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弟二
關燈
小
中
大
定依奇勝,定實虛勝,定盛衰勝」。
念孫案:「綸理」,即「倫理」。
「倫」與「綸」古字通,故《漢書·律曆志》「泠倫」作「泠綸」。
「依奇」,即「依倚」也。
《説卦傳》「參天兩地而倚數」,釋文「倚,蜀才作奇」。
《周官·大祝》「奇」注:「杜子春雲:『或雲奇,讀曰倚。
」《漢書·外戚傳》「欲倚兩女」,《史記》「倚」作「奇」。
「綸理」、「死生」、「成敗」、「依奇」、「實虛」、「盛衰」,皆兩字平列。
尹注非。
奇舉發 「奇舉發不意,則士歡用」。
念孫案:「舉發不意」,即下文所雲「發不意」也。
「舉發」上不當有「奇」字,此涉上文「依奇」而衍。
自「舉機誠要」至「執務明本」,皆四字爲句。
尹注非。
博一純固則獨行而無敵 慎號審章則其攻不待權 與明必勝則慈者勇 「博一純固,則獨行而無敵」。
尹注曰:「德博而一,行純而固,誰能敵之。
」念孫案:「博」字與「一純固」三字義不相屬,尹雲「德博而一」,則曲爲之説也。
「博」當爲「摶」,字之誤也。
説見前「博岀入」下。
「摶」,即「專」字也。
「專一」與「獨行」,義正相承,唯其專一純固,故能獨行而無敵。
《兵法篇》曰:「一氣專定,則傍通而不疑。
」是其證也。
古書多以「摶」爲「專」。
説見前「博岀入」下。
又案下文雲:「慎號審章,則其攻不待權與。
明必勝,則慈者勇。
」尹讀「則其攻不待」爲句,注雲:「慎號令,審旗章,則攻者争先登,豈顧後而相待乎?」又讀「權與明必勝」爲句,注雲:「權謀明略,必能勝敵。
」念孫案:尹注甚謬。
此當讀「則其攻不待權與」爲句。
「權與」,謂與國也。
言能慎號審章,則攻人之國,不待與國之相助也。
即上文「獨行無敵」之意。
《七法篇》曰:「攻國救邑,不待權與之國。
」《事語篇》曰:「獨出獨入,莫之能禁止,不待權與。
」今本「與」字皆作「輿」,此後人不曉文義而妄改之也,唯宋本作「與」。
《輕重甲篇》曰:「數欺諸侯者無權與。
」是其證也。
下文:「明必勝,則慈者勇。
器無方,則愚者智。
攻不守,則拙者巧。
」六句文同一例,則「明必勝」三字不與「權與」連文益明矣。
數也動慎十號 「數也,動慎十號,明審九章,飾習十器,善習五官,謹脩三官」。
尹讀「數」爲「煩數」之「數」,而以「數也動慎」連讀,注曰:「兵既數動,必慎。
」孫曰:「『數』讀如『計數』之『數』,『數也』爲句,『動慎十號』爲句,與下文『明審九章』雲雲句法爲一例。
」念孫案:孫説是也。
「數也」雲者,猶言道固然也,乃總結上文之詞。
《荀子·仲尼篇》曰:「桓公兼此數節者而盡有之,其霸也,宜哉!非幸也,數也。
」《呂氏春秋·壅塞篇》「寡不勝衆,數也」,高注曰:「數,道數也。
」本書《權脩篇》曰:「教訓成俗而刑罰省,數也。
」《法法篇》曰:「上無固植,下有疑心,國無常經,民力必竭,數也。
」皆其證。
洪曰:「《兵法篇》雲:『三官不謬,五教不亂,九章著明。
』此『五官』當作『五教』。
」 稱材 「收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稱材」。
念孫案:「稱材」當爲「精材」,即上文所雲「求天下之精材」也。
《七法篇》雲:「聚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鋭器。
」《小問篇》雲:「選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精材。
」意竝同也。
隷書「稱」字或作「」,與「精」相似而誤。
尹注非。
經不知 「器成不守,經不知,教習不著,發不意」。
念孫案:經,過也,謂兵過敵境而敵不知也。
「經不知」、「發不意」相對爲文。
「經」之言「徑」也,《兵法篇》雲:「徑乎不知,發乎不意。
」是其證。
尹注非。
死亡不食 「死亡不食,不過四日而軍財在敵」。
尹注曰:「死亡者不享食,鬼神必怨怒,故軍財在敵。
」引之曰:「死亡不食」,義不可通,尹曲爲之説,非也。
