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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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為小。
将來别經發覺。
伊二人自思賞得何罪。
不值從井救人。
以身試法也。
勉之。
慎之。
○又谕、據陳大用奏、本月十九前抵吳淞海口。
督拏洋盜。
接據都司葉永錫等禀報、十七日早。
見有匪船三十餘隻。
從浙洋梅山開行。
望江南塌餅門外洋直駛。
随率各船迎往。
施放槍炮。
擊損賊船。
打斃賊匪多人。
各賊靡然。
官兵俱皆無事等語。
所奏殊不成話。
盜匪船隻。
既從浙洋駛至江南外洋。
官兵跟蹤追緝。
自應将賊匪如何擊殺。
究竟生擒幾人。
打斃幾人。
及官兵如何出力緝捕之處。
詳悉具奏。
乃摺内稱、各賊靡然。
官兵無事試思官兵捕拏盜匪。
當賊四竄之際。
尚當察訪偵拏。
豈當賊船業已遇見。
反任其潛逸。
而官兵轉緻束手。
幸保無事即可塞責。
有是理乎。
向來洋盜、不過偶遇一二行劫商旅船隻。
今乃于官運米船。
公然搶劫。
且盜船前後共有五六十隻之多。
似此肆行無忌。
日聚日多。
且恃有島嶼藏身。
豈不又至釀成前明倭寇。
關系非小。
若不嚴行緝拏懲治。
何以肅洋面而靖地方。
昨因吉慶奏到盜匪竄駛北洋。
曾降旨谕令蘇淩阿、于七月初十日出伏後、酌量河工可以分身時。
前赴上海等處海口嚴拏。
但現在盜船已從浙洋駛至江南塌餅門外洋。
陳大用未曾經曆戎行。
于海洋緝捕事宜。
難資倚恃。
目下現屆末伏。
河工有蘭第錫、康基田、在彼亦足資分投照料。
着傳谕蘇淩阿、不必等候出伏。
于何日接奉此旨。
即速起程。
前赴上海鎮洋等處海口。
嚴督官兵實力堵拏。
蘇淩阿系該省總督。
該處弁兵等、見總督大員、親駐海口督緝。
自必更加出力。
可期即時緝獲。
再前據吉慶奏、拏獲盜船。
有閩右十号字樣。
自系閩省兵船。
為盜所劫。
可見從前伍拉納等所奏節次拏獲洋盜。
俱系虛捏。
業經降旨。
令長麟等一體購線緝捕。
即有竄逸者。
非在江蘇山東鄰境。
即系潛回福建原籍。
此事着責成閩浙、江蘇、山東、各省督撫。
董饬所屬。
上緊嚴拏。
祇須分駐各海口。
令将弁等往來梭織巡緝。
不必親身放洋。
務期将各盜船盡數弋獲。
淨絕根株。
如視同海捕具文。
緻令免脫稽誅。
将來獲犯後。
審出該犯在何省藏匿。
惟疎蹤之該省督撫提鎮是問。
不能稍從寬貸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辛亥。
谕曰、鄭親王之名。
着改烏爾恭阿。
○旌表逼嫁捐軀陝西乾州民劉世安妻黃氏。
○壬子。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等、撫輯苗寨頭人石大貴等六十八寨。
設法羁縻。
附近辰州乾州一帶苗寨。
前後投誠者。
計共有一百五十處。
看來賊勢已衰。
是以各處苗衆。
紛紛歸附。
副将慶溥、辦理安撫事宜。
尚為妥協九繼善之子。
正合如此。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小荷包四個以示獎勵現在賊匪黨與日孤福康安等正宜趁此進攻。
以為掃穴擒渠之計昨因德楞泰前在濫泥高村。
一帶往來督察駐劄日久則情形較熟曾谕福康安等或令德楞泰仍回鎮筸會同觀成等帶領滿兵追蹑逆首吳半生由間道出其不意直抵賊巢。
知會福康安和琳兩路夾攻。
使賊腹背受敵。
尤易成擒出奇制勝之法朕意無過于此。
福康安等務宜多方設法。
