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校《淮南子》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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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湯、武」。
宋本如此,各本「武」上有「文」字,非。
顧曰:「禹」疑當作「與」。
上文但有「堯」、「舜」、「湯」、「武」,而無「禹」也。
引之按:「禹」,衍字。
後人習聞「堯、舜、禹、湯」而誤增之也。
《呂氏春秋·自知篇》作「堯、舜、湯、武」,是其證。
繆 稱 「非以偕情也」。
顧曰:「偕」,疑當作「偝」。
「偝」、「背」同字。
氾 論 「故魏兩用樓翟、吳起而亡西河」。
注:「魏文侯任樓翟、吳起,不用他賢。
秦伐,喪其西河之地。
」顧曰:正文「吳起」二字疑衍。
《韓非子·難一》雲「魏兩用樓、翟而亡西河,楚兩用昭、景而亡鄢郢」,《淮南》此文所本也。
「樓、翟」二人與「昭、景」二人對文,所謂「兩用」也,不得更有「吳起」甚明。
樓、翟二人者,以《戰國策》考之,樓爲樓,翟爲翟強。
《魏策》雲:「魏王之所用者,樓、翟強也。
」又雲:「翟強欲合齊、秦外楚以輕樓,樓欲合秦、楚外齊以輕翟強。
」又雲:「鼻之與強,「鼻」、「」同字。
猶晉人之與楚人也。
」故《韓非子》謂之「争事而外市」,《韓非子》舊注雲:「樓緩、翟璜也。
」臆説甚誤。
正「兩用而亡西河」之證矣。
其事蓋在襄王時。
注「魏文侯」雲雲,疑皆非高誘元文也。
解「魏」爲「魏文侯」,其誤一;解「樓翟」爲一人姓名,其誤二;解「兩用」爲「不用他賢」,其誤三,皆不可通。
蓋後來妄改,而高注雲何,已不可復知矣。
唯《呂氏春秋·長見》《觀表》二篇皆載吳起守西河之外,王錯譖之於魏武侯,吳起果去魏入楚。
有閒,西河畢入秦。
然仍於「兩用樓、翟,争事外市」全不相當,非《韓非子》及此之證也。
詮 言 「不知利害嗜慾也」。
顧曰:「嗜」疑當作「者」。
「不知利害者」,與下文「以義爲制者」一例。
「慾也」二字另爲句,承「衆人勝欲」,「欲」、「慾」同字。
與下文「心也」承「聖人勝心」一例。
兵 略 「與飄飄往,與忽忽來,莫知其所之;與條出,與閒入,莫知其所集」。
顧曰:「飄飄」、「忽忽」,疑皆不當重,「條」疑當作「倏」,「閒」疑當作「闇」。
「飄」「忽」、「倏」「闇」,皆同義。
《荀子·議兵篇》「善用兵者感忽悠闇,莫知其所從出」,《新序》作「奄忽」。
「倏」即「悠」也,「闇」即「奄」也。
楊倞注「感忽、悠闇,皆謂倏忽之閒也」是矣,又雲「悠闇,遠視不分辨之貌」則非。
「飄往」、「忽來」與「倏出」、「闇入」對文。
説 山 「小馬非大馬之類也,小知非大知之類也」。
注:「小馬不可以進道緻千裡,故得與大馬同類。
」宋本注如此,《道藏》本同。
各本「得」上有「不」字,非。
顧曰:上「非」字疑衍。
注「不」字疑當作「亦」。
此言小馬爲大馬之類,而小知則非大知之類也。
《呂氏春秋·别類篇》「小方,大方之類也;小馬,大馬之類也。
小智,非大智之類也」,是其證。
人 閒 「西屬流沙,北擊遼水,東結朝鮮」。
顧曰:「撃」疑當作「繫」。
《史記》所謂「屬之遼東」也。
「屬」、「繫」、「結」,皆同義。
楊子《法言·淵騫篇》「起臨洮,擊遼水」,誤與此同。
「夫徐偃王爲義而滅,燕子噲行仁而亡」。
顧曰:「義」、「仁」二字,疑當互易。
下文「仁、義、儒、墨」,即依此爲次。
「而四君獨以仁、義、儒、墨而亡者」。
顧曰:此承上文「滅亡」、「削殘」言之,不須又言「亡」矣。
「而亡」二字,疑出後人所加。
「非仁義儒墨不行」。
顧曰:「不」下疑當有「可」字。
泰 族 「師延爲平公鼓朝歌北鄙之音」。
顧曰:「延」疑當依注作「涓」。
《韓非子·十過篇》《史記·樂書》《論衡·紀妖篇》竝作「涓」。
