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仍歸兩營餘丁通勻挑選。
無庸分送督撫兩标、及福協、候缺挑拔。
至賞四旗兵糧、如有缺出、統就四旗壯丁内、分别拔補。
遇四旗甲兵缺出、仍照例選拔。
得旨、着照卿所奏行。
○浙江按察使胡瀛奏、請停州縣徵收錢糧附餘議叙之例。
免緻不肖官朘削其民、為邀恩之地。
得旨、此奏雖是、待朕緩降谕旨、非刻不容緩之事也。
○戶部尚書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請革除荊關稅外浮費。
得旨報可。
○又奏、沿江低田被水、兩湖仍屬豐收情形。
得旨、所見甚是。
知道了。
地方豐收、而一隅偏災之民、尤可憐憫也。
○署湖南巡撫高其倬奏、遵旨查湖南吏治、盜案、賭博、各情形。
得旨、此奏朕嘉悅覽之。
知彼之短、即應勉力整饬。
勿蹈人之愆也。
○又奏、城步、綏甯、二縣苗猺、甚不安靜。
殺劫之案累累、兇黨藏匿。
非勒兵示剿、不能行誘擒之策。
現饬汛兵嚴守、勿令出山殺劫、以保居民。
再派妥協大員、設法誘擒。
若竟不能擒出諸兇、即于九月末十月初進兵剿捕。
得旨、夫兵者兇器、不得已而用之者也。
朕思苗疆甫定、又為此舉。
不涉于黩武乎。
但史贻直與卿、尚非好事喜功者比。
若地方中有萬不可已之形、亦不可姑息者也。
諸凡酌量為之。
○河南巡撫富德奏、鄢陵、扶溝、等州縣、雨水稍多、秋禾被渰情形。
得旨、似汝此等巡撫、何能慰朕懷耶。
○河南布政使徐士林奏、鄢陵、淮甯、石梁、等州縣、水災赈貸情形。
得旨、知道了。
撫恤難民、惟賴汝等地方大員、盡心實力奉行。
庶乎少有濟耳。
○山東布政使鄭禅寶遵旨回奏、妻喪入京、一路鼓樂雜沓實情。
得旨、此等事、朕自寬宥。
若不知改、而至于有玷官箴之事、亦無忌憚而為之。
則罪不可逭矣。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等奏、遵旨酌議陝甘各标營、營運生息五款。
一、營運且變通。
無力兵丁、如有急需、即以所存生息銀兩随時借給。
每人不得過五兩。
每月一分起息。
于應領饷銀内、分五季扣除。
一、生息宜因地。
陝甘各提鎮、現分給當商領銀營運、以一分五厘起息。
惟延綏地處極邊、應輕減五厘。
此外有營運維艱處所、亦應量為輕減。
一、本銀宜畫一。
生息分賞、宜均平溥遍。
應照雲貴之例、統以每兵一名、給銀二兩計算。
分散各協各營營運。
一、收放宜慎重。
生息銀兩、請交地方官貯庫。
令該提鎮會同同城之府道公同經管。
其營汛在府廳州縣地方、即分貯庫内、如有營運賞給及借放等事、俱會同文員、聯銜報明動支。
庶無冒領濫借之弊。
一、賞恤宜酌量。
應先盡現派駐防哈密赤靖等處之兵一萬名、喪事賞銀六兩、吉事賞銀四兩。
其存營之兵、如果利息豐裕、照防兵減半給賞。
得旨、卿等既悉心妥議、朕看來、目前亦止應如是辦理。
着照所奏行。
○吏部尚書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奏報甯夏府各屬水災赈貸情形。
得旨、知道了。
被水窮民、加意撫恤、勿緻失所。
○陝西巡撫碩色、奏報雨澤。
得旨、七月十八始得雨、而且不過三寸之深。
即謂秋成有望、侈然自足。
尚得謂之留心民瘼者哉。
且既一月之久、汝何未奏。
○又奏府谷、神木、等縣雹災情形。
得旨、知道了。
被災窮黎、加意撫恤。
○總統駐防哈密赤靖等處官兵陝西固原提督樊廷等、奏準噶爾逃出回民、所供準噶爾情形。
雖未足深信。
但賊情難測、惟宜嚴加防範。
得旨、知道了。
一切事宜、汝等和衷料理。
○陝西學政周<?雨澍>奏、秦中豐收、恐啟奢靡之漸。
請特頒谕旨、令有司遍行曉谕、崇節儉以厚儲蓄。
得旨、所奏雖是。
