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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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實屬奮勇出力。
所有此次打仗之綠營官兵、及屯畨等、俱各再賞給一月鹽菜口糧。
以示朕獎勵戎行。
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報、官兵攻克上下西梁等處。
吳半生雖已受傷。
又退入猿猴寨、狗腦坡尚未擒獲。
賊匪屢經官兵痛加殲戮。
計窮力竭自必輾轉竄匿。
以冀苟延殘喘。
然其竄匿之處。
不過猿猴寨、狗腦坡、及鴉酉、鴨保等處。
想亦距上下西梁不遠。
官兵奮勇直進。
再将各該處巢穴攻破。
吳半生更将逃往何處。
自無難克期就擒。
妥速集事現在官兵愈進愈遠。
該處山深箐密。
節節可通一切糧饷軍火必須安台運送。
派兵接護防賊抄截。
諒福康安等心思周到。
必能籌慮萬全。
但宜加倍留心。
勿緻稍有阻礙。
又據福康安等奏、賊匪又糾約花苗。
節節抵禦。
現設法離間。
用計解散等語。
所辦亦是。
黑苗既知畏懼。
自不敢再行幫同賊匪、抗拒官兵。
若花苗與之糾結。
蒇事未免有需時日。
自應及早設法。
以為解散賊黨之計。
但黑苗花苗系何種類石三保、石柳鄧商同起事時。
聞系紅苗。
但伊二犯究系何種吳半生、又系何苗。
吳隴登、前于辦理勾補寨時曾經出力此次石三保等起事時。
吳隴登初尚不肯從逆。
因伊子慫恿附從。
該犯父子又系何苗。
此時福康安等、如何設法離間。
未據聲明。
想福康安等離間之法。
或于石三保、石柳鄧中招緻一人。
或招緻吳隴登、使之互相擒獻。
雖亦用兵權宜之計。
但該犯等狡詐無常。
且自揣屢次抗拒官兵。
法所難宥。
或權時歸附。
見福康安等、防範稍疎。
又心懷叵測。
不可不慮。
着傳谕福康安等、如石三保等赴營乞降時。
務須倍加嚴肅。
小心防範為要。
○甲子。
谕、前據魁倫奏、風聞各屬倉庫空虛。
昨錢受椿來京。
複令軍機大臣傳詢。
據稱漳泉二府倉谷。
均非實貯。
其餘各屬亦多短缺等語。
是該省虧空情弊顯然。
現已将該督撫藩司等革審。
并交魁倫等詳細嚴查。
前年因浙江省福崧、柴桢、通同侵那。
審明治罪。
曾降旨将籍隸浙江之科道、停升示儆。
此次閩省倉庫多屬空虛。
尤非浙省可比。
現因查明科道中并無籍隸福建之人。
是以未經交部議處。
但科道職司糾察。
有風聞言事之責。
閩省虧空累累。
即别省科道等、豈竟毫無聞見。
何竟無一人奏及。
着傳旨通行申饬。
嗣後遇有此等地方重大事件。
務當據實奏聞。
毋得自同寒蟬。
緻蹈素餐而忝言責。
○又谕曰、額勒春、僧保住、現往新疆換班。
所有吏部左侍郎員缺。
諾穆親現署吏部印鑰。
即着諾穆親兼署左侍郎。
其刑部右侍郎員缺。
目下辦理秋審事務。
正資熟手。
刑部尚書侍郎中。
除胡季堂外亦少谙習刑名之人。
前因查拏劉之協、關系緊要。
是以将阿精阿補放河南巡撫。
今該犯日久未獲。
是阿精阿在豫。
亦屬無益。
念其由刑部司員出身。
于刑名自為練習。
阿精阿着署理刑部右侍郎。
并着接奉此旨。
即将河南巡撫印篆。
交與吳璥、暫行護理。
即行來京供職。
所有河南巡撫員缺。
着景安補授。
景安曾任該省藩司。
于一切情形。
素所谙悉。
伊現往陝西山西審案。
着俟所辦各案完竣。
