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内篇弟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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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蒸食」。
今人猶謂甑中蔽爲箅子。
《世説》雲「客詣陳太丘宿,太丘使元方、季方炊二人,委而竊聽,炊忘箸箅,飯落釜中」是也。
《説山篇》雲:「弊箅甑瓾,在茵之上,雖貪者不搏。
」是箅爲物之賤者。
然明鏡雖貴,若用以蔽甑底,則氣不上升而食不熟;竹箅雖賤,而可以烝食。
故下文雲:「物無貴賤,因其所貴而貴之,物無不貴;因其所賤而賤之,物無不賤也。
」鏡形圓,箅形亦圓,故連類而及之。
若簞笥之屬,則儗之不於其倫矣。
且「箅」與「蜧」爲韻,蜧音戾。
若作「簞」,則失其韻矣。
《太平禦覧·服用部》「鏡」下引《淮南子》「明鏡便於照形,承食不如竹簞」,雖「承」字不誤,而「簞」字已與今本同。
然《器物部》「箅」下又引《淮南子》「明鏡可鑑形,蒸食不如竹箅」。
是則《服用部》作「簞」者,後人據誤本《淮南》改之耳。
《北堂書鈔·服飾部》「鏡」下引作「承食不如竹簟」,「簟」亦「箅」之誤。
又案:《説山篇》「弊箅甑瓾」,今本「箅」作「箄」,非也。
《説文》:「箅,蔽也,所以蔽甑底,從竹,畀聲。
」《玉篇》「博計切」,《急就篇》雲「篅箯筥箅篝」是也。
《説文》又雲:「箄,簁箄也。
從竹,卑聲。
」《玉篇》「必匙、必是二切」,《急就篇》雲「簁箄箕帚筐篋簍」是也。
此言「弊箅甑瓾」,則是甑箅之「箅」,非簁箄之「箄」字,不當從卑。
代爲常 「見雨則裘不用,升堂則蓑不禦,此代爲常者也」。
陳氏觀樓曰:「『常』當爲『帝』,字之誤也。
《太平禦覽·服章部十一》引此已誤。
『代爲帝』,謂裘與蓑疊爲主也。
《説林篇》曰:『旱歲之土龍,疾疫之芻靈,是時爲帝者也。
』《莊子·徐無鬼篇》曰:『堇也,桔梗也,雞廱也,豕零也,是時爲帝者也。
』義竝與此同。
」 肆 「譬若舟車楯肆窮廬,故有所宜也」。
高注曰:「沙地宜肆。
」《脩務篇》:「水之用舟,沙之用肆,泥之用輴,山之用蔂。
」念孫案:「肆」當作「」,《玉篇》「乃鳥切」。
字相似而誤。
《文子·自然篇》正作「沙用」。
朱本、茅本、莊本依《呂氏春秋》《慎勢篇》改作「沙之用鳩」,非也。
「鳩」與「肆」形聲皆不相近,若是「鳩」字,不得誤爲「肆」矣。
或又因《説文》無「」字,而以「肆」爲「樏」。
「樏」與「肆」形聲亦不相近,且《脩務篇》明言「沙用肆,山用蔂與「樏」同。
」,肆、樏不同物,何得以「肆」爲「樏」乎? 過簫 「若風之過簫,忽然感之,各以清濁應矣」。
陳氏觀樓曰:「各本『過』字皆誤作『遇』,莊本同。
唯《道藏》本不誤。
《文子·自然篇》正作『若風之過簫』。
」 以物 「凡以物治物者不以物句以睦;句治睦者不以睦,以人;治人者不以人,以君」。
念孫案:「凡以物治物者」,「以物」二字因下文而衍。
《呂氏春秋·貴當篇》《文子·下德篇》皆無此二字。
哀可樂者 「夫載哀者聞歌聲而泣,載樂者見哭者而笑。
哀可樂者,笑可哀者,載使然也」。
念孫案:「哀可樂者」,「者」字因下句而衍。
水擊 智昬 「故水擊則波興,氣亂則智昬。
智昬不可以爲政,與「正」同。
波水不可以爲平」。
念孫案:「水擊」當爲「水激」,聲之誤也。
《羣書治要》引此正作「激」。
《氾論篇》亦雲「水激興波」。
「智昬不可以爲政」,「智昬」當爲「昬智」。
「昬智」與「波水」相對,謂既昬之智,不可以爲正,已波之水不可以爲平也。
今本作「智昬」者,蒙上句而誤。
