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策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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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冠帶禮義之宗」,字竝作「」。

    《雜記》「率帶」,字作「」,《五經文字》所謂「《禮記》作『』」者也。

    因譌而爲「舞」。

    鮑曲爲之説,非也。

    又《齊策》「靖郭君衣威王之衣冠,舞其劒」,姚曰:「舞,劉作帶。

    」念孫案:《呂氏春秋·知士篇》「靖郭君」下有「來」字,此亦當有。

    下文曰「宣王自迎靖郭君於郊」,若無「來」字,則與下文義不相屬。

    且高注雲:「從薛至齊也。

    」則有「來」字明矣。

    「冠」下亦當有「其冠」二字,「舞」亦當作「帶」。

    《呂氏春秋》正作「靖郭君來,衣威王之衣,冠其冠,帶其劒」。

     齊 夫齊 「靖郭君將城薛,齊人有請見者,靖郭君見之,客曰:『君不聞海大魚乎?今本脫「海」字,茲據《太平禦覽·鱗介部》所引及《鴻烈·人閒篇》《新序·雜事篇》補。

    網不能止,釣不能牽。

    蕩而失水,則螻蟻得意焉。

    今夫齊,亦君之水也。

    君長有齊,奚以薛爲?夫齊,雖隆薛之城到於天,猶之無益也。

    』」吳曰:「夫齊,《新序》作『無齊』。

    是蓋『夫』、『無』音訛,又因上『夫齊』字混。

    」念孫案:吳説非也。

    「夫齊」當爲「失齊」,字之誤也。

    此以大魚之失水喻靖郭君之失齊。

    上文曰「蕩而失水,則螻蟻得意」,是其證也。

    《韓子·説林篇》及《鴻烈·人閒篇》竝作「失齊」。

     信反 輕信 「齊貌辨謂靖郭君曰:『太子相不仁,過頤豕視,若是者信反。

    』」鮑注曰:「始信後反。

    」引之曰:鮑説甚謬。

    《呂氏春秋·知士篇》作「若是者倍反」,高注曰:「如此者倍反不循道理也。

    」《説文》:「倍,反也。

    」《太平禦覽·人事部》引此《策》作「背反」。

    「背」與「倍」古字通。

    則「信反」明是「倍反」之譌。

    凡隷書從言、從咅之字多相似,故「倍」譌作「信」。

    篆文「言」字本作「」,隷作「」,又省而爲「咅」,與「倍」、「陪」等字之右畔相亂。

    若「」之爲「」,「詹」之爲「」,「」之省爲「善」,皆其例也。

    《魏策》「輕倍楚趙之兵」,「倍」字亦譌作「信」。

    《史記·穰侯傳》作「輕背楚趙之兵」,故知「信」爲「倍」之譌。

    《墨子·貴義篇》「市賈倍徙」,今本譌作「信」。

    《荀子·禮論篇》「大路之馬,必倍至教順」,《史記·禮書》作「信」。

     則我不利 「弗救,則我不利」。

    念孫案:「不利」上當有「且」字,故高注曰:「且,將。

    」《史記·田完世家》作「不救,則不義且不利」。

     專有齊國 「韓自以專有齊國,五戰五不勝」。

    念孫案:「專」當爲「恃」,字之誤也。

    「專」、「寺」草書相近,又脫去心旁。

    高注曰:「自恃有齊國之助,故五與魏戰而五不勝。

    」則《策》文本作「恃」明矣。

    《田完世家》作「韓因恃齊,五戰不勝」,即本於《策》文也。

    鮑本無「專」字,蓋不知其義而妄删之耳。

     其見恩德亦甚大也 「楚將伐齊,魯親之,齊王患之。

    張爲齊見魯君曰:『足下豈如全衆而合二國之後哉?楚大勝齊,其良士選卒必殪。

    齊爲勝,其良士選卒亦殪。

    而君以魯衆合戰勝後,此其爲德也亦大矣。

    高注曰:「全衆,謂中立無以爲助也。

    觀二國交戰之後,勝者其良士選卒殆盡,君以全衆助負敗者擊之。

    」其見恩德亦甚大也。

    』」念孫案:「其見恩德亦甚大也」乃高注語,在「助負敗者擊之」下。

    今誤入正文,遂與上句相複。

    姚本作「其見恩德亦甚大也」,鮑改爲「其見恩德也亦甚大矣」,而於上句注雲「德敗者」,於此句注雲「敗者德之」,不得其解而彊爲區别,妄改原文,其失甚矣。

     不察其至實 「大王覽其説而不察其至實」。

    念孫案:「至」即「實」字也。

    《雜記》「使某實」,鄭注曰:「實,當爲至,此讀,周、秦之人聲之誤也。

    」《漢書·東方朔傳》「非至數也」,師古曰:「至,實也。

    」是「實」與「至」聲相近而義亦相通,「至」字古讀若「質」,故聲與「實」相近。

    《豳風·東山篇》「我征聿至」與「垤」、「室」、「窒」爲韻,《小雅·杕杜篇》「期逝不至」、《蓼莪篇》「入則靡至」竝與「恤」爲韻,《月令》「寒氣總至」與「室」爲韻,《莊子·刻意篇》「道德之質」,《天道篇》「質」作「至」,皆其證也。

