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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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谕旨。
儆戒提撕。
凡為封疆大臣者。
果能各矢公心。
屏除私意。
同舟共濟。
休戚相關。
則誠意交孚。
上行下效。
官弁皆敦協恭之誼。
兵民胥成豫順之風。
和氣緻祥。
受天之祜。
豈非朕心所厚望欤。
○谕内大臣海望、廣儲司每年所收八旗滋生利息銀兩。
往往不能盡用。
徒存于庫。
此項銀兩。
原為滋生、以助貧窮兵丁緩急之用。
今爾等一年之内、所收利息若幹。
兵丁一年之内、紅白事件、需用若幹。
羨餘若幹。
按此項羨餘銀兩數目核計。
或現在加恩賞給應領恩賞人等。
或遇未得錢糧、不應支領恩賞之鳏夫、及無子嗣之孀婦。
紅白事件、賞賜之處。
着内務府總管會同八旗大臣、查明詳議具奏。
尋議、内務府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兵丁先後共支領過滋生銀一百十萬兩。
每月應交利息銀一萬一千兩。
每年共得利息銀十三萬二千兩。
内除漢軍于明年正月起、賞給恩賞銀外、八旗滿洲蒙古包衣三旗。
約計應需銀七八萬兩。
羨餘之銀。
仍尚有二萬餘兩。
照此數核計。
應賞事件十八款。
俱予加增定議。
俟命下之日。
請即由本年交納利息銀兩内動用。
年終彙題。
八旗照原議支賞銀兩數目奏聞彙題。
羨餘銀兩存庫。
從之。
○授一甲一名進士金德瑛、為翰林院修撰。
一甲二名進士黃孫懋、一甲三名進士秦蕙田、為翰林院編修。
○兵部議準、貴州按察使方顯疏請、武闱鄉試、于本省州縣調取科甲出身之員。
不必于别省調取。
各直省一體遵行。
從之。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廣布禦纂經書。
定生員試經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來經學盛。
則人才多。
人才多。
則俗化茂。
稽諸史冊。
成效昭然。
我皇祖聖祖仁皇帝。
道隆羲顼。
學貫天人。
凡藝圃書倉。
靡不博覽。
而尤以經學為首重。
禦纂周易折中。
尚書彙纂。
詩經彙纂。
春秋彙纂等編。
又有朱子全書。
性理精義。
正學昌明。
着作大備。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至德同符。
孝思不匮。
特敕直省布政司。
将諸書敬謹刊刻。
準士子赴司呈請刷印。
蓋欲以廣聖教。
振儒風。
甚盛典也。
乃聞各省雖有刊闆。
而士子刷印寥寥。
蓋由赴司遞呈。
以俟批發。
既多守候之勞。
且一生所請。
不過一部。
斷不能因一部書、而特為發闆開刷。
士子所以欲多得書而其勢不能也。
朕思諸書、實皇祖惠教萬世。
皇考頒行天下之典籍。
安可不廣為敷布。
着直省撫藩諸臣。
加意招募坊賈人等。
聽其刷印。
通行鬻賣。
嚴禁胥吏阻撓需索之弊。
但使坊賈皆樂于刷印。
斯士子皆易于購買。
庶幾家傳戶誦。
足以大廣厥傳。
朕又思聖祖仁皇帝四經之纂。
實綜自漢迄明、二千餘年群儒之說而折其中。
視前明大全之編。
僅輯宋元講解。
未免膚雜者。
相去懸殊。
各省學臣。
職在勸課實學。
則莫要于宣揚聖教。
以立士子之根柢。
每科歲案臨時。
豫饬各該學、确訪生童中、有誦讀禦纂諸經者。
或專一經。
或兼他經。
着開名冊報。
俟考試文藝之後。
該學政就四經中、斟酌舊說有所别異處。
摘取數條。
另期發問。
隻令依義條答。
不必責以文采。
有能答不失指者。
所試文稍平順。
童生即予入泮。
生員即予補廪。
以示鼓勵。
務宜實力奉行。
以副朕尊經育才之意。
○吏部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奏請、漢人州縣收用長随。
比照旗員家人之例。
于到任後、限三日内。
将長随姓名籍貫來曆。
