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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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十二月。
乙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前馬蘭泰等、帶兵駐劄崆鄂爾倭羅地方時。
并不嚴行管束兵丁。
留心牧養馬匹。
以緻多有損傷。
此項倒斃馬匹。
着落帶兵之馬蘭泰等七人分賠。
昨據戶部查奏、軍需錢糧虧缺案内。
朕曾降旨、将馬蘭泰等七人應賠馬價。
毋庸豁免。
但念副都統綽爾多、富達禮、出征多年。
自抵大營以來。
約束兵丁。
尚屬奮勉。
着加恩将綽爾多、富達禮、名下分賠馬價。
全行豁免。
○戶部議覆、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疏言、甘省官茶壅滞。
請改徵折色。
并将陳茶變價。
俟銷至八分。
再行酌議。
應如所請。
從之。
○雲南總督尹繼善疏言、遵旨議減鹽課銀一萬四千三百兩有奇。
及曲靖昆陽過稅。
下部議行。
○以鎮海将軍标中軍副将杜凱、為廣西左江鎮總兵官。
○丁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覆、内閣侍讀學士德通奏、滿洲官員。
由别衙門升授翰詹等官者。
向仍兼原衙門行走。
但以堂官兼理司務體制未協等語。
應酌令翰林院講讀學士、詹事府少詹事、庶子、國子監司業等官。
各回升任。
其由員外郎升侍讀、侍講、谕德、洗馬、由主事升中允、由小京官升贊善者。
品級不甚懸殊。
仍兼兩處行走。
如侍讀等官兼主事。
中允兼小京官。
品秩已逾二級。
亦照例開缺。
從之。
○又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言、直省司道以下各官。
延請幕賓、人數衆多。
今既定保薦之例。
其中不無奔競鑽營、及買名頂替等弊。
應請将幕賓六年期滿無過者。
俱送督撫考試。
分别予以先用、及職銜、頂帶。
如有保送頂替。
及冒名頂替之人。
定議分别治罪。
應如所請。
嗣後直省司道以下各官幕賓。
除緣事黜革、及執掌書算内号瑣事人等、與本官子弟親屬來署幫辦者。
概不準其申送外。
其實在延請管理刑名錢谷之幕賓。
自申報存案之日。
計算六年期滿。
該員任内。
并無參罰事故。
果能深信其有為有守。
才識兼優。
平日實無公私過犯者。
再行出具确實印結。
申送督撫。
倘所延幕賓。
未能深信。
亦準報明督撫。
停其申送。
該督撫将申送之幕賓。
詳加驗看。
秉公考試。
其或文理欠優。
才具平常者。
應即駁回。
毋庸咨報。
如果文理優通。
熟谙吏治。
才具确有可用。
方準據實保題。
将考試原卷。
一并送部。
俟直省彙齊之日。
臣部照考職之例。
請旨派員校閱試卷。
分别等第。
給與職銜。
分班選用。
其原有職銜者。
酌量予以先用。
其年老不能出仕者。
加以頂帶榮身。
如其中有文理荒謬。
不谙律例者。
将濫行申送之原保官。
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
保題之督撫。
照含糊具題例、降一級留任。
更或有假名頂冒。
及出身不明不好之人。
或經臣部查出。
或被旁人首告。
将原保送假名頂替之原保官。
照頂冒出結例、革職。
保送出身不明及不好之人。
原保官照濫舉匪人例、降二級調用。
保題之督撫。
照失于查察例、罰俸一年。
本人交送刑部治罪。
再考定各員出仕之後。
除因公降革輕罪不議外。
其或有以貪婪題咨革職者。
将原保之官。
亦照濫舉匪人例、降二級調用。
并保題之督撫。
亦照失于查察例、罰俸一年。
從之。
○戶部議覆、署蘇州巡撫趙宏恩疏言、沛縣昭陽湖、水沈田地二千一百六十八頃七十八畝有奇。
請蠲除額徵。
應如所請。
從之。
○蠲緩安慶泗州衛屯田、長蘆慶雲縣竈地、本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以侍講學士陳德華、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顔清如實授湖廣提督。
○賜故禮部尚書原任蘇州巡撫張伯行、入祀蘇州名宦祠。
大學士蔣廷錫、入祀蘇州鄉賢祠。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長興縣民邵其秀媳、蔡氏。
○戊寅。
總理事務王大臣遵旨議覆、果親王等各疏内。
留戍兵丁。
奉天、甯古塔、黑龍江、五千人。
并三年當代。
但此處兵丁。
皆熟練戎行。
若盡易新兵。
恐未練習。
請于明年、先更代二千五百人。
又明年、再更代二千五百人。
其慶複、請撥呼倫貝爾索倫兵。
海望、請撥索倫巴爾虎、及内紮薩克、與牛馬群察哈爾兵之處。
臣等詳悉參酌。
明年換班時。
應撥察哈爾兵一千五百。
以在京副都統一人率之。
撥呼倫貝爾索倫兵一千。
以黑龍江副都統一人率之。
往代。
又明年、選東三省兵二千、馬群兵五百、往代。
如此、則新舊相間。
勞逸既均。
而防戍兵亦皆精練。
又平郡王奏、防秋兵三千人。
喀爾喀七旗中。
獨紮薩克圖汗部落。
在拜達裡克西南駐牧。
正鄂爾昆之屏藩。
當令于附近駐防。
若撥往鄂爾昆。
