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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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道篇》及《説苑·説叢篇》竝雲:「已彫已琢,還反於樸。

    」是其明證也。

    《莊子·山木篇》雲:「既雕既琢,復歸於樸。

    」《韓子·外儲説左篇》雲:「既雕既琢,還歸其樸。

    」「還」亦「復」也。

    此皆《淮南》所本。

     草 「譬若芻狗土龍之始成,文以青黃,絹以綺繡,《太平禦覽》引作「飾以綺繡」,《莊子·天運篇》作「巾以文繡」。

    纏以朱絲,屍祝袀袨,大夫端冕以送迎之。

    及其已用之後,則壤土草而已」。

    各本「」下有「音出」二字。

    莊曰:「《太平禦覽》『』作『芥』。

    《皇王部二》『芥』,正字;『』,奇字。

    」念孫案:「音出」二字,後人所加。

    高注皆言讀某字,無言音某者。

    考《説文》《玉篇》《廣韻》《集韻》皆無「」字,或音出,或以爲「芥」之奇字,皆不知何據。

    餘謂「」者,「薊」之壞字也。

    草薊,即草芥。

    《史記·賈生傳》「細故慸薊兮」,今本「薊」作「葪」,《文選·鵩鳥賦》注引《鶡冠子》作「細故葪」,又雲「『葪』與『蔕芥』古字通」,《玉篇》:「葪,俗薊字。

    」索隱曰:「薊,音介。

    《漢書》作『蔕芥』。

    」注是「芥」、「薊」古字通,故此作「薊」,《禦覽》作「草芥」也。

     大雨 「故當舜之時,有苗不服,於是舜脩政偃兵,執幹戚而舞之;禹之時,天下大雨,禹令民聚土積薪,擇丘陵而處之」。

    念孫案:「天下大雨」,「雨」本作「水」,此後人妄改之也。

    唯天下大水,是以令民聚土積薪而處丘陵。

    若作「大雨」,則非其指矣。

    後人改「水」爲「雨」者,以與「舞」、「處」二字爲韻耳。

    不知此文但以「舞」、「處」爲韻,餘皆不入韻也。

    《要略》正作「禹之時,天下大水」。

     故不爲三年之喪始 「武王伐紂,載屍而行,海内未定,故不爲三年之喪始。

    禹有洪水之患,各本「有」作「遭」,乃後人以意改之。

    《文選·海賦》注、應璩《與從弟君苗君冑書》注、《太平禦覽·禮儀部三十四》引此竝作「有」,今據改。

    陂塘之事,故朝死而暮葬」。

    《道藏》本「不爲三年之喪始」下注雲:「三年之喪於武王。

    」念孫案:「故不爲三年之喪始」當作「故爲三年之喪」,高注當作「三年之喪始於武王」。

    《藏》本「始」字誤入正文,正文「爲三年之喪」上又衍「不」字,則正文、注文皆不可讀矣。

    且上文以「舞」、「處」爲韻,此以「行」、「喪」、「葬」爲韻,若「喪」下有「始」字,則失其韻矣。

    此言武王爲三年之喪,而禹則朝死暮葬,與武王不同,非謂武王不爲三年之喪也。

    下文雲:「脩幹戚而笑钁插,知三年而非一日。

    」今本「非」上脫「而」字,據上句補。

    「幹戚」二字,承上文舜舞幹戚而言,「钁插」二字,承禹令民聚土而言,「一日」二字,承禹朝死暮葬而言,「三年」二字,則承武王爲三年之喪而言。

    若雲「不爲三年之喪」,則與下文相反矣。

    《要略》雲:「武王誓師牧野,以踐天子之位。

    天下未定,海内未輯,武王欲昭文王之令德,使夷狄各以其賄來貢,遼遠未能至,故治三年之喪,殯文王於兩楹之閒,以俟遠方。

    」彼言武王治三年之喪,正與此同。

    若雲「不爲三年之喪」,則又與《要略》相反矣。

    《道應篇》述武王之事亦雲:「爲三年之喪,令類不蕃。

    」以上三篇,皆謂武王始爲三年之喪,故高注雲「三年之喪始於武王」也。

    《藏》本作「三年之喪於武王」者,「始」字誤入正文耳。

    劉績不知是正,又改注文爲「三年之喪於武王廢」,朱本又改爲「言始廢於武王也」,莊本同。

    皆由正文誤作「不爲三年之喪」,故又改注文以從之耳。

     爲人 「是故不法其以成之法,「以」與「已」同。

    而法其所以爲法;所以爲法者,與化推移者也。

    夫能與化推移爲人者,至貴在焉爾」。

    念孫案:「夫能與化推移者」,乃復舉上文之詞,「推移」下不當有「爲人」二字,蓋涉下文「與造化爲人」而衍。

     鉗且 「鉗且得道以處崑崙」。

    莊氏伯鴻曰:「《莊子·大宗師篇》『堪壞得之以襲崑崙』,陸德明釋文雲:『堪壞,神名,人面獸形。

    司馬彪注。

    《淮南》作「欽負」。

    』是唐本『鉗且』作『欽負』也,字形近,故誤耳。

    程文學據《山海經》雲『是與欽殺祖江于崑崙之陽』,《西山經》《後漢書》注引作『欽駓』,《張衡傳》皆古字通用。

    」錢别駕雲:「古『丕』與『負』通,故《尚書》『丕子之責』,《史記》作『負子』。

    『丕』與『負』通,因之從『丕』之字亦與『負』通也。

    『堪』、『欽』亦同聲。

    」念孫案:程、錢、莊説皆是。

     齊味 「今屠牛而烹其肉,或以酸,或以甘,言或用酸,或用甘也。

    舊本作「或以爲酸,或以爲甘」,兩「爲」字皆後人所加。

    《北堂書鈔·酒食部四》、《太平禦覽·資産部八》《飲食部十一》引此皆無兩「爲」字,今據删。

    煎敖燎炙,齊味萬方」。

    念孫案:「齊味」當爲「齊咊」,字之誤也。

    「齊」讀若「劑」,「咊」即今「和」字也,讀若甘受和之「和」。

    舊本《北堂書鈔》及《太平禦覽》引此竝作「齊和萬方」。

    陳禹謨改「齊和萬方」爲「有萬方」,謬甚。

    「和」與「齊」義相近。

    鄭注《周官·鹽人》雲:「齊事,和五味之事。

    」又注《少儀》雲:「齊謂食羮醬飲有齊和者也。

    」高注《呂氏春秋·本味篇》雲:「齊,和分也。

    」《本經篇》雲:「煎熬焚炙,調齊和之適。

    」《鹽鐵論·通有篇》雲:「庖宰烹殺胎卵,煎炙齊和,窮極五味。

    」《新序·雜事篇》雲:「管仲善斷割之,隰朋善煎熬之,賓胥無善齊和之。

    」《漢書·藝文志》雲:「調百藥齊和之所宜。

    」皆其證也。

    又案:「和」字《説文》本作「咊」,今經傳皆作「和」,從隷變也。

    此「咊」字若不誤爲「味」,則後人亦必改爲「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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