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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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雍正十三年。
乙卯。
九月。
壬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傅鼐、現在署理兵刑二部尚書事務。
其内務府總管事務。
着公讷親管理。
○癸醜。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畢。
奉皇太後居東配殿。
日詣問安。
還。
居别殿苫次。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
欽遵皇太後懿旨。
仰體上孝思純笃。
再行詳議禮制。
謹拟百日内、上服缟素。
百日外、請發。
易素服。
詣幾筵前、仍服缟素。
詣皇太後宮、及禦門、莅官、聽政、鹹素服。
冠綴纓緯。
升殿受朝。
不宣表。
不作樂。
鹹用吉服、禮服。
并一切典禮。
用禮服。
二十七月服滿。
照百日禮緻祭。
畢。
上釋服。
皇後應遵照上持服禮制行。
惟朝夕侍奉皇太後。
兼有報祀之禮。
應于二十七日後。
在宮中素服。
一切典禮。
鹹禮服。
詣幾筵前、仍缟素。
妃、嫔、于二十七日除服後。
二十七月内、鹹素服。
遇典禮。
用禮服。
皇子、與諸王百官。
鹹二十七日除服。
百日薙發。
外省官員軍民人等、俱照定例行。
奏入。
上召總理事務王大臣。
面傳皇太後懿旨。
曰、諸王大臣議奏持服之禮。
酌古準今。
情理允協。
知道了。
欽此。
上降旨。
亦以所議甚悉。
允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辦理軍機大臣。
前内大臣海望、自北路軍營回京時。
奏稱鄂爾昆發遣人犯。
在彼種地。
并無實濟。
且恐日久之後。
人數漸多。
緻生事端。
似應改發他處。
彼時皇考以鄂爾昆、現有大兵駐劄。
豈有不能彈壓之理。
此奏不合。
曾經降旨教導。
令總理事務王大臣、及辦理軍機大臣等、議覆此事。
并無定議之語。
殊有觀望之心。
及朕降旨谕令再議。
而王大臣等、尚未知皇考聖意也。
朕伏思皇考之意。
蓋以此等發遣之犯。
原系身獲重罪之人。
今發軍前種地者。
乃保全之大恩。
令其效力贖罪耳。
若其中果有情罪冤抑。
不應發往者。
乃辦理刑名大臣之錯誤。
自應聲明具奏。
寬釋其罪。
方于情理允協。
若本無冤抑之情。
隻因其不善開墾。
遂爾改發内地。
以兵丁代之。
是獲罪之重犯。
又不肯急公趨事者。
轉得遂其僥幸之心矣。
且兵丁等平時職業。
惟在騎射當差。
耕種之事。
非其所素習。
若以不能力田為辭。
則将遷移内地之民。
往耕邊塞之地乎。
此事之斷不可行者。
若以此地不應聚集多人。
則将嗣後發遣之犯。
改發他處。
尚屬可行。
似此已發之犯。
豈有更改他處之理。
且無論大軍在彼。
盡足彈壓。
即彼處無兵。
亦毫無可慮者。
若以伊等不能耕種。
則自應令該将軍大臣等、嚴加督率。
定為賞罰之條。
以示懲勸。
況耕種本非難事。
非工作技藝之可比。
若肯用力。
人人能之。
其所以苟且因循。
未收實效者。
皆該管官員疏忽怠玩之所緻也。
海望心地純良。
但識見平常。
且有固執己見之處。
伊所陳奏。
豈可盡以為是。
爾等之意。
想以朕降特旨。
将海望署理戶部尚書。
且不時召見。
遂起觀。
望之心。
将伊陳奏之事。
向奉皇考申饬者。
仍複含糊議覆。
甚屬不合。
凡辦理天下之事。
惟有物來順應。
不可預存是非可否之見于胸中。
不但海望所言。
即莊親王、果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
為朕所深加任用者。
亦不可以其所言、盡以為是。
蓋識見不到。
思慮未周之處。
人所常有也。
不甯惟是。
即朕之谕旨。
倘有錯誤之處。
亦當據實直陳。
不可随聲附和。
如此、則君臣之間。
