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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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嘉慶元年。
丙辰。
春。
正月。
戊申朔。
上以元旦令節。
率皇太子詣、奉先殿行禮。
○詣堂子行禮。
○上禦太和殿。
親授皇帝之寶于皇太子。
皇太子受寶。
即皇帝位。
尊上為太上皇帝。
○是日。
銮儀衛陳鹵簿于太和殿前。
步辇于太和門外。
五辂、及馴象、仗馬、黃蓋、雲盤、均于午門外。
樂部設中和韶樂于太和殿前檐下。
丹陛大樂于太和門内。
導迎樂、及龍亭、香亭、均于午門外。
銮儀衛于太和殿檻内正中。
設皇太子拜褥。
内閣、禮部、鴻胪寺官、于太和殿東楹設诏案。
西楹設表案。
又設黃案于丹陛正中。
内閣學士奉傳位诏書于東楹案上。
禮部官陳傳位賀表于西楹案上。
内務府官于禦座左右旁設幾二。
大學士、内閣學士、詣乾清門請皇帝之寶。
内閣學士恭捧。
大學士從。
恭設左旁幾上。
大學士二人、分左右立殿檐下。
内外王公以下文武百官。
朝服鹹集。
朝鮮、安南、暹羅、廓爾喀等國使臣。
集于班末。
欽天監官于乾清門外報時。
禮部堂官先詣毓慶宮。
啟請皇太子朝服祇俟。
屆時。
後護内大臣二員、率侍衛二十員、于乾清門外。
禮部堂官二員、于門階下。
前引大臣十員、于太和殿後階下。
鹹左右序立。
禮部堂官奏請皇上禮服乘輿出宮。
皇太子随行。
禮部堂官前引。
後護内大臣從。
至中和殿後降輿。
皇上禦中和殿升座。
皇太子在殿内西向立。
鴻胪寺官引執事大臣官員按班不贊。
行九叩禮。
侍班官先趨出。
就外朝班位立。
中和韶樂作。
奏元平之章。
皇上禦太和殿升座。
皇太子在殿内西向立。
樂止。
銮儀衛官進至中階右。
贊鳴鞭。
階下鳴鞭三。
鳴贊官贊排班。
丹陛大樂作。
奏慶平之章。
禮部堂官恭導皇太子詣正中拜位後立。
鴻胪寺官排班。
引王公在丹陛上。
文武百官暨外國使臣、在丹墀下立。
鳴贊官贊進。
跪。
皇太子率王以下鹹跪。
贊宣慶賀傳位表。
宣表官由西檐入殿右門。
從西楹案上。
奉至殿檐下正中跪。
大學士二人左右跪。
展表。
樂止。
宣讀訖。
仍奉原案上。
退。
贊興。
皇太子仍就立左旁西向。
大學士二人、恭導皇太子近禦座前跪。
左旁大學士請皇帝之寶。
跪奉皇上。
親授皇太子。
皇太子跪受。
右旁大學士跪接。
奉設禦座右幾上。
大學士恭導嗣皇帝詣拜位。
樂作。
贊跪。
叩、興。
皇帝率王以下行九叩禮。
贊退。
樂止。
禮部堂官奏禮成。
贊鳴鞭如前。
中和韶樂作。
奏和平之章。
太上皇帝啟座。
乘輿還宮。
内監豫設樂懸。
太上皇帝禦内殿。
内庭主位、公主、福晉、及未受爵之皇孫、皇曾孫、皇元孫、行慶賀禮。
皇帝登極還宮後。
大學士内閣學士、詣乾清門送寶。
禮部、鴻胪寺官、詣天安門樓上。
恭宣皇帝欽奉太上皇帝傳位诏書。
頒行天下。
诏曰。
朕缵紹丕基。
撫綏函夏。
勤求治理。
日有孜孜。
仰賴上天眷佑。
列聖贻謀。
寰寓乂安。
蒸黎康阜。
聲教四訖。
中外一家。
禦極以來。
平定伊犁、回部、大小金川。
擴土開疆數萬餘裡。
緬甸、安南、廓爾喀、以及外藩屬國。
鹹震懾威棱。
恪修職貢。
其自作不靖者。
悉就殄除。
功邁十全。
恩覃六合。
普免各省漕糧者三。
地丁錢糧者四。
展義巡方。
行慶施惠。
蠲逋赈貸。
不下數千萬億。
振興士類。
整饬官常。
嘉與萬邦黎獻。
海隅蒼生。
同我太平。
跻之仁壽。
朕特盈保泰。
弗懈益虔。
勤念兩旸。
周咨稼穑。
于庶言庶獄庶慎。
靡不躬親。
宥密單心。
時幾交敕。
用亹上副祖宗付畀之重。
下撫億兆仰戴之誠。
日慎一日。
六十年于茲矣。
回憶踐阼初元。
曾默籲上蒼。
若紀年周甲。
當傳位嗣子。
不敢仰希皇祖以次增載。
今敬迓洪厘。
幸符初願。
朕康強逢吉。
