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周書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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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本無「鬭有十一客客有」七字,「六廣」作「六庠」,則義不可通。
《書鈔·武功部六》所引皆不誤,陳依今本删改。
故下文雲「凡此十一者,鬭之客也」。
今本無此九字,辯見下。
「四戚:一内姓,二外,三友朋,四同裡」,《書鈔·武功部》引此「一」、「二」、「三」、「四」下皆有「曰」字,凡篇内之一二三四五六,《書鈔》皆作一曰、二曰、三曰、四曰、五曰、六曰。
陳皆依今本删。
「同裡」作「同盟」,陳依今本改。
皆於義爲長。
「此九者,政之因也」,《書鈔》「此」上有「凡」字,篇内兩言「此九者」,三言「此七者」,《書鈔》「此」上皆有「凡」字,陳皆依今本删。
亦於義爲長。
「四攻」本作「四兇」,辯已見上。
《書鈔·武功部六》所引不誤,陳依今本改。
「兇」下本無「者」字,上下文皆無此例。
《書鈔》亦無,陳依今本增。
「一攻天時,二攻地宜,三攻人德,四攻行利」。
《書鈔》「行利」作「兵利」,陳依今本改。
亦於義爲長。
「三哀:一要不嬴,今本「嬴」誤作「羸」,梁氏處素已辯之。
二喪人,三擯厥親」。
「喪人」本作「喪民人」。
今本脫「民」字,則句法參差。
《書鈔·武功部五》有「民」字,陳未删。
「明藝攝官」。
案:此下有「凡此十一者,戰之振也」九字,而今本脫之。
《書鈔·武功部六》有,陳依今本删。
「五虞」。
案:此上有「六廣:一曰明令,二曰明醜,「明醜」即「明恥」,故僖二十二年《左傳》曰:「明恥教戰,求殺敵也。
」《祭公篇》:「厚顔忍醜。
」即「忍恥」。
高注《呂覽·節喪篇》及《秦策》竝雲:「醜,恥也。
」又注《呂覽·不侵篇》雲:「醜,或作恥。
」「恥」、「醜」聲近而義同,故古多通用。
説見《漢書·賈誼傳》。
三曰明賞,四曰明罰,五曰利兵,六曰競竟」,凡二十六字,而今本皆脫之。
《書鈔》有,陳依今本删。
又「後動撚之」下有「凡此十一者,鬭之客也」九字,而今本亦脫之。
《書鈔》有,陳依今本删。
案:上文雲「戰有十一振,振有六厲五衞」,故此説「六厲五衞」既畢,而總言之曰:「凡此十一者,戰之振也。
」若「六廣五虞」乃鬭之事,非戰之事,故曰:「凡此十一者,鬭之客也。
」「客」字之義未詳。
祇因脫文甚多,遂緻混戰、鬭爲一事,後人不知五虞爲鬭之事,非戰之事,遂據後以删前,存戰而去鬭。
去鬭則七制缺其一,於是改爲六制矣。
其餘以意删改者甚多,幸賴《書鈔》所引不誤,可以逐段校正,而陳禹謨不曉文義,又依俗本《周書》删改,故具論之。
祗人死 祗民之死 「祗人死」。
孔注曰:「祗,敬。
」又《文政篇》:「祗民之死。
」注曰:「敬死,勸葬也。
」念孫案:祗之言振也。
振,救也。
見《説文》及《月令》《哀公問》注、昭十四年《左傳》注、《周語》《魯語》《吳語》注。
言救人之死,救民之死,非敬死之謂也。
《楚辭·離騷》:「既幹進而務入兮,又何芳之能祗。
」祗,振也。
言幹進務入之人委蛇從俗,必不能自振其芬芳也。
王注亦雲:「祗,敬也。
」辯見《楚辭》。
祗與振聲近而義同,故字亦相通。
《臯陶謨》「日嚴祗,敬六德」,《史記·夏本紀》「祗」作「振」。
《粊誓》「祗復之」,《魯世家》「祗」作「敬」,徐廣曰:「一作振。
」《内則》「祗見孺子」,鄭注曰:「祗,或作振。
」 有功無敗 念孫案:《爾雅》:「功,勝也。
」《周官·大司馬》「若師有功」、「若師不功」,鄭注與《爾雅》同。
《燕策》亦雲:「轉禍而爲福,因敗而爲功。
」 強轉 《大明武篇》:「藝因伐用,是謂強轉。
」念孫案:「強轉」二字於義無取,且「轉」字與下文之「暑」、「處」、「賈」、「女」、「下」韻不相應,「轉」當爲「輔」,字之誤也。
「藝」即上文十藝也。
輔,助也。
言用此十藝以伐人,則戰必勝、攻必取,寔爲我軍之強助也。
代興 《小明武篇》:「五教允中,枝葉代興。
」盧曰:「『代興』當是『代舉』,方與上下韻協。
」念孫案:「舉」字古通作「與」,説見《經義述聞·禮運》。
