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圖騰信仰(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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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弗萊徹小姐:《圖騰的含義:來自奧馬哈部落的研究》,載于《史密森學會1897年度報告》,第583頁。

    類似的例子也見于泰特:《英屬哥倫比亞的湯普森印第安人》,第354頁,第356頁;瓊斯:《奧傑布韋印第安人的曆史》,第87頁。

     [14]如薩利什斯塔魯姆人中的狗就是這種情況,因為狗生活在被使役的狀态中。

     [15]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1頁。

     [16]帕克夫人說:&ldquo人的靈魂在他的&lsquo元拜&rsquo(Yuanbeai,其個體圖騰)中,而他的&lsquo元拜&rsquo就在他之中。

    &rdquo [17]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0頁。

    在某些薩利什人中也是同樣情況(托特:《斯奇裡斯和斯考裡茲部落的民族學報告》,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4卷,第324頁)。

    這種現象在中美洲印第安人中也十分普遍(布林頓:《附獸守護精靈制度:美洲土著民俗與曆史研究》,載于《美國哲學協會公報》,第33卷,第32頁。

    ) [18]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7頁;多爾西:《蘇人崇拜研究》,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第十一次年度報告》,第443頁。

    弗雷澤對美洲的例子進行了收集,并确立了這種禁忌的一般性(《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3卷,第450頁)。

    當然,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在美洲,人們确實要殺死同名動物,用它的皮來做一種民族學家所說的&ldquo魔袋&rdquo。

    但是這一習俗隻見于五個部落,它可能是這一制度後來發生變化了的形式。

     [19]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35頁,第147頁,第187頁;《關于澳洲巫醫》,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6卷,第34頁;泰特:《舒什瓦普人》,第607頁。

     [20]邁耶爾:《因康特灣土著部落的儀典與習俗》,載于伍茲:《澳洲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97頁。

     [21]博厄斯:《不列颠科學進步委員會。

    加拿大自治領西北部落委員會的第六次報告》,第93頁;泰特:《英屬哥倫比亞的湯普森印第安人》,第336頁;博厄斯:《誇扣特爾印第安人的社會組織和秘密會社》,第394頁。

     [22]例見托特:《英屬哥倫比亞斯塔魯姆民族學報告》,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1905年,第35卷,第144頁,第145頁。

    參見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9頁。

     [23]據霍維特緻弗雷澤的一封私人信件所提供的資料(《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1卷,第495頁,及注解2)。

     [24]托特:《斯奇裡斯和斯考裡茲部落的民族學報告》,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4卷,第324頁。

     [25]霍維特:《關于澳洲巫醫》,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6卷,第34頁;拉菲杜:《美洲野蠻人的習俗》,第1卷,第370頁;夏洛瓦:《新法蘭西的曆史寫照》,第6卷,第68頁。

    在莫塔(Mota)的阿泰人和塔馬紐人也是這樣(考德林頓:《美拉尼西亞人》,第250&mdash251頁)。

     [26]這樣,弗雷澤試圖建立的動物保護者與物神之間的分界線就不存在了。

    弗雷澤認為,物神崇拜開始于保護者是一個單個事物,而不是一組事物之時(《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56頁)。

    但是,在澳洲卻經常是一個确定的動物來擔任保護者(見霍維特:《關于澳洲巫醫》,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6卷,第34頁)。

    其實,物神觀念和物神崇拜并不針對任何确定的事物。

     [27]布林頓:《附獸守護精靈制度:美洲土著民俗與曆史研究》,載于《美國哲學協會公報》,第33卷,第32頁。

     [28]夏洛瓦:《新法蘭西的曆史寫照》,第6卷,第67頁。

     [29]托特:《英屬哥倫比亞斯塔魯姆民族學報告》,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1905年,第35卷,第142頁。

     [30]托特:《斯奇裡斯和斯考裡茲部落的民族學報告》,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4卷,第311&mdash312頁。

     [31]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33頁。

     [32]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0頁。

     [33]鮑威爾:《美洲人對圖騰制度的一種看法》,載于《人的科學》,1902年,第84卷;泰勒:《英屬哥倫比亞的湯普森印第安人》,第1卷;蘭在《社會的起源》(第133&mdash135頁)中也表達了類似的想法。

    就連弗雷澤本人,也一改以往的立場,轉而認為在更好地把握集體圖騰與&ldquo守護精靈&rdquo之間的關系以前,用不同的名字來指稱它們會好一些(《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3卷,第456頁)。

     [34]澳洲的尤因部落(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81頁)和納裡涅裡部落(邁耶爾:《因康特灣土著部落的儀典與習俗》,載于伍茲:《澳洲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97&mdash198頁)都是這種情況。

     [35]泰勒說:&ldquo圖騰很像是個體的庇護者,與紋章盾很像是天使的形象差不多。

    &rdquo(《原始文化》,第2頁)同樣,弗雷澤之所以采納泰勒的理論,是因為他排除了氏族圖騰的全部宗教性(《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3卷,第452頁)。

     [36]參見本書,第二卷,第九章。

     [37]不過,依據馬休的一段論述,在沃喬巴盧克部落,個體圖騰也是繼承而來的。

    他說:&ldquo每個個體都聲稱,作為他專有的和個人的圖騰的某種動物、植物或非生命體傳自他的母親。

    &rdquo(《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第38卷,第291頁)但是很明顯,如果同一家庭中的所有孩子都用他母親個人的圖騰,那麼實際上無論是孩子還是母親也就根本都沒有個人的圖騰了。

    馬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