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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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禦史曹一士奏、舉首文字悖逆之案。
多系挾嫌陷罪。
有司見事生風。
株連波累。
告讦不休。
士子以詩文為戒。
請敕下直省大吏。
查從前有無此等獄案。
條列上陳候旨。
嗣後有妄舉悖逆者。
即反坐以所告之罪。
部議、應如所奏。
至承審各官。
有率行比附成獄者。
以故人入罪律論。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贛榆縣民張世美之妻劉氏。
山東魚台縣民張倫之妻阚氏。
○壬午。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天津水師營都統阿揚阿奏稱、現在兵丁。
每月恩賞米石。
足敷養贍。
其向有買補口糧銀兩一項。
請作為采買馬匹之用。
無庸赴部另支。
馬乾銀兩。
核有餘剩。
請入于滋生銀内生息。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安徽巡撫趙國麟疏請、委署員弁。
凡遞行委署者。
其俸照銜。
其薪照缺支食。
如有原官支食者。
于建曠内撥給。
至現任員弁所署之缺。
其俸無原官支食者。
即歸截曠報部。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撥江西省雍正十三年分地丁銀二萬三千七百兩零。
解黔省為官弁俸饷之用。
得旨允行。
○又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稱、贛縣良富地方。
設有鹽店。
與食淮鹽之萬安縣連界。
贛、萬、二縣。
各有塘汛委員盤诘。
不緻沖賺。
粵西全州。
界連楚省行銷淮鹽之零陵、東安、二邑。
向于黃沙河開有子埠鹽店。
其地人煙稠密。
可無暗結枭徒等弊。
均請照舊開設。
從之。
○命尚書銜兼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在紫禁城騎馬。
○癸未。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翰林撰拟王貝勒貝子冊文。
如朕叔朕兄等。
皆呼為爾某。
于朕敬長之意未符。
此心有所不安。
凡遇叔兄等、皆當稱叔稱兄。
自弟侄以下。
則用爾字。
永着為例。
○谕宗人府。
諸伯叔之子孫應封者。
照例加封。
其未及應封者。
若不委派差使行走。
一任閑居。
則終身廢棄。
末由成就。
殊為可惜。
向來近派宗室之子孫。
有挑在侍衛章京上行走之例。
諸伯叔之子孫。
除所應封者。
其餘應如何挑在侍衛章京等差使上行走。
永遠為例之處。
着宗人府會同莊親王、果親王、分别遠近。
詳加妥議具奏。
○命協辦大學士徐本、左都禦史福敏、禮部左侍郎徐元夢、内閣學士姚三辰、閱會試回避子弟試卷。
尋拟上等六卷。
次等四卷進呈。
于常額外取中。
從之。
○多羅淳郡王弘暻等奏、修理福陵堤工。
據精于風水之洪文瀾等。
詳慎相度。
應酌修土堤。
開寬引河。
培墊中心。
包鑲石岸。
水小則内外環拱雙流。
水大則明堂悠洋聚蓄。
在土工歲加修補。
而石岸永遠堅凝。
誠于風水工程。
兩有裨益。
得旨、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
尋議、祖陵工程。
關系重大。
必須慎重萬全。
雍正八年修理陵工。
原系高其倬前往相度。
今高其倬已奉旨來京。
俟其到日。
将淳郡王圖摺。
令伊閱看定議具奏。
得旨是。
依議。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郝玉麟疏稱、福州府屬之閩安左右二營、烽火營、羅源營。
