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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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 略
大論
「故至於攘天下,害百姓,肆一人之邪,而長海内之禍,此大論之所不取也」。
念孫案:「大」當爲「天」,字之誤也。
「論」與「倫」同。
《王制》「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鄭注:「論,或爲倫。
」釋文:「論,音倫,理也。
」「倫」、「論」古多通用。
莊本改「論」爲「倫」,未達假借之義。
倫,道也。
見《小雅·正月篇》毛傳、《論語·微子篇》包鹹注。
言爲天道之所不取也。
《文子·上義篇》正作「天倫」。
其國 「乃發號施令曰:《道藏》本無「曰」字,莊依劉本增「曰」字,是也。
《太平禦覽》引此有「曰」字,《文子》同。
其國之君,傲天侮鬼,決獄不辜,殺戮無罪」。
念孫案:「其」當爲「某」,字之誤也。
《太平禦覽·兵部二》引此正作「某國」。
《司馬法·仁本篇》亦雲:「某國爲不道,征之。
」 故不可得而觀 「天圓而無端,故不可得而觀;地方而無垠,故莫能窺其門」。
念孫案:「不可得而觀」本作「不得觀其形」。
後人以「形」與「端」韻不相協,故改爲「不可得而觀」也。
不知元、耕二部,古或相通。
《説文》「睘」從袁聲,而《唐風·杕杜篇》「獨行睘睘」,與「菁」、「姓」爲韻。
《齊風·還篇》「子之還兮」,與「閒」、「肩」、「儇」爲韻,而《漢書·地理志》引作「子之營兮」。
《淮南·精神篇》曰:「以道爲紃,有待而然,抱其太清之本,而無所容與,而物無能營。
」《齊俗篇》曰:「其歌樂而無轉,其哭哀而無聲。
」《道應篇》曰:「爲三年之喪,令類不蕃,高辭卑讓,使民不争。
」又《莊子·大宗師篇》曰:「夫道有情有信,無爲無形,可傳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見。
」《逸周書·時訓篇》曰:「螻蟈不鳴,水潦淫漫。
蚯蚓不出,嬖奪後命。
王瓜不生,困於百姓。
」《漢書·貢禹傳》曰:「何以孝弟爲,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爲,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爲,勇猛而臨官。
」《外戚傳·悼李夫人賦》曰:「超兮西征,屑兮不見。
」《太玄·進》次二曰:「進以中刑,大人獨見。
」《聚·測》曰:「鬼神無靈,形不見也。
燕聚嘻嘻,樂淫衍也。
宗其高年,鬼待敬也。
」《易林·姤之臨》曰:「禹召諸侯,會稽南山,執玉萬國,天下康寧。
」《升之震》曰:「當變立權,擿解患難,渙然冰釋,大國以寧。
」皆以元、耕二部通用。
「形」字正與「端」爲韻也。
人能觀天,而不能知其形,故曰「不得觀其形」,非謂不可得而觀也。
《文子·自然篇》正作「故不得觀其形」。
極之 「刑,兵之極也。
至於無刑,可謂極之矣」。
念孫案:「刑」竝與「形」同。
「可謂極之矣」當作「可謂極之極矣」。
形者,兵之極,至於無形,故曰「極之極」。
《太平禦覽》引此正作「可謂極之極矣」。
鈔本如是,刻本作「可謂極矣」,乃後人妄删。
同欲相助 「故同利相死,同情相成,同欲相助」。
念孫案:「同欲相助」當作「同欲相趨,趨,七句反,向也。
同惡相助」。