九旬望袠。
五代同堂。
積慶延祺。
光于往牒。
非昊慈笃祜。
申命用庥。
曷克臻此。
天生民而立之君。
使為司牧。
授受之際。
敢不兢兢。
溯自癸巳南郊。
即以嗣位皇子之名。
默奏上帝。
并于盛京恭谒祖陵。
敬告列祖在天之鑒。
昨冬頒朔屆期。
特宣布诏旨。
明定儲位。
以丙辰為嘉慶元年。
豫敕所司敬議歸政典禮。
皇太子秉性謙沖。
胪誠固讓。
率同内外王公大臣等具章。
請朕至百歲始行斯典。
但天聽維聰。
朕志先定。
再四申谕。
勿得懇辭。
皇太子仁孝端醇。
克肩重器。
宗祏有托。
朕用嘉焉。
已诹吉祇告天、地、宗廟、社稷。
皇太子于丙辰正月上日即皇帝位。
朕親禦太和殿。
躬授寶玺。
可稱朕為太上皇帝。
其尊号繁文。
朕所弗取。
毋庸奏上。
凡軍國重務。
有人行政大端。
朕未至倦勤。
不敢自逸。
部院衙門及各省題奏事件。
悉遵前旨行。
履端首祚。
禅授上儀。
宜沛新綸。
同敷恺澤。
所有合行事宜。
條列于左。
一、在京在外諸王以下、至公等以上。
俱加恩賜。
一、内外自公主以下、至格格。
各加恩賜。
一、内外滿漢文武大小官員。
俱加一級。
一、内外大小各官除各以現在品級、已得封贈外。
凡升級及改任者。
着照新銜封贈。
一、文官在京四品以上。
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
照現任品級。
各蔭一子。
入監讀書。
一、内外文職自四品以下。
武職自三品以下。
降革留任、及住俸罰俸處分。
準其開複。
一、會試額數。
俟禮部臨期奏明人數。
請旨酌量廣額。
鄉試、大省加三十名。
次省加二十名。
小省加十名。
滿洲蒙古加六名。
漢軍加三名。
一、各直省入學額數。
大學加七名。
中學加五名。
小學加三名。
一、國子監貢監生、及各官學教習。
免坐監一月。
一、各直省儒學。
無論府州縣衛。
俱于本年以正貢作恩貢。
次貢作歲貢。
一、每府州縣衛。
各舉孝廉方正。
暫賜六品頂帶榮身。
以備诏用。
務期采訪真确。
毋得濫舉。
一、曆代帝王陵寝、孔子阙裡、及五嶽四渎等祀。
應遣官緻祭者。
照舊例舉行。
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
謀殺故殺真正人命。
蠱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
軍機獲罪。
隐匿逃人。
亦不赦外。
其餘自嘉慶元年正月初一日以前。
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未結者。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
以其罪罪之。
一、各省軍流人犯。
查明到配三年。
實在安靜守法。
及年逾七十者。
釋放回籍。
一、各旗籍内務府、并五旗包衣人等。
凡侵貪那移一切賠罰應追銀兩。
實系本人家産盡絕者。
查明準與豁免。
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着賠者。
一概豁免。
一、凡官員因公賠罰等項。
而其子孫又代祖父着賠者。
查明寬免。
一、旗營官兵。
有因出征、及被災借支俸饷者。
免其扣還。
一、滿漢兵丁。
曾經效力行間。
因被傷年老閑住者。
除例得優恤外。
查明着加恩赉。
一、各直省有同堂五世。
及親見七代者。
除例賞扁額外。
查明各加恩赉。
一、天下之本農為重。
各府州縣衛、果有勤于耕種。
務本力作者。
地方官不時加獎。
以示鼓勵。
一、年老之人。
自古所重。
滿漢七十以上。
除家奴外。
給與品級之處。
該部查議具奏。
一、除五旗包衣佐領下披甲人等不賞外。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護軍、披甲人、炮手、步軍、各賞一月錢糧。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
