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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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二月。
乙醜朔。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賜内大臣公讷親、領侍衛内大臣常明、禮部尚書三泰、工部尚書來保、刑部尚書徐本、直隸總督李衛、馬各一匹。
○是日、駐跸新莊。
○丙寅。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丁卯。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鄂爾泰行禮。
○戊辰。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雍正七年。
皇考曾降谕旨。
凡往聖先賢陵墓。
有應行修葺者。
令各該省動用存公銀兩。
委員料理。
此誠我皇考崇聖重道之至意也。
聞山東之少昊陵。
帝堯廟。
及周公、顔子、孟子、曾子、等廟。
共計九處。
迄今數載。
尚未興工。
殊為怠緩。
着山東巡撫即委員确估。
報部興修。
務期工程堅固。
可垂永久。
亦不許委員浮冒侵欺。
以緻工程草率。
○又谕、額驸策淩、總統北路軍營。
其母現在京師。
策淩不得常見。
恐其思念不置。
可令其母還遊牧處所。
俾得定省。
用展孝思。
此行着蘇巴什裡送往。
并賞銀五千兩。
以備行裝。
○禁派紳衿雜差。
谕曰、任土作貢。
國有常經。
無論士民。
均應輸納。
至于一切雜色差徭。
則紳衿例應優免。
乃各省奉行不善。
竟有令生員充當總甲圖差之類者。
殊非國家優恤士子之意。
嗣後舉貢生員等。
着概行免派雜差。
俾得專心肄業。
倘于本戶之外。
别将族人借名濫免。
仍将本生按律治罪。
○又谕、陝甘民人。
自軍興以來。
急公效力。
甚屬可嘉。
除屢年叨蒙皇考疊沛恩膏外。
又降旨将本年應徵錢糧。
甘省全數豁免。
陝省止徵一半。
以昭格外之恩。
但查錢糧完納。
例有定期。
上年陝省收成。
未稱大稔。
今年春夏之際。
未免輸納艱難。
着将應徵一半額賦。
寬至夏禾收成後。
再行開徵。
以纾民力。
至該省應用兵馬錢糧。
着該撫豫先籌畫。
另行撥給。
俟九月徵收之後。
各歸原款。
報部查核。
可即傳谕該部知之。
○又谕、黔省州縣。
被逆苗擾害之處。
所有雍正十三年應徵銀兩米石。
一概蠲除。
其未經被擾地方地丁銀兩。
亦俱豁免。
并令将糧米停止徵比。
以纾民力。
朕思此等郡縣。
雖未被擾。
而運送軍需等事。
均屬勞苦。
深用轸念。
今特再頒谕旨。
特從前停徵之米石。
照下遊之例。
一體豁免。
以示朕優恤邊氓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兵部左侍郎德沛奏、保薦人員考語。
應照司馬光十科之義。
指明實迹。
應如所奏。
于該員或有專長。
或有通才之處。
據實指出。
亦不必定照十科之義。
從之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滿洲、蒙古、漢軍、各旗既立米局。
内務府三旗。
亦請各立一局。
五城米局之設。
有裨于民。
請照舊粜賣。
從之。
○又議覆佥都禦史李徽奏、請訂孝經入四子書。
進程子颢入大成殿二條。
據稱聖言稱經。
自孝經始。
諸經以此稱經等語。
謹按經解名篇。
着于禮記。
離經辨志。
載于曲禮。
則經名早見。
孝經稱天之經。
地之義。
乃舉經常之道而言。
安得以拟議之辭。
指為定名之義。
又稱、古文孝經。
劉炫僞作。
朱子亦未深考。
至吳澄據許慎說文。
始為考證等語。
謹按孔安國古文孝經。
獻之秘府者。
未及施行。
許慎亦未得見。
劉炫僞作。
詳于隋書。
辨于唐會要。
見于陸德明釋文。
先儒早知其非。
不待吳澄之辨。
安得謂朱子亦未深考。
又稱、孝經以前六章為根底。
中三章為體要。
後九章為會通。
三者人數。
六者地數。
九者天數。
合為十八章等語。
謹按孝經第一章。
乃全部綱領。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
皆以孝為本。
次孝治。
次聖治歸于紀孝行。
反是則有五刑。
推此則為至德要道。
道有經權常變。
皆可通于神明。
而複申言事君。
結以喪親。
則孝道純備。
而宗義開明。
俱從第一章脈絡貫注。
天地人本一理。
固于數無涉。
且數于孝經何涉。
李徽強分之數。
又于天地人何涉。
至請以孝經同學庸訂為一冊。
自乾隆元年為始。
遇鄉會試。
與學庸一體命題等語。
謹按四子之書。
乃朱子所自訂。
刊于臨漳宋理宗頒行學宮。
至元明以及我朝。
遵行已久。
大學、中庸、程子從禮記摘出。
朱子訂入四書。
孝經單行。
篇章無多。
何可與四書并列。
朱子為孝經刊誤。
疑其非盡聖人之言。
說得都不親切。
吳澄亦曰。
今文亦不無可疑。
疑其所可疑。
