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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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
○以鴻胪寺少卿李鳳翥、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侍讀李清植、為副考官。
兵部侍郎姚三辰、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司業開泰、為副考官。
編修孫灏、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吏部郎中陳其凝、為副考官。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恩賞丁憂翰林餘棟、内庫銀五百兩。
○禮部議、暹羅國使臣昭丕雅大庫、代伊國王呈請恩賞蟒緞大袍一二件。
又該國造福送寺需用銅觔。
欲赴粵采辦七八百斤。
查舊例賞賜已有蟒緞蟒紗等物。
銅鐵出洋。
久經嚴禁。
該國王所請。
應毋庸議。
得旨。
暹羅國遠處海洋。
抒誠納貢。
除照定例給賞外。
着特賞蟒緞四匹。
至采買銅觔一項。
該國王稱系造福送寺之用。
部議照例禁止。
不許令其采買。
固是。
今特加恩賞給八百斤。
後不為例。
○癸未。
給京員養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國家命官分職。
亮采宣猷。
固欲各矢公忠。
共襄國事。
然必俯仰無憂。
而後可以專心效職。
朕臨禦以來。
洞知京員俸祿所入。
未足供其日用。
深為廑念。
祇以量入為出。
國有常經。
必須籌畫周詳。
始可施行久遠。
今查得戶部有平餘銀兩。
系各省與正供随解之項。
每年約有十六七萬金不等。
此項銀兩。
在内在外。
原存貯以備公事之用者。
若即以分給部院辦事之人。
作為養廉。
于情理亦為允協。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查明部院各衙門事務之繁簡。
官員之多寡。
其原有飯銀。
已足敷用者。
無庸賞給。
其不敷者。
酌量加添。
其向來并無飯銀者。
酌量給與。
至翰詹京堂等衙門。
雖事務不繁。
而淡薄較部院更甚。
均當令其一體沾恩。
可按數分派。
詳悉妥議具奏。
再外省武職俸祿之外。
尚有心紅紙張。
及親丁名糧之屬。
而旗員别無養廉。
此亦久廑朕懷者。
前已加恩、将步軍營之章京等、量給空糧。
資其用度。
今參佐等員。
其有空糧者。
無庸賞給外。
其未經賞給者。
亦應照例分别賞給。
以昭朕優恤文武臣工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
其一并妥議具奏。
○禮部議、貴州學政鄒一桂奏、思南府屬蠻夷長官司正長官安守仁。
安化縣土主簿楊世正。
俱由廪生承襲。
廣西學政潘允敏奏、土司徐國丞。
由生員承襲。
俱呈請一體鄉試。
得旨。
準其一體鄉試。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請、京口地方。
專設千總一員。
調撥河兵五十名。
責令該千總督領修防。
統歸揚河江防河營守備管轄。
京口厓岸歲修工程。
饬令鎮江府水利通判承管。
以專責成。
下部議行。
○賜恤巡哨落水身故廟灣守兵周大奇如陣亡例。
○甲申。
禁泰山香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自古山川有能出雲雨者。
天子秩而祀之。
而五嶽之禮尤重。
非有朝命。
不得緻祠。
然王立大社。
而州黨又各有社禜之祭。
則春秋禱賽。
庶民各就其所敬信、而竭誠焉。
亦禮俗之可以情假者也。
泰山舊有碧霞靈應宮。
遠近瞻禮者、軌迹相望。
必先輸香稅于泰安州。
然後許其登山。
稅約歲萬金。
自前明以來。
相沿未革。
朕思東方物之所生。
天地盛德之氣之所發也。
故傳稱觸石而起。
膚寸而合。
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
惟泰山。
則春祈秋報。
黎庶輻辏。
在國家亦宜順達其情。
若使力艱于輸稅。
而不得登山。
非所以從民之欲也。
其富民樂施。
多寡任意。
準守祠人存貯。
以修葺舍宇。
平治道塗。
有司不得幹預。
谕到即镌石樹祠。
用垂永久。
○命正經界。
杜争訟。
谕、朕聞濱海之鄉。
土地坍漲不常。
田無定址。
于是豪強得恣侵占。
而争端日興。
其責在地方有司。
熟悉土宜。
按制定法。
弭釁于未然。
而平其争于初發。
則可謂良吏矣。
夫州縣有司。
非盡不知愛民者。
特以田土情形。
未能稔悉。
不得不寄耳目于吏胥。
而滑吏奸胥。
又往往與土豪交通。
變亂成法。
予奪任意。
弱肉強食。
為厲無窮。
訟獄繁興。
端由于此。
至若沿海新漲之沙。
鄰邑互争。
有司又各袒護所屬。
益滋紛擾。
此皆徇私而未識大體者。
朕以天下為一家。
而州縣官、各膺子民之責。