名為進守。
反失其外障。
實屬未便。
且鄂爾昆即有徵調。
相去甚近。
無難立至。
應如所請。
令額驸
丙辰。
十二月。
乙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從前馬蘭泰等、帶兵駐劄崆鄂爾倭羅地方時。
并不嚴行管束兵丁。
留心牧養馬匹。
以緻多有損傷。
此項倒斃馬匹。
着落帶兵之馬蘭泰等七人分賠。
昨據戶部查奏、軍需錢糧虧缺案内。
朕曾降旨、将馬蘭泰等七人應賠馬價。
毋庸豁免。
但念副都統綽爾多、富達禮、出征多年。
自抵大營以來。
約束兵丁。
尚屬奮勉。
着加恩将綽爾多、富達禮、名下分賠馬價。
全行豁免。
○戶部議覆、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疏言、甘省官茶壅滞。
請改徵折色。
并将陳茶變價。
俟銷至八分。
再行酌議。
應如所請。
從之。
○雲南總督尹繼善疏言、遵旨議減鹽課銀一萬四千三百兩有奇。
及曲靖昆陽過稅。
下部議行。
○以鎮海将軍标中軍副将杜凱、為廣西左江鎮總兵官。
○丁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覆、内閣侍讀學士德通奏、滿洲官員。
由别衙門升授翰詹等官者。
向仍兼原衙門行走。
但以堂官兼理司務體制未協等語。
應酌令翰林院講讀學士、詹事府少詹事、庶子、國子監司業等官。
各回升任。
其由員外郎升侍讀、侍講、谕德、洗馬、由主事升中允、由小京官升贊善者。
品級不甚懸殊。
仍兼兩處行走。
如侍讀等官兼主事。
中允兼小京官。
品秩已逾二級。
亦照例開缺。
從之。
○又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言、直省司道以下各官。
延請幕賓、人數衆多。
今既定保薦之例。
其中不無奔競鑽營、及買名頂替等弊。
應請将幕賓六年期滿無過者。
俱送督撫考試。
分别予以先用、及職銜、頂帶。
如有保送頂替。
及冒名頂替之人。
定議分别治罪。
應如所請。
嗣後直省司道以下各官幕賓。
除緣事黜革、及執掌書算内号瑣事人等、與本官子弟親屬來署幫辦者。
概不準其申送外。
其實在延請管理刑名錢谷之幕賓。
自申報存案之日。
計算六年期滿。
該員任内。
并無參罰事故。
果能深信其有為有守。
才識兼優。
平日實無公私過犯者。
再行出具确實印結。
申送督撫。
倘所延幕賓。
未能深信。
亦準報明督撫。
停其申送。
該督撫将申送之幕賓。
詳加驗看。
秉公考試。
其或文理欠優。
才具平常者。
應即駁回。
毋庸咨報。
如果文理優通。
熟谙吏治。
才具确有可用。
方準據實保題。
将考試原卷。
一并送部。
俟直省彙齊之日。
臣部照考職之例。
請旨派員校閱試卷。
分别等第。
給與職銜。
分班選用。
其原有職銜者。
酌量予以先用。
其年老不能出仕者。
加以頂帶榮身。
如其中有文理荒謬。
不谙律例者。
将濫行申送之原保官。
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
保題之督撫。
照含糊具題例、降一級留任。
更或有假名頂冒。
及出身不明不好之人。
或經臣部查出。
或被旁人首告。
将原保送假名頂替之原保官。
照頂冒出結例、革職。
保送出身不明及不好之人。
原保官照濫舉匪人例、降二級調用。
保題之督撫。
照失于查察例、罰俸一年。
本人交送刑部治罪。
再考定各員出仕之後。
除因公降革輕罪不議外。
其或有以貪婪題咨革職者。
将原保之官。
亦照濫舉匪人例、降二級調用。
并保題之督撫。
亦照失于查察例、罰俸一年。
從之。
○戶部議覆、署蘇州巡撫趙宏恩疏言、沛縣昭陽湖、水沈田地二千一百六十八頃七十八畝有奇。
請蠲除額徵。
應如所請。
從之。
○蠲緩安慶泗州衛屯田、長蘆慶雲縣竈地、本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以侍講學士陳德華、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顔清如實授湖廣提督。
○賜故禮部尚書原任蘇州巡撫張伯行、入祀蘇州名宦祠。
大學士蔣廷錫、入祀蘇州鄉賢祠。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長興縣民邵其秀媳、蔡氏。
○戊寅。
總理事務王大臣遵旨議覆、果親王等各疏内。
留戍兵丁。
奉天、甯古塔、黑龍江、五千人。
并三年當代。
但此處兵丁。
皆熟練戎行。
若盡易新兵。
恐未練習。
請于明年、先更代二千五百人。
又明年、再更代二千五百人。
其慶複、請撥呼倫貝爾索倫兵。
海望、請撥索倫巴爾虎、及内紮薩克、與牛馬群察哈爾兵之處。
臣等詳悉參酌。
明年換班時。
應撥察哈爾兵一千五百。
以在京副都統一人率之。
撥呼倫貝爾索倫兵一千。
以黑龍江副都統一人率之。
往代。
又明年、選東三省兵二千、馬群兵五百、往代。
如此、則新舊相間。
勞逸既均。
而防戍兵亦皆精練。
又平郡王奏、防秋兵三千人。
喀爾喀七旗中。
獨紮薩克圖汗部落。
在拜達裡克西南駐牧。
正鄂爾昆之屏藩。
當令于附近駐防。
若撥往鄂爾昆。
名為進守。
反失其外障。
實屬未便。
且鄂爾昆即有徵調。
相去甚近。
無難立至。
應如所請。
令額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