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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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并非額設衙役。
亦無定數。
每借番役名色。
吓詐生事。
若遂其所欲。
則将事件消弭。
否則告知番役捕治。
得受賞銀。
飽其溪壑。
且往往出銀設計。
誘人犯法。
民間甚為擾累等語。
向來提督衙門番役。
及内務府番役。
恣行不法。
往往遇事生風。
戕賊良善。
其索詐騙害之惡。
不可枚舉。
是以我皇考特派王大臣等。
不時約束稽查。
比時稍知畏法歛迹。
今則日久廢弛。
複逞故智。
如李長泰首告一案。
即目前之顯然敗露者。
其他更不知凡幾。
朕又聞得番役等。
竟将京城内外地方。
各人私自分管。
且将六部等衙門事件。
各派一人訪查。
此則可惡之尤甚者。
從來番役之設。
不過查捕潛藏之盜賊。
逃竄之罪人。
與賭博宰牛等類。
至于部院之事。
自有該管之大臣。
與職司稽察之官員。
番役何人。
而敢于私自窺伺、以持其短長乎。
着步軍統領、嚴行禁止。
并将白役圓扁子之類。
盡行革退。
不許私留一人。
緻滋闾閻之擾。
嗣後倘有被番役等騙害者。
準本人赴刑部、都察院、控告。
該部院即據實奏聞。
朕必将番役嚴審治罪。
不稍寬貸。
○又谕、從前八旗虧空着追人員。
荷蒙皇考格外隆恩。
屢頒谕旨。
令各該旗查明奏請豁免。
嗣經臣工條奏。
請将欠帑人員之家産等項。
已經開報者。
不準寬免。
而八旗大臣及參領佐領等。
又複辦理不善。
種種紛擾。
以緻恩施不能下逮。
此朕所深知者。
即位以來。
旗人生計。
時廑朕懷。
着将八旗應入官之房産地畝。
雖經報部、而尚未估價。
及八旗已經估價。
而尚未交部者。
照前所降谕旨。
分别情罪。
令各該處查明。
給還本人。
俾其執業。
○又谕、戶部查奏、八旗複令入官之房屋地畝。
共七十二案。
俱系從前欽奉皇考恩旨。
已經寬免者。
後因該旗大臣。
不能仰體聖意。
複令交官。
今既查明造冊具奏。
着仍給還本人。
令其執業。
再此項房地内。
有于交官後、已經估變認買。
及賞給兵丁官用者。
若複行徹出。
未免滋擾。
着該部查明。
已經估變認買及賞給兵丁官用之房屋地畝。
将别項入官之房屋。
比照間架。
地畝比照等次。
賞給。
倘有不公不均。
藉端作弊者。
一經察出。
定從重究治。
餘照所奏行。
○禮部議覆、刑部奏請、如有派委旗員地方官辦理公事之處。
按照品級。
議定儀注。
一體頒行。
按會典文武相見儀注參酌。
凡一品精奇尼哈番。
與府廳州縣相見。
照總兵例行。
二品阿思哈尼哈番。
照副将例行。
三品阿達哈哈番。
參領。
照參将例行。
四品拜他拉布勒哈番。
副參領。
佐領。
照都司例行。
五品拖沙拉哈番。
并五品官。
照守備例行。
骁駁校。
護軍校。
與千總品級相等。
随從差委。
自有派往正員。
毋庸另議。
從之。
○丙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命恩赦後速行結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明罰敕法。
國之大典。
而肆赦所加。
原以昭法外之仁也。
恩诏之頒。
期以息事甯人。
使遠迩鹹知遷善改過。
共為良民。
以成太平之治。
聞各直省于一切案件。
仍行提審駁審。
嚴行酷夾。
恣意株連。
使無辜之人、困于囹圄。
細微之事、刻為鍜煉。
含冤稱屈。
所在多有。
夫罪名未定。
案情未協。
