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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愍皇帝。
雖更姓改物之君。
尚且追谥、而無所嫌忌。
況當其世者乎。
宏治以來。
如楊循吉諸人。
屢以為請。
迄寝不行。
皆以後世子孫。
席有成祖之業。
故不敢變亂舊章。
而不慮其贻譏來世也。
我國家谥崇祯而不谥建文者。
以明史未竣。
非當時所急。
今史書既成。
若不及此追谥。
良為遺憾。
着大學士九卿會議。
确拟具奏。
候朕親加裁定。
○命定江南水利歲修。
谕史書詳志河渠。
經術兼明水利。
誠以國計民生所關也。
果使水道疏通。
脈絡流注。
陂澤非沮洳之薮。
堤防有蓄洩之方。
旱澇有備。
而田廬無虞。
其有裨于闾閻。
誠非淺鮮。
我皇考轸念黎元。
興行水利。
凡直省泉源河湖。
莫不浚導。
俾民得以灌溉。
轉瘠為腴。
至于蘇松之太湖、吳淞、白茆、劉河、歸海要道。
并淮揚之槐子、烏塔河、泰州、如臯、運河、串場、車路、海溝等河。
尤不惜帑金。
專員督理。
将各河故道或為豪強侵占者。
谕令嚴查清出。
始得一一開通。
建閘築堤。
按時啟閉。
使近水田畝。
均沾膏澤。
貨船鹽艘。
遄行無阻。
利賴甚溥。
但自開浚以來。
已閱數年。
圩岸不無坍頹。
沙泥不無淤積。
朕思與其歲久浚築。
事難費倍。
不若逐年疏葺。
事易費省。
着江南督撫、暨河道總督、令管理水利河務各官、及濱河州縣。
各于所屬境内。
相視河流淺阻。
每歲農隙。
募夫挑挖。
定為章程。
逐年舉行。
必令功施可久。
惠濟生民。
毋得視為具文。
玩誤工作。
及陽奉陰違。
絲毫擾累。
○免四川南溪縣等處、風雹災本年額賦有差。
○癸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國家铨選各官。
皆總彙于吏部。
獨沿河一帶地方。
同知、通判、州、縣、以下佐貳等缺。
許令河道總督、會同該省督撫、題請補授。
誠以在工效力人員。
或能谙悉河務。
俾之因材器使。
以重河防而收實用也。
乃聞伊等效力之時。
每與附近地方、豪紳劣監。
交通往來。
無事之時。
酒食徵逐。
一遇差遣。
那移借貸。
巧為營取。
而本地紳監。
樂于聯絡。
以為聲勢。
設使該員署理本地之時。
或系鄰近地方。
即追叙前好。
出入衙署。
簧鼓口舌。
包攬詞訟。
種種招搖。
不可勝數。
此皆有玷于官箴。
贻害于鄉曲之甚者。
嗣後南北兩河。
凡有效力人員。
該河道總督、嚴加申饬。
不時訪察。
務令循分自安。
母得仍蹈舊習。
與紳監人等。
密迩親昵。
以啟地方豪猾生事滋擾之漸。
如有幹犯禁令。
結交作弊。
該督撫即查明劣迹。
據實參奏。
不得稍為徇隐。
并将交結之人。
一并懲治。
庶幾在工效力人員。
各知儆戒。
紳監各守法度。
河防得人、而地方甯輯矣。
○又谕、貴州苗疆事務。
自張廣泗經略以來。
漸次就緒。
但善後事宜。
正須料理。
必事權歸一。
始可專其責成。
張廣泗着授為貴州總督。
兼管巡撫事務。
尹繼善着為雲南總督。
專辦雲南事務。
俱另行鑄給關防。
其經略印信。
俟軍務告竣時、再行繳部。
○以詹事府詹事劉統勳、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甲戌。
頒工部現用營造官尺式于直省。
凡工程俱用部頒。
從大學士兼管工部尚書邁柱請也。
○湖北學政蔣蔚、疏請增新設宜昌府學、文武學額各二十名。
廪增額四十名。
新改東湖縣學、文武學額各十五名。
廪增額二十名。
下部議行。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兼管兩浙鹽政嵇曾筠、疏陳鹽務六條。