    「不察其至」即「不察其實」也。

    今本作「不察其至實」者,一本作「至」,一本作「實」,而後人誤合之耳。

    《史記·張儀傳》作「大王賢其説而不計其實」,是其明證矣。

     犀首欲敗 「張儀以秦、梁之齊合橫親,犀首欲敗」。

    念孫案:「欲敗」下當有「之」字。

    《秦策》曰「樓約秦、魏,紛彊欲敗之」,《趙策》曰「楚王令昭應奉太子以委和於薛公,主父欲敗之」,《魏策》曰「楚許魏六城,與之伐齊而存燕,張儀欲敗之」,皆其證也。

    若無「之」字,則文不成義。

     巵酒 「楚有祠者,賜其舍人巵酒」。

    念孫案:「巵」上當有「一」字。

    以酒僅一巵,故下文曰「數人飲之不足,一人飲之有餘」也。

    若無「一」字,則文義不明。

    《藝文類聚·雜器物部》《鱗介部》、《太平禦覽·器物部》及《後漢書·袁紹傳》注引此竝作「酒一巵」,《史記·楚世家》作「一巵酒」。

     不果 「或謂齊王曰:『周、韓西有強秦,東有趙、魏。

    秦伐周、韓之西,趙、魏不伐周、韓,爲割韓卻周害也。

    吳曰:「『害』、『割』字恐有誤混。

    」及韓卻周割之後,「後」字從鮑補,下文亦曰:「趙、魏亡之後。

    」趙、魏亦不免與秦爲患矣。

    今齊應秦伐趙、魏,「應」字從鮑補,下句亦有「應」字。

    則亦不果於趙、魏之應秦而伐周、韓。

    』」鮑注曰:「趙、魏近秦,其應秦不得不果。

    齊則遠矣,應秦必不果也。

    」念孫案:鮑説甚謬。

    「果」當爲「異」,字之誤也。

    此言趙、魏應秦而伐周、韓,及韓卻周割之後,趙、魏亦不免於秦患。

    今齊應秦而伐趙、魏,則趙、魏亡之後,齊亦不免於秦患。

    見下文。

    故曰:「今齊應秦伐趙、魏,則亦不異於趙、魏之應秦而伐周、韓也。

    」 土則復西岸耳 「土偶曰:『吾西岸之土也,土則復西岸耳。

    』」姚曰:「一作『吾殘則復西岸』。

    」念孫案:「土則復西岸」,義不可通。

    此承上「則女殘矣」而言,則作「吾殘」者是也。

    《趙策》「土梗謂木梗曰:『使我逢疾風淋雨,壞沮乃復歸土。

    』」彼言「壞沮」,此言「殘」,其義一也。

    《風俗通義·祀典篇》《藝文類聚·果部》《太平禦覽·土部》引此竝作「殘則復西岸」,《禦覽·人事部》作「吾殘則復西岸」。

     和其顔色 「孟嘗君在薛,荊人攻之。

    淳于髡爲齊使於荊,還反過薛。

    孟嘗君謂淳于髡曰:『荊人攻薛,夫子弗憂,文無以復侍矣。

    』淳于髡曰:『敬聞命。

    』至於齊,畢報。

    王曰:『何見於荊?』對曰:『荊甚固,而薛亦不量其力。

    』王曰:『何謂也?』對曰:『薛不量其力,而爲先王立清廟,荊固而攻之,清廟必危。

    』齊王和其顔色曰:『譆!先君之廟在焉。

    』疾興兵救之。

    」《呂氏春秋·報更篇》「齊王和其顔色」作「齊王知顔色」,高注曰:「知,猶發也。

    」念孫案:作「知」者是也。

    高注訓「知」爲「發」,謂發動也。

    知其顔色者,急先君之廟而顔色爲之動也,故下文曰:「譆!先君之廟在焉。

    疾興兵救之。

    」又曰:「善説者,陳其勢,言其方,人之急也。

    」《呂氏春秋》作「見人之急也」。

    若自在隘窘之中,蓋惟其急人之急,故顔色爲之動也。

    若雲「和其顔色」,則與下意了不相涉矣。

    《齊策》又曰「宣王大息,動於顔色」,高注曰:「動,猶發也。

    」《趙策》曰:「趙王不説,形於顔色。

    」或言「形」,或言「動」,或言「知」,皆發動之謂也。

    故高注曰:「知,猶發也。

    」僖二十八年《左傳》「晉侯聞之,而後喜可知也」,杜注曰:「喜見於顔色。

    」《管子·心術篇》曰:「見於形容,知於顔色。

    」《内業篇》作「和於形容,見於膚色」,「和」亦「知」之誤。

    《呂氏春秋·自知篇》曰「文侯不説,知於顔色」,高注曰:「知,猶見也。

    」《鴻烈·脩務篇》曰:「奉一爵酒,不知於色。

    」竝與此同意。

     髮漂 「孟嘗君出行五國,今本脫「五」字,茲據《初學記·器用部》所引補。

    下文「小國所以皆緻相印於君者」,「小」亦「五」之誤。

    《太平禦覽·人事部》引此正作「五國」,吳引《春秋後語》亦作「五國」。

    至楚,獻象牀。

    郢之登徒直送之,不欲行,今本「直」下有「使」字,因與高注内「登徒直使」四字相涉而衍。

    案高注曰:「直,當曰『直使』也。

    登徒直使,不欲行送象牀也。

    」則正文内本無「使」字,下文「直送象牀」,「直」下亦無「使」字。

    今據《太平禦覽·人事》《服用》二部所引删。

    見孟嘗君門人公孫戍曰:『臣,郢之登徒也,直送象牀。

    象牀之直千金,傷此若髮漂,賣妻子不足償之。

    』」鮑注曰:「漂、飄同。

    」姚曰:「漂,别本作『標』。

    」引之曰:鮑讀「漂」爲「飄」,傷此若髮飄,甚爲不詞。

    今案:「漂」讀爲「秒」。

    髮、秒皆言其微細也。

    《説文》曰:「律數十二秒而當一分,十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