或仍有須審詳者。
但既非犯在不赦。
則斷谳亦易成招。
若使合于赦款之人。
不得即邀赦免之澤。
而以酷刑斃命。
或因拖累破家。
則後即審明。
援赦亦已無及。
是朝廷已生全之。
而有司故戕害之。
藐視功令。
殘虐民生。
莫此為甚。
且頒诏之後。
已逾半年。
而題結咨結批結之案。
尚屬寥寥。
遲玩已極。
着刑部即行文各該督撫。
速行嚴饬各屬。
立即詳慎查明。
逐一詳報、歸結省釋。
如有仍前濫刑擾累、及擔延滋弊。
以阻抑國家德意者。
一經察出。
罪有攸歸。
斷不輕貸。
即刑部所有案件。
亦應速為剖晰。
勿緻沉擱。
以副朕哀矜庶獄之意。
○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胡傑、為都督佥事。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疏請增陝西省聿丁字号中額一名。
從之。
○順天府府尹陳守創、條奏科場事宜。
一、鄉會試期。
大宛兩縣。
先查明各項食用等物時價。
造冊報部。
承辦之員。
照時價采買。
一、場内舉子食用。
悉按人數報銷。
其每場早飯午粥、開米十石之數。
應行加增。
一、場内支取食物。
開具清單。
送提調官钤蓋關防。
令内委官登号。
仍令内外監試查驗。
交總理供給所收發。
一、内委官二員。
先期領發銀兩。
臨時關防場内。
外委官呼應不靈。
應将内委官移出一員。
在場督催供給。
仍将外委官移調一員。
入場協理。
下部議行。
○兵部議準、山西巡撫石麟、奏請省南大路。
平定州與直隸井陉縣交界起。
至永濟縣與陝西潼關縣交界止。
省北大路。
天鎮縣與直隸懷安縣交界起。
至保德州與陝西府谷縣交界止。
添設墩台七十八座。
營房六百七十三間。
煙墩三百八十五個。
牌坊七十七座。
從之。
○直隸河道總督劉勷、奏請天津、大名、清河、永定、通永、五道所屬河道堤埝民修工程。
于每年霜降後。
責令廳汛各員。
同歲修工程。
據實确估。
發價興修。
下部議行。
卷之二十
并非額設衙役。
亦無定數。
每借番役名色。
吓詐生事。
若遂其所欲。
則将事件消弭。
否則告知番役捕治。
得受賞銀。
飽其溪壑。
且往往出銀設計。
誘人犯法。
民間甚為擾累等語。
向來提督衙門番役。
及内務府番役。
恣行不法。
往往遇事生風。
戕賊良善。
其索詐騙害之惡。
不可枚舉。
是以我皇考特派王大臣等。
不時約束稽查。
比時稍知畏法歛迹。
今則日久廢弛。
複逞故智。
如李長泰首告一案。
即目前之顯然敗露者。
其他更不知凡幾。
朕又聞得番役等。
竟将京城内外地方。
各人私自分管。
且将六部等衙門事件。
各派一人訪查。
此則可惡之尤甚者。
從來番役之設。
不過查捕潛藏之盜賊。
逃竄之罪人。
與賭博宰牛等類。
至于部院之事。
自有該管之大臣。
與職司稽察之官員。
番役何人。
而敢于私自窺伺、以持其短長乎。
着步軍統領、嚴行禁止。
并将白役圓扁子之類。
盡行革退。
不許私留一人。
緻滋闾閻之擾。
嗣後倘有被番役等騙害者。
準本人赴刑部、都察院、控告。
該部院即據實奏聞。
朕必将番役嚴審治罪。
不稍寬貸。
○又谕、從前八旗虧空着追人員。
荷蒙皇考格外隆恩。
屢頒谕旨。
令各該旗查明奏請豁免。
嗣經臣工條奏。
請将欠帑人員之家産等項。
已經開報者。
不準寬免。
而八旗大臣及參領佐領等。
又複辦理不善。
種種紛擾。
以緻恩施不能下逮。
此朕所深知者。
即位以來。
旗人生計。
時廑朕懷。
着将八旗應入官之房産地畝。
雖經報部、而尚未估價。
及八旗已經估價。
而尚未交部者。
照前所降谕旨。
分别情罪。
令各該處查明。
給還本人。
俾其執業。
○又谕、戶部查奏、八旗複令入官之房屋地畝。