除請發帑銀四萬兩、分給各場。
收買餘鹽、交貧難老少貨賣一條。
毋庸議外。
一、将臨海等四縣貧難老少。
照黃岩等三縣成規。
給牌賣鹽糊口。
一、将商人私設商捕。
報明地方官、造入卯簿。
以便約束。
一、緊要隘口。
必需巡船地方。
令有司會同營汛确查。
責商修理。
編列字号。
造冊通報存案。
以備巡緝之用。
所獲私鹽船隻。
俱變價解抵功績。
不必令兵役自備。
緻滋藉詞需索之端。
一、巡鹽兵捕。
能拏大号海船。
人鹽并獲者。
将鹽船入官。
私船變價。
即于變價銀内。
賞給十分之四。
船鹽已經拏獲。
人被脫逃。
或未全獲者。
減賞一半。
小海船鹽。
并内河整船載運。
及商人假公行私。
與大夥挑販。
鹽數甚多。
拏獲者、私鹽變價。
亦于變價内賞給十分之三。
獲鹽不獲人、與人未全獲者。
減賞一半。
人鹽雖獲、鹽數無多者。
亦于變價内賞給十分之二。
獲鹽不獲人者。
賞給十分之一。
倘兵捕圖賞。
混拏誣指。
并見有私枭、不行上前追獲。
以及受财賣放。
按例究治。
一、令本地文武印汛官弁。
互相查緝。
如奸徒搶奪鹽店。
及鬨鬧場竈等事。
文武官弁、獲犯不及一半。
或不獲首犯者。
照盜案例參處。
平時漫無約束。
臨事不即擒拏。
有意姑息。
緻長刁風者。
題參革職。
該管官不行揭報。
一并查參。
如整饬有方。
鹽引疏銷。
私販歛迹。
一年之内。
無應參之案者。
紀錄三次。
三年者、準加一級。
遇大計之年。
必查明無鹽案參罰。
方準卓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乙亥。
革提督衙門白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都察院審訊李長泰首告劉四、因事行賄。
刑部司官周琬、得銀五百兩一案。
全系步軍統領衙門番役等。
夥同匪類。
捏詞誣陷。
供證确鑿。
又稱番役私用之白役人等。
俗名圓扁
雖更姓改物之君。
尚且追谥、而無所嫌忌。
況當其世者乎。
宏治以來。
如楊循吉諸人。
屢以為請。
迄寝不行。
皆以後世子孫。
席有成祖之業。
故不敢變亂舊章。
而不慮其贻譏來世也。
我國家谥崇祯而不谥建文者。
以明史未竣。
非當時所急。
今史書既成。
若不及此追谥。
良為遺憾。
着大學士九卿會議。
确拟具奏。
候朕親加裁定。
○命定江南水利歲修。
谕史書詳志河渠。
經術兼明水利。
誠以國計民生所關也。
果使水道疏通。
脈絡流注。
陂澤非沮洳之薮。
堤防有蓄洩之方。
旱澇有備。
而田廬無虞。
其有裨于闾閻。
誠非淺鮮。
我皇考轸念黎元。
興行水利。
凡直省泉源河湖。
莫不浚導。
俾民得以灌溉。
轉瘠為腴。
至于蘇松之太湖、吳淞、白茆、劉河、歸海要道。
并淮揚之槐子、烏塔河、泰州、如臯、運河、串場、車路、海溝等河。
尤不惜帑金。
專員督理。
将各河故道或為豪強侵占者。
谕令嚴查清出。
始得一一開通。
建閘築堤。
按時啟閉。
使近水田畝。
均沾膏澤。
貨船鹽艘。
遄行無阻。
利賴甚溥。
但自開浚以來。
已閱數年。
圩岸不無坍頹。
沙泥不無淤積。
朕思與其歲久浚築。
事難費倍。
不若逐年疏葺。
事易費省。
着江南督撫、暨河道總督、令管理水利河務各官、及濱河州縣。
各于所屬境内。
相視河流淺阻。
每歲農隙。
募夫挑挖。
定為章程。
逐年舉行。
必令功施可久。
惠濟生民。
毋得視為具文。
玩誤工作。
及陽奉陰違。
絲毫擾累。
○免四川南溪縣等處、風雹災本年額賦有差。
○癸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國家铨選各官。
皆總彙于吏部。
獨沿河一帶地方。
同知、通判、州、縣、以下佐貳等缺。
許令河道總督、會同該省督撫、題請補授。
誠以在工效力人員。
