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關燈
小
中
大
行。
計已五閱月矣。
今百日甫過。
朕即臨禦正門理事、心實不安。
朕受皇考付托之重。
所有國家政務。
在便殿随時辦理。
不敢略有曠廢。
其禦門之典、俟明春再行請旨。
○宗人府遵旨、議叙辦理喪儀履親王允祹、給郡王紀錄一次。
和親王弘晝、給親王紀錄一次。
從之。
○鑄給分管開封府原陽封上北岸河務同知關防。
○癸酉。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向來漕項銀兩、不在蠲免之例。
朕前已降旨、特行豁免。
以纾民力。
今查各省尚有帶徵漕米、原應如期輸納。
但民間已完現年漕米。
又完先年緩徵之米。
民力未免艱難。
着該部傳谕辦漕各省督撫等、将雍正十二年以前。
未完帶徵緩徵本色改折米銀。
逐一查明、奏聞豁免。
○又谕、朕前降旨該部、令傳谕江南督臣、将雍正十二年以前。
兩淮場課舊欠、查明奏聞蠲免。
今朕聞兩浙、山東、福建、廣東諸處。
各有舊欠場課鹽折銀兩。
事同一體。
宜并施恩。
着該部傳谕各該督撫等、查明奏聞。
一并豁免。
○又谕、據福建巡撫盧焯奏稱、伊長子盧山、前蒙世宗憲皇帝、準其随任學習教導。
今遇恩诏、已得蔭生。
應否照例赴部等語。
盧山着仍遵皇考恩旨、随父任學習。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程元章疏稱、海甯縣、建築東西海塘。
取土應用。
挑動民田地蕩、共十七頃六十九畝有奇。
應徵銀米、準其照數豁免。
從之。
○又議覆、湖北巡撫、吳應棻疏報、雍正十二年、鐘祥等二十州縣衛。
勸墾田地、共五千二百七頃五十四畝有奇。
應令該撫查實、分别水田旱田。
照例升科。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安徽繁昌縣民陳吉士之妻、烈婦章氏。
○甲戌。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定邊大将軍慶複疏言、鄂爾昆地雖寬平。
然近山高下不一。
雖二河環繞。
其去水遠者、亦不能遍溉。
必須引水試看、方可定議。
拟俟明年、撥兵五百名。
自胡克新、至濟爾瑪台。
擇水土佳處開墾。
所需耕牛農具、并各種籽粒。
分别辦理。
試種一年有效、再據實詳議具奏。
應如所請。
從之。
○吏部遵旨、議叙辦理喪儀大臣等、分别加級。
得旨、海望、傅鼐徐本、納穆圖、普泰、楊汝谷、俱着加二級。
三泰、任蘭枝、魏廷珍、甘汝來查克丹、趙殿最、留保木和林、王鈞、阿克敦、常明、佛表、丁皂保、盛安、俱着加一級。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嶽浚疏稱、曹東道現改管河。
所有倉廒、難以兼顧。
請将濟甯道倉、歸濟甯州管理。
張秋道倉、歸壽張縣管理。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奏、二十三日。
系月祭之期。
适逢立春。
請移二十一日緻祭。
從之。
○以内閣學士圖理琛、為工部右侍郎。
○召原任禮部侍郎杭奕祿、來京引見。
○乙亥。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八旗大臣等、在皇考時、辦理旗務。
錯謬之處甚多。
屢蒙皇考訓誡開導。
諄複周詳。
伊等總不能領會聖訓。
所辦事件、專務深刻煩苛。
以為如此、方可立身無過之地。