今本上句脫「相趨」二字,下句脫「同惡」二字。
「同欲」、「同惡」相對爲文,且「利」、「死」爲韻,「情」、「成」爲韻,「欲」、「趨」爲韻,「惡」、「助」爲韻,「欲」與「助」則非韻矣。
古韻「欲」、「趨」屬候部,「惡」、「助」屬禦部,故「欲」與「助」非韻。
《史記·吳王濞傳》「同惡相助,同好相留,同情相成,同欲相趨,同利相死」,是其證。
《文子·自然篇》作「同行者相助」,此以意改耳。
《呂氏春秋·察微篇》亦雲:「同惡固相助。
」 兵交 「未至兵交接刃而敵人奔亡」。
念孫案:「兵交」當爲「交兵」。
《文子·上義篇》正作「交兵接刃」。
下文亦雲「不待交兵接刃」。
維枹綰 「維枹綰而鼓之」。
高注曰:「綰,貫也。
枹係於臂,以擊鼓也。
」念孫案:「維枹綰而鼓之」,殊爲不詞。
《一切經音義》二十引此作「綰枹而鼓之」,無「維」字,是也。
「枹」字本在「綰」字下,故高注先釋「綰」,後釋「枹」。
因「枹」字誤在「綰」字上,後人又以高注言「枹係於臂」,因加「維」字耳。
不知「綰」字已兼維係之義,無庸更言「維」也。
脫句 「夫論除謹,動靜時,吏卒辨,兵甲治,正行五,連什伯,明鼓旗,此尉之官也。
前後,「前後」上脫一字。
知險易,見敵知難易,發斥不忘遺,此候之官也。
隧路亟,行輜治,賦丈均,處軍輯,井竈通,此司空之官也。
收藏於後,遷舍不離,無淫輿,無遺輜,此輿之官也。
凡此五官之於將也,猶身之有股肱手足也」。
引之曰:下言「五官」而上祇有四官,寫者脫其一也。
「兵甲治」下當有「此司馬之官也」一句。
自「論除謹」至「兵甲治」,皆司馬之事,非尉之事,且句法亦與下不同。
自「正行五」以下,乃是尉之事耳。
司馬也、尉也、候也、司空也、輿也,所謂「五官」也。
《左傳》成二年晉軍有司馬、司空、輿帥、候正、亞旅,襄十九年晉軍有軍尉、司馬、司空、輿、尉、候奄,官名與此略同,而其數皆五,足以相證矣。
《漢書·百官公卿表》:「衞尉,秦官,諸屯衞候司馬皆屬焉。
」《續漢書·百官志》:「大將軍營五部,部校
念孫案:「大」當爲「天」,字之誤也。
「論」與「倫」同。
《王制》「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鄭注:「論,或爲倫。
」釋文:「論,音倫,理也。
」「倫」、「論」古多通用。
莊本改「論」爲「倫」,未達假借之義。
倫,道也。
見《小雅·正月篇》毛傳、《論語·微子篇》包鹹注。
言爲天道之所不取也。
《文子·上義篇》正作「天倫」。
其國 「乃發號施令曰:《道藏》本無「曰」字,莊依劉本增「曰」字,是也。
《太平禦覽》引此有「曰」字,《文子》同。
其國之君,傲天侮鬼,決獄不辜,殺戮無罪」。
念孫案:「其」當爲「某」,字之誤也。
《太平禦覽·兵部二》引此正作「某國」。
《司馬法·仁本篇》亦雲:「某國爲不道,征之。
」 故不可得而觀 「天圓而無端,故不可得而觀;地方而無垠,故莫能窺其門」。
念孫案:「不可得而觀」本作「不得觀其形」。
後人以「形」與「端」韻不相協,故改爲「不可得而觀」也。
不知元、耕二部,古或相通。
《説文》「睘」從袁聲,而《唐風·杕杜篇》「獨行睘睘」,與「菁」、「姓」爲韻。
《齊風·還篇》「子之還兮」,與「閒」、「肩」、「儇」爲韻,而《漢書·地理志》引作「子之營兮」。
《淮南·精神篇》曰:「以道爲紃,有待而然,抱其太清之本,而無所容與,而物無能營。
」《齊俗篇》曰:「其歌樂而無轉,其哭哀而無聲。
」《道應篇》曰:「爲三年之喪,令類不蕃,高辭卑讓,使民不争。
」又《莊子·大宗師篇》曰:「夫道有情有信,無爲無形,可傳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見。
