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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孜。
迄今已五十九年。
又過半矣。
未嘗稍存懈弛。
現距丙辰歸政之期。
祇餘半年。
豈五十九年半之久。
不敢怠遑。
而此半年之内轉緻稍圖安逸。
有是理乎即如朕現因熱河及近畿一帶。
雨澤稀少。
宵旰焦勞。
無時或釋每遇閣章遞到。
無不親加詳閱。
是朕于辦理庶務。
從不肯一刻稍寬。
不特此也。
即明年歸政以後。
遇有緊要之件。
尚當指授嗣皇帝。
率諸大臣等凜遵妥辦。
俾得聞朕教誡。
有所禀承仍與今日無異。
總之朕仰。
承昊眷。
康強逢吉。
一日不至倦勤。
即一日務存兢業。
雖歸政之後。
亦豈肯置、政事于不問。
此次王大臣等所改題咨各款。
各省如何遵照辦理之處。
仍着各該部按照彙奏事件之例。
于年終彙奏一次。
其中準駁及有無遲逾之處。
朕可一覽而知。
庶删其煩複。
而仍綜其大綱。
于法制更為周密。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昨因熱河雨澤短少。
已将承德府及所屬灤平縣本年應徵錢糧。
降旨緩征。
連日以來。
仍未得沛甘霖。
現在已過立秋。
收成恐緻歉薄。
若隻緩至來歲麥熟後徵收。
小民仍不免以輸将為念。
着即施恩寬免。
以示朕轸念民艱。
有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蘇淩阿等奏伏汛安瀾一摺。
覽奏欣慰。
據稱自五月初旬以後。
大雨時行。
黃河水勢陡長。
彙流下注。
至六月初七八以後。
漸次消落。
各工一律平穩等語。
此皆仰賴河神默佑。
得以工固瀾安。
特發大藏香二十枝。
交與該督等敬謹祀謝。
以答靈贶。
現在甫過立秋。
大汛方長。
蘇淩阿等惟當督率文武各員。
益加敬畏。
實力巡防。
勉之又勉。
不可稍存懈忽。
以期河湖水勢工程。
一律平穩安流。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以降苗等。
或有心懷反側。
難保其不複萌故智。
曾谕令福康安、和琳、于擒獲首逆後。
趁此兵威。
詳細查辦。
現在熱河及近畿一帶。
雨澤稀少。
業已疊沛恩綸。
煮赈緩征。
減刑肆赦。
尚未克即邀渥澤。
朕夜間再四思維。
求其緻旱之由而不得。
因念苗民涵濡王化。
百有餘年。
與編氓無異。
今吳半生、石三保等。
自作不靖。
糾衆滋擾。
焚搶抗拒。
固屬自外生成。
而其黨與、以及附從苗衆。
究由賊首等。
勾結迫脅煽惑所緻。
若概行搜查嚴辦。
則人數較多。
亦非所以仰體上蒼好生之德。
目下雨澤愆期。
朕夙夜省循。
未必非此一念所緻。
況首逆既擒。
其附從苗衆。
自必紛紛瓦解。
若必逐加查究。
既未免搜捕需時。
且恐輾轉株連。
緻滋拖累。
朕心殊覺恻然。
着傳谕福康安、和琳、除吳半生等四犯首先肆逆。
罪在不赦。
及各處焚搶為首有名賊目彰明較着者。
亦當查拏究辦外。
其餘被脅苗衆。
雖經從賊抗拒。
而畏罪投誠。
俱可無庸深究。
總之渠魁一得。
脅從可以罔治。
若謂苗衆心懷反側。
恐年久。
又複滋生事端。
無難随時究懲。
自古本無一勞永逸之策。