信其所可信。
去其所可去。
存其所可存。
朱子意也。
制科取士。
第一場首試四書文三篇。
二場用孝經論一篇。
與性理互出。
所以尊
丙辰。
二月。
乙醜朔。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賜内大臣公讷親、領侍衛内大臣常明、禮部尚書三泰、工部尚書來保、刑部尚書徐本、直隸總督李衛、馬各一匹。
○是日、駐跸新莊。
○丙寅。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丁卯。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鄂爾泰行禮。
○戊辰。
祭大社、大稷、上親詣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雍正七年。
皇考曾降谕旨。
凡往聖先賢陵墓。
有應行修葺者。
令各該省動用存公銀兩。
委員料理。
此誠我皇考崇聖重道之至意也。
聞山東之少昊陵。
帝堯廟。
及周公、顔子、孟子、曾子、等廟。
共計九處。
迄今數載。
尚未興工。
殊為怠緩。
着山東巡撫即委員确估。
報部興修。
務期工程堅固。
可垂永久。
亦不許委員浮冒侵欺。
以緻工程草率。
○又谕、額驸策淩、總統北路軍營。
其母現在京師。
策淩不得常見。
恐其思念不置。
可令其母還遊牧處所。
俾得定省。
用展孝思。
此行着蘇巴什裡送往。
并賞銀五千兩。
以備行裝。
○禁派紳衿雜差。
谕曰、任土作貢。
國有常經。
無論士民。
均應輸納。
至于一切雜色差徭。
則紳衿例應優免。
乃各省奉行不善。
竟有令生員充當總甲圖差之類者。
殊非國家優恤士子之意。
嗣後舉貢生員等。
着概行免派雜差。
俾得專心肄業。
倘于本戶之外。
别将族人借名濫免。
仍将本生按律治罪。
○又谕、陝甘民人。
自軍興以來。
急公效力。
甚屬可嘉。
除屢年叨蒙皇考疊沛恩膏外。
又降旨将本年應徵錢糧。
甘省全數豁免。
陝省止徵一半。
以昭格外之恩。
但查錢糧完納。
例有定期。
上年陝省收成。
未稱大稔。
今年春夏之際。
未免輸納艱難。
着将應徵一半額賦。
寬至夏禾收成後。
再行開徵。
以纾民力。
至該省應用兵馬錢糧。
着該撫豫先籌畫。
另行撥給。
俟九月徵收之後。
各歸原款。
報部查核。
可即傳谕該部知之。
○又谕、黔省州縣。
被逆苗擾害之處。
所有雍正十三年應徵銀兩米石。
一概蠲除。
其未經被擾地方地丁銀兩。
亦俱豁免。
并令将糧米停止徵比。
以纾民力。
朕思此等郡縣。
雖未被擾。
而運送軍需等事。
均屬勞苦。
深用轸念。
今特再頒谕旨。
特從前停徵之米石。
照下遊之例。
一體豁免。
以示朕優恤邊氓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兵部左侍郎德沛奏、保薦人員考語。
應照司馬光十科之義。
指明實迹。
應如所奏。
于該員或有專長。
或有通才之處。
據實指出。
亦不必定照十科之義。
從之 ○總理事務王大臣奏、滿洲、蒙古、漢軍、各旗既立米局。
内務府三旗。
亦請各立一局。
五城米局之設。
有裨于民。
請照舊粜賣。
從之。
○又議覆佥都禦史李徽奏、請訂孝經入四子書。
進程子颢入大成殿二條。
據稱聖言稱經。
自孝經始。
諸經以此稱經等語。
謹按經解名篇。
着于禮記。
離經辨志。
載于曲禮。
則經名早見。
孝經稱天之經。
地之義。
乃舉經常之道而言。
安得以拟議之辭。
指為定名之義。
又稱、古文孝經。
劉炫僞作。
朱子亦未深考。
至吳澄據許慎說文。
始為考證等語。
謹按孔安國古文孝經。
獻之秘府者。
未及施行。
許慎亦未得見。
劉炫僞作。
詳于隋書。
辨于唐會要。
見于陸德明釋文。
先儒早知其非。
不待吳澄之辨。
安得謂朱子亦未深考。
又稱、孝經以前六章為根底。
中三章為體要。
後九章為會通。
三者人數。
六者地數。
九者天數。
合為十八章等語。
謹按孝經第一章。
乃全部綱領。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
皆以孝為本。
次孝治。
次聖治歸于紀孝行。
反是則有五刑。
推此則為至德要道。
道有經權常變。
皆可通于神明。
而複申言事君。
結以喪親。
則孝道純備。
而宗義開明。
俱從第一章脈絡貫注。
天地人本一理。
固于數無涉。
且數于孝經何涉。
李徽強分之數。
又于天地人何涉。
至請以孝經同學庸訂為一冊。
自乾隆元年為始。
遇鄉會試。
與學庸一體命題等語。
謹按四子之書。
乃朱子所自訂。
刊于臨漳宋理宗頒行學宮。
至元明以及我朝。
遵行已久。
大學、中庸、程子從禮記摘出。
朱子訂入四書。
孝經單行。
篇章無多。
何可與四書并列。
朱子為孝經刊誤。
疑其非盡聖人之言。
說得都不親切。
吳澄亦曰。
今文亦不無可疑。
疑其所可疑。
信其所可信。
去其所可去。
存其所可存。
朱子意也。
制科取士。
第一場首試四書文三篇。
二場用孝經論一篇。
與性理互出。
所以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