丙辰。
春。
正月。
戊申朔。
上以元旦令節。
率皇太子詣、奉先殿行禮。
○詣堂子行禮。
○上禦太和殿。
親授皇帝之寶于皇太子。
皇太子受寶。
即皇帝位。
尊上為太上皇帝。
○是日。
銮儀衛陳鹵簿于太和殿前。
步辇于太和門外。
五辂、及馴象、仗馬、黃蓋、雲盤、均于午門外。
樂部設中和韶樂于太和殿前檐下。
丹陛大樂于太和門内。
導迎樂、及龍亭、香亭、均于午門外。
銮儀衛于太和殿檻内正中。
設皇太子拜褥。
内閣、禮部、鴻胪寺官、于太和殿東楹設诏案。
西楹設表案。
又設黃案于丹陛正中。
内閣學士奉傳位诏書于東楹案上。
禮部官陳傳位賀表于西楹案上。
内務府官于禦座左右旁設幾二。
大學士、内閣學士、詣乾清門請皇帝之寶。
内閣學士恭捧。
大學士從。
恭設左旁幾上。
大學士二人、分左右立殿檐下。
内外王公以下文武百官。
朝服鹹集。
朝鮮、安南、暹羅、廓爾喀等國使臣。
集于班末。
欽天監官于乾清門外報時。
禮部堂官先詣毓慶宮。
啟請皇太子朝服祇俟。
屆時。
後護内大臣二員、率侍衛二十員、于乾清門外。
禮部堂官二員、于門階下。
前引大臣十員、于太和殿後階下。
鹹左右序立。
禮部堂官奏請皇上禮服乘輿出宮。
皇太子随行。
禮部堂官前引。
後護内大臣從。
至中和殿後降輿。
皇上禦中和殿升座。
皇太子在殿内西向立。
鴻胪寺官引執事大臣官員按班不贊。
行九叩禮。
侍班官先趨出。
就外朝班位立。
中和韶樂作。
奏元平之章。
皇上禦太和殿升座。
皇太子在殿内西向立。
樂止。
銮儀衛官進至中階右。
贊鳴鞭。
階下鳴鞭三。
鳴贊官贊排班。
丹陛大樂作。
奏慶平之章。
禮部堂官恭導皇太子詣正中拜位後立。
鴻胪寺官排班。
引王公在丹陛上。
文武百官暨外國使臣、在丹墀下立。
鳴贊官贊進。
跪。
皇太子率王以下鹹跪。
贊宣慶賀傳位表。
宣表官由西檐入殿右門。
從西楹案上。
奉至殿檐下正中跪。
大學士二人左右跪。
展表。
樂止。
宣讀訖。
仍奉原案上。
退。
贊興。
皇太子仍就立左旁西向。
大學士二人、恭導皇太子近禦座前跪。
左旁大學士請皇帝之寶。
跪奉皇上。
親授皇太子。
皇太子跪受。
右旁大學士跪接。
奉設禦座右幾上。
大學士恭導嗣皇帝詣拜位。
樂作。
贊跪。
叩、興。
皇帝率王以下行九叩禮。
贊退。
樂止。
禮部堂官奏禮成。
贊鳴鞭如前。
中和韶樂作。
奏和平之章。
太上皇帝啟座。
乘輿還宮。
内監豫設樂懸。
太上皇帝禦内殿。
内庭主位、公主、福晉、及未受爵之皇孫、皇曾孫、皇元孫、行慶賀禮。
皇帝登極還宮後。
大學士内閣學士、詣乾清門送寶。
禮部、鴻胪寺官、詣天安門樓上。
恭宣皇帝欽奉太上皇帝傳位诏書。
頒行天下。
诏曰。
朕缵紹丕基。
撫綏函夏。
勤求治理。
日有孜孜。
仰賴上天眷佑。
列聖贻謀。
寰寓乂安。
蒸黎康阜。
聲教四訖。
中外一家。
禦極以來。
平定伊犁、回部、大小金川。
擴土開疆數萬餘裡。
緬甸、安南、廓爾喀、以及外藩屬國。
鹹震懾威棱。
恪修職貢。
其自作不靖者。
悉就殄除。
功邁十全。
恩覃六合。
普免各省漕糧者三。
地丁錢糧者四。
展義巡方。
行慶施惠。
蠲逋赈貸。
不下數千萬億。
振興士類。
整饬官常。
嘉與萬邦黎獻。
海隅蒼生。
同我太平。
跻之仁壽。
朕特盈保泰。
弗懈益虔。
勤念兩旸。
周咨稼穑。
于庶言庶獄庶慎。
靡不躬親。
宥密單心。
時幾交敕。
用亹上副祖宗付畀之重。
下撫億兆仰戴之誠。
日慎一日。
六十年于茲矣。
回憶踐阼初元。
曾默籲上蒼。
若紀年周甲。
當傳位嗣子。
不敢仰希皇祖以次增載。
今敬迓洪厘。
幸符初願。
朕康強逢吉。
九旬望袠。
五代同堂。
積慶延祺。
光于往牒。
非昊慈笃祜。
申命用庥。
曷克臻此。
天生民而立之君。
使為司牧。
授受之際。
敢不兢兢。
溯自癸巳南郊。
即以嗣位皇子之名。
默奏上帝。
并于盛京恭谒祖陵。
敬告列祖在天之鑒。
昨冬頒朔屆期。
特宣布诏旨。