拜發奏摺後。
即由該處迳赴新任。
将地方事件部署妥協。
秋汛過後。
再行請旨來京陛見。
亦不為遲。
○又谕曰、賀長庚奏、官兵經過沿途應付口糧。
俱于倉貯兵米内支給。
無需向街市采買。
是以雖值辦理軍務之時。
民間糧價仍屬平減等語。
各省倉儲。
經朕屢降谕旨饬查近年漸歸實貯。
此次黔省大兵剿辦苗匪。
需用米石甚多。
今沿途應付。
俱于倉貯内支給。
市價不至騰長。
賀長庚所辦尚好。
着交部議叙。
其該管道府。
着該督撫查明、咨部議叙。
再滇省兵丁。
亦經檄調至楚。
協同剿捕。
而湖北、湖南、兩省調兵一萬有餘。
為數尤多。
經過沿途。
在在皆須應付。
其所用糧石。
是否皆動用倉谷。
不至市價增昂之處。
并着各該督撫詳細查明。
如能照黔省之辦理妥協者。
即據實奏明。
将該藩司、及道、府、一并交部議叙。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奏、痛剿四堵坪賊匪一摺。
此次差強人意。
不料福甯竟有此舉自系抵鎮筸以後。
一味畏葸。
漫無布置。
今聞福康安、和琳、統率川黔勁旅。
屢破賊匪。
成功在即。
福甯系本省總督。
轉不能與賊打仗。
實屬腼顔。
思掩其從前之怯懦。
但賊既紛紛逃竄正應乘勝追剿。
乃稱兵力略單。
未能輕進。
仍是無能。
究不滿意。
又據奏、四堵坪在萬山之中。
向稱沃壤。
現剿散苗匪。
該處未割二麥尚有十分之五。
居民認明收獲等語。
四堵坪既在萬山之中。
自系苗寨地方何以内地居民。
又到彼耕種。
是否即系客民積年侵占之地。
着俟辦理善後時。
務派妥員逐一清查。
如此項地畝。
本系民産。
自應仍歸民種。
如本系苗産。
為客民所占。
今雖剿散苗匪。
若即給予民種。
将來苗民必緻藉為口實。
又啟争端。
莫若竟給良苗耕種。
以清界址而杜後患。
卷之一千四百七十八
實屬奮勇出力。
所有此次打仗之綠營官兵、及屯畨等、俱各再賞給一月鹽菜口糧。
以示朕獎勵戎行。
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報、官兵攻克上下西梁等處。
吳半生雖已受傷。
又退入猿猴寨、狗腦坡尚未擒獲。
賊匪屢經官兵痛加殲戮。
計窮力竭自必輾轉竄匿。
以冀苟延殘喘。
然其竄匿之處。
不過猿猴寨、狗腦坡、及鴉酉、鴨保等處。
想亦距上下西梁不遠。
官兵奮勇直進。
再将各該處巢穴攻破。
吳半生更将逃往何處。
自無難克期就擒。
妥速集事現在官兵愈進愈遠。
該處山深箐密。
節節可通一切糧饷軍火必須安台運送。
派兵接護防賊抄截。
諒福康安等心思周到。
必能籌慮萬全。
但宜加倍留心。
勿緻稍有阻礙。
又據福康安等奏、賊匪又糾約花苗。
節節抵禦。
現設法離間。
用計解散等語。
所辦亦是。
黑苗既知畏懼。
自不敢再行幫同賊匪、抗拒官兵。
若花苗與之糾結。
蒇事未免有需時日。
自應及早設法。
以為解散賊黨之計。
但黑苗花苗系何種類石三保、石柳鄧商同起事時。
聞系紅苗。
但伊二犯究系何種吳半生、又系何苗。
吳隴登、前于辦理勾補寨時曾經出力此次石三保等起事時。
吳隴登初尚不肯從逆。
因伊子慫恿附從。
該犯父子又系何苗。
此時福康安等、如何設法離間。
未據聲明。
想福康安等離間之法。
或于石三保、石柳鄧中招緻一人。
或招緻吳隴登、使之互相擒獻。
雖亦用兵權宜之計。
但該犯等狡詐無常。
且自揣屢次抗拒官兵。
法所難宥。
或權時歸附。
見福康安等、防範稍疎。
又心懷叵測。