且恐怨歸于己。
動雲出自聖意。
此種惡習。
深可痛恨。
朕缵承大統以來。
諸臣條奏旗務。
頭緒繁多。
章程不一。
是以略加斟酌。
去其繁冗。
俾從簡易。
蓋以事繁則難于辦理。
事簡則易于遵循。
所以使之率作興事、專心竭力于應辦之件也。
近聞八旗都統副都統等、于會議之時。
多不到班。
其到班者、往往不以正務為意。
或彼此相谑。
言笑無忌。
向來公豐盛額、性好戲嬉。
想八旗大臣等、從而效之耶。
凡人于閑居無事之時、嚬笑尚宜檢點。
何況身為大臣。
在集議緊要之地。
而肆無忌憚若此。
有此體乎。
至于會議到班。
皆系奉旨事件。
如平郡王、公讷親等、日在内廷。
協辦總理事務。
自不得分身前往。
其海蘭、旺紮爾、策楞、永興等、皆在禦前行走。
尚且到班與議。
而專理八旗事務之大臣、轉晏安怠惰。
輕視公事。
是何意見。
着伊等明白回奏。
若伊等于奉到此旨之後。
又複不喻朕意。
但搜尋一二事。
參劾一二人。
以為奮勵振作。
則又伊等從前苛刻之故智。
而非朕申饬之本意也。
總之辦理事務、寬嚴當得其中。
若嚴而至于苛刻。
寬而至于廢弛。
皆非寬嚴相濟之道。
嗣後若不悛改。
朕必嚴加處分。
朕降此旨。
非于即位之初、申饬諸臣以示威。
欲其畏懼也。
蓋以旗務廢弛。
所關甚大。
不得不嚴加申饬。
本欲召入諸臣、面降谕旨。
恐伊等仍不能領會朕意。
不過免冠叩首。
于事仍無裨益。
王大臣等、可傳旨切谕之。
伊等俱受國重恩。
自當各加猛省。
痛改前非。
以副朕之期望。
○戶部議覆、戶部尚書總理陝西巡撫事史贻直等奏、荒地難于報墾。
請将永壽縣、原報荒缺地、二千五十四頃八十九畝。
以四畝五畝、折徵一畝。
共折地四百五十七頃二十二畝。
俱照五等地糧科徵。
淳化縣、原報缺荒可墾地、一千四百九十一頃九十五畝。
除雍正十年、應墾限内、已報墾地一百八十二頃三十九畝。
無庸折徵外。
其餘荒地一千三百九頃五十六畝。
以四畝五畝、折徵一畝。
共折地二百七十九頃三十一畝。
俱照鐵地科徵。
澄城縣、原報缺荒可墾地、七百一十二頃二畝。
俱照下下地科糧。
汧陽縣、原報缺荒可墾地、四千四百五十九頃一十九畝。
内除雍正十年、限墾地内、已墾水田一頃三十八畝。
毋庸減等外。
其餘各等旱地、一千三百三十七頃五十四畝。
以三等地減作五等。
以五等地減作七等。
以七等地減作八等。
以八等地減作九等。
俱照遞減等則升科。
盩厔縣、申報新墾南山五老洞山地、一頃三十八畝。
亦應三等折徵。
共折地四十六畝。
照山地科糧。
均應所請。
從之。
○丙子。
以上崇慶皇太後尊号。
遣官告祭天、地、太廟、社、稷。
○以太仆寺卿素着、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丁醜。
恭上皇太後奏書。
上禮服。
于中和殿恭閱奏書。
畢。
上升輿。
由右翼門、至永康左門。
降輿。
大學士捧奏書。
由中路前行。
至慈甯門下。
上由東階升。
至門下東旁立。
皇太後吉服。
升慈甯宮座。
儀駕全設。
中和樂設而不作。
上詣正中拜位。
跪大學士捧奏書。
在左旁跪進。
上受奏書。
恭獻。
授右旁大學士跪接。
置正中黃案上。
宣讀官捧起、跪宣奏書。
曰、躬盛德者、宜受尊稱。
膺景福者、必崇顯号。
古今通義。
朝野同心。
恭惟聖母皇太後。
懿德光昭。
徽音茂着。
正母儀于萬國。
享尊養于千齡。
臣恭荷慈恩。
紹登寶祚。
敬舉顯揚之钜典。
用伸崇奉之鴻儀。
伏冀聖慈俞允。
俾展微忱。
慰臣庶之輿情。
介升恒之福履。
臣不勝惓惓之至。
謹奏。
上行九拜禮。
畢。
複原位立。
皇太後還宮。
上出。
升輿。