明定儲位。
以丙辰為嘉慶元年。
豫敕所司敬議歸政典禮。
皇太子秉性謙沖。
胪誠固讓。
率同内外王公大臣等具章。
請朕至百歲始行斯典。
但天聽維聰。
朕志先定。
再四申谕。
勿得懇辭。
皇太子仁孝端醇。
克肩重器。
宗祏有托。
朕用嘉焉。
已诹吉祇告天、地、宗廟、社稷。
皇太子于丙辰正月上日即皇帝位。
朕親禦太和殿。
躬授寶玺。
可稱朕為太上皇帝。
其尊号繁文。
朕所弗取。
毋庸奏上。
凡軍國重務。
有人行政大端。
朕未至倦勤。
不敢自逸。
部院衙門及各省題奏事件。
悉遵前旨行。
履端首祚。
禅授上儀。
宜沛新綸。
同敷恺澤。
所有合行事宜。
條列于左。
一、在京在外諸王以下、至公等以上。
俱加恩賜。
一、内外自公主以下、至格格。
各加恩賜。
一、内外滿漢文武大小官員。
俱加一級。
一、内外大小各官除各以現在品級、已得封贈外。
凡升級及改任者。
着照新銜封贈。
一、文官在京四品以上。
在外三品以上。
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
照現任品級。
各蔭一子。
入監讀書。
一、内外文職自四品以下。
武職自三品以下。
降革留任、及住俸罰俸處分。
準其開複。
一、會試額數。
俟禮部臨期奏明人數。
請旨酌量廣額。
鄉試、大省加三十名。
次省加二十名。
小省加十名。
滿洲蒙古加六名。
漢軍加三名。
一、各直省入學額數。
大學加七名。
中學加五名。
小學加三名。
一、國子監貢監生、及各官學教習。
免坐監一月。
一、各直省儒學。
無論府州縣衛。
俱于本年以正貢作恩貢。
次貢作歲貢。
一、每府州縣衛。
各舉孝廉方正。
暫賜六品頂帶榮身。
以備诏用。
務期采訪真确。
毋得濫舉。
一、曆代帝王陵寝、孔子阙裡、及五嶽四渎等祀。
應遣官緻祭者。
照舊例舉行。
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
除謀反叛逆、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内亂、妻妾殺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
謀殺故殺真正人命。
蠱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
軍機獲罪。
隐匿逃人。
亦不赦外。
其餘自嘉慶元年正月初一日以前。
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未結者。
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告讦者。
以其罪罪之。
一、各省軍流人犯。
查明到配三年。
實在安靜守法。
及年逾七十者。
釋放回籍。
一、各旗籍内務府、并五旗包衣人等。
凡侵貪那移一切賠罰應追銀兩。
實系本人家産盡絕者。
查明準與豁免。
其分賠、代賠、以及牽連着賠者。
一概豁免。
一、凡官員因公賠罰等項。
而其子孫又代祖父着賠者。
查明寬免。
一、旗營官兵。
有因出征、及被災借支俸饷者。
免其扣還。
一、滿漢兵丁。
曾經效力行間。
因被傷年老閑住者。
除例得優恤外。
查明着加恩赉。
一、各直省有同堂五世。
及親見七代者。
除例賞扁額外。
查明各加恩赉。
一、天下之本農為重。
各府州縣衛、果有勤于耕種。
務本力作者。
地方官不時加獎。
以示鼓勵。
一、年老之人。
自古所重。
滿漢七十以上。
除家奴外。
給與品級之處。
該部查議具奏。
一、除五旗包衣佐領下披甲人等不賞外。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護軍、披甲人、炮手、步軍、各賞一月錢糧。
一、軍民年七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