熟籌速辦并鼓勵将弁兵丁使之共知敵忾。
齊心鼓勇以冀克期集事。
不可株守日久。
以緻師老氣怠此為最要 ○癸醜谕曰哈當阿覆奏辦理台灣逆匪一案。
種種糊塗錯謬實在無可置辯等語。
該提督身膺專阃于匪徒滋事既不能迅速搜捕于前複種種遲誤于後迨降旨饬詢猶以感愧悚惕等語虛詞具奏并不自行請罪實屬糊塗。
已極哈當阿着再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肯堂覆奏、現在得雨各州縣早禾收成約在七八分上下一切晚禾旬日後再得微雨亦可六分以上等語。
所奏尚未明晰。
口外承德府本境。
及所屬灤平縣因六月後雨澤稀少收成歉薄但合府牽算尚有。
八分至口内地方。
俱系平坦之區非口外山地可比且現在各處俱已得雨着傳谕梁肯堂即查明口内各府地方收成均勻牽算是否尚有七八分之處。
即詳查據實具奏。
以慰廑注。
○又谕曰、長麟等奏、訊問浦霖伊轍布、供情一摺内稱、周經系伍拉納任藩司時充當庫吏伊轍布任内。
已經報滿在外開張銀店常有領出傾銷之項因交代時查出尚有未交銀八萬五千二百兩之數恐新任不肯接收。
當即勒追除。
已現交銀四萬五千二百兩外尚有四萬兩無從措繳恐庫中正項有缺即将辦赈餘。
存項下銀四萬兩代為措墊等語看此情形伍拉納之罪更重于浦霖。
周經以藩司庫吏竟敢在外開張銀店。
短缺庫銀至八萬五千餘兩之多、伍拉納先系福建藩司旋擢浙閩總督每年具奏銀号并無舞弊及接收盤查時何以俱未查出任其虧缺必系周經為伍拉納私人有通同侵用情弊着傳谕長麟魁倫即嚴訊周經所短庫銀四萬兩在何處用去。
倘周經支吾不吐即加之刑訊自無難水落石出一經究得伍拉納有從中侵用情節立即據實具奏倘長麟魁倫意存袒護代為消弭伊二人自思當得何罪。
凜之慎之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阜陽縣民牛興妻趙氏 ○甲寅谕據宜綿奏拏獲瑪納斯地方偷采綠玉之王宜修等九人定拟具奏等語瑪納斯山内所出綠玉早經嚴禁今複拏獲九人想來内地白玉綠玉皆系由新疆偷采者不然從何得來着交經過地方各大臣等、嚴饬隘口驿站不時留心搜查毋得稍有疎漏。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長麟等奏、查出藩司庫吏周經虧短庫項銀尚有四萬兩等語。
業已降旨、令該署督等嚴切訊究周經系于伍拉納任藩司時充當庫吏其平日侵挪舞弊伍拉納自當知悉。
迨伍拉納升任該省總督有年。
并不嚴行查究。
催追歸款。
又任其開張銀店。
每年州縣報解庫銀。
必由伊處傾镕。
俾沾餘潤。
則伍拉納在藩司任内。
每年具奏銀号無弊之摺。
豈非盡屬虛誣。
又複任。
将庫項積欠拖延以緻虧短累萬周經不過一藩司書吏。
伍拉納身為總督。
毫無瓜葛。
若非系伍拉納。
任用私人通同染指。
何以任聽侵那積年不辦着再傳谕長麟、魁倫、即向周經嚴究所短庫銀。
系在何處用去。
是否實與伍拉納通同侵用。
并向伍拉納根訊因何不将同經查辦如何通同舞弊之處。
逐一究出。
據實陳奏。
不可颟顸為兩敗俱傷。
姑息了事長麟與伍拉納同系覺羅若稍意存袒護将庫銀如何虧短情節盡令周經承認自行花用即可完結。
或将究出伍拉納通同侵用、及婪索屬員之處。
隐飾不奏。
朕必将伍拉納、周經拏解來京。
廷訊一經審出實情。
恐長麟、魁倫不能當此重戾也。
○又谕曰、穆和蔺接奉賞給四品頂戴、遣往哈密辦事谕旨。
具摺謝恩。
伊前在河南巡撫任内。
于一切事務。
并不留心奮勉。
緻令邪教要犯劉之協免脫。
是以革職發往烏噜木齊效力。
今加恩賞給四品頂戴。
遣往哈密辦理事務。
着傳谕穆和蔺、務當感激朕恩。
格外奮勉。
于一切事務。
留心妥辦倘仍前漫不經心不肯實力報效。
則應如何從重治罪之處。