亦不必豫為逆億。
以緻殲戮過多。
有違好生之道。
況剿撫兼施。
自更易于蒇事。
朕盼望甘澤。
宵旰靡甯諒福康安等。
定能善體朕心。
遵照妥辦。
以期速奏捷音。
罷兵息民。
仰承恩眷。
○丙午。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山陽縣民陳潛浚妻張氏。
○丁未。
谕曰、趙佑奏閩省有司積習一摺。
所奏已遲。
趙佑由安徽學政調任福建。
已及三年。
該省吏治廢弛。
自必早有見聞。
若伊系編檢部員。
簡放前往。
尚可藉詞于職分較小。
然學政有奏事之責。
已難辭隐默之咎。
今趙佑系副都禦史。
職司糾察。
非微員可比。
該省吏治。
似此廢弛已極。
伊在任三年之久。
何并未一字奏聞。
及至朕降旨查辦。
始為此一奏。
以為見長跕腳地步。
大負委任。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交部議處。
○湖北巡撫惠齡奏、荊州沙市。
濱臨大江。
向藉大堤保障。
近因江流沖激。
緻緊靠沙市堤岸。
露有頂沖九處。
紳士鮑照等、呈請出資。
自汪家場起、至拖船埠止。
共長二裡。
添建草壩一座。
當即準其興修。
嗣經前任督臣福甯、來堤巡視。
因恐本地民人不谙工程。
建築未能如法。
複咨調南河河工守備包宗堯、帶領河兵三名。
來荊勘明。
大江水性駛悍。
草壩難以抵禦。
随于頂沖處所。
排釘木樁。
另用竹簍裝石。
沉于水底。
上鋪柴草。
層草層石。
積累而上。
計高二丈五六尺不等。
寬四丈至七丈有餘。
長九十餘丈。
于五月初十日工竣。
所有人工物料。
俱系紳士等自行經理。
臣複親臨履看。
工程實屬堅固。
當谕該紳士等将來秋深水落。
準其就近于窖金洲上取土挖蘆。
以為歲修壩工之用。
至守備包宗堯等。
在工數月。
不辭勞瘁。
督率有方。
現已饬回。
并咨明河臣蘭第錫、量加拔擢。
以示獎勵報聞。
○駐藏辦事大臣松筠奏、聶拉木、宗喀濟嚨及沿邊一帶。
番民貧苦。
俱系達賴喇嘛所屬。
自應輕其賦稅。
臣因閱邊。
沿途面詢此數處百姓。
并稱每年應納錢糧之外。
尚有别項折色。
而濟嚨番民賦稅尤重。
前此曾向達賴喇嘛、言及番民窮苦情形。
據雲如查有苦累之處。
即應随時調劑。
臣因向邊民等谕以達賴喇嘛之意。
每年止令交納正項錢糧。
其餘概行豁免。
其聶拉木百姓錢糧過重。
已量為減額。
尚有沿邊各處番民。
賦納皆屬較重。
概行查減。
再途次有番民禀訴。
每年達賴喇嘛商上。
及大寺廟、差人赴聶拉木等處貿易者。
俱系邊地百姓應付烏拉。
随出示嚴谕。
嗣後此項貿易者。
所需烏拉人夫。
俱着發價顧用。
其唐古忒各世家。
及達賴喇嘛親屬人等。
概不準私用烏拉。
再查前藏所屬番民。
每年差派雜役煩多。
除邊遠遊牧者。
尚無從攤派。
其餘種地番民。
一年交納各項錢糧外。
每戶另出銀幫貼夫費。
此項差役。
除灑掃布達拉等處寺院、及秋季豆草交廟上應用。
實屬苦累。
查廟上日需之草束。
原有百姓一年所交折色銀一萬兩。
應用尚有赢餘。
盡可顧募應役其格外苛派。
概請嚴禁。
得旨、覽奏俱悉。
○廣西巡撫成林疏報、乾隆五十九年小鎮安、天保慱白三廳縣。
開墾水旱田十頃七畝有奇。
又水田<土韋>二十二<土韋>。
○戊申。
谕曰、姚棻現有應訊事件。
着解任候質。
福建巡撫印務。
仍着魁倫兼署。
