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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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昧控告之罪。
已足蔽辜。
朕君臨天下。
于一切政務。
惟視其事之重輕。
從公辦理。
從未有所袒庇。
福長安等接奉此旨。
惟當仰體朕意。
務使兩造心服。
秉公據實辦理。
不可稍存袒護。
緻有屈抑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考試、漢軍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七名。
陝甘取中六名。
廣東取中三名。
河南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四名。
江蘇取中一名。
安徽取中一名。
山西取中一名。
湖北取中一中。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一名。
廣西取中一名。
福建取中一名。
浙江取中一名。
江西取中一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丙寅。
谕、本年系停止勾決之年。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将秋審朝審各犯情罪尤重者。
照前例摘叙案由。
請旨另勾。
繕摺具奏。
朕詳加閱看。
内官犯六名。
情節皆不至甚重。
着仍牢固監禁。
俟丁巳年秋審時。
再行核辦外。
其常犯張保德、周渭振、龐割耳、潘樣奉、麥道榮、賴生登、劉友才、波慎、李茂貴、唐氏、李志貴、蔣雲、周貴、李萬成、洪施、張憨、侯蘭、嚴德榮、張祥、馬農、查雷、李亨文、馬氏、嚴玉章、方唐孜、武潮隴、劉玉蘭、董遙、夏法淩、劉氏、蘇三、或竊匪逞兇拒捕。
或因奸謀死本夫。
或連斃二命。
或故殺幼孩。
核其情節。
均法無可寬。
着照拟即行正法。
○又谕、理藩院左侍郎員缺。
着奎舒調補。
所遺右侍郎員缺。
着特克慎補授。
特克慎現在庫掄出差。
未到之前。
着内閣學士富俊署理。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和琳、現籌會集官兵夾攻。
尚略需時日。
然據奏永綏、隆團、小鳳凰營等處各寨。
陸續出降。
又據畢沅等奏稱、乾州、保靖、永綏、永順等屬二百二十七寨。
詣行署乞降。
連前已共有三百七十七寨。
現在妥為撫綏等語。
降苗投誠日衆。
賊勢愈孤。
況新調粵西兵丁。
俱已到營。
兵威壯盛。
此次賊匪糾衆撲營。
又連被官兵大加殲戮。
其勢更形窮蹙。
看此情形。
賊首吳半生等、指日即可成擒。
惟朕盼捷之懷。
益增萦望耳。
福康安、和琳、此次廓清後路。
調度得宜。
而在事将弁等、俱各奮勇出力。
着加恩賞給福康安、和琳、碧霞<王厶>帶各一副。
磁搬指套各一個。
葫蘆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四個。
并賞給額勒登保、德楞泰、花連布、袁敏、蘇靈、那丹珠、豁隆武、常明、火鐮各一把。
磁搬指套各一個。
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二個。
以示嘉獎。
又據奏、訪聞降苗隴八會、隴喬六二名。
先曾到營投順。
嗣複通同逆苗引路打仗。
随密派弁兵擒縛。
淩遲處死等語。
隴八會、隴喬六、既經降順。
乃心懷反側。
仍敢潛行通同逆苗。
為之引路。
實為狡谲可惡。
經福康安等密拏懲辦。