亦當體朕之心以為心。
又焉忍伸此屈彼、長其奸而導之攘奪哉。
前此海濱要地。
增設大員彈壓。
果其秉公查勘。
經理得宜。
應即令界址劃然。
各歸其産。
不當遷延歲月。
仍假奸民之便。
而使窮黎久緻失業也。
夫奸豪不懲。
則無以安良善。
經界不正。
則無以杜争端。
該督撫應饬所屬親民之員。
毋以姑息怠緩從事。
庶令民業各正。
而争訟亦自是少息矣。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富德疏稱、南陽縣地方複設南召縣治。
南陽縣撥換撥歸南召縣地、一百九十四頃二十四畝五分零。
南召縣撥換撥歸南陽縣地、三十三頃一畝三分零。
其人民戶口。
即照撥換撥歸地界、分隸稽查管轄。
從之。
○乙酉。
禁百工當官貼費。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聞江浙地方。
一應百工技藝。
奉官役使。
名為當官。
久經嚴禁。
而地方官并不遵照功令。
更兼吏胥從中舞弊。
凡有工作。
不論公私。
總以當官為名。
短發工食。
并有竟不給發者。
如匠役不能親身應差。
則暗中歛錢相助。
名為貼費。
官則徇私。
吏則中飽。
種種弊規。
累民實甚。
夫百工勤手足之力。
一日所得。
仰事俯畜。
僅足資給。
何堪私役滋擾。
該督撫應嚴行禁止。
除公事照例給發工食。
不得短扣外。
總不許以當官名色。
擾累斯民。
倘不肖有司。
陽奉陰違。
或經訪聞。
或經題參。
朕必将大小官員。
分别處分。
爾等可寄信該督撫知之。
○鑲黃旗漢軍都統納穆圖奏、旗人已經賣出房地。
令戶部贖還。
給與本人。
得旨。
此項入官墳園地畝。
賞還本人。
乃朕格外之特恩。
今将戶部存留地畝。
與撥給莊頭之地畝。
徹回給還本人。
事屬可行。
若将已經賣出之地畝。
複行贖回給還。
事覺紛擾。
即以官地抵還。
亦為不便。
此一項着八旗照此遵行辦理。
○賞暹羅國王參立拍照廣拍馬呼六坤司尤提雅菩挨、錦緞。
王妃、緞紗。
及正使郎三立哇提、二貢使郎曝理哇振。
三貢使坤史璘吥者哪、四貢使文備匹邁底等。
緞疋有差。
○賜恤奉差漂溺身故之廣東黃岡協守備餘繼祖、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徐聞縣民麥聖清妻陳氏。
○丙戌。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
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火神廟。
○命纂修禮書。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三代聖王。
緣人情而制禮。
○以鴻胪寺少卿李鳳翥、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侍讀李清植、為副考官。
兵部侍郎姚三辰、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司業開泰、為副考官。
編修孫灏、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吏部郎中陳其凝、為副考官。
○壬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恩賞丁憂翰林餘棟、内庫銀五百兩。
○禮部議、暹羅國使臣昭丕雅大庫、代伊國王呈請恩賞蟒緞大袍一二件。
又該國造福送寺需用銅觔。
欲赴粵采辦七八百斤。
查舊例賞賜已有蟒緞蟒紗等物。
銅鐵出洋。
久經嚴禁。
該國王所請。
應毋庸議。
得旨。
暹羅國遠處海洋。
抒誠納貢。
除照定例給賞外。
着特賞蟒緞四匹。
至采買銅觔一項。
該國王稱系造福送寺之用。
部議照例禁止。
不許令其采買。
固是。
今特加恩賞給八百斤。
後不為例。
○癸未。
給京員養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國家命官分職。
亮采宣猷。
固欲各矢公忠。
共襄國事。
然必俯仰無憂。
而後可以專心效職。
朕臨禦以來。
洞知京員俸祿所入。
未足供其日用。
深為廑念。
祇以量入為出。
國有常經。
必須籌畫周詳。
始可施行久遠。
今查得戶部有平餘銀兩。
系各省與正供随解之項。
每年約有十六七萬金不等。
此項銀兩。
在内在外。
原存貯以備公事之用者。
若即以分給部院辦事之人。
作為養廉。
于情理亦為允協。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查明部院各衙門事務之繁簡。
官員之多寡。
其原有飯銀。
已足敷用者。
無庸賞給。
其不敷者。
酌量加添。
其向來并無飯銀者。
酌量給與。
至翰詹京堂等衙門。
雖事務不繁。
而淡薄較部院更甚。
均當令其一體沾恩。
可按數分派。
詳悉妥議具奏。
再外省武職俸祿之外。
尚有心紅紙張。
及親丁名糧之屬。
而旗員别無養廉。
此亦久廑朕懷者。
前已加恩、将步軍營之章京等、量給空糧。
資其用度。
今參佐等員。
其有空糧者。
無庸賞給外。
其未經賞給者。