并派管何項執事。
造具印冊。
分報該管上司存案。
或有辭退、及驅逐者。
亦開具事由。
申報上司。
查核。
倘本官以劣迹贓款被參。
即将長随一并看守。
審明完結。
載入例冊。
通行各直省督撫。
一體遵行。
從之。
○又議覆、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疏言、知府以下。
實系老病告休官員。
該督撫委員驗實、出結之後。
準照丁憂官員之例。
一面題咨。
一面催令交代清楚。
即給咨回籍。
免令守候。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山東臨清營副将張存孝、為陝西河州鎮總兵官。
調河州鎮總兵王邦甯、為陝西興漢鎮總兵官。
○壬辰。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言、布魯克巴部諾、顔林沁齊壘喇蔔濟、鹹戴皇恩。
親至西藏。
恭請聖安。
獻珊瑚數珠一串。
所部織緞五疋。
伏思布魯克巴。
乃藏外極遠部落。
林沁齊壘喇蔔濟、為其酋長。
恭請聖安。
奉獻表文。
請以所進物、付部賞給如例外。
加恩賜妝蟒各一匹。
大緞三匹。
得旨、依議。
再酌賞玻璃器數事。
○鑲紅旗漢軍都統石禮哈、将本旗原署都統印務世子、今襲封順承郡王熙良等名下。
分賠軍需銀兩一案。
應追應免。
具奏請旨。
谕曰。
此項銀兩。
乃應免之項。
但熙良身系郡王。
于限内并不完納分文。
耽延時日。
甚屬卑鄙無恥。
熙良名下應賠銀兩。
仍着該旗速行追繳。
以為王公倚勢玩公之戒。
其馬世佐應賠銀兩。
着寬免。
○癸巳。
谕曰。
副都統于永世、前派出守護泰陵。
今伊緣事革職。
仍賞副都統銜、照原派行走。
○召丁憂翰林梁詩正來京。
在南書房行走。
○吏部議覆、湖廣總督邁柱疏言、湖南上峝、下峝、茅岡、大剌等處。
已經改土歸流。
上下二峝。
歸桑植縣管轄。
添設巡檢一員。
大剌一司。
歸龍山縣管轄。
茅岡地方。
歸永定衛改設新縣管轄。
并上下二峝。
添設新村、利泌溪、崇嶺、崗潭、四塘。
歸桑植西南路把總專管。
茅岡司、添撥千總一員。
以永定營複社溪
儆戒提撕。
凡為封疆大臣者。
果能各矢公心。
屏除私意。
同舟共濟。
休戚相關。
則誠意交孚。
上行下效。
官弁皆敦協恭之誼。
兵民胥成豫順之風。
和氣緻祥。
受天之祜。
豈非朕心所厚望欤。
○谕内大臣海望、廣儲司每年所收八旗滋生利息銀兩。
往往不能盡用。
徒存于庫。
此項銀兩。
原為滋生、以助貧窮兵丁緩急之用。
今爾等一年之内、所收利息若幹。
兵丁一年之内、紅白事件、需用若幹。
羨餘若幹。
按此項羨餘銀兩數目核計。
或現在加恩賞給應領恩賞人等。
或遇未得錢糧、不應支領恩賞之鳏夫、及無子嗣之孀婦。
紅白事件、賞賜之處。
着内務府總管會同八旗大臣、查明詳議具奏。
尋議、内務府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兵丁先後共支領過滋生銀一百十萬兩。
每月應交利息銀一萬一千兩。
每年共得利息銀十三萬二千兩。
内除漢軍于明年正月起、賞給恩賞銀外、八旗滿洲蒙古包衣三旗。
約計應需銀七八萬兩。
羨餘之銀。
仍尚有二萬餘兩。
照此數核計。
應賞事件十八款。
俱予加增定議。
俟命下之日。
請即由本年交納利息銀兩内動用。
年終彙題。
八旗照原議支賞銀兩數目奏聞彙題。
羨餘銀兩存庫。
從之。
○授一甲一名進士金德瑛、為翰林院修撰。
一甲二名進士黃孫懋、一甲三名進士秦蕙田、為翰林院編修。
○兵部議準、貴州按察使方顯疏請、武闱鄉試、于本省州縣調取科甲出身之員。
不必于别省調取。
各直省一體遵行。
從之。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命廣布禦纂經書。
定生員試經解。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來經學盛。
則人才多。
人才多。
則俗化茂。
稽諸史冊。
成效昭然。
我皇祖聖祖仁皇帝。
道隆羲顼。