開誠布公。
盡去瞻顧之陋習。
而庶政之不就理者鮮矣。
諸王大臣等、日在左右。
尚不知朕心。
未免觀望之意。
則在外臣工之未曾接對者。
又當何如乎。
此事若非朕看出。
豈不至于錯誤。
向後當以為戒。
并将虛公持平之道。
曉谕内外臣工共勉之。
○甲寅。
總理事務王大臣、銮儀衛奏、翊日、上進宮。
請備黃輿。
得旨、明日雖滿二十七日。
朕猶在服中。
安可即用黃輿、尋奏、皇上舉行三年喪禮。
過百日始易素服。
百日内仍備青輿。
百日期滿。
祭後。
再備黃輿。
從之。
○乙卯。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大祭禮。
儀與初祭同。
禮成。
釋缟素。
更素服。
奉皇太後還宮。
居景仁宮。
上詣壽皇殿行禮。
還。
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上移居養心殿。
○命廷臣輪班條奏。
谕曰、帝王禦宇。
必周知庶務。
洞悉民依。
方能措置鹹宜。
敷施悉協。
是以明目達聰。
廣咨博采。
俾上無不知之隐。
下無不達之情。
乃治平天下之要道也。
我皇考聖明天縱。
生知安行。
智周道濟。
昭晰靡遺。
然猶虛衷延訪。
公聽并觀。
時令在廷臣工條奏事件。
凡有敷陳當理。
禆益庶政者。
立見施行。
并加獎叙。
十三年以來。
政治澄清。
蕩平正直。
贻天下萬世以久安長治之庥。
蓋所取于集思廣益者。
非淺鮮也。
以朕藐躬。
何敢上拟皇考盛德于萬一。
且自幼讀書宮中。
從未與聞外事。
耳目未及之處甚多。
允宜恪遵皇考開誠布公之舊典。
令在京滿漢文武諸臣。
仍照舊例、輪班條奏。
其各抒所見。
深籌國計民生之要務。
詳酌人心風俗之攸宜。
毋欺、毋隐。
小心慎密。
不得互相商搉。
及私為指授。
如此、則朕采擇有資。
既可為萬幾之助。
而條奏之人。
其識見心胸。
朕亦可觀其大略矣。
再翰林讀講以下。
編檢以上。
從前曾蒙皇考特旨。
令其條奏。
不在輪班之列。
今若确有所見。
亦準随時封奏。
○命諸臣各舉所知。
谕曰、國家用人行政。
二者并重。
而政事必得人而理。
則先務尤在人才。
所以帝王敷治。
首舉辟門籲俊之典。
而人臣之義。
莫大于以人事君。
此上下相得益彰之要道也。
我皇考立賢無方。
旁求念切。
實可為法于萬世。
茲朕缵緒之初。
勉思繼述。
以承付托之重。
所期任官惟賢。
位事惟能。
俾百工允厘。
克紹承平之大業。
着在京官員大學士以下。
三品京堂以上。
各将平日深知灼見之人。
品行端方。
而才可辦事者。
不拘品級資格。
或現任職官。
或放廢閑員。
俱準據實保舉。
密封奏聞。
候朕酌量選用。
爾諸大臣、皆受皇考深恩擢用者。
今朕聽政伊始。
正爾等抒誠報效之時。
務秉公心。
悉除私意。
俾賢俊登庸。
庶政收得人之效。
朕實有厚望焉。
○又谕莽鹄立年邁、不能兼辦旗務。
仍着以都統原銜辦理部務。
其鑲白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公讷親補授。
○丙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皇考乳母順善夫人王氏。
恭勤夫人謝氏。
保奉皇考聖躬。
恪誠調護。
恭謹懋昭。
皇考獎念勤勞。
特頒贈恤。
并優錄子孫。
給與世職。
朕紹承皇考丕緒。
仰體聖懷。
追思淑德。
式稽舊典。
宜贲恩施。
順善夫人王氏。
恭勤夫人謝氏。
應如何加恩之處。
禮部、内務府、詳察典禮具奏。
○又谕、據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回避朕之禦名。
上一字、拟書宏字。
下一字、拟書□□□(林□玉)□字。
朕思尊君親上。
臣子分誼當然。
但須務其大者。
以将恭敬。
至于避名之典。
雖曆代相沿。
而實乃文字末節。
無關于大義也。
中外臣工。
如身膺文職者。
當思宣猷布化。
禆益于國計民生。
官居武職者。
當思效力抒忠。
奏績于疆場牧圉。
士子讀書勵行。
黎民守法奉公。
方為克盡愛戴尊崇之實。
若但于禦名謹避。
将字畫更改。
