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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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僧道。
查園頭内有僧道。
皆稱原有帶地投進者。
竊惟僧道系出家之人。
當差于理不合。
祈交内務府、查現在園頭内。
如有僧道、着革去園頭。
令其仍歸本廟。
辦給養生地畝。
其餘帶來地畝。
另派園頭耕種。
從之。
○兵部侍郎署四川巡撫王士俊、奏請順天府大、宛、兩縣。
舊設義學。
擴充建新。
凡願就學者。
不論鄉城。
不拘長幼。
肄業其中。
下部議行。
○丙寅。
吏部議、左都禦史福敏、辦理廢員。
推诿遲延。
孫嘉淦、身為大臣。
不能和衷共濟。
妄行渎奏。
且過甚其詞。
均屬不合。
福敏、應降三級調用。
有加一級抵銷。
仍降二級調用。
孫嘉淦、應降一級調用。
有加一級抵銷。
免其降調。
得旨。
福敏、從寬免其調用。
孫嘉淦、免其降調。
○丁卯。
訓饬司衡諸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國家制科取士。
為主司者。
務宜矢公矢慎。
藻鑒不爽。
以襄盛典。
乃正副考官。
容有各任己見。
不能和衷。
去取之間。
互相争執。
遂有庸格而濫充中額。
佳文而反遭擯棄。
夫衡文之道。
公則生明。
似此各懷成見。
各挾私意。
已失鑒空衡平之義。
更何以表率房考。
使之虛心甄别。
铢兩悉稱乎。
且分校者取舍未當。
尚藉主考搜閱落卷。
以補缺失。
至于主考剛愎自用。
緻使去取不得其平。
咎将誰歸。
茲當鄉試伊迩。
凡有衡文之責者。
各宜一洗積習。
無負任使。
至于三場取士。
斟酌華實。
定制已為盡善。
士子若果知古知今。
二三場盡足發抒才調。
至頭場經義。
本代聖賢以立言。
自當循循矩矱。
先民是程。
非四子六經、濂洛關閩之粹言。
不可闌入。
前蒙皇考世宗憲皇帝特降谕旨。
以清真雅正為主。
誠以膚浮者、非有物之言。
而詭異者、非立誠之旨。
文品人品。
恒相表裡。
雅鄭之分。
淄渑之别。
辦之不可不精也。
司衡者、尤宜留心區擇。
以得真才實學之士。
朕實有厚望焉。
○又谕、朕禦極以來。
日理萬幾。
早夜孜孜。
惟恐政事稍有曠廢。
屢頒谕旨。
訓誡臣工。
務期百度具舉。
無稽留淹滞之弊。
以副朕勵精求治之心。
近因天氣炎暑。
聞八旗六部大臣。
惟恐朕躬煩勞。
欲将當奏之事。
擇其緊要者奏聞。
引見之人。
擇其緊要者引見。
其餘則俟之秋涼之後。
此則不知朕心者。
朕辦理天下事務。
寒暑有所不避。
豈肯自圖晏安。
況批閱奏牍。
引見官僚。
亦不至過于勞瘁。
即彼引見之人。
雖受暫時之熱。
而得早被錄用。
諒亦不以為苦。
嗣後可照常奏事、引見。
不必有意減少。
即通行傳谕知之。
○命署大同鎮總兵官南天祥、原任總兵官冶大雄、來京陛見。
○吏部議、禮部侍郎兼知貢舉勵宗萬、于夫役越牆。
不行查參。
及禦史參奏。
系吏部查取職名。
複将伊失察之處。
推诿外場。
咨部查議。
尤屬不合。
應降二級留任。
其禦史都隆額等、參奏禮部摺内。
不加詳察。
以過甚之詞。
形之章奏。
亦屬不合。
應罰俸六個月。
從之。
○山東巡撫嶽浚奏、奉旨修葺堯陵廟宇。
因備稽史傳。
俱稱堯陵在濮州境内。
東平一陵。
實屬沿誤。
應移東平堯陵估計重建工料。
改建濮州堯陵。
禮部尋議、按呂氏春秋、兩漢志、水經注、文獻通考、堯陵在曹濮之間無疑。
考之一統志所載。
亦俱相符。