伊諒亦知之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昨内務
将來别經發覺。
伊二人自思賞得何罪。
不值從井救人。
以身試法也。
勉之。
慎之。
○又谕、據陳大用奏、本月十九前抵吳淞海口。
督拏洋盜。
接據都司葉永錫等禀報、十七日早。
見有匪船三十餘隻。
從浙洋梅山開行。
望江南塌餅門外洋直駛。
随率各船迎往。
施放槍炮。
擊損賊船。
打斃賊匪多人。
各賊靡然。
官兵俱皆無事等語。
所奏殊不成話。
盜匪船隻。
既從浙洋駛至江南外洋。
官兵跟蹤追緝。
自應将賊匪如何擊殺。
究竟生擒幾人。
打斃幾人。
及官兵如何出力緝捕之處。
詳悉具奏。
乃摺内稱、各賊靡然。
官兵無事試思官兵捕拏盜匪。
當賊四竄之際。
尚當察訪偵拏。
豈當賊船業已遇見。
反任其潛逸。
而官兵轉緻束手。
幸保無事即可塞責。
有是理乎。
向來洋盜、不過偶遇一二行劫商旅船隻。
今乃于官運米船。
公然搶劫。
且盜船前後共有五六十隻之多。
似此肆行無忌。
日聚日多。
且恃有島嶼藏身。
豈不又至釀成前明倭寇。
關系非小。
若不嚴行緝拏懲治。
何以肅洋面而靖地方。
昨因吉慶奏到盜匪竄駛北洋。
曾降旨谕令蘇淩阿、于七月初十日出伏後、酌量河工可以分身時。
前赴上海等處海口嚴拏。
但現在盜船已從浙洋駛至江南塌餅門外洋。
陳大用未曾經曆戎行。
于海洋緝捕事宜。
難資倚恃。
目下現屆末伏。
河工有蘭第錫、康基田、在彼亦足資分投照料。
着傳谕蘇淩阿、不必等候出伏。
于何日接奉此旨。
即速起程。
前赴上海鎮洋等處海口。
嚴督官兵實力堵拏。
蘇淩阿系該省總督。
該處弁兵等、見總督大員、親駐海口督緝。
自必更加出力。
可期即時緝獲。
再前據吉慶奏、拏獲盜船。
有閩右十号字樣。
自系閩省兵船。
為盜所劫。
可見從前伍拉納等所奏節次拏獲洋盜。
俱系虛捏。
業經降旨。
令長麟等一體購線緝捕。
即有竄逸者。
非在江蘇山東鄰境。
即系潛回福建原籍。
此事着責成閩浙、江蘇、山東、各省督撫。
董饬所屬。
上緊嚴拏。
祇須分駐各海口。
令将弁等往來梭織巡緝。
不必親身放洋。
務期将各盜船盡數弋獲。
淨絕根株。
如視同海捕具文。
緻令免脫稽誅。
将來獲犯後。
審出該犯在何省藏匿。
惟疎蹤之該省督撫提鎮是問。
不能稍從寬貸也。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辛亥。
谕曰、鄭親王之名。
着改烏爾恭阿。
○旌表逼嫁捐軀陝西乾州民劉世安妻黃氏。
○壬子。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等、撫輯苗寨頭人石大貴等六十八寨。
設法羁縻。
附近辰州乾州一帶苗寨。
前後投誠者。
計共有一百五十處。
看來賊勢已衰。
是以各處苗衆。
紛紛歸附。
副将慶溥、辦理安撫事宜。
尚為妥協九繼善之子。
正合如此。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小荷包四個以示獎勵現在賊匪黨與日孤福康安等正宜趁此進攻。
以為掃穴擒渠之計昨因德楞泰前在濫泥高村。
一帶往來督察駐劄日久則情形較熟曾谕福康安等或令德楞泰仍回鎮筸會同觀成等帶領滿兵追蹑逆首吳半生由間道出其不意直抵賊巢。
知會福康安和琳兩路夾攻。
使賊腹背受敵。
尤易成擒出奇制勝之法朕意無過于此。
福康安等務宜多方設法。
熟籌速辦并鼓勵将弁兵丁使之共知敵忾。
齊心鼓勇以冀克期集事。
不可株守日久。
以緻師老氣怠此為最要 ○癸醜谕曰哈當阿覆奏辦理台灣逆匪一案。
種種糊塗錯謬實在無可置辯等語。
