該将軍、将現在此等為奴人犯、亦即查明、令其出戶當苦差。
得旨允行。
○又谕、元展成、董芳、德希壽、着該部帶領引見。
○乙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太醫奏稱、大學士朱轼、患病危笃。
朕即欲親往看視。
因系齋戒之期、是以暫止。
着和親王前往。
賞銀一千兩、經理其後事。
朕于明日親往看視。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雍正十一年、辦理八旗絕嗣世職。
凡襲職之人、若系原立職官之本支子孫近族者、将恩诏所加之世職銷去。
所餘世職、減一等襲替。
如系遠族、養子、親戚、除銷去恩诏所加之職、仍餘子爵、男爵、輕車都尉者、俱減等作為騎都尉襲替。
如系騎都尉、作為雲騎尉襲替。
今查出絕嗣未襲、獲罪未襲之世職。
仍請照依雍正十一年之例襲替。
再世襲罔替之雲騎尉、蒙特旨亦令查辦。
查雲騎尉無等可減。
請将現在查出之雲騎尉、仍作雲騎尉襲替。
令食半俸。
得旨、此議周詳。
依議。
其尚未明确、現在須查者、仍着原議之王大臣辦理。
○丙午。
上詣奉先殿行禮。
○臨大學士朱轼第、視疾。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雍正十三年、平涼府所屬廳州縣、并鞏昌府屬西固廳、慶陽府屬環縣、及甯夏府屬靈州之花馬池、石溝等堡、中衛之香山一帶、收成稍歉。
比時朕即降旨令該督撫加意轸恤。
并将各該處額徵本色糧石、緩至次年夏收後、看年歲光景奏聞。
再行徵收。
今據該督撫奏報各處收成。
有六七分者。
亦有八九分者。
朕思此等地方、上年收成歉薄。
今雖收獲、民力未必寬餘。
若新舊并徵、小民不無窘迫。
着将緩徵本色糧石、自本年為始、分作五年帶徵還項。
以示朕加惠秦民之至意。
○改署固原提督柏之蕃、為涼州鎮總兵官。
以涼州鎮總兵官楊<?王宏>、署固原提督。
從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請也。
○賞故原任禮部侍郎胡煦、内庫銀五百兩、經理喪事。
并照例予恤。
○免江西安福縣、本年分水災額賦。
卷之二十六
○工部議準、廣西巡撫金鉷奏、請建築鎮安府石城。
從之。
○調鑲白旗滿洲都統公讷親、為鑲黃旗滿洲都統。
以副都統塞布肯、為鑲白旗滿洲都統。
署兵部尚書傅鼐、為正藍旗滿洲都統。
○賞故都統莽鹄立、銀五百兩。
○赈貸浙江湖州府屬之安吉德清等三州縣、一所、水災饑民。
○甲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定披甲人淩虐遣犯、并免職官生監等為奴之例。
谕曰、發給黑龍江甯古塔等處、披甲為奴之犯。
原系叛逆、及強盜減等者。
此等皆罪惡重大。
寬免其死、發令為奴。
已屬法外之仁。
而伊等兇惡性成、仍複犯法。
是以定有聽伊主打死勿問之例。
乃聞各處披甲人等、竟有圖占該犯妻女、不遂所欲、因而斃其性命者。
情甚可惡。
且其中有曾為職官、生監、而亦受淩辱。
漫無區别。
情實堪憫。
着各該将軍等查明現在為奴人犯内、有曾為職官、及舉、貢、生、監、出身者。
一概免其為奴。
即于戍所、另編入該旗、該營。
令其出戶當差。
并出示曉谕披甲人等、俾其痛改舊習。
倘仍有圖占犯人妻女、因而緻斃其命者。
查出、仍行照律治罪。
而為奴人犯、亦不得捏詞挾制伊主。
嗣後法司定案、除真正反叛、及強盜、免死減等人犯外。
其職官、舉、貢、生、監等有罪。
應發遣者、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如何分别定例之處。
該部詳議具奏。
尋議、滿洲、蒙古、漢軍官員、及閑散人等、有犯發遣者。
舊例俱系發往甯古塔、黑龍江等處當差。
并無為奴字樣。
惟旗下家奴發遣、仍令為奴。
至于漢人發遣人犯内、凡例載有為奴字樣者、雖曾為職官舉貢生監、亦皆黜革、發往為奴。
原無區别。
自應遵旨分别定例。
仍行文該将軍等、遍行曉谕。
倘有不法之徒、仍欲圖占犯人妻女、緻斃人命者、許被害之人、赴該衙門具控。
審明、照故殺奴婢例、治罪。
而為奴人犯、倘有誣捏挾制伊主者、亦照誣告家長律、治罪。
抑臣等更有請者。
查滿洲、蒙古、漢軍、有另戶而行回奴仆、亦照為奴之例發遣。
竊思此等人犯、雖非職官舉貢生監。
而究系正身、與旗下家奴有别。
可否嗣後亦俱發當苦差。
不必令其為奴。
并令各該将軍、将現在此等為奴人犯、亦即查明、令其出戶當苦差。
得旨允行。
○又谕、元展成、董芳、德希壽、着該部帶領引見。
○乙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太醫奏稱、大學士朱轼、患病危笃。
朕即欲親往看視。
因系齋戒之期、是以暫止。
着和親王前往。
賞銀一千兩、經理其後事。
朕于明日親往看視。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奏、雍正十一年、辦理八旗絕嗣世職。
凡襲職之人、若系原立職官之本支子孫近族者、将恩诏所加之世職銷去。
所餘世職、減一等襲替。
如系遠族、養子、親戚、除銷去恩诏所加之職、仍餘子爵、男爵、輕車都尉者、俱減等作為騎都尉襲替。
如系騎都尉、作為雲騎尉襲替。
今查出絕嗣未襲、獲罪未襲之世職。
仍請照依雍正十一年之例襲替。
再世襲罔替之雲騎尉、蒙特旨亦令查辦。
查雲騎尉無等可減。
請将現在查出之雲騎尉、仍作雲騎尉襲替。
令食半俸。
得旨、此議周詳。
依議。
其尚未明确、現在須查者、仍着原議之王大臣辦理。
○丙午。
上詣奉先殿行禮。
○臨大學士朱轼第、視疾。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雍正十三年、平涼府所屬廳州縣、并鞏昌府屬西固廳、慶陽府屬環縣、及甯夏府屬靈州之花馬池、石溝等堡、中衛之香山一帶、收成稍歉。
比時朕即降旨令該督撫加意轸恤。
并将各該處額徵本色糧石、緩至次年夏收後、看年歲光景奏聞。
再行徵收。
今據該督撫奏報各處收成。
有六七分者。
亦有八九分者。
朕思此等地方、上年收成歉薄。
今雖收獲、民力未必寬餘。
若新舊并徵、小民不無窘迫。
着将緩徵本色糧石、自本年為始、分作五年帶徵還項。
以示朕加惠秦民之至意。
○改署固原提督柏之蕃、為涼州鎮總兵官。
以涼州鎮總兵官楊<?王宏>、署固原提督。
從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請也。
○賞故原任禮部侍郎胡煦、内庫銀五百兩、經理喪事。
并照例予恤。
○免江西安福縣、本年分水災額賦。
卷之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