其閩浙總督印務。
仍着長麟署理。
○又谕、
迄今已五十九年。
又過半矣。
未嘗稍存懈弛。
現距丙辰歸政之期。
祇餘半年。
豈五十九年半之久。
不敢怠遑。
而此半年之内轉緻稍圖安逸。
有是理乎即如朕現因熱河及近畿一帶。
雨澤稀少。
宵旰焦勞。
無時或釋每遇閣章遞到。
無不親加詳閱。
是朕于辦理庶務。
從不肯一刻稍寬。
不特此也。
即明年歸政以後。
遇有緊要之件。
尚當指授嗣皇帝。
率諸大臣等凜遵妥辦。
俾得聞朕教誡。
有所禀承仍與今日無異。
總之朕仰。
承昊眷。
康強逢吉。
一日不至倦勤。
即一日務存兢業。
雖歸政之後。
亦豈肯置、政事于不問。
此次王大臣等所改題咨各款。
各省如何遵照辦理之處。
仍着各該部按照彙奏事件之例。
于年終彙奏一次。
其中準駁及有無遲逾之處。
朕可一覽而知。
庶删其煩複。
而仍綜其大綱。
于法制更為周密。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又谕、昨因熱河雨澤短少。
已将承德府及所屬灤平縣本年應徵錢糧。
降旨緩征。
連日以來。
仍未得沛甘霖。
現在已過立秋。
收成恐緻歉薄。
若隻緩至來歲麥熟後徵收。
小民仍不免以輸将為念。
着即施恩寬免。
以示朕轸念民艱。
有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蘇淩阿等奏伏汛安瀾一摺。
覽奏欣慰。
據稱自五月初旬以後。
大雨時行。
黃河水勢陡長。
彙流下注。
至六月初七八以後。
漸次消落。
各工一律平穩等語。
此皆仰賴河神默佑。
得以工固瀾安。
特發大藏香二十枝。
交與該督等敬謹祀謝。
以答靈贶。
現在甫過立秋。
大汛方長。
蘇淩阿等惟當督率文武各員。
益加敬畏。
實力巡防。
勉之又勉。
不可稍存懈忽。
以期河湖水勢工程。
一律平穩安流。
方為妥善。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以降苗等。
或有心懷反側。
難保其不複萌故智。
曾谕令福康安、和琳、于擒獲首逆後。
趁此兵威。
詳細查辦。
現在熱河及近畿一帶。
雨澤稀少。
業已疊沛恩綸。
煮赈緩征。
減刑肆赦。
尚未克即邀渥澤。
朕夜間再四思維。
求其緻旱之由而不得。
因念苗民涵濡王化。
百有餘年。
與編氓無異。
今吳半生、石三保等。
自作不靖。
糾衆滋擾。
焚搶抗拒。
固屬自外生成。
而其黨與、以及附從苗衆。
究由賊首等。
勾結迫脅煽惑所緻。
若概行搜查嚴辦。
則人數較多。
亦非所以仰體上蒼好生之德。
目下雨澤愆期。
朕夙夜省循。
未必非此一念所緻。
況首逆既擒。
其附從苗衆。
自必紛紛瓦解。
若必逐加查究。
既未免搜捕需時。
且恐輾轉株連。
緻滋拖累。
朕心殊覺恻然。
着傳谕福康安、和琳、除吳半生等四犯首先肆逆。
罪在不赦。
及各處焚搶為首有名賊目彰明較着者。
亦當查拏究辦外。
其餘被脅苗衆。
雖經從賊抗拒。
而畏罪投誠。
俱可無庸深究。
總之渠魁一得。
脅從可以罔治。
若謂苗衆心懷反側。
恐年久。
又複滋生事端。
無難随時究懲。
自古本無一勞永逸之策。
亦不必豫為逆億。
以緻殲戮過多。
有違好生之道。
況剿撫兼施。
自更易于蒇事。
朕盼望甘澤。
宵旰靡甯諒福康安等。
定能善體朕心。
遵照妥辦。
以期速奏捷音。