或能谙悉河務。
俾之因材器使。
以重河防而收實用也。
乃聞伊等效力之時。
每與附近地方、豪紳劣監。
交通往來。
無事之時。
酒食徵逐。
一遇差遣。
那移借貸。
巧為營取。
而本地紳監。
樂于聯絡。
以為聲勢。
設使該員署理本地之時。
或系鄰近地方。
即追叙前好。
出入衙署。
簧鼓口舌。
包攬詞訟。
種種招搖。
不可勝數。
此皆有玷于官箴。
贻害于鄉曲之甚者。
嗣後南北兩河。
凡有效力人員。
該河道總督、嚴加申饬。
不時訪察。
務令循分自安。
母得仍蹈舊習。
與紳監人等。
密迩親昵。
以啟地方豪猾生事滋擾之漸。
如有幹犯禁令。
結交作弊。
該督撫即查明劣迹。
據實參奏。
不得稍為徇隐。
并将交結之人。
一并懲治。
庶幾在工效力人員。
各知儆戒。
紳監各守法度。
河防得人、而地方甯輯矣。
○又谕、貴州苗疆事務。
自張廣泗經略以來。
漸次就緒。
但善後事宜。
正須料理。
必事權歸一。
始可專其責成。
張廣泗着授為貴州總督。
兼管巡撫事務。
尹繼善着為雲南總督。
專辦雲南事務。
俱另行鑄給關防。
其經略印信。
俟軍務告竣時、再行繳部。
○以詹事府詹事劉統勳、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甲戌。
頒工部現用營造官尺式于直省。
凡工程俱用部頒。
從大學士兼管工部尚書邁柱請也。
○湖北學政蔣蔚、疏請增新設宜昌府學、文武學額各二十名。
廪增額四十名。
新改東湖縣學、文武學額各十五名。
廪增額二十名。
下部議行。
○戶部議覆、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兼管兩浙鹽政嵇曾筠、疏陳鹽務六條。
除請發帑銀四萬兩、分給各場。
收買餘鹽、交貧難老少貨賣一條。
毋庸議外。
一、将臨海等四縣貧難老少。
照黃岩等三縣成規。
給牌賣鹽糊口。
一、将商人私設商捕。
報明地方官、造入卯簿。
以便約束。
一、緊要隘口。
必需巡船地方。
令有司會同營汛确查。
責商修理。
編列字号。
造冊通報存案。
以備巡緝之用。
所獲私鹽船隻。
俱變價解抵功績。
不必令兵役自備。
緻滋藉詞需索之端。
一、巡鹽兵捕。
能拏大号海船。
人鹽并獲者。
将鹽船入官。
私船變價。
即于變價銀内。
賞給十分之四。
船鹽已經拏獲。
人被脫逃。
或未全獲者。
減賞一半。
小海船鹽。
并内河整船載運。
及商人假公行私。
與大夥挑販。
鹽數甚多。
拏獲者、私鹽變價。
亦于變價内賞給十分之三。
獲鹽不獲人、與人未全獲者。
減賞一半。
人鹽雖獲、鹽數無多者。
亦于變價内賞給十分之二。
獲鹽不獲人者。
賞給十分之一。
倘兵捕圖賞。
混拏誣指。
并見有私枭、不行上前追獲。
以及受财賣放。
按例究治。
一、令本地文武印汛官弁。
互相查緝。
如奸徒搶奪鹽店。
及鬨鬧場竈等事。
文武官弁、獲犯不及一半。
或不獲首犯者。
照盜案例參處。
平時漫無約束。
臨事不即擒拏。
有意姑息。
緻長刁風者。
題參革職。
該管官不行揭報。
一并查參。
如整饬有方。
鹽引疏銷。
私販歛迹。
一年之内。
無應參之案者。
紀錄三次。
三年者、準加一級。
遇大計之年。
必查明無鹽案參罰。
方準卓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乙亥。
革提督衙門白役。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都察院審訊李長泰首告劉四、因事行賄。
刑部司官周琬、得銀五百兩一案。
全系步軍統領衙門番役等。
夥同匪類。
捏詞誣陷。
供證确鑿。
又稱番役私用之白役人等。
俗名圓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