《文子·下德篇》正作「昬智不可以爲正」。
萬物之情既矣 「故聖王執一而勿失,萬物之情既矣,四夷九州服矣」。
高注曰:「既,盡也。
」各本脫此注,劉本有。
念孫案:「既」本作「測」,高注本作「測,盡也」。
今本正文、注文皆作「既」,後人以意改耳。
《羣書治要》引此正作「測」。
《原道篇》「水大不可極,深不可測」,《主術篇》「天道大不可極,深不可測」,《呂氏春秋·下賢篇》「昬乎其深而不測也」,高注竝雲:「測,盡也。
」測與盡同義,詳見《經義述聞·禮記》「測深厚」下。
後人但知「既」之訓爲「盡」,而不知「測」之訓爲「盡」,遂以其所知,改其所不知,謬矣。
且「測」與「服」爲韻,「服」字古讀蒲北反,説見《唐韻正》。
若作「既」,則失其韻矣。
人之所能已 「不強人之所不能爲,不絶人之所能已」。
陳氏觀樓曰:「『能已』上亦當有『不』字。
《文子·上仁篇》正作『不絶人所不能已』。
」 樂優以淫 「禮飾以煩,樂優以淫」。
念孫案:《文子·上仁篇》「優」作「」,於義爲長。
「」亦「煩」也。
俗書「」字作「擾」,與「優」相似而誤。
義者宜也禮者體也 「義者,循理而行宜者也;下「者」字據下文及《太平禦覽·禮儀部二》補。
禮者,體情而制文者也。
「而」字據上文及《太平禦覽》補。
義者,宜也;禮者,體也」。
引之曰:上二句即是訓「義」爲「宜」,訓「禮」爲「體」,不須更雲「義者,宜也;禮者,體也」矣。
疑後人取《中庸》《禮器》之文記於旁,而寫者因誤入正文也。
有虞氏之祀 「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祀中霤葬成畝」。
念孫案:「有虞氏之祀」,「祀」當爲「禮」,此涉下文「祀中霤」而誤也。
「有虞氏之禮」,總下三事而言,不專指祭祀。
下文「夏後氏之禮」、今本脫「之禮」二字,據下文補。
「殷人之禮」、「周人之禮」,皆其證。
遂反於樸 「已淫已失,與「佚」同。
復揆以一;既出其根,復歸其門;已雕已琢,遂反於樸」。
念孫案:「遂」當爲「還」,字之誤也。
「還」字與上文兩「復」字同義,作「遂」則非其指矣。
《
今人猶謂甑中蔽爲箅子。
《世説》雲「客詣陳太丘宿,太丘使元方、季方炊二人,委而竊聽,炊忘箸箅,飯落釜中」是也。
《説山篇》雲:「弊箅甑瓾,在茵之上,雖貪者不搏。
」是箅爲物之賤者。
然明鏡雖貴,若用以蔽甑底,則氣不上升而食不熟;竹箅雖賤,而可以烝食。
故下文雲:「物無貴賤,因其所貴而貴之,物無不貴;因其所賤而賤之,物無不賤也。
」鏡形圓,箅形亦圓,故連類而及之。
若簞笥之屬,則儗之不於其倫矣。
且「箅」與「蜧」爲韻,蜧音戾。
若作「簞」,則失其韻矣。
《太平禦覧·服用部》「鏡」下引《淮南子》「明鏡便於照形,承食不如竹簞」,雖「承」字不誤,而「簞」字已與今本同。
然《器物部》「箅」下又引《淮南子》「明鏡可鑑形,蒸食不如竹箅」。
是則《服用部》作「簞」者,後人據誤本《淮南》改之耳。
《北堂書鈔·服飾部》「鏡」下引作「承食不如竹簟」,「簟」亦「箅」之誤。
又案:《説山篇》「弊箅甑瓾」,今本「箅」作「箄」,非也。
《説文》:「箅,蔽也,所以蔽甑底,從竹,畀聲。
」《玉篇》「博計切」,《急就篇》雲「篅箯筥箅篝」是也。
《説文》又雲:「箄,簁箄也。
從竹,卑聲。
」《玉篇》「必匙、必是二切」,《急就篇》雲「簁箄箕帚筐篋簍」是也。
此言「弊箅甑瓾」,則是甑箅之「箅」,非簁箄之「箄」字,不當從卑。
代爲常 「見雨則裘不用,升堂則蓑不禦,此代爲常者也」。
陳氏觀樓曰:「『常』當爲『帝』,字之誤也。
《太平禦覽·服章部十一》引此已誤。
『代爲帝』,謂裘與蓑疊爲主也。
《説林篇》曰:『旱歲之土龍,疾疫之芻靈,是時爲帝者也。
』《莊子·徐無鬼篇》曰:『堇也,桔梗也,雞廱也,豕零也,是時爲帝者也。
』義竝與此同。