不至堕其術中。
所辦甚好。
此時正在設法擒捕賊首之際。
自不得不剿撫兼施。
但此等降苗。
真心投順者。
固自不少。
而中懷叵測者。
恐亦所不免。
福康安等仍宜加意防範。
而後路旁徑。
尤關緊要。
務宜布置嚴密。
不可稍涉大意。
至賊匪屢經官兵痛剿之後。
窮蹙已極。
何以鴨保、平隴、各寨添集逆匪。
尚有五六千人之多。
此系從何而來。
可見賊匪糾約謀逆。
已非一日。
斷不起自上年冬間。
況此次逆匪糾結滋事。
蔓延黔楚蜀三省地界。
相距遼遠。
若非豫有成約。
何以能同時肆逆。
而負嵎抗拒。
黨與又有如此之多。
必系一二年前。
彼此商定如何糾衆。
如何起事。
并官兵追捕緊急。
如何藏匿抵拒。
着傳谕福康安、和琳、于擒獲活賊首逆時。
将以上情節詳細究訊。
據實具奏。
○以吏部尚書保甯、為伊犁将軍。
調甯夏副都統達明阿、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以青州協領雙喜、為甯夏副都統。
○丁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乾州前此被賊攻陷後。
其同知、巡檢、俱已被戕。
遊擊陳綸、身受槍傷。
經兵丁救護得生。
送至辰郡。
已加恩賞給參将。
此外同城尚有何員。
作何下落。
該遊擊經兵丁救出。
其跟随之兵丁。
若系被賊戕害者。
自當查明予恤。
但内中有無潰散旋經脫出者。
又該處尚有存城之兵。
是否陣亡、潰散降賊。
再乾州被賊攻據時。
該處百姓為賊匪逼脅。
附和從逆者。
自所不免。
此等小民無知。
且人數衆多。
自難逐一查辦。
其城中自必有舉貢生監、及鄉紳等。
身列衣冠。
非鄉愚可比。
若有甘心降賊者。
不可不究明查辦。
着福康安、和琳、于收複乾州後。
即行詳細确查。
倘有順從賊匪。
随同抗拒官兵者。
必當按律辦理。
以示懲儆。
○戊辰。
谕、據伊桑阿奏銷庫車糧饷軍械一摺。
内有兵丁演習鳥槍。
需用鉛丸一項。
此等演放鳥槍。
需用鉛丸。
特為兵丁練習準頭。
故例準開銷三分。
必實将鉛丸裝入演放。
方得準頭。
若并未裝入。
止放空槍。
仍開銷鉛丸。
不但于事無益。
反滋侵蝕之弊。
着饬交各處将軍大臣等。
嗣後兵丁演習鳥槍。
務須将鉛丸裝入。
毋得空放。
虛應故事。
徒滋冒銷。
○又谕、據慶怡奏、歸化城蒙古佐領拉什巴勒珠爾、将逃奴溫齊巴依淩遲處死。
現将拉什巴勒珠爾等、拟罪具奏等語。
拉什巴勒珠爾拏獲逃奴。
并不報官按例治罪。
私行捆縛淩遲。
殘暴已極。
若僅照慶怡所請。
将拉什巴勒珠爾革職。
鞭責一百。
不足蔽辜。
拉什巴勒珠爾、着革職交慶怡重責八十闆。
即由彼帶銷發往廣東、給滿洲兵丁為奴。
以昭炯戒。
○調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富色铿額、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富俊、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己巳。
谕曰琳甯等奏、盛京所屬金州、熊嶽、錦州等三城界内。
寶石山等四百餘屯地畝。
六月以後。
未得透雨。
高阜處所。
田禾未能秀穗結實等語。
金州、熊嶽、錦州等處界内屯地。
因夏間缺雨。
所種禾稼收成歉薄。
雖屬一隅偏災。
該旗民等生計未免拮據。
業經琳甯等先行動支倉米。
借給一月口糧。
尚未足以資接濟。
此外如有應赈應免、及緩徵各事宜。
着琳甯等酌量情形。
據實奏聞。
妥協辦理。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恤旗民至意。
○又谕、據福長安等奏、審明舍爾圖所控之事。
分别定議具奏。
舒亮、安慶、身為将軍副都統。
并不潔己奉公。