延平府屬之城守營。
分防大田、尤溪、兩縣。
建甯府屬之鎮标。
分防政和、壽甯、兩縣。
楓嶺營。
邵武府屬之城守營。
分防建甯、泰甯、兩縣。
各兵米。
向支本色。
遠道候領。
在在苦累。
請分别改給折色。
于糧驿道承領。
其各營存剩米石。
請改抵福州旗标協營折給之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左侍郎王鈞奏、前于豐潤、霸州、營成稻田一百頃有奇。
請交直隸總督李衛招佃納糧。
或為書院士子膏火之資。
或充普濟堂育嬰堂等用。
得旨、着照王鈞所請。
交與直隸總督李衛、酌量辦理。
王鈞着交部議叙具奏。
○召山東按察使吳骞、來京引見。
以原任浙江巡撫黃叔琳、為山東按察使。
○甲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兩浙鹽務。
向來廢弛。
自李衛為浙江總督以來。
留心整理。
諸事妥協。
及李衛離浙。
程元章接任。
其性辦事迂懦。
鹽政漸不如前。
是以皇考谕令布政使張若震、暫行兼管。
前據張若震奏稱、藩司之職。
經管通省錢糧。
頭緒繁多。
難以兼顧鹽務。
且緝私全賴官弁協力。
未免呼應不靈。
恐誤公事等語。
張若震準解鹽政之任。
俾得專心于職守。
大學士嵇曾筠。
現為浙江巡撫。
着照從前李衛之例。
改為浙江總督。
兼管兩浙鹽政。
其管轄地方。
節制官弁等事。
悉照李衛前例行。
嵇曾筠既為浙江總督。
郝玉麟着以閩浙總督銜。
專管福建事務。
朕聞浙省濱海之地。
向來鹽價。
每觔不過數文。
今加一倍。
且有不止一倍者。
小民甚為不便。
其如何先賤今昂之故。
大學士嵇曾筠。
可悉心體察。
多方調劑。
使之平減。
俾商民均受其益。
又聞官弁兵役捕緝私鹽之時。
每遇大枭。
不敢過問。
往往縱之使去。
至于肩挑背負之窮民。
資以糊口者。
則指為私販。
重加懲處。
種種弊端。
不可悉數。
前降谕旨甚明。
尤當加意稽查。
實心辦理。
以除弊窦。
有應具題者。
即行具題。
有應摺奏者。
即行摺奏。
○谕大學士張廷玉。
朕聞山東沂州府屬之郯城縣、蘭山縣、一帶地方。
自雍正八年大水淹浸之後。
水退沙存。
凡低窪地畝。
沙深數尺。
不産五谷。
即荑稗青草。
亦不生長。
郯城有一百數十餘頃。
蘭山有三百餘頃。
其餘州縣、不近大路者。
尚有十餘處。
地既不毛。
糧從何辦。
小民納賦。
甚屬艱難。
此朕得之訪聞者。
爾可密寄信與嶽浚。
會同鄭禅寶、确加訪查。
具摺密奏。
不可因朕降旨。
有心迎合。
亦不可因伊等未奏。
回護前非。
總以秉公據實為主。
一有不确。
便是欺罔矣。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福甯建甯汀州三鎮。
延邵二協。
烽火門、楓嶺、桐山、三營兵丁眷米。
每石改給折銀九錢。
令于台谷粜價動用。
仍于福甯等倉。
照數平粜歸還。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河東總督王士俊疏請、免河南祥符、鄭州、考城、陳留、四州縣。
雍正十二年以前民欠銀七千三百兩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恤賞浙省海洋巡哨遭風淹斃額外外委李虎臣。
兵丁劉承恩等一十二人。
浮水得生兵丁魯文忠等七人。
應恤賞如例。
從之。
○理藩院議奏、翁牛特紮薩克多羅都楞郡王羅蔔藏等五旗内。
郡王之子二。
貝勒之子六。
貝勒之弟二。
應作為二等台吉。
台吉塔布囊之子弟二百七十。
應俱作為四等台吉塔布囊。
從之。
○乙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得山東文登縣知縣王維幹。
乃河東總督衙門書吏之子。
前于署東平州任内。
杖斃二命。
題參革職。
經田文鏡保留複用。
其人殘忍刻薄。
如瘋如狂。
肆無忌憚。
且創設不經見之非刑。
草菅民命。
劣迹種種。
确有證據。
王維幹着革職。
将朕訪聞各款。