亦應照例分别賞給。
以昭朕優恤文武臣工之至意。
總理事務王大臣。
其一并妥議具奏。
○禮部議、貴州學政鄒一桂奏、思南府屬蠻夷長官司正長官安守仁。
安化縣土主簿楊世正。
俱由廪生承襲。
廣西學政潘允敏奏、土司徐國丞。
由生員承襲。
俱呈請一體鄉試。
得旨。
準其一體鄉試。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請、京口地方。
專設千總一員。
調撥河兵五十名。
責令該千總督領修防。
統歸揚河江防河營守備管轄。
京口厓岸歲修工程。
饬令鎮江府水利通判承管。
以專責成。
下部議行。
○賜恤巡哨落水身故廟灣守兵周大奇如陣亡例。
○甲申。
禁泰山香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自古山川有能出雲雨者。
天子秩而祀之。
而五嶽之禮尤重。
非有朝命。
不得緻祠。
然王立大社。
而州黨又各有社禜之祭。
則春秋禱賽。
庶民各就其所敬信、而竭誠焉。
亦禮俗之可以情假者也。
泰山舊有碧霞靈應宮。
遠近瞻禮者、軌迹相望。
必先輸香稅于泰安州。
然後許其登山。
稅約歲萬金。
自前明以來。
相沿未革。
朕思東方物之所生。
天地盛德之氣之所發也。
故傳稱觸石而起。
膚寸而合。
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
惟泰山。
則春祈秋報。
黎庶輻辏。
在國家亦宜順達其情。
若使力艱于輸稅。
而不得登山。
非所以從民之欲也。
其富民樂施。
多寡任意。
準守祠人存貯。
以修葺舍宇。
平治道塗。
有司不得幹預。
谕到即镌石樹祠。
用垂永久。
○命正經界。
杜争訟。
谕、朕聞濱海之鄉。
土地坍漲不常。
田無定址。
于是豪強得恣侵占。
而争端日興。
其責在地方有司。
熟悉土宜。
按制定法。
弭釁于未然。
而平其争于初發。
則可謂良吏矣。
夫州縣有司。
非盡不知愛民者。
特以田土情形。
未能稔悉。
不得不寄耳目于吏胥。
而滑吏奸胥。
又往往與土豪交通。
變亂成法。
予奪任意。
弱肉強食。
為厲無窮。
訟獄繁興。
端由于此。
至若沿海新漲之沙。
鄰邑互争。
有司又各袒護所屬。
益滋紛擾。
此皆徇私而未識大體者。
朕以天下為一家。
而州縣官、各膺子民之責。
亦當體朕之心以為心。
又焉忍伸此屈彼、長其奸而導之攘奪哉。
前此海濱要地。
增設大員彈壓。
果其秉公查勘。
經理得宜。
應即令界址劃然。
各歸其産。
不當遷延歲月。
仍假奸民之便。
而使窮黎久緻失業也。
夫奸豪不懲。
則無以安良善。
經界不正。
則無以杜争端。
該督撫應饬所屬親民之員。
毋以姑息怠緩從事。
庶令民業各正。
而争訟亦自是少息矣。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富德疏稱、南陽縣地方複設南召縣治。
南陽縣撥換撥歸南召縣地、一百九十四頃二十四畝五分零。
南召縣撥換撥歸南陽縣地、三十三頃一畝三分零。
其人民戶口。
即照撥換撥歸地界、分隸稽查管轄。
從之。
○乙酉。
禁百工當官貼費。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聞江浙地方。
一應百工技藝。
奉官役使。
名為當官。
久經嚴禁。
而地方官并不遵照功令。
更兼吏胥從中舞弊。
凡有工作。
不論公私。
總以當官為名。
短發工食。
并有竟不給發者。
如匠役不能親身應差。
則暗中歛錢相助。
名為貼費。
官則徇私。
吏則中飽。
種種弊規。
累民實甚。
夫百工勤手足之力。
一日所得。
仰事俯畜。
僅足資給。
何堪私役滋擾。
該督撫應嚴行禁止。
除公事照例給發工食。
不得短扣外。
總不許以當官名色。
擾累斯民。
倘不肖有司。
陽奉陰違。
或經訪聞。
或經題參。
朕必将大小官員。
分别處分。
爾等可寄信該督撫知之。
○鑲黃旗漢軍都統納穆圖奏、旗人已經賣出房地。
令戶部贖還。
給與本人。
得旨。
此項入官墳園地畝。
賞還本人。
乃朕格外之特恩。
今将戶部存留地畝。
與撥給莊頭之地畝。
徹回給還本人。
事屬可行。
若将已經賣出之地畝。
複行贖回給還。
事覺紛擾。
即以官地抵還。
亦為不便。
此一項着八旗照此遵行辦理。
○賞暹羅國王參立拍照廣拍馬呼六坤司尤提雅菩挨、錦緞。
王妃、緞紗。
及正使郎三立哇提、二貢使郎曝理哇振。
三貢使坤史璘吥者哪、四貢使文備匹邁底等。
緞疋有差。
○賜恤奉差漂溺身故之廣東黃岡協守備餘繼祖、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徐聞縣民麥聖清妻陳氏。
○丙戌。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
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火神廟。
○命纂修禮書。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三代聖王。
緣人情而制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