膽敢任意勒索貂皮等物如許之多。
甚屬鄙陋不堪。
舒亮、安慶、着即行鎖拏。
交策巴克押解來京。
交宗人府軍機處刑部大臣等。
分别從重治罪。
那彥泰迎合将軍。
授意舍爾圖等。
令其饋送如許貂皮。
私湊
已足蔽辜。
朕君臨天下。
于一切政務。
惟視其事之重輕。
從公辦理。
從未有所袒庇。
福長安等接奉此旨。
惟當仰體朕意。
務使兩造心服。
秉公據實辦理。
不可稍存袒護。
緻有屈抑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考試、漢軍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七名。
陝甘取中六名。
廣東取中三名。
河南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四名。
江蘇取中一名。
安徽取中一名。
山西取中一名。
湖北取中一中。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一名。
廣西取中一名。
福建取中一名。
浙江取中一名。
江西取中一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丙寅。
谕、本年系停止勾決之年。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将秋審朝審各犯情罪尤重者。
照前例摘叙案由。
請旨另勾。
繕摺具奏。
朕詳加閱看。
内官犯六名。
情節皆不至甚重。
着仍牢固監禁。
俟丁巳年秋審時。
再行核辦外。
其常犯張保德、周渭振、龐割耳、潘樣奉、麥道榮、賴生登、劉友才、波慎、李茂貴、唐氏、李志貴、蔣雲、周貴、李萬成、洪施、張憨、侯蘭、嚴德榮、張祥、馬農、查雷、李亨文、馬氏、嚴玉章、方唐孜、武潮隴、劉玉蘭、董遙、夏法淩、劉氏、蘇三、或竊匪逞兇拒捕。
或因奸謀死本夫。
或連斃二命。
或故殺幼孩。
核其情節。
均法無可寬。
着照拟即行正法。
○又谕、理藩院左侍郎員缺。
着奎舒調補。
所遺右侍郎員缺。
着特克慎補授。
特克慎現在庫掄出差。
未到之前。
着内閣學士富俊署理。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和琳、現籌會集官兵夾攻。
尚略需時日。
然據奏永綏、隆團、小鳳凰營等處各寨。
陸續出降。
又據畢沅等奏稱、乾州、保靖、永綏、永順等屬二百二十七寨。
詣行署乞降。
連前已共有三百七十七寨。
現在妥為撫綏等語。
降苗投誠日衆。
賊勢愈孤。
況新調粵西兵丁。
俱已到營。
兵威壯盛。
此次賊匪糾衆撲營。
又連被官兵大加殲戮。
其勢更形窮蹙。
看此情形。
賊首吳半生等、指日即可成擒。
惟朕盼捷之懷。
益增萦望耳。
福康安、和琳、此次廓清後路。
調度得宜。
而在事将弁等、俱各奮勇出力。
着加恩賞給福康安、和琳、碧霞<王厶>帶各一副。
磁搬指套各一個。
葫蘆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四個。
并賞給額勒登保、德楞泰、花連布、袁敏、蘇靈、那丹珠、豁隆武、常明、火鐮各一把。
磁搬指套各一個。
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二個。
以示嘉獎。
又據奏、訪聞降苗隴八會、隴喬六二名。
先曾到營投順。
嗣複通同逆苗引路打仗。
随密派弁兵擒縛。
淩遲處死等語。
隴八會、隴喬六、既經降順。
乃心懷反側。
仍敢潛行通同逆苗。
為之引路。
實為狡谲可惡。
經福康安等密拏懲辦。
不至堕其術中。
所辦甚好。
此時正在設法擒捕賊首之際。
自不得不剿撫兼施。
但此等降苗。
真心投順者。
固自不少。
而中懷叵測者。
恐亦所不免。