「亡」,蓋「士」之譌。
「死士」,敢死之士也。
見定十四年《左傳》杜注。
「食」猶「饗」也。
「饗死士」,若田單之盡散飲食饗士、李牧之日擊數牛饗士是也。
《秦策》曰:「廢文任武,厚養死士,綴甲厲兵,效勝於戰場。
」是死士所以克敵效勝,今吝惜資財,不肯饗之,則死士不爲之用,將無以勝敵而爲敵所勝,故軍財在敵也。
後《幼官圖篇》同。
適勝 「察數而知治,審器而識勝,明謀而適勝」。
念孫案:「適勝」當爲「勝適」。
「適」,即「敵」字也。
《兵法篇》雲:「察數而知治,審器而識勝,明理而勝敵。
」是其證。
今作「適勝」者,涉上句「識勝」而誤。
則人君從會請命於天地 「使國君得其治,則人君從,會請命於天地,知氣和,則生物從」。
念孫案:「則人君從」絶句,與上下之「民人從」、「大人從」、「生物從」文同一例。
「會」字下屬爲句,會,合也,合請命於天地也。
尹以「人君從會」爲句,非是。
不執 「著於取與之分,則得地而不執」。
念孫案:「執」字義不可通,尹曲爲之説,非也。
「執」,當爲「報」。
「報」,復也,反也。
《周官·宰夫》注:「復之言報也,反也。
」言明乎取與之分,則得敵之地,而敵不能復取吾地也。
《越語》曰:「戰勝而不報,取地而不反。
」是其證。
隷書「執」字或作「」,見漢《淳于長夏承碑》。
形與「報」相似,故「報」譌爲「執」矣。
《漢書·王子侯表》「騶丘原侯報德」,《史表》「報」作「執」。
幼官圖 則功得而無害也 「審於動靜之務,則功得而無害也」。
念孫案:「也」字衍,前篇無「也」字,以上下文例之,亦不當有「也」字。
五 輔 上彌殘苟而無解舍下愈覆鷙而不聽從 苟於民 「上彌殘苟而無解舍,下愈覆鷙而不聽從」。
尹注曰:「居上位者小人,故殘賊苟且也。
覆,察也。
鷙,疑也。
上既賊苟而不舍,故下伺察而懷疑。
」劉曰:「『殘苟』,當作『殘苛』,乃字之誤也。
」念孫案:尹注甚謬。
劉以「苟」爲「苛」之誤,是也。
凡隸書從可從、句之字,往往譌溷,《説文》「抲」字解引《酒誥》「盡執抲」,今本作「盡執拘」
念孫案:「綸理」,即「倫理」。
「倫」與「綸」古字通,故《漢書·律曆志》「泠倫」作「泠綸」。
「依奇」,即「依倚」也。
《説卦傳》「參天兩地而倚數」,釋文「倚,蜀才作奇」。
《周官·大祝》「奇」注:「杜子春雲:『或雲奇,讀曰倚。
」《漢書·外戚傳》「欲倚兩女」,《史記》「倚」作「奇」。
「綸理」、「死生」、「成敗」、「依奇」、「實虛」、「盛衰」,皆兩字平列。
尹注非。
奇舉發 「奇舉發不意,則士歡用」。
念孫案:「舉發不意」,即下文所雲「發不意」也。
「舉發」上不當有「奇」字,此涉上文「依奇」而衍。
自「舉機誠要」至「執務明本」,皆四字爲句。
尹注非。
博一純固則獨行而無敵 慎號審章則其攻不待權 與明必勝則慈者勇 「博一純固,則獨行而無敵」。
尹注曰:「德博而一,行純而固,誰能敵之。
」念孫案:「博」字與「一純固」三字義不相屬,尹雲「德博而一」,則曲爲之説也。
「博」當爲「摶」,字之誤也。
説見前「博岀入」下。
「摶」,即「專」字也。
「專一」與「獨行」,義正相承,唯其專一純固,故能獨行而無敵。
《兵法篇》曰:「一氣專定,則傍通而不疑。
」是其證也。
古書多以「摶」爲「專」。
説見前「博岀入」下。
又案下文雲:「慎號審章,則其攻不待權與。
明必勝,則慈者勇。
」尹讀「則其攻不待」爲句,注雲:「慎號令,審旗章,則攻者争先登,豈顧後而相待乎?」又讀「權與明必勝」爲句,注雲:「權謀明略,必能勝敵。
」念孫案:尹注甚謬。
此當讀「則其攻不待權與」爲句。
「權與」,謂與國也。
言能慎號審章,則攻人之國,不待與國之相助也。
即上文「獨行無敵」之意。
《七法篇》曰:「攻國救邑,不待權與之國。
」《事語篇》曰:「獨出獨入,莫之能禁止,不待權與。
」今本「與」字皆作「輿」,此後人不曉文義而妄改之也,唯宋本作「與」。
《輕重甲篇》曰:「數欺諸侯者無權與。
」是其證也。
下文:「明必勝,則慈者勇。
器無方,則愚者智。
攻不守,則拙者巧。