并失其字之本義。
揆諸古人二名不偏諱之理。
既不相符。
且區區拘泥之見。
亦不足以明敬悃。
甚無取焉。
所請
乙卯。
九月。
壬子。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傅鼐、現在署理兵刑二部尚書事務。
其内務府總管事務。
着公讷親管理。
○癸醜。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畢。
奉皇太後居東配殿。
日詣問安。
還。
居别殿苫次。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
欽遵皇太後懿旨。
仰體上孝思純笃。
再行詳議禮制。
謹拟百日内、上服缟素。
百日外、請發。
易素服。
詣幾筵前、仍服缟素。
詣皇太後宮、及禦門、莅官、聽政、鹹素服。
冠綴纓緯。
升殿受朝。
不宣表。
不作樂。
鹹用吉服、禮服。
并一切典禮。
用禮服。
二十七月服滿。
照百日禮緻祭。
畢。
上釋服。
皇後應遵照上持服禮制行。
惟朝夕侍奉皇太後。
兼有報祀之禮。
應于二十七日後。
在宮中素服。
一切典禮。
鹹禮服。
詣幾筵前、仍缟素。
妃、嫔、于二十七日除服後。
二十七月内、鹹素服。
遇典禮。
用禮服。
皇子、與諸王百官。
鹹二十七日除服。
百日薙發。
外省官員軍民人等、俱照定例行。
奏入。
上召總理事務王大臣。
面傳皇太後懿旨。
曰、諸王大臣議奏持服之禮。
酌古準今。
情理允協。
知道了。
欽此。
上降旨。
亦以所議甚悉。
允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辦理軍機大臣。
前内大臣海望、自北路軍營回京時。
奏稱鄂爾昆發遣人犯。
在彼種地。
并無實濟。
且恐日久之後。
人數漸多。
緻生事端。
似應改發他處。
彼時皇考以鄂爾昆、現有大兵駐劄。
豈有不能彈壓之理。
此奏不合。
曾經降旨教導。
令總理事務王大臣、及辦理軍機大臣等、議覆此事。
并無定議之語。
殊有觀望之心。
及朕降旨谕令再議。
而王大臣等、尚未知皇考聖意也。
朕伏思皇考之意。
蓋以此等發遣之犯。
原系身獲重罪之人。
今發軍前種地者。
乃保全之大恩。
令其效力贖罪耳。
若其中果有情罪冤抑。
不應發往者。
乃辦理刑名大臣之錯誤。
自應聲明具奏。
寬釋其罪。
方于情理允協。
若本無冤抑之情。
隻因其不善開墾。
遂爾改發内地。
以兵丁代之。
是獲罪之重犯。
又不肯急公趨事者。
轉得遂其僥幸之心矣。
且兵丁等平時職業。
惟在騎射當差。
耕種之事。
非其所素習。
若以不能力田為辭。
則将遷移内地之民。
往耕邊塞之地乎。
此事之斷不可行者。
若以此地不應聚集多人。
則将嗣後發遣之犯。
改發他處。
尚屬可行。
似此已發之犯。
豈有更改他處之理。
且無論大軍在彼。
盡足彈壓。
即彼處無兵。
亦毫無可慮者。
若以伊等不能耕種。
則自應令該将軍大臣等、嚴加督率。
定為賞罰之條。
以示懲勸。
況耕種本非難事。
非工作技藝之可比。
若肯用力。
人人能之。
其所以苟且因循。
未收實效者。
皆該管官員疏忽怠玩之所緻也。
海望心地純良。
但識見平常。
且有固執己見之處。
伊所陳奏。
豈可盡以為是。
爾等之意。
想以朕降特旨。
将海望署理戶部尚書。
且不時召見。
遂起觀。
望之心。
将伊陳奏之事。
向奉皇考申饬者。
仍複含糊議覆。
甚屬不合。
凡辦理天下之事。
惟有物來順應。
不可預存是非可否之見于胸中。
不但海望所言。
即莊親王、果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
為朕所深加任用者。
亦不可以其所言、盡以為是。
蓋識見不到。
思慮未周之處。
人所常有也。
不甯惟是。
即朕之谕旨。
倘有錯誤之處。
亦當據實直陳。
不可随聲附和。
如此、則君臣之間。
開誠布公。
盡去瞻顧之陋習。
而庶政之不就理者鮮矣。
諸王大臣等、日在左右。
尚不知朕心。
未免觀望之意。
則在外臣工之未曾接對者。
又當何如乎。
此事若非朕看出。
豈不至于錯誤。
向後當以為戒。