但秦民數歲之苦、一歲一朝之樂。
若遽為是防微杜漸之制。
恐有司奉行不善、使百姓無一朝之舒适。
亦非立法之意也。
○署四川巡撫兵部侍郎王士俊奏、遵旨酌議川省各官養廉、即在地丁耗銀内清扣。
并陳川省近來私派盡革、養廉又少、辦事多緻周章。
或有可籌畫之處、即當陳請。
得旨、是。
徐徐經理、不可急遽更張。
亦不可因循怠惰。
○兩廣總督鄂彌達、廣東巡撫楊永斌、奏南海潮陽等州縣、水災赈恤情形。
得旨、知道了。
赈恤難民一事、必當加意撫綏、使民受實惠。
粵東路遠、若一一待朕之批示。
則百姓受累、其何以堪。
惟在汝等督撫、實心察吏安民。
毋使不肖有司扣克、則可矣。
○廣東巡撫楊永斌奏、謹籌粵東停徵開徵之期、以便民生。
得旨、各省風土不齊。
自應因地制宜。
所奏知道了。
○廣西右江總兵官潘紹周奏、請嚴禁賽會燃燈。
得旨、此等事、惟在汝等文武大吏、因地制宜。
不使民間大燃燈火、緻有回祿之失、則可矣。
若因此而敕部通行嚴禁賽神之事、則民終歲勤勞、無一日之樂事。
豈非拂民之性哉。
将此谕亦告督撫知之。
○又奏、請禁土苗祭賽宰牛。
得旨、奏内所言、多有紛更不妥之處。
至土苗宰牛、乃其習俗、尤不當與民人一體嚴禁。
此摺着發與鄂彌達、令其議奏。
○雲南布政使陳宏謀奏、地方甯谧。
臣職司旬宣、凡酌減公件、酌減鹽價、議裁小稅、清查舊墾等事。
惟有仰體皇仁。
将各項應裁應減之處、各就地方情形、悉心籌酌。
以副惠愛邊黎至意。
得旨覽。
所謂應裁應減之項、必須百姓皆受實惠、而經久無弊。
然後為料理得宜也。
若公用不敷、國帑有虧、百姓仍然受累、而徒飽貪官污吏之私橐。
則今日應裁應減之項、不過數年之後、又為汝等應追應賠之項矣。
慎為之。
若百姓均受實惠、雖億萬、朕何惜焉。
将此谕與督撫共觀之。
○雲南普洱鎮總兵官楊國華、奏辦理邊鎮情形。
得旨、知道了。
勉力為之。
利之一字、武臣尤當首以為戒。
卷之二十三
無庸分送督撫兩标、及福協、候缺挑拔。
至賞四旗兵糧、如有缺出、統就四旗壯丁内、分别拔補。
遇四旗甲兵缺出、仍照例選拔。
得旨、着照卿所奏行。
○浙江按察使胡瀛奏、請停州縣徵收錢糧附餘議叙之例。
免緻不肖官朘削其民、為邀恩之地。
得旨、此奏雖是、待朕緩降谕旨、非刻不容緩之事也。
○戶部尚書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奏、請革除荊關稅外浮費。
得旨報可。
○又奏、沿江低田被水、兩湖仍屬豐收情形。
得旨、所見甚是。
知道了。
地方豐收、而一隅偏災之民、尤可憐憫也。
○署湖南巡撫高其倬奏、遵旨查湖南吏治、盜案、賭博、各情形。
得旨、此奏朕嘉悅覽之。
知彼之短、即應勉力整饬。
勿蹈人之愆也。
○又奏、城步、綏甯、二縣苗猺、甚不安靜。
殺劫之案累累、兇黨藏匿。
非勒兵示剿、不能行誘擒之策。
現饬汛兵嚴守、勿令出山殺劫、以保居民。
再派妥協大員、設法誘擒。
若竟不能擒出諸兇、即于九月末十月初進兵剿捕。
得旨、夫兵者兇器、不得已而用之者也。
朕思苗疆甫定、又為此舉。
不涉于黩武乎。
但史贻直與卿、尚非好事喜功者比。
若地方中有萬不可已之形、亦不可姑息者也。
諸凡酌量為之。
○河南巡撫富德奏、鄢陵、扶溝、等州縣、雨水稍多、秋禾被渰情形。
得旨、似汝此等巡撫、何能慰朕懷耶。
○河南布政使徐士林奏、鄢陵、淮甯、石梁、等州縣、水災赈貸情形。
得旨、知道了。
撫恤難民、惟賴汝等地方大員、盡心實力奉行。
庶乎少有濟耳。
○山東布政使鄭禅寶遵旨回奏、妻喪入京、一路鼓樂雜沓實情。
得旨、此等事、朕自寬宥。
若不知改、而至于有玷官箴之事、亦無忌憚而為之。
則罪不可逭矣。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等奏、遵旨酌議陝甘各标營、營運生息五款。