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
計已五閱月矣。
今百日甫過。
朕即臨禦正門理事、心實不安。
朕受皇考付托之重。
所有國家政務。
在便殿随時辦理。
不敢略有曠廢。
其禦門之典、俟明春再行請旨。
○宗人府遵旨、議叙辦理喪儀履親王允祹、給郡王紀錄一次。
和親王弘晝、給親王紀錄一次。
從之。
○鑄給分管開封府原陽封上北岸河務同知關防。
○癸酉。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向來漕項銀兩、不在蠲免之例。
朕前已降旨、特行豁免。
以纾民力。
今查各省尚有帶徵漕米、原應如期輸納。
但民間已完現年漕米。
又完先年緩徵之米。
民力未免艱難。
着該部傳谕辦漕各省督撫等、将雍正十二年以前。
未完帶徵緩徵本色改折米銀。
逐一查明、奏聞豁免。
○又谕、朕前降旨該部、令傳谕江南督臣、将雍正十二年以前。
兩淮場課舊欠、查明奏聞蠲免。
今朕聞兩浙、山東、福建、廣東諸處。
各有舊欠場課鹽折銀兩。
事同一體。
宜并施恩。
着該部傳谕各該督撫等、查明奏聞。
一并豁免。
○又谕、據福建巡撫盧焯奏稱、伊長子盧山、前蒙世宗憲皇帝、準其随任學習教導。
今遇恩诏、已得蔭生。
應否照例赴部等語。
盧山着仍遵皇考恩旨、随父任學習。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程元章疏稱、海甯縣、建築東西海塘。
取土應用。
挑動民田地蕩、共十七頃六十九畝有奇。
應徵銀米、準其照數豁免。
從之。
○又議覆、湖北巡撫、吳應棻疏報、雍正十二年、鐘祥等二十州縣衛。
勸墾田地、共五千二百七頃五十四畝有奇。
應令該撫查實、分别水田旱田。
照例升科。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安徽繁昌縣民陳吉士之妻、烈婦章氏。
○甲戌。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定邊大将軍慶複疏言、鄂爾昆地雖寬平。
然近山高下不一。
雖二河環繞。
其去水遠者、亦不能遍溉。
必須引水試看、方可定議。
拟俟明年、撥兵五百名。
自胡克新、至濟爾瑪台。
擇水土佳處開墾。
所需耕牛農具、并各種籽粒。
分别辦理。
試種一年有效、再據實詳議具奏。
應如所請。
從之。
○吏部遵旨、議叙辦理喪儀大臣等、分别加級。
得旨、海望、傅鼐徐本、納穆圖、普泰、楊汝谷、俱着加二級。
三泰、任蘭枝、魏廷珍、甘汝來查克丹、趙殿最、留保木和林、王鈞、阿克敦、常明、佛表、丁皂保、盛安、俱着加一級。
○戶部議覆、山東巡撫嶽浚疏稱、曹東道現改管河。
所有倉廒、難以兼顧。
請将濟甯道倉、歸濟甯州管理。
張秋道倉、歸壽張縣管理。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奏、二十三日。
系月祭之期。
适逢立春。
請移二十一日緻祭。
從之。
○以内閣學士圖理琛、為工部右侍郎。
○召原任禮部侍郎杭奕祿、來京引見。
○乙亥。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八旗大臣等、在皇考時、辦理旗務。
錯謬之處甚多。
屢蒙皇考訓誡開導。
諄複周詳。
伊等總不能領會聖訓。
所辦事件、專務深刻煩苛。
以為如此、方可立身無過之地。
且恐怨歸于己。
動雲出自聖意。
此種惡習。
深可痛恨。
朕缵承大統以來。
諸臣條奏旗務。
頭緒繁多。