其所以祀堯于東平州者。
緣自金末河決。
舊迹無存。
至明洪武間。
始于東平葺陵建廟。
應令該地方官确勘濮州城東南六十裡谷林舊址。
詳加料估。
動項興修。
仍于陵前設堯母靈台詞。
配以中山夫人。
悉如舊制。
逢祭告大典。
遣官行禮。
其東平一陵。
令有司以時展祀。
下部議行。
○戊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本年四月間。
江南徐州府蕭縣地方。
因上遊祝家水口潰決。
黃水漫溢。
以緻蕭邑民田被淹。
南北約長四十餘裡。
東西二十餘裡。
二麥未收。
秋禾亦被淹浸。
窮民失業。
朕心深為轸念。
着該督撫委員确查。
速行赈濟。
毋令災民失所。
其積水作何宣洩之處。
會同河道總督、速議辦理。
毋得稽遲。
○又谕、各省學政。
俱已賞給養廉。
資其用度。
惟雲南舊有文武新生、饋送贽儀數金之例。
足敷公署之用。
相沿已久。
是以未曾議及養廉。
朕思新進寒士。
即措辦數金。
仍屬拮據。
此項應行禁止。
其學政養廉。
着每年另賞銀四千兩。
于司庫銅息内照數支給。
永着為例。
○先是、正黃旗漢軍都統多羅貝勒允禧奏、從前八旗人心淳厚。
風俗誠實。
治理甚易。
今因條奏漸多。
更正漸繁。
于從前所議事件。
有獨出已見者。
有将繁冗事件、作為綱領者。
有應行事件、故意從中阻隔者。
又有于事不實、而濫行指陳者。
彼時條陳具奏。
議者但視目前可行。
即議覆奉行。
既行之後。
違礙之處甚多。
不能行之經久。
懷私之徒。
藉端滋事。
後人将前人過失查考。
自以為能。
副印官員将正印官員瑕疵檢出。
所有應辦事務。
反至耽擱。
事涉多旗。
此處行文于彼。
彼處行文于此。
互相推诿。
又有部院兼管事務。
本旗推诿部院。
部院推诿本旗。
行之既久。
弊端叢生。
似此等者。
八旗甚多。
漢軍尤甚。
請将從前條奏一切事件。
業經降旨交大臣等詳核具奏。
或出派官員。
令其查明。
或令臣漸次查明
查園頭内有僧道。
皆稱原有帶地投進者。
竊惟僧道系出家之人。
當差于理不合。
祈交内務府、查現在園頭内。
如有僧道、着革去園頭。
令其仍歸本廟。
辦給養生地畝。
其餘帶來地畝。
另派園頭耕種。
從之。
○兵部侍郎署四川巡撫王士俊、奏請順天府大、宛、兩縣。
舊設義學。
擴充建新。
凡願就學者。
不論鄉城。
不拘長幼。
肄業其中。
下部議行。
○丙寅。
吏部議、左都禦史福敏、辦理廢員。
推诿遲延。
孫嘉淦、身為大臣。
不能和衷共濟。
妄行渎奏。
且過甚其詞。
均屬不合。
福敏、應降三級調用。
有加一級抵銷。
仍降二級調用。
孫嘉淦、應降一級調用。
有加一級抵銷。
免其降調。
得旨。
福敏、從寬免其調用。
孫嘉淦、免其降調。
○丁卯。
訓饬司衡諸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國家制科取士。
為主司者。
務宜矢公矢慎。
藻鑒不爽。
以襄盛典。
乃正副考官。
容有各任己見。
不能和衷。
去取之間。
互相争執。
遂有庸格而濫充中額。
佳文而反遭擯棄。
夫衡文之道。
公則生明。
似此各懷成見。
各挾私意。
已失鑒空衡平之義。
更何以表率房考。
使之虛心甄别。
铢兩悉稱乎。
且分校者取舍未當。
尚藉主考搜閱落卷。
以補缺失。
至于主考剛愎自用。
緻使去取不得其平。
咎将誰歸。
茲當鄉試伊迩。
凡有衡文之責者。
各宜一洗積習。
無負任使。
至于三場取士。
斟酌華實。
定制已為盡善。
士子若果知古知今。
二三場盡足發抒才調。
至頭場經義。
本代聖賢以立言。
自當循循矩矱。
先民是程。
非四子六經、濂洛關閩之粹言。
不可闌入。