該提督身膺專阃于匪徒滋事既不能迅速搜捕于前複種種遲誤于後迨降旨饬詢猶以感愧悚惕等語虛詞具奏并不自行請罪實屬糊塗。
已極哈當阿着再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梁肯堂覆奏、現在得雨各州縣早禾收成約在七八分上下一切晚禾旬日後再得微雨亦可六分以上等語。
所奏尚未明晰。
口外承德府本境。
及所屬灤平縣因六月後雨澤稀少收成歉薄但合府牽算尚有。
八分至口内地方。
俱系平坦之區非口外山地可比且現在各處俱已得雨着傳谕梁肯堂即查明口内各府地方收成均勻牽算是否尚有七八分之處。
即詳查據實具奏。
以慰廑注。
○又谕曰、長麟等奏、訊問浦霖伊轍布、供情一摺内稱、周經系伍拉納任藩司時充當庫吏伊轍布任内。
已經報滿在外開張銀店常有領出傾銷之項因交代時查出尚有未交銀八萬五千二百兩之數恐新任不肯接收。
當即勒追除。
已現交銀四萬五千二百兩外尚有四萬兩無從措繳恐庫中正項有缺即将辦赈餘。
存項下銀四萬兩代為措墊等語看此情形伍拉納之罪更重于浦霖。
周經以藩司庫吏竟敢在外開張銀店。
短缺庫銀至八萬五千餘兩之多、伍拉納先系福建藩司旋擢浙閩總督每年具奏銀号并無舞弊及接收盤查時何以俱未查出任其虧缺必系周經為伍拉納私人有通同侵用情弊着傳谕長麟魁倫即嚴訊周經所短庫銀四萬兩在何處用去。
倘周經支吾不吐即加之刑訊自無難水落石出一經究得伍拉納有從中侵用情節立即據實具奏倘長麟魁倫意存袒護代為消弭伊二人自思當得何罪。
凜之慎之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阜陽縣民牛興妻趙氏 ○甲寅谕據宜綿奏拏獲瑪納斯地方偷采綠玉之王宜修等九人定拟具奏等語瑪納斯山内所出綠玉早經嚴禁今複拏獲九人想來内地白玉綠玉皆系由新疆偷采者不然從何得來着交經過地方各大臣等、嚴饬隘口驿站不時留心搜查毋得稍有疎漏。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長麟等奏、查出藩司庫吏周經虧短庫項銀尚有四萬兩等語。
業已降旨、令該署督等嚴切訊究周經系于伍拉納任藩司時充當庫吏其平日侵挪舞弊伍拉納自當知悉。
迨伍拉納升任該省總督有年。
并不嚴行查究。
催追歸款。
又任其開張銀店。
每年州縣報解庫銀。
必由伊處傾镕。
俾沾餘潤。
則伍拉納在藩司任内。
每年具奏銀号無弊之摺。
豈非盡屬虛誣。
又複任。
将庫項積欠拖延以緻虧短累萬周經不過一藩司書吏。
伍拉納身為總督。
毫無瓜葛。
若非系伍拉納。
任用私人通同染指。
何以任聽侵那積年不辦着再傳谕長麟、魁倫、即向周經嚴究所短庫銀。
系在何處用去。
是否實與伍拉納通同侵用。
并向伍拉納根訊因何不将同經查辦如何通同舞弊之處。
逐一究出。
據實陳奏。
不可颟顸為兩敗俱傷。
姑息了事長麟與伍拉納同系覺羅若稍意存袒護将庫銀如何虧短情節盡令周經承認自行花用即可完結。
或将究出伍拉納通同侵用、及婪索屬員之處。
隐飾不奏。
朕必将伍拉納、周經拏解來京。
廷訊一經審出實情。
恐長麟、魁倫不能當此重戾也。
○又谕曰、穆和蔺接奉賞給四品頂戴、遣往哈密辦事谕旨。
具摺謝恩。
伊前在河南巡撫任内。
于一切事務。
并不留心奮勉。
緻令邪教要犯劉之協免脫。
是以革職發往烏噜木齊效力。
今加恩賞給四品頂戴。
遣往哈密辦理事務。
着傳谕穆和蔺、務當感激朕恩。
格外奮勉。
于一切事務。
留心妥辦倘仍前漫不經心不肯實力報效。
則應如何從重治罪之處。
伊諒亦知之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昨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