章程不一。
是以略加斟酌。
去其繁冗。
俾從簡易。
蓋以事繁則難于辦理。
事簡則易于遵循。
所以使之率作興事、專心竭力于應辦之件也。
近聞八旗都統副都統等、于會議之時。
多不到班。
其到班者、往往不以正務為意。
或彼此相谑。
言笑無忌。
向來公豐盛額、性好戲嬉。
想八旗大臣等、從而效之耶。
凡人于閑居無事之時、嚬笑尚宜檢點。
何況身為大臣。
在集議緊要之地。
而肆無忌憚若此。
有此體乎。
至于會議到班。
皆系奉旨事件。
如平郡王、公讷親等、日在内廷。
協辦總理事務。
自不得分身前往。
其海蘭、旺紮爾、策楞、永興等、皆在禦前行走。
尚且到班與議。
而專理八旗事務之大臣、轉晏安怠惰。
輕視公事。
是何意見。
着伊等明白回奏。
若伊等于奉到此旨之後。
又複不喻朕意。
但搜尋一二事。
參劾一二人。
以為奮勵振作。
則又伊等從前苛刻之故智。
而非朕申饬之本意也。
總之辦理事務、寬嚴當得其中。
若嚴而至于苛刻。
寬而至于廢弛。
皆非寬嚴相濟之道。
嗣後若不悛改。
朕必嚴加處分。
朕降此旨。
非于即位之初、申饬諸臣以示威。
欲其畏懼也。
蓋以旗務廢弛。
所關甚大。
不得不嚴加申饬。
本欲召入諸臣、面降谕旨。
恐伊等仍不能領會朕意。
不過免冠叩首。
于事仍無裨益。
王大臣等、可傳旨切谕之。
伊等俱受國重恩。
自當各加猛省。
痛改前非。
以副朕之期望。
○戶部議覆、戶部尚書總理陝西巡撫事史贻直等奏、荒地難于報墾。
請将永壽縣、原報荒缺地、二千五十四頃八十九畝。
以四畝五畝、折徵一畝。
共折地四百五十七頃二十二畝。
俱照五等地糧科徵。
淳化縣、原報缺荒可墾地、一千四百九十一頃九十五畝。
除雍正十年、應墾限内、已報墾地一百八十二頃三十九畝。
無庸折徵外。
其餘荒地一千三百九頃五十六畝。
以四畝五畝、折徵一畝。
共折地二百七十九頃三十一畝。
俱照鐵地科徵。
澄城縣、原報缺荒可墾地、七百一十二頃二畝。
俱照下下地科糧。
汧陽縣、原報缺荒可墾地、四千四百五十九頃一十九畝。
内除雍正十年、限墾地内、已墾水田一頃三十八畝。
毋庸減等外。
其餘各等旱地、一千三百三十七頃五十四畝。
以三等地減作五等。
以五等地減作七等。
以七等地減作八等。
以八等地減作九等。
俱照遞減等則升科。
盩厔縣、申報新墾南山五老洞山地、一頃三十八畝。
亦應三等折徵。
共折地四十六畝。
照山地科糧。
均應所請。
從之。
○丙子。
以上崇慶皇太後尊号。
遣官告祭天、地、太廟、社、稷。
○以太仆寺卿素着、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丁醜。
恭上皇太後奏書。
上禮服。
于中和殿恭閱奏書。
畢。
上升輿。
由右翼門、至永康左門。
降輿。
大學士捧奏書。
由中路前行。
至慈甯門下。
上由東階升。
至門下東旁立。
皇太後吉服。
升慈甯宮座。
儀駕全設。
中和樂設而不作。
上詣正中拜位。
跪大學士捧奏書。
在左旁跪進。
上受奏書。
恭獻。
授右旁大學士跪接。
置正中黃案上。
宣讀官捧起、跪宣奏書。
曰、躬盛德者、宜受尊稱。
膺景福者、必崇顯号。
古今通義。
朝野同心。
恭惟聖母皇太後。
懿德光昭。
徽音茂着。
正母儀于萬國。
享尊養于千齡。
臣恭荷慈恩。
紹登寶祚。
敬舉顯揚之钜典。
用伸崇奉之鴻儀。
伏冀聖慈俞允。
俾展微忱。
慰臣庶之輿情。
介升恒之福履。
臣不勝惓惓之至。
謹奏。
上行九拜禮。
畢。
複原位立。
皇太後還宮。
上出。
升輿。
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