」《逸周書·時訓篇》曰:「螻蟈不鳴,水潦淫漫。
蚯蚓不出,嬖奪後命。
王瓜不生,困於百姓。
」《漢書·貢禹傳》曰:「何以孝弟爲,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爲,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爲,勇猛而臨官。
」《外戚傳·悼李夫人賦》曰:「超兮西征,屑兮不見。
」《太玄·進》次二曰:「進以中刑,大人獨見。
」《聚·測》曰:「鬼神無靈,形不見也。
燕聚嘻嘻,樂淫衍也。
宗其高年,鬼待敬也。
」《易林·姤之臨》曰:「禹召諸侯,會稽南山,執玉萬國,天下康寧。
」《升之震》曰:「當變立權,擿解患難,渙然冰釋,大國以寧。
」皆以元、耕二部通用。
「形」字正與「端」爲韻也。
人能觀天,而不能知其形,故曰「不得觀其形」,非謂不可得而觀也。
《文子·自然篇》正作「故不得觀其形」。
極之 「刑,兵之極也。
至於無刑,可謂極之矣」。
念孫案:「刑」竝與「形」同。
「可謂極之矣」當作「可謂極之極矣」。
形者,兵之極,至於無形,故曰「極之極」。
《太平禦覽》引此正作「可謂極之極矣」。
鈔本如是,刻本作「可謂極矣」,乃後人妄删。
同欲相助 「故同利相死,同情相成,同欲相助」。
念孫案:「同欲相助」當作「同欲相趨,趨,七句反,向也。
同惡相助」。
今本上句脫「相趨」二字,下句脫「同惡」二字。
「同欲」、「同惡」相對爲文,且「利」、「死」爲韻,「情」、「成」爲韻,「欲」、「趨」爲韻,「惡」、「助」爲韻,「欲」與「助」則非韻矣。
古韻「欲」、「趨」屬候部,「惡」、「助」屬禦部,故「欲」與「助」非韻。
《史記·吳王濞傳》「同惡相助,同好相留,同情相成,同欲相趨,同利相死」,是其證。
《文子·自然篇》作「同行者相助」,此以意改耳。
《呂氏春秋·察微篇》亦雲:「同惡固相助。
」 兵交 「未至兵交接刃而敵人奔亡」。
念孫案:「兵交」當爲「交兵」。
《文子·上義篇》正作「交兵接刃」。
下文亦雲「不待交兵接刃」。
維枹綰 「維枹綰而鼓之」。
高注曰:「綰,貫也。
枹係於臂,以擊鼓也。
」念孫案:「維枹綰而鼓之」,殊爲不詞。
《一切經音義》二十引此作「綰枹而鼓之」,無「維」字,是也。
「枹」字本在「綰」字下,故高注先釋「綰」,後釋「枹」。
因「枹」字誤在「綰」字上,後人又以高注言「枹係於臂」,因加「維」字耳。
不知「綰」字已兼維係之義,無庸更言「維」也。
脫句 「夫論除謹,動靜時,吏卒辨,兵甲治,正行五,連什伯,明鼓旗,此尉之官也。
前後,「前後」上脫一字。
知險易,見敵知難易,發斥不忘遺,此候之官也。
隧路亟,行輜治,賦丈均,處軍輯,井竈通,此司空之官也。
收藏於後,遷舍不離,無淫輿,無遺輜,此輿之官也。
凡此五官之於將也,猶身之有股肱手足也」。
引之曰:下言「五官」而上祇有四官,寫者脫其一也。
「兵甲治」下當有「此司馬之官也」一句。
自「論除謹」至「兵甲治」,皆司馬之事,非尉之事,且句法亦與下不同。
自「正行五」以下,乃是尉之事耳。
司馬也、尉也、候也、司空也、輿也,所謂「五官」也。
《左傳》成二年晉軍有司馬、司空、輿帥、候正、亞旅,襄十九年晉軍有軍尉、司馬、司空、輿、尉、候奄,官名與此略同,而其數皆五,足以相證矣。
《漢書·百官公卿表》:「衞尉,秦官,諸屯衞候司馬皆屬焉。
」《續漢書·百官志》:「大將軍營五部,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