一、營運且變通。
無力兵丁、如有急需、即以所存生息銀兩随時借給。
每人不得過五兩。
每月一分起息。
于應領饷銀内、分五季扣除。
一、生息宜因地。
陝甘各提鎮、現分給當商領銀營運、以一分五厘起息。
惟延綏地處極邊、應輕減五厘。
此外有營運維艱處所、亦應量為輕減。
一、本銀宜畫一。
生息分賞、宜均平溥遍。
應照雲貴之例、統以每兵一名、給銀二兩計算。
分散各協各營營運。
一、收放宜慎重。
生息銀兩、請交地方官貯庫。
令該提鎮會同同城之府道公同經管。
其營汛在府廳州縣地方、即分貯庫内、如有營運賞給及借放等事、俱會同文員、聯銜報明動支。
庶無冒領濫借之弊。
一、賞恤宜酌量。
應先盡現派駐防哈密赤靖等處之兵一萬名、喪事賞銀六兩、吉事賞銀四兩。
其存營之兵、如果利息豐裕、照防兵減半給賞。
得旨、卿等既悉心妥議、朕看來、目前亦止應如是辦理。
着照所奏行。
○吏部尚書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奏報甯夏府各屬水災赈貸情形。
得旨、知道了。
被水窮民、加意撫恤、勿緻失所。
○陝西巡撫碩色、奏報雨澤。
得旨、七月十八始得雨、而且不過三寸之深。
即謂秋成有望、侈然自足。
尚得謂之留心民瘼者哉。
且既一月之久、汝何未奏。
○又奏府谷、神木、等縣雹災情形。
得旨、知道了。
被災窮黎、加意撫恤。
○總統駐防哈密赤靖等處官兵陝西固原提督樊廷等、奏準噶爾逃出回民、所供準噶爾情形。
雖未足深信。
但賊情難測、惟宜嚴加防範。
得旨、知道了。
一切事宜、汝等和衷料理。
○陝西學政周<?雨澍>奏、秦中豐收、恐啟奢靡之漸。
請特頒谕旨、令有司遍行曉谕、崇節儉以厚儲蓄。
得旨、所奏雖是。
但秦民數歲之苦、一歲一朝之樂。
若遽為是防微杜漸之制。
恐有司奉行不善、使百姓無一朝之舒适。
亦非立法之意也。
○署四川巡撫兵部侍郎王士俊奏、遵旨酌議川省各官養廉、即在地丁耗銀内清扣。
并陳川省近來私派盡革、養廉又少、辦事多緻周章。
或有可籌畫之處、即當陳請。
得旨、是。
徐徐經理、不可急遽更張。
亦不可因循怠惰。
○兩廣總督鄂彌達、廣東巡撫楊永斌、奏南海潮陽等州縣、水災赈恤情形。
得旨、知道了。
赈恤難民一事、必當加意撫綏、使民受實惠。
粵東路遠、若一一待朕之批示。
則百姓受累、其何以堪。
惟在汝等督撫、實心察吏安民。
毋使不肖有司扣克、則可矣。
○廣東巡撫楊永斌奏、謹籌粵東停徵開徵之期、以便民生。
得旨、各省風土不齊。
自應因地制宜。
所奏知道了。
○廣西右江總兵官潘紹周奏、請嚴禁賽會燃燈。
得旨、此等事、惟在汝等文武大吏、因地制宜。
不使民間大燃燈火、緻有回祿之失、則可矣。
若因此而敕部通行嚴禁賽神之事、則民終歲勤勞、無一日之樂事。
豈非拂民之性哉。
将此谕亦告督撫知之。
○又奏、請禁土苗祭賽宰牛。
得旨、奏内所言、多有紛更不妥之處。
至土苗宰牛、乃其習俗、尤不當與民人一體嚴禁。
此摺着發與鄂彌達、令其議奏。
○雲南布政使陳宏謀奏、地方甯谧。
臣職司旬宣、凡酌減公件、酌減鹽價、議裁小稅、清查舊墾等事。
惟有仰體皇仁。
将各項應裁應減之處、各就地方情形、悉心籌酌。
以副惠愛邊黎至意。
得旨覽。
所謂應裁應減之項、必須百姓皆受實惠、而經久無弊。
然後為料理得宜也。
若公用不敷、國帑有虧、百姓仍然受累、而徒飽貪官污吏之私橐。
則今日應裁應減之項、不過數年之後、又為汝等應追應賠之項矣。
慎為之。
若百姓均受實惠、雖億萬、朕何惜焉。
将此谕與督撫共觀之。
○雲南普洱鎮總兵官楊國華、奏辦理邊鎮情形。
得旨、知道了。
勉力為之。
利之一字、武臣尤當首以為戒。
卷之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