因譌而爲「興」。
不賓祭 《大匡篇》:「祈而不賓祭,服漱不制。
」孔注曰:「不賓,殺禮。
」引之曰:「不賓祭」當作「不祭」。
《糴匡篇》雲:「大荒有禱無祭。
」正所謂祈而不祭也。
襄二十
《書鈔·武功部六》所引皆不誤,陳依今本删改。
故下文雲「凡此十一者,鬭之客也」。
今本無此九字,辯見下。
「四戚:一内姓,二外,三友朋,四同裡」,《書鈔·武功部》引此「一」、「二」、「三」、「四」下皆有「曰」字,凡篇内之一二三四五六,《書鈔》皆作一曰、二曰、三曰、四曰、五曰、六曰。
陳皆依今本删。
「同裡」作「同盟」,陳依今本改。
皆於義爲長。
「此九者,政之因也」,《書鈔》「此」上有「凡」字,篇内兩言「此九者」,三言「此七者」,《書鈔》「此」上皆有「凡」字,陳皆依今本删。
亦於義爲長。
「四攻」本作「四兇」,辯已見上。
《書鈔·武功部六》所引不誤,陳依今本改。
「兇」下本無「者」字,上下文皆無此例。
《書鈔》亦無,陳依今本增。
「一攻天時,二攻地宜,三攻人德,四攻行利」。
《書鈔》「行利」作「兵利」,陳依今本改。
亦於義爲長。
「三哀:一要不嬴,今本「嬴」誤作「羸」,梁氏處素已辯之。
二喪人,三擯厥親」。
「喪人」本作「喪民人」。
今本脫「民」字,則句法參差。
《書鈔·武功部五》有「民」字,陳未删。
「明藝攝官」。
案:此下有「凡此十一者,戰之振也」九字,而今本脫之。
《書鈔·武功部六》有,陳依今本删。
「五虞」。
案:此上有「六廣:一曰明令,二曰明醜,「明醜」即「明恥」,故僖二十二年《左傳》曰:「明恥教戰,求殺敵也。
」《祭公篇》:「厚顔忍醜。
」即「忍恥」。
高注《呂覽·節喪篇》及《秦策》竝雲:「醜,恥也。
」又注《呂覽·不侵篇》雲:「醜,或作恥。
」「恥」、「醜」聲近而義同,故古多通用。
説見《漢書·賈誼傳》。
三曰明賞,四曰明罰,五曰利兵,六曰競竟」,凡二十六字,而今本皆脫之。
《書鈔》有,陳依今本删。
又「後動撚之」下有「凡此十一者,鬭之客也」九字,而今本亦脫之。
《書鈔》有,陳依今本删。
案:上文雲「戰有十一振,振有六厲五衞」,故此説「六厲五衞」既畢,而總言之曰:「凡此十一者,戰之振也。
」若「六廣五虞」乃鬭之事,非戰之事,故曰:「凡此十一者,鬭之客也。
」「客」字之義未詳。
祇因脫文甚多,遂緻混戰、鬭爲一事,後人不知五虞爲鬭之事,非戰之事,遂據後以删前,存戰而去鬭。
去鬭則七制缺其一,於是改爲六制矣。
其餘以意删改者甚多,幸賴《書鈔》所引不誤,可以逐段校正,而陳禹謨不曉文義,又依俗本《周書》删改,故具論之。
祗人死 祗民之死 「祗人死」。
孔注曰:「祗,敬。
」又《文政篇》:「祗民之死。
」注曰:「敬死,勸葬也。
」念孫案:祗之言振也。
振,救也。
見《説文》及《月令》《哀公問》注、昭十四年《左傳》注、《周語》《魯語》《吳語》注。
言救人之死,救民之死,非敬死之謂也。
《楚辭·離騷》:「既幹進而務入兮,又何芳之能祗。
」祗,振也。
言幹進務入之人委蛇從俗,必不能自振其芬芳也。
王注亦雲:「祗,敬也。
」辯見《楚辭》。
祗與振聲近而義同,故字亦相通。
《臯陶謨》「日嚴祗,敬六德」,《史記·夏本紀》「祗」作「振」。
《粊誓》「祗復之」,《魯世家》「祗」作「敬」,徐廣曰:「一作振。
」《内則》「祗見孺子」,鄭注曰:「祗,或作振。
」 有功無敗 念孫案:《爾雅》:「功,勝也。
」《周官·大司馬》「若師有功」、「若師不功」,鄭注與《爾雅》同。
《燕策》亦雲:「轉禍而爲福,因敗而爲功。
」 強轉 《大明武篇》:「藝因伐用,是謂強轉。
」念孫案:「強轉」二字於義無取,且「轉」字與下文之「暑」、「處」、「賈」、「女」、「下」韻不相應,「轉」當爲「輔」,字之誤也。
「藝」即上文十藝也。
輔,助也。
言用此十藝以伐人,則戰必勝、攻必取,寔爲我軍之強助也。
代興 《小明武篇》:「五教允中,枝葉代興。
」盧曰:「『代興』當是『代舉』,方與上下韻協。
」念孫案:「舉」字古通作「與」,説見《經義述聞·禮運》。
因譌而爲「興」。
不賓祭 《大匡篇》:「祈而不賓祭,服漱不制。
」孔注曰:「不賓,殺禮。
」引之曰:「不賓祭」當作「不祭」。
《糴匡篇》雲:「大荒有禱無祭。
」正所謂祈而不祭也。
襄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