一并交與巡撫嶽浚。
嚴審定拟具奏。
似此酷劣之員。
嶽浚身為巡撫。
何以不行查參。
着伊明白回奏。
此次奉旨嚴審。
不得回護前
多系挾嫌陷罪。
有司見事生風。
株連波累。
告讦不休。
士子以詩文為戒。
請敕下直省大吏。
查從前有無此等獄案。
條列上陳候旨。
嗣後有妄舉悖逆者。
即反坐以所告之罪。
部議、應如所奏。
至承審各官。
有率行比附成獄者。
以故人入罪律論。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贛榆縣民張世美之妻劉氏。
山東魚台縣民張倫之妻阚氏。
○壬午。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天津水師營都統阿揚阿奏稱、現在兵丁。
每月恩賞米石。
足敷養贍。
其向有買補口糧銀兩一項。
請作為采買馬匹之用。
無庸赴部另支。
馬乾銀兩。
核有餘剩。
請入于滋生銀内生息。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安徽巡撫趙國麟疏請、委署員弁。
凡遞行委署者。
其俸照銜。
其薪照缺支食。
如有原官支食者。
于建曠内撥給。
至現任員弁所署之缺。
其俸無原官支食者。
即歸截曠報部。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撥江西省雍正十三年分地丁銀二萬三千七百兩零。
解黔省為官弁俸饷之用。
得旨允行。
○又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稱、贛縣良富地方。
設有鹽店。
與食淮鹽之萬安縣連界。
贛、萬、二縣。
各有塘汛委員盤诘。
不緻沖賺。
粵西全州。
界連楚省行銷淮鹽之零陵、東安、二邑。
向于黃沙河開有子埠鹽店。
其地人煙稠密。
可無暗結枭徒等弊。
均請照舊開設。
從之。
○命尚書銜兼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在紫禁城騎馬。
○癸未。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翰林撰拟王貝勒貝子冊文。
如朕叔朕兄等。
皆呼為爾某。
于朕敬長之意未符。
此心有所不安。
凡遇叔兄等、皆當稱叔稱兄。
自弟侄以下。
則用爾字。
永着為例。
○谕宗人府。
諸伯叔之子孫應封者。
照例加封。
其未及應封者。
若不委派差使行走。
一任閑居。
則終身廢棄。
末由成就。
殊為可惜。
向來近派宗室之子孫。
有挑在侍衛章京上行走之例。
諸伯叔之子孫。
除所應封者。
其餘應如何挑在侍衛章京等差使上行走。
永遠為例之處。
着宗人府會同莊親王、果親王、分别遠近。
詳加妥議具奏。
○命協辦大學士徐本、左都禦史福敏、禮部左侍郎徐元夢、内閣學士姚三辰、閱會試回避子弟試卷。
尋拟上等六卷。
次等四卷進呈。
于常額外取中。
從之。
○多羅淳郡王弘暻等奏、修理福陵堤工。
據精于風水之洪文瀾等。
詳慎相度。
應酌修土堤。
開寬引河。
培墊中心。
包鑲石岸。
水小則内外環拱雙流。
水大則明堂悠洋聚蓄。
在土工歲加修補。
而石岸永遠堅凝。
誠于風水工程。
兩有裨益。
得旨、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
尋議、祖陵工程。
關系重大。
必須慎重萬全。
雍正八年修理陵工。
原系高其倬前往相度。
今高其倬已奉旨來京。
俟其到日。
将淳郡王圖摺。
令伊閱看定議具奏。
得旨是。
依議。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郝玉麟疏稱、福州府屬之閩安左右二營、烽火營、羅源營。
延平府屬之城守營。
分防大田、尤溪、兩縣。
建甯府屬之鎮标。
分防政和、壽甯、兩縣。
楓嶺營。
邵武府屬之城守營。
分防建甯、泰甯、兩縣。
各兵米。
向支本色。
遠道候領。
在在苦累。
請分别改給折色。
于糧驿道承領。
其各營存剩米石。