罷兵息民。
仰承恩眷。
○丙午。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山陽縣民陳潛浚妻張氏。
○丁未。
谕曰、趙佑奏閩省有司積習一摺。
所奏已遲。
趙佑由安徽學政調任福建。
已及三年。
該省吏治廢弛。
自必早有見聞。
若伊系編檢部員。
簡放前往。
尚可藉詞于職分較小。
然學政有奏事之責。
已難辭隐默之咎。
今趙佑系副都禦史。
職司糾察。
非微員可比。
該省吏治。
似此廢弛已極。
伊在任三年之久。
何并未一字奏聞。
及至朕降旨查辦。
始為此一奏。
以為見長跕腳地步。
大負委任。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交部議處。
○湖北巡撫惠齡奏、荊州沙市。
濱臨大江。
向藉大堤保障。
近因江流沖激。
緻緊靠沙市堤岸。
露有頂沖九處。
紳士鮑照等、呈請出資。
自汪家場起、至拖船埠止。
共長二裡。
添建草壩一座。
當即準其興修。
嗣經前任督臣福甯、來堤巡視。
因恐本地民人不谙工程。
建築未能如法。
複咨調南河河工守備包宗堯、帶領河兵三名。
來荊勘明。
大江水性駛悍。
草壩難以抵禦。
随于頂沖處所。
排釘木樁。
另用竹簍裝石。
沉于水底。
上鋪柴草。
層草層石。
積累而上。
計高二丈五六尺不等。
寬四丈至七丈有餘。
長九十餘丈。
于五月初十日工竣。
所有人工物料。
俱系紳士等自行經理。
臣複親臨履看。
工程實屬堅固。
當谕該紳士等将來秋深水落。
準其就近于窖金洲上取土挖蘆。
以為歲修壩工之用。
至守備包宗堯等。
在工數月。
不辭勞瘁。
督率有方。
現已饬回。
并咨明河臣蘭第錫、量加拔擢。
以示獎勵報聞。
○駐藏辦事大臣松筠奏、聶拉木、宗喀濟嚨及沿邊一帶。
番民貧苦。
俱系達賴喇嘛所屬。
自應輕其賦稅。
臣因閱邊。
沿途面詢此數處百姓。
并稱每年應納錢糧之外。
尚有别項折色。
而濟嚨番民賦稅尤重。
前此曾向達賴喇嘛、言及番民窮苦情形。
據雲如查有苦累之處。
即應随時調劑。
臣因向邊民等谕以達賴喇嘛之意。
每年止令交納正項錢糧。
其餘概行豁免。
其聶拉木百姓錢糧過重。
已量為減額。
尚有沿邊各處番民。
賦納皆屬較重。
概行查減。
再途次有番民禀訴。
每年達賴喇嘛商上。
及大寺廟、差人赴聶拉木等處貿易者。
俱系邊地百姓應付烏拉。
随出示嚴谕。
嗣後此項貿易者。
所需烏拉人夫。
俱着發價顧用。
其唐古忒各世家。
及達賴喇嘛親屬人等。
概不準私用烏拉。
再查前藏所屬番民。
每年差派雜役煩多。
除邊遠遊牧者。
尚無從攤派。
其餘種地番民。
一年交納各項錢糧外。
每戶另出銀幫貼夫費。
此項差役。
除灑掃布達拉等處寺院、及秋季豆草交廟上應用。
實屬苦累。
查廟上日需之草束。
原有百姓一年所交折色銀一萬兩。
應用尚有赢餘。
盡可顧募應役其格外苛派。
概請嚴禁。
得旨、覽奏俱悉。
○廣西巡撫成林疏報、乾隆五十九年小鎮安、天保慱白三廳縣。
開墾水旱田十頃七畝有奇。
又水田<土韋>二十二<土韋>。
○戊申。
谕曰、姚棻現有應訊事件。
着解任候質。
福建巡撫印務。
仍着魁倫兼署。
其閩浙總督印務。
仍着長麟署理。
○又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