學貫天人。
凡藝圃書倉。
靡不博覽。
而尤以經學為首重。
禦纂周易折中。
尚書彙纂。
詩經彙纂。
春秋彙纂等編。
又有朱子全書。
性理精義。
正學昌明。
着作大備。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至德同符。
孝思不匮。
特敕直省布政司。
将諸書敬謹刊刻。
準士子赴司呈請刷印。
蓋欲以廣聖教。
振儒風。
甚盛典也。
乃聞各省雖有刊闆。
而士子刷印寥寥。
蓋由赴司遞呈。
以俟批發。
既多守候之勞。
且一生所請。
不過一部。
斷不能因一部書、而特為發闆開刷。
士子所以欲多得書而其勢不能也。
朕思諸書、實皇祖惠教萬世。
皇考頒行天下之典籍。
安可不廣為敷布。
着直省撫藩諸臣。
加意招募坊賈人等。
聽其刷印。
通行鬻賣。
嚴禁胥吏阻撓需索之弊。
但使坊賈皆樂于刷印。
斯士子皆易于購買。
庶幾家傳戶誦。
足以大廣厥傳。
朕又思聖祖仁皇帝四經之纂。
實綜自漢迄明、二千餘年群儒之說而折其中。
視前明大全之編。
僅輯宋元講解。
未免膚雜者。
相去懸殊。
各省學臣。
職在勸課實學。
則莫要于宣揚聖教。
以立士子之根柢。
每科歲案臨時。
豫饬各該學、确訪生童中、有誦讀禦纂諸經者。
或專一經。
或兼他經。
着開名冊報。
俟考試文藝之後。
該學政就四經中、斟酌舊說有所别異處。
摘取數條。
另期發問。
隻令依義條答。
不必責以文采。
有能答不失指者。
所試文稍平順。
童生即予入泮。
生員即予補廪。
以示鼓勵。
務宜實力奉行。
以副朕尊經育才之意。
○吏部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奏請、漢人州縣收用長随。
比照旗員家人之例。
于到任後、限三日内。
将長随姓名籍貫來曆。
并派管何項執事。
造具印冊。
分報該管上司存案。
或有辭退、及驅逐者。
亦開具事由。
申報上司。
查核。
倘本官以劣迹贓款被參。
即将長随一并看守。
審明完結。
載入例冊。
通行各直省督撫。
一體遵行。
從之。
○又議覆、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疏言、知府以下。
實系老病告休官員。
該督撫委員驗實、出結之後。
準照丁憂官員之例。
一面題咨。
一面催令交代清楚。
即給咨回籍。
免令守候。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山東臨清營副将張存孝、為陝西河州鎮總兵官。
調河州鎮總兵王邦甯、為陝西興漢鎮總兵官。
○壬辰。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言、布魯克巴部諾、顔林沁齊壘喇蔔濟、鹹戴皇恩。
親至西藏。
恭請聖安。
獻珊瑚數珠一串。
所部織緞五疋。
伏思布魯克巴。
乃藏外極遠部落。
林沁齊壘喇蔔濟、為其酋長。
恭請聖安。
奉獻表文。
請以所進物、付部賞給如例外。
加恩賜妝蟒各一匹。
大緞三匹。
得旨、依議。
再酌賞玻璃器數事。
○鑲紅旗漢軍都統石禮哈、将本旗原署都統印務世子、今襲封順承郡王熙良等名下。
分賠軍需銀兩一案。
應追應免。
具奏請旨。
谕曰。
此項銀兩。
乃應免之項。
但熙良身系郡王。
于限内并不完納分文。
耽延時日。
甚屬卑鄙無恥。
熙良名下應賠銀兩。
仍着該旗速行追繳。
以為王公倚勢玩公之戒。
其馬世佐應賠銀兩。
着寬免。
○癸巳。
谕曰。
副都統于永世、前派出守護泰陵。
今伊緣事革職。
仍賞副都統銜、照原派行走。
○召丁憂翰林梁詩正來京。
在南書房行走。
○吏部議覆、湖廣總督邁柱疏言、湖南上峝、下峝、茅岡、大剌等處。
已經改土歸流。
上下二峝。
歸桑植縣管轄。
添設巡檢一員。
大剌一司。
歸龍山縣管轄。
茅岡地方。
歸永定衛改設新縣管轄。
并上下二峝。
添設新村、利泌溪、崇嶺、崗潭、四塘。
歸桑植西南路把總專管。
茅岡司、添撥千總一員。
以永定營複社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