福康安等仍宜加意防範。
而後路旁徑。
尤關緊要。
務宜布置嚴密。
不可稍涉大意。
至賊匪屢經官兵痛剿之後。
窮蹙已極。
何以鴨保、平隴、各寨添集逆匪。
尚有五六千人之多。
此系從何而來。
可見賊匪糾約謀逆。
已非一日。
斷不起自上年冬間。
況此次逆匪糾結滋事。
蔓延黔楚蜀三省地界。
相距遼遠。
若非豫有成約。
何以能同時肆逆。
而負嵎抗拒。
黨與又有如此之多。
必系一二年前。
彼此商定如何糾衆。
如何起事。
并官兵追捕緊急。
如何藏匿抵拒。
着傳谕福康安、和琳、于擒獲活賊首逆時。
将以上情節詳細究訊。
據實具奏。
○以吏部尚書保甯、為伊犁将軍。
調甯夏副都統達明阿、為齊齊哈爾副都統。
以青州協領雙喜、為甯夏副都統。
○丁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乾州前此被賊攻陷後。
其同知、巡檢、俱已被戕。
遊擊陳綸、身受槍傷。
經兵丁救護得生。
送至辰郡。
已加恩賞給參将。
此外同城尚有何員。
作何下落。
該遊擊經兵丁救出。
其跟随之兵丁。
若系被賊戕害者。
自當查明予恤。
但内中有無潰散旋經脫出者。
又該處尚有存城之兵。
是否陣亡、潰散降賊。
再乾州被賊攻據時。
該處百姓為賊匪逼脅。
附和從逆者。
自所不免。
此等小民無知。
且人數衆多。
自難逐一查辦。
其城中自必有舉貢生監、及鄉紳等。
身列衣冠。
非鄉愚可比。
若有甘心降賊者。
不可不究明查辦。
着福康安、和琳、于收複乾州後。
即行詳細确查。
倘有順從賊匪。
随同抗拒官兵者。
必當按律辦理。
以示懲儆。
○戊辰。
谕、據伊桑阿奏銷庫車糧饷軍械一摺。
内有兵丁演習鳥槍。
需用鉛丸一項。
此等演放鳥槍。
需用鉛丸。
特為兵丁練習準頭。
故例準開銷三分。
必實将鉛丸裝入演放。
方得準頭。
若并未裝入。
止放空槍。
仍開銷鉛丸。
不但于事無益。
反滋侵蝕之弊。
着饬交各處将軍大臣等。
嗣後兵丁演習鳥槍。
務須将鉛丸裝入。
毋得空放。
虛應故事。
徒滋冒銷。
○又谕、據慶怡奏、歸化城蒙古佐領拉什巴勒珠爾、将逃奴溫齊巴依淩遲處死。
現将拉什巴勒珠爾等、拟罪具奏等語。
拉什巴勒珠爾拏獲逃奴。
并不報官按例治罪。
私行捆縛淩遲。
殘暴已極。
若僅照慶怡所請。
将拉什巴勒珠爾革職。
鞭責一百。
不足蔽辜。
拉什巴勒珠爾、着革職交慶怡重責八十闆。
即由彼帶銷發往廣東、給滿洲兵丁為奴。
以昭炯戒。
○調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富色铿額、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以内閣學士富俊、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己巳。
谕曰琳甯等奏、盛京所屬金州、熊嶽、錦州等三城界内。
寶石山等四百餘屯地畝。
六月以後。
未得透雨。
高阜處所。
田禾未能秀穗結實等語。
金州、熊嶽、錦州等處界内屯地。
因夏間缺雨。
所種禾稼收成歉薄。
雖屬一隅偏災。
該旗民等生計未免拮據。
業經琳甯等先行動支倉米。
借給一月口糧。
尚未足以資接濟。
此外如有應赈應免、及緩徵各事宜。
着琳甯等酌量情形。
據實奏聞。
妥協辦理。
毋緻一夫失所。
以副朕轸恤旗民至意。
○又谕、據福長安等奏、審明舍爾圖所控之事。
分别定議具奏。
舒亮、安慶、身為将軍副都統。
并不潔己奉公。
膽敢任意勒索貂皮等物如許之多。
甚屬鄙陋不堪。
舒亮、安慶、着即行鎖拏。
交策巴克押解來京。
交宗人府軍機處刑部大臣等。
分别從重治罪。
那彥泰迎合将軍。
授意舍爾圖等。
令其饋送如許貂皮。
私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