請改抵福州旗标協營折給之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左侍郎王鈞奏、前于豐潤、霸州、營成稻田一百頃有奇。
請交直隸總督李衛招佃納糧。
或為書院士子膏火之資。
或充普濟堂育嬰堂等用。
得旨、着照王鈞所請。
交與直隸總督李衛、酌量辦理。
王鈞着交部議叙具奏。
○召山東按察使吳骞、來京引見。
以原任浙江巡撫黃叔琳、為山東按察使。
○甲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兩浙鹽務。
向來廢弛。
自李衛為浙江總督以來。
留心整理。
諸事妥協。
及李衛離浙。
程元章接任。
其性辦事迂懦。
鹽政漸不如前。
是以皇考谕令布政使張若震、暫行兼管。
前據張若震奏稱、藩司之職。
經管通省錢糧。
頭緒繁多。
難以兼顧鹽務。
且緝私全賴官弁協力。
未免呼應不靈。
恐誤公事等語。
張若震準解鹽政之任。
俾得專心于職守。
大學士嵇曾筠。
現為浙江巡撫。
着照從前李衛之例。
改為浙江總督。
兼管兩浙鹽政。
其管轄地方。
節制官弁等事。
悉照李衛前例行。
嵇曾筠既為浙江總督。
郝玉麟着以閩浙總督銜。
專管福建事務。
朕聞浙省濱海之地。
向來鹽價。
每觔不過數文。
今加一倍。
且有不止一倍者。
小民甚為不便。
其如何先賤今昂之故。
大學士嵇曾筠。
可悉心體察。
多方調劑。
使之平減。
俾商民均受其益。
又聞官弁兵役捕緝私鹽之時。
每遇大枭。
不敢過問。
往往縱之使去。
至于肩挑背負之窮民。
資以糊口者。
則指為私販。
重加懲處。
種種弊端。
不可悉數。
前降谕旨甚明。
尤當加意稽查。
實心辦理。
以除弊窦。
有應具題者。
即行具題。
有應摺奏者。
即行摺奏。
○谕大學士張廷玉。
朕聞山東沂州府屬之郯城縣、蘭山縣、一帶地方。
自雍正八年大水淹浸之後。
水退沙存。
凡低窪地畝。
沙深數尺。
不産五谷。
即荑稗青草。
亦不生長。
郯城有一百數十餘頃。
蘭山有三百餘頃。
其餘州縣、不近大路者。
尚有十餘處。
地既不毛。
糧從何辦。
小民納賦。
甚屬艱難。
此朕得之訪聞者。
爾可密寄信與嶽浚。
會同鄭禅寶、确加訪查。
具摺密奏。
不可因朕降旨。
有心迎合。
亦不可因伊等未奏。
回護前非。
總以秉公據實為主。
一有不确。
便是欺罔矣。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福甯建甯汀州三鎮。
延邵二協。
烽火門、楓嶺、桐山、三營兵丁眷米。
每石改給折銀九錢。
令于台谷粜價動用。
仍于福甯等倉。
照數平粜歸還。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河東總督王士俊疏請、免河南祥符、鄭州、考城、陳留、四州縣。
雍正十二年以前民欠銀七千三百兩有奇。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恤賞浙省海洋巡哨遭風淹斃額外外委李虎臣。
兵丁劉承恩等一十二人。
浮水得生兵丁魯文忠等七人。
應恤賞如例。
從之。
○理藩院議奏、翁牛特紮薩克多羅都楞郡王羅蔔藏等五旗内。
郡王之子二。
貝勒之子六。
貝勒之弟二。
應作為二等台吉。
台吉塔布囊之子弟二百七十。
應俱作為四等台吉塔布囊。
從之。
○乙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得山東文登縣知縣王維幹。
乃河東總督衙門書吏之子。
前于署東平州任内。
杖斃二命。
題參革職。
經田文鏡保留複用。
其人殘忍刻薄。
如瘋如狂。
肆無忌憚。
且創設不經見之非刑。
草菅民命。
劣迹種種。
确有證據。
王維幹着革職。
将朕訪聞各款。
一并交與巡撫嶽浚。
嚴審定拟具奏。
似此酷劣之員。
嶽浚身為巡撫。
何以不行查參。
着伊明白回奏。
此次奉旨嚴審。
不得回護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