」六句文同一例,則「明必勝」三字不與「權與」連文益明矣。
數也動慎十號 「數也,動慎十號,明審九章,飾習十器,善習五官,謹脩三官」。
尹讀「數」爲「煩數」之「數」,而以「數也動慎」連讀,注曰:「兵既數動,必慎。
」孫曰:「『數』讀如『計數』之『數』,『數也』爲句,『動慎十號』爲句,與下文『明審九章』雲雲句法爲一例。
」念孫案:孫説是也。
「數也」雲者,猶言道固然也,乃總結上文之詞。
《荀子·仲尼篇》曰:「桓公兼此數節者而盡有之,其霸也,宜哉!非幸也,數也。
」《呂氏春秋·壅塞篇》「寡不勝衆,數也」,高注曰:「數,道數也。
」本書《權脩篇》曰:「教訓成俗而刑罰省,數也。
」《法法篇》曰:「上無固植,下有疑心,國無常經,民力必竭,數也。
」皆其證。
洪曰:「《兵法篇》雲:『三官不謬,五教不亂,九章著明。
』此『五官』當作『五教』。
」 稱材 「收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稱材」。
念孫案:「稱材」當爲「精材」,即上文所雲「求天下之精材」也。
《七法篇》雲:「聚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鋭器。
」《小問篇》雲:「選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精材。
」意竝同也。
隷書「稱」字或作「」,與「精」相似而誤。
尹注非。
經不知 「器成不守,經不知,教習不著,發不意」。
念孫案:經,過也,謂兵過敵境而敵不知也。
「經不知」、「發不意」相對爲文。
「經」之言「徑」也,《兵法篇》雲:「徑乎不知,發乎不意。
」是其證。
尹注非。
死亡不食 「死亡不食,不過四日而軍財在敵」。
尹注曰:「死亡者不享食,鬼神必怨怒,故軍財在敵。
」引之曰:「死亡不食」,義不可通,尹曲爲之説,非也。
「亡」,蓋「士」之譌。
「死士」,敢死之士也。
見定十四年《左傳》杜注。
「食」猶「饗」也。
「饗死士」,若田單之盡散飲食饗士、李牧之日擊數牛饗士是也。
《秦策》曰:「廢文任武,厚養死士,綴甲厲兵,效勝於戰場。
」是死士所以克敵效勝,今吝惜資財,不肯饗之,則死士不爲之用,將無以勝敵而爲敵所勝,故軍財在敵也。
後《幼官圖篇》同。
適勝 「察數而知治,審器而識勝,明謀而適勝」。
念孫案:「適勝」當爲「勝適」。
「適」,即「敵」字也。
《兵法篇》雲:「察數而知治,審器而識勝,明理而勝敵。
」是其證。
今作「適勝」者,涉上句「識勝」而誤。
則人君從會請命於天地 「使國君得其治,則人君從,會請命於天地,知氣和,則生物從」。
念孫案:「則人君從」絶句,與上下之「民人從」、「大人從」、「生物從」文同一例。
「會」字下屬爲句,會,合也,合請命於天地也。
尹以「人君從會」爲句,非是。
不執 「著於取與之分,則得地而不執」。
念孫案:「執」字義不可通,尹曲爲之説,非也。
「執」,當爲「報」。
「報」,復也,反也。
《周官·宰夫》注:「復之言報也,反也。
」言明乎取與之分,則得敵之地,而敵不能復取吾地也。
《越語》曰:「戰勝而不報,取地而不反。
」是其證。
隷書「執」字或作「」,見漢《淳于長夏承碑》。
形與「報」相似,故「報」譌爲「執」矣。
《漢書·王子侯表》「騶丘原侯報德」,《史表》「報」作「執」。
幼官圖 則功得而無害也 「審於動靜之務,則功得而無害也」。
念孫案:「也」字衍,前篇無「也」字,以上下文例之,亦不當有「也」字。
五 輔 上彌殘苟而無解舍下愈覆鷙而不聽從 苟於民 「上彌殘苟而無解舍,下愈覆鷙而不聽從」。
尹注曰:「居上位者小人,故殘賊苟且也。
覆,察也。
鷙,疑也。
上既賊苟而不舍,故下伺察而懷疑。
」劉曰:「『殘苟』,當作『殘苛』,乃字之誤也。
」念孫案:尹注甚謬。
劉以「苟」爲「苛」之誤,是也。
凡隸書從可從、句之字,往往譌溷,《説文》「抲」字解引《酒誥》「盡執抲」,今本作「盡執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