」 肆 「譬若舟車楯肆窮廬,故有所宜也」。
高注曰:「沙地宜肆。
」《脩務篇》:「水之用舟,沙之用肆,泥之用輴,山之用蔂。
」念孫案:「肆」當作「」,《玉篇》「乃鳥切」。
字相似而誤。
《文子·自然篇》正作「沙用」。
朱本、茅本、莊本依《呂氏春秋》《慎勢篇》改作「沙之用鳩」,非也。
「鳩」與「肆」形聲皆不相近,若是「鳩」字,不得誤爲「肆」矣。
或又因《説文》無「」字,而以「肆」爲「樏」。
「樏」與「肆」形聲亦不相近,且《脩務篇》明言「沙用肆,山用蔂與「樏」同。
」,肆、樏不同物,何得以「肆」爲「樏」乎? 過簫 「若風之過簫,忽然感之,各以清濁應矣」。
陳氏觀樓曰:「各本『過』字皆誤作『遇』,莊本同。
唯《道藏》本不誤。
《文子·自然篇》正作『若風之過簫』。
」 以物 「凡以物治物者不以物句以睦;句治睦者不以睦,以人;治人者不以人,以君」。
念孫案:「凡以物治物者」,「以物」二字因下文而衍。
《呂氏春秋·貴當篇》《文子·下德篇》皆無此二字。
哀可樂者 「夫載哀者聞歌聲而泣,載樂者見哭者而笑。
哀可樂者,笑可哀者,載使然也」。
念孫案:「哀可樂者」,「者」字因下句而衍。
水擊 智昬 「故水擊則波興,氣亂則智昬。
智昬不可以爲政,與「正」同。
波水不可以爲平」。
念孫案:「水擊」當爲「水激」,聲之誤也。
《羣書治要》引此正作「激」。
《氾論篇》亦雲「水激興波」。
「智昬不可以爲政」,「智昬」當爲「昬智」。
「昬智」與「波水」相對,謂既昬之智,不可以爲正,已波之水不可以爲平也。
今本作「智昬」者,蒙上句而誤。
《文子·下德篇》正作「昬智不可以爲正」。
萬物之情既矣 「故聖王執一而勿失,萬物之情既矣,四夷九州服矣」。
高注曰:「既,盡也。
」各本脫此注,劉本有。
念孫案:「既」本作「測」,高注本作「測,盡也」。
今本正文、注文皆作「既」,後人以意改耳。
《羣書治要》引此正作「測」。
《原道篇》「水大不可極,深不可測」,《主術篇》「天道大不可極,深不可測」,《呂氏春秋·下賢篇》「昬乎其深而不測也」,高注竝雲:「測,盡也。
」測與盡同義,詳見《經義述聞·禮記》「測深厚」下。
後人但知「既」之訓爲「盡」,而不知「測」之訓爲「盡」,遂以其所知,改其所不知,謬矣。
且「測」與「服」爲韻,「服」字古讀蒲北反,説見《唐韻正》。
若作「既」,則失其韻矣。
人之所能已 「不強人之所不能爲,不絶人之所能已」。
陳氏觀樓曰:「『能已』上亦當有『不』字。
《文子·上仁篇》正作『不絶人所不能已』。
」 樂優以淫 「禮飾以煩,樂優以淫」。
念孫案:《文子·上仁篇》「優」作「」,於義爲長。
「」亦「煩」也。
俗書「」字作「擾」,與「優」相似而誤。
義者宜也禮者體也 「義者,循理而行宜者也;下「者」字據下文及《太平禦覽·禮儀部二》補。
禮者,體情而制文者也。
「而」字據上文及《太平禦覽》補。
義者,宜也;禮者,體也」。
引之曰:上二句即是訓「義」爲「宜」,訓「禮」爲「體」,不須更雲「義者,宜也;禮者,體也」矣。
疑後人取《中庸》《禮器》之文記於旁,而寫者因誤入正文也。
有虞氏之祀 「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祀中霤葬成畝」。
念孫案:「有虞氏之祀」,「祀」當爲「禮」,此涉下文「祀中霤」而誤也。
「有虞氏之禮」,總下三事而言,不專指祭祀。
下文「夏後氏之禮」、今本脫「之禮」二字,據下文補。
「殷人之禮」、「周人之禮」,皆其證。
遂反於樸 「已淫已失,與「佚」同。
復揆以一;既出其根,復歸其門;已雕已琢,遂反於樸」。
念孫案:「遂」當爲「還」,字之誤也。
「還」字與上文兩「復」字同義,作「遂」則非其指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