并将虛公持平之道。
曉谕内外臣工共勉之。
○甲寅。
總理事務王大臣、銮儀衛奏、翊日、上進宮。
請備黃輿。
得旨、明日雖滿二十七日。
朕猶在服中。
安可即用黃輿、尋奏、皇上舉行三年喪禮。
過百日始易素服。
百日内仍備青輿。
百日期滿。
祭後。
再備黃輿。
從之。
○乙卯。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大祭禮。
儀與初祭同。
禮成。
釋缟素。
更素服。
奉皇太後還宮。
居景仁宮。
上詣壽皇殿行禮。
還。
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上移居養心殿。
○命廷臣輪班條奏。
谕曰、帝王禦宇。
必周知庶務。
洞悉民依。
方能措置鹹宜。
敷施悉協。
是以明目達聰。
廣咨博采。
俾上無不知之隐。
下無不達之情。
乃治平天下之要道也。
我皇考聖明天縱。
生知安行。
智周道濟。
昭晰靡遺。
然猶虛衷延訪。
公聽并觀。
時令在廷臣工條奏事件。
凡有敷陳當理。
禆益庶政者。
立見施行。
并加獎叙。
十三年以來。
政治澄清。
蕩平正直。
贻天下萬世以久安長治之庥。
蓋所取于集思廣益者。
非淺鮮也。
以朕藐躬。
何敢上拟皇考盛德于萬一。
且自幼讀書宮中。
從未與聞外事。
耳目未及之處甚多。
允宜恪遵皇考開誠布公之舊典。
令在京滿漢文武諸臣。
仍照舊例、輪班條奏。
其各抒所見。
深籌國計民生之要務。
詳酌人心風俗之攸宜。
毋欺、毋隐。
小心慎密。
不得互相商搉。
及私為指授。
如此、則朕采擇有資。
既可為萬幾之助。
而條奏之人。
其識見心胸。
朕亦可觀其大略矣。
再翰林讀講以下。
編檢以上。
從前曾蒙皇考特旨。
令其條奏。
不在輪班之列。
今若确有所見。
亦準随時封奏。
○命諸臣各舉所知。
谕曰、國家用人行政。
二者并重。
而政事必得人而理。
則先務尤在人才。
所以帝王敷治。
首舉辟門籲俊之典。
而人臣之義。
莫大于以人事君。
此上下相得益彰之要道也。
我皇考立賢無方。
旁求念切。
實可為法于萬世。
茲朕缵緒之初。
勉思繼述。
以承付托之重。
所期任官惟賢。
位事惟能。
俾百工允厘。
克紹承平之大業。
着在京官員大學士以下。
三品京堂以上。
各将平日深知灼見之人。
品行端方。
而才可辦事者。
不拘品級資格。
或現任職官。
或放廢閑員。
俱準據實保舉。
密封奏聞。
候朕酌量選用。
爾諸大臣、皆受皇考深恩擢用者。
今朕聽政伊始。
正爾等抒誠報效之時。
務秉公心。
悉除私意。
俾賢俊登庸。
庶政收得人之效。
朕實有厚望焉。
○又谕莽鹄立年邁、不能兼辦旗務。
仍着以都統原銜辦理部務。
其鑲白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公讷親補授。
○丙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皇考乳母順善夫人王氏。
恭勤夫人謝氏。
保奉皇考聖躬。
恪誠調護。
恭謹懋昭。
皇考獎念勤勞。
特頒贈恤。
并優錄子孫。
給與世職。
朕紹承皇考丕緒。
仰體聖懷。
追思淑德。
式稽舊典。
宜贲恩施。
順善夫人王氏。
恭勤夫人謝氏。
應如何加恩之處。
禮部、内務府、詳察典禮具奏。
○又谕、據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回避朕之禦名。
上一字、拟書宏字。
下一字、拟書□□□(林□玉)□字。
朕思尊君親上。
臣子分誼當然。
但須務其大者。
以将恭敬。
至于避名之典。
雖曆代相沿。
而實乃文字末節。
無關于大義也。
中外臣工。
如身膺文職者。
當思宣猷布化。
禆益于國計民生。
官居武職者。
當思效力抒忠。
奏績于疆場牧圉。
士子讀書勵行。
黎民守法奉公。
方為克盡愛戴尊崇之實。
若但于禦名謹避。
将字畫更改。
并失其字之本義。
揆諸古人二名不偏諱之理。
既不相符。
且區區拘泥之見。
亦不足以明敬悃。
甚無取焉。
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