共七十二案。
俱系從前欽奉皇考恩旨。
已經寬免者。
後因該旗大臣。
不能仰體聖意。
複令交官。
今既查明造冊具奏。
着仍給還本人。
令其執業。
再此項房地内。
有于交官後、已經估變認買。
及賞給兵丁官用者。
若複行徹出。
未免滋擾。
着該部查明。
已經估變認買及賞給兵丁官用之房屋地畝。
将别項入官之房屋。
比照間架。
地畝比照等次。
賞給。
倘有不公不均。
藉端作弊者。
一經察出。
定從重究治。
餘照所奏行。
○禮部議覆、刑部奏請、如有派委旗員地方官辦理公事之處。
按照品級。
議定儀注。
一體頒行。
按會典文武相見儀注參酌。
凡一品精奇尼哈番。
與府廳州縣相見。
照總兵例行。
二品阿思哈尼哈番。
照副将例行。
三品阿達哈哈番。
參領。
照參将例行。
四品拜他拉布勒哈番。
副參領。
佐領。
照都司例行。
五品拖沙拉哈番。
并五品官。
照守備例行。
骁駁校。
護軍校。
與千總品級相等。
随從差委。
自有派往正員。
毋庸另議。
從之。
○丙子。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命恩赦後速行結案。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明罰敕法。
國之大典。
而肆赦所加。
原以昭法外之仁也。
恩诏之頒。
期以息事甯人。
使遠迩鹹知遷善改過。
共為良民。
以成太平之治。
聞各直省于一切案件。
仍行提審駁審。
嚴行酷夾。
恣意株連。
使無辜之人、困于囹圄。
細微之事、刻為鍜煉。
含冤稱屈。
所在多有。
夫罪名未定。
案情未協。
或仍有須審詳者。
但既非犯在不赦。
則斷谳亦易成招。
若使合于赦款之人。
不得即邀赦免之澤。
而以酷刑斃命。
或因拖累破家。
則後即審明。
援赦亦已無及。
是朝廷已生全之。
而有司故戕害之。
藐視功令。
殘虐民生。
莫此為甚。
且頒诏之後。
已逾半年。
而題結咨結批結之案。
尚屬寥寥。
遲玩已極。
着刑部即行文各該督撫。
速行嚴饬各屬。
立即詳慎查明。
逐一詳報、歸結省釋。
如有仍前濫刑擾累、及擔延滋弊。
以阻抑國家德意者。
一經察出。
罪有攸歸。
斷不輕貸。
即刑部所有案件。
亦應速為剖晰。
勿緻沉擱。
以副朕哀矜庶獄之意。
○贈故河南河北鎮總兵胡傑、為都督佥事。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疏請增陝西省聿丁字号中額一名。
從之。
○順天府府尹陳守創、條奏科場事宜。
一、鄉會試期。
大宛兩縣。
先查明各項食用等物時價。
造冊報部。
承辦之員。
照時價采買。
一、場内舉子食用。
悉按人數報銷。
其每場早飯午粥、開米十石之數。
應行加增。
一、場内支取食物。
開具清單。
送提調官钤蓋關防。
令内委官登号。
仍令内外監試查驗。
交總理供給所收發。
一、内委官二員。
先期領發銀兩。
臨時關防場内。
外委官呼應不靈。
應将内委官移出一員。
在場督催供給。
仍将外委官移調一員。
入場協理。
下部議行。
○兵部議準、山西巡撫石麟、奏請省南大路。
平定州與直隸井陉縣交界起。
至永濟縣與陝西潼關縣交界止。
省北大路。
天鎮縣與直隸懷安縣交界起。
至保德州與陝西府谷縣交界止。
添設墩台七十八座。
營房六百七十三間。
煙墩三百八十五個。
牌坊七十七座。
從之。
○直隸河道總督劉勷、奏請天津、大名、清河、永定、通永、五道所屬河道堤埝民修工程。
于每年霜降後。
責令廳汛各員。
同歲修工程。
據實确估。
發價興修。
下部議行。
卷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