不可不慮。
着傳谕福康安等、如石三保等赴營乞降時。
務須倍加嚴肅。
小心防範為要。
○甲子。
谕、前據魁倫奏、風聞各屬倉庫空虛。
昨錢受椿來京。
複令軍機大臣傳詢。
據稱漳泉二府倉谷。
均非實貯。
其餘各屬亦多短缺等語。
是該省虧空情弊顯然。
現已将該督撫藩司等革審。
并交魁倫等詳細嚴查。
前年因浙江省福崧、柴桢、通同侵那。
審明治罪。
曾降旨将籍隸浙江之科道、停升示儆。
此次閩省倉庫多屬空虛。
尤非浙省可比。
現因查明科道中并無籍隸福建之人。
是以未經交部議處。
但科道職司糾察。
有風聞言事之責。
閩省虧空累累。
即别省科道等、豈竟毫無聞見。
何竟無一人奏及。
着傳旨通行申饬。
嗣後遇有此等地方重大事件。
務當據實奏聞。
毋得自同寒蟬。
緻蹈素餐而忝言責。
○又谕曰、額勒春、僧保住、現往新疆換班。
所有吏部左侍郎員缺。
諾穆親現署吏部印鑰。
即着諾穆親兼署左侍郎。
其刑部右侍郎員缺。
目下辦理秋審事務。
正資熟手。
刑部尚書侍郎中。
除胡季堂外亦少谙習刑名之人。
前因查拏劉之協、關系緊要。
是以将阿精阿補放河南巡撫。
今該犯日久未獲。
是阿精阿在豫。
亦屬無益。
念其由刑部司員出身。
于刑名自為練習。
阿精阿着署理刑部右侍郎。
并着接奉此旨。
即将河南巡撫印篆。
交與吳璥、暫行護理。
即行來京供職。
所有河南巡撫員缺。
着景安補授。
景安曾任該省藩司。
于一切情形。
素所谙悉。
伊現往陝西山西審案。
着俟所辦各案完竣。
拜發奏摺後。
即由該處迳赴新任。
将地方事件部署妥協。
秋汛過後。
再行請旨來京陛見。
亦不為遲。
○又谕曰、賀長庚奏、官兵經過沿途應付口糧。
俱于倉貯兵米内支給。
無需向街市采買。
是以雖值辦理軍務之時。
民間糧價仍屬平減等語。
各省倉儲。
經朕屢降谕旨饬查近年漸歸實貯。
此次黔省大兵剿辦苗匪。
需用米石甚多。
今沿途應付。
俱于倉貯内支給。
市價不至騰長。
賀長庚所辦尚好。
着交部議叙。
其該管道府。
着該督撫查明、咨部議叙。
再滇省兵丁。
亦經檄調至楚。
協同剿捕。
而湖北、湖南、兩省調兵一萬有餘。
為數尤多。
經過沿途。
在在皆須應付。
其所用糧石。
是否皆動用倉谷。
不至市價增昂之處。
并着各該督撫詳細查明。
如能照黔省之辦理妥協者。
即據實奏明。
将該藩司、及道、府、一并交部議叙。
○乙醜。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奏、痛剿四堵坪賊匪一摺。
此次差強人意。
不料福甯竟有此舉自系抵鎮筸以後。
一味畏葸。
漫無布置。
今聞福康安、和琳、統率川黔勁旅。
屢破賊匪。
成功在即。
福甯系本省總督。
轉不能與賊打仗。
實屬腼顔。
思掩其從前之怯懦。
但賊既紛紛逃竄正應乘勝追剿。
乃稱兵力略單。
未能輕進。
仍是無能。
究不滿意。
又據奏、四堵坪在萬山之中。
向稱沃壤。
現剿散苗匪。
該處未割二麥尚有十分之五。
居民認明收獲等語。
四堵坪既在萬山之中。
自系苗寨地方何以内地居民。
又到彼耕種。
是否即系客民積年侵占之地。
着俟辦理善後時。
務派妥員逐一清查。
如此項地畝。
本系民産。
自應仍歸民種。
如本系苗産。
為客民所占。
今雖剿散苗匪。
若即給予民種。
将來苗民必緻藉為口實。
又啟争端。
莫若竟給良苗耕種。
以清界址而杜後患。
卷之一千四百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