前蒙皇考世宗憲皇帝特降谕旨。
以清真雅正為主。
誠以膚浮者、非有物之言。
而詭異者、非立誠之旨。
文品人品。
恒相表裡。
雅鄭之分。
淄渑之别。
辦之不可不精也。
司衡者、尤宜留心區擇。
以得真才實學之士。
朕實有厚望焉。
○又谕、朕禦極以來。
日理萬幾。
早夜孜孜。
惟恐政事稍有曠廢。
屢頒谕旨。
訓誡臣工。
務期百度具舉。
無稽留淹滞之弊。
以副朕勵精求治之心。
近因天氣炎暑。
聞八旗六部大臣。
惟恐朕躬煩勞。
欲将當奏之事。
擇其緊要者奏聞。
引見之人。
擇其緊要者引見。
其餘則俟之秋涼之後。
此則不知朕心者。
朕辦理天下事務。
寒暑有所不避。
豈肯自圖晏安。
況批閱奏牍。
引見官僚。
亦不至過于勞瘁。
即彼引見之人。
雖受暫時之熱。
而得早被錄用。
諒亦不以為苦。
嗣後可照常奏事、引見。
不必有意減少。
即通行傳谕知之。
○命署大同鎮總兵官南天祥、原任總兵官冶大雄、來京陛見。
○吏部議、禮部侍郎兼知貢舉勵宗萬、于夫役越牆。
不行查參。
及禦史參奏。
系吏部查取職名。
複将伊失察之處。
推诿外場。
咨部查議。
尤屬不合。
應降二級留任。
其禦史都隆額等、參奏禮部摺内。
不加詳察。
以過甚之詞。
形之章奏。
亦屬不合。
應罰俸六個月。
從之。
○山東巡撫嶽浚奏、奉旨修葺堯陵廟宇。
因備稽史傳。
俱稱堯陵在濮州境内。
東平一陵。
實屬沿誤。
應移東平堯陵估計重建工料。
改建濮州堯陵。
禮部尋議、按呂氏春秋、兩漢志、水經注、文獻通考、堯陵在曹濮之間無疑。
考之一統志所載。
亦俱相符。
其所以祀堯于東平州者。
緣自金末河決。
舊迹無存。
至明洪武間。
始于東平葺陵建廟。
應令該地方官确勘濮州城東南六十裡谷林舊址。
詳加料估。
動項興修。
仍于陵前設堯母靈台詞。
配以中山夫人。
悉如舊制。
逢祭告大典。
遣官行禮。
其東平一陵。
令有司以時展祀。
下部議行。
○戊辰。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本年四月間。
江南徐州府蕭縣地方。
因上遊祝家水口潰決。
黃水漫溢。
以緻蕭邑民田被淹。
南北約長四十餘裡。
東西二十餘裡。
二麥未收。
秋禾亦被淹浸。
窮民失業。
朕心深為轸念。
着該督撫委員确查。
速行赈濟。
毋令災民失所。
其積水作何宣洩之處。
會同河道總督、速議辦理。
毋得稽遲。
○又谕、各省學政。
俱已賞給養廉。
資其用度。
惟雲南舊有文武新生、饋送贽儀數金之例。
足敷公署之用。
相沿已久。
是以未曾議及養廉。
朕思新進寒士。
即措辦數金。
仍屬拮據。
此項應行禁止。
其學政養廉。
着每年另賞銀四千兩。
于司庫銅息内照數支給。
永着為例。
○先是、正黃旗漢軍都統多羅貝勒允禧奏、從前八旗人心淳厚。
風俗誠實。
治理甚易。
今因條奏漸多。
更正漸繁。
于從前所議事件。
有獨出已見者。
有将繁冗事件、作為綱領者。
有應行事件、故意從中阻隔者。
又有于事不實、而濫行指陳者。
彼時條陳具奏。
議者但視目前可行。
即議覆奉行。
既行之後。
違礙之處甚多。
不能行之經久。
懷私之徒。
藉端滋事。
後人将前人過失查考。
自以為能。
副印官員将正印官員瑕疵檢出。
所有應辦事務。
反至耽擱。
事涉多旗。
此處行文于彼。
彼處行文于此。
互相推诿。
又有部院兼管事務。
本旗推诿部院。
部院推诿本旗。
行之既久。
弊端叢生。
似此等者。
八旗甚多。
漢軍尤甚。
請将從前條奏一切事件。
業經降旨交大臣等詳核具奏。
或出派官員。
令其查明。
或令臣漸次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