《原道篇》注兩見:一「延」、「涓」互易,一誤「涓」爲「延」,與此正文同,皆非。
要 略 「原道之心,合三王之風」。
顧曰:「道」下疑當有「德」字,與下句對文也。
《精神篇》「深原道德之意」,亦可證。
宋本如此,各本「武」上有「文」字,非。
顧曰:「禹」疑當作「與」。
上文但有「堯」、「舜」、「湯」、「武」,而無「禹」也。
引之按:「禹」,衍字。
後人習聞「堯、舜、禹、湯」而誤增之也。
《呂氏春秋·自知篇》作「堯、舜、湯、武」,是其證。
繆 稱 「非以偕情也」。
顧曰:「偕」,疑當作「偝」。
「偝」、「背」同字。
氾 論 「故魏兩用樓翟、吳起而亡西河」。
注:「魏文侯任樓翟、吳起,不用他賢。
秦伐,喪其西河之地。
」顧曰:正文「吳起」二字疑衍。
《韓非子·難一》雲「魏兩用樓、翟而亡西河,楚兩用昭、景而亡鄢郢」,《淮南》此文所本也。
「樓、翟」二人與「昭、景」二人對文,所謂「兩用」也,不得更有「吳起」甚明。
樓、翟二人者,以《戰國策》考之,樓爲樓,翟爲翟強。
《魏策》雲:「魏王之所用者,樓、翟強也。
」又雲:「翟強欲合齊、秦外楚以輕樓,樓欲合秦、楚外齊以輕翟強。
」又雲:「鼻之與強,「鼻」、「」同字。
猶晉人之與楚人也。
」故《韓非子》謂之「争事而外市」,《韓非子》舊注雲:「樓緩、翟璜也。
」臆説甚誤。
正「兩用而亡西河」之證矣。
其事蓋在襄王時。
注「魏文侯」雲雲,疑皆非高誘元文也。
解「魏」爲「魏文侯」,其誤一;解「樓翟」爲一人姓名,其誤二;解「兩用」爲「不用他賢」,其誤三,皆不可通。
蓋後來妄改,而高注雲何,已不可復知矣。
唯《呂氏春秋·長見》《觀表》二篇皆載吳起守西河之外,王錯譖之於魏武侯,吳起果去魏入楚。
有閒,西河畢入秦。
然仍於「兩用樓、翟,争事外市」全不相當,非《韓非子》及此之證也。
詮 言 「不知利害嗜慾也」。
顧曰:「嗜」疑當作「者」。
「不知利害者」,與下文「以義爲制者」一例。
「慾也」二字另爲句,承「衆人勝欲」,「欲」、「慾」同字。
與下文「心也」承「聖人勝心」一例。
兵 略 「與飄飄往,與忽忽來,莫知其所之;與條出,與閒入,莫知其所集」。
顧曰:「飄飄」、「忽忽」,疑皆不當重,「條」疑當作「倏」,「閒」疑當作「闇」。
「飄」「忽」、「倏」「闇」,皆同義。
《荀子·議兵篇》「善用兵者感忽悠闇,莫知其所從出」,《新序》作「奄忽」。
「倏」即「悠」也,「闇」即「奄」也。
楊倞注「感忽、悠闇,皆謂倏忽之閒也」是矣,又雲「悠闇,遠視不分辨之貌」則非。
「飄往」、「忽來」與「倏出」、「闇入」對文。
説 山 「小馬非大馬之類也,小知非大知之類也」。
注:「小馬不可以進道緻千裡,故得與大馬同類。
」宋本注如此,《道藏》本同。
各本「得」上有「不」字,非。
顧曰:上「非」字疑衍。
注「不」字疑當作「亦」。
此言小馬爲大馬之類,而小知則非大知之類也。
《呂氏春秋·别類篇》「小方,大方之類也;小馬,大馬之類也。
小智,非大智之類也」,是其證。
人 閒 「西屬流沙,北擊遼水,東結朝鮮」。
顧曰:「撃」疑當作「繫」。
《史記》所謂「屬之遼東」也。
「屬」、「繫」、「結」,皆同義。
楊子《法言·淵騫篇》「起臨洮,擊遼水」,誤與此同。
「夫徐偃王爲義而滅,燕子噲行仁而亡」。
顧曰:「義」、「仁」二字,疑當互易。
下文「仁、義、儒、墨」,即依此爲次。
「而四君獨以仁、義、儒、墨而亡者」。
顧曰:此承上文「滅亡」、「削殘」言之,不須又言「亡」矣。
「而亡」二字,疑出後人所加。
「非仁義儒墨不行」。
顧曰:「不」下疑當有「可」字。
泰 族 「師延爲平公鼓朝歌北鄙之音」。
顧曰:「延」疑當依注作「涓」。
《韓非子·十過篇》《史記·樂書》《論衡·紀妖篇》竝作「涓」。
《原道篇》注兩見:一「延」、「涓」互易,一誤「涓」爲「延」,與此正文同,皆非。
要 略 「原道之心,合三王之風」。
顧曰:「道」下疑當有「德」字,與下句對文也。
《精神篇》「深原道德之意」,亦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