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禳解儀式與神聖觀念的模糊性
關燈
小
中
大
rtendebant)(菲斯特的保羅,第224頁,缪勒編)Piaculum甚至被用作&ldquo不幸&rdquo的同義詞。
普林尼說:&ldquo這種植物有如此的魔力,甚至可以保護它所在的房舍免受災禍。
&rdquo(Vetonicaherbatantumgloræhabetutdomusinquasitasittutaexistimeturapiaculisomnibus)(第25卷,第8章,第46節) [2]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26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34頁;參見紙書,第419頁。
[3]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06頁;道森:《澳洲土著》,第64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39頁。
[4]道森:《澳洲土著》,第66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41頁。
[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02頁;道森:《澳洲土著》,第67頁。
[6]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16&mdash517頁。
[7]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2頁。
作者沒有說明這些人究竟屬于部落親屬的範圍,還是血緣親屬的範圍。
前一種可能性或許更大。
[8]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25頁及以下諸頁。
特别是對婦女來說,這種不許說話的禁忌雖然簡單,卻表現出了禳解儀式的全部面貌,即它是人們自己為自己造成不便的方式。
所以我們在此提到了這種儀式。
同樣,根據不同的情況,禁食也可能是一種禳解儀式或苦行儀式。
一切都取決于其形成條件和所追求的目的(有關這兩種儀式之間的區别,可參見紙書,第546&mdash547頁)。
[9]我們在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一書第525頁中,可以看到對這種儀式的生動描述。
[1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22頁。
[11]就葬禮的主要形式而言,有關東南部落的葬禮,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46&mdash508頁;有關中部部落的葬禮,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5頁,以及《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97頁及以下諸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65頁及以下諸頁(&ldquo殡葬習慣和屍體處理&rdquo一節)。
[12]具體例子可見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68頁。
埃爾:《澳洲中部探險記》,第4卷,第344頁及以下諸頁。
[13]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0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07頁,第508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41頁;帕克:《埃瓦拉伊部落》,第83頁及以下諸頁;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18頁。
[14]道森:《澳洲土著》,第66頁;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66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39&mdash240頁。
[15]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13頁。
[16]斯坦布裡奇:《倫敦民族學學會會刊》,第1卷,第286頁。
[17]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04頁。
[18]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59頁。
同樣的場面,可參見埃爾:《澳洲中部探險記》,第4卷,第255頁注釋以及第347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94&mdash395頁;格雷:《澳洲西北部和西部兩次探險記》,第2卷,第320頁及以下諸頁。
[19]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04頁,第112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82頁。
[2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11&mdash512頁。
[21]道森:《澳洲土著》,第66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66&mdash367頁。
[22]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8&mdash510頁。
[23]一種小木桶。
見紙書,第459頁。
[24]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08&mdash510頁。
有關斯賓塞和吉蘭對他們所參加的另一場結束儀式的描述,見該書第503&mdash508頁。
它與我們所分析的這個儀式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别。
[2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31&mdash540頁。
[26]這與傑文斯所說的情況正好相反。
見《宗教史導論》,第46頁及以下諸頁。
[27]道森因此認為哀悼是真心誠意的(《澳洲土著》,第66頁)。
但埃爾曼向我們肯定,他從未發現一個案例是真正由于悲哀而感到傷痛的(《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113頁)。
[28]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10頁。
[29]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38&mdash239頁。
[3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7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98頁。
[3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0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27頁。
[32]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14頁。
[33]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10頁。
[34]有關這種信仰的幾個例子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35頁。
參見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1卷,第15&mdash16頁;第2卷,第7頁。
[35]也許有人會問:為什麼在哀悼儀式之後,還必須反複舉行儀典而使人們恢複正常呢?葬禮往往很長,它所包括的許多活動要時斷時續地延續幾個月之久,這樣,他們就拖延并挺過了死亡帶來的道德混亂的局面(參見赫茲:《死亡的集體表現》,載于《社會學年鑒》,第10卷,第48頁及以下諸頁)。
一般說來,死亡标志着能夠對群體産生全面和持續影響之條件的巨大變化。
因此,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淡化這種影響。
[36]在格雷報告的布塞爾人那裡的一個案例中,這種儀式具有祭祀的全部特點,血也被遍淋在屍體上(參見格雷:《澳洲西北部和西部兩次探險記》,第2卷,第330頁)。
在其他案例中,還有獻祭胡須的儀式;男人們在哀悼過程中把自己的一部分胡須割下來,扔在屍體上(參見格雷:《澳洲西北部和西部兩次探險記》,第2卷,第335頁)。
[37]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35&mdash136頁。
[38]當然,人們相信每個儲靈珈都與某個祖先有關。
然而,他們之所以要哀悼遺失了的儲靈珈,并不是為了安慰祖先的精靈。
在其他地方,我們已經說明了(見本書,第156頁)祖先的觀念向儲靈珈概念的滲透,既是次級的又是後來才發生的。
[39]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07頁;參見第116頁。
[40]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08頁。
[41]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11頁。
[42]霍維特:《中澳洲迪埃裡和金得裡部落的傳說》,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20卷(1891年),第93頁。
[43]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394頁。
[44]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396頁。
[45]加松的通訊,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24卷(1895年),第175頁。
[46]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86頁。
[47]加松:《澳洲土著迪埃裡部落的禮儀與習俗》,載于科爾:《澳洲種族》,第2卷,第68頁。
[48]加松:《澳洲土著迪埃裡部落的禮儀與習俗》,載于科爾:《澳洲種族》;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08頁。
[49]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277頁,第430頁。
[50]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95頁。
[51]加松:《澳洲土著迪埃裡部落的禮儀與習俗》,載于科爾:《澳洲種族》,第2卷,第69頁。
同樣的做法還可以用于補償荒唐可笑的行為。
不管什麼時候,如果某個人由于愚笨或其他原因而引來别人的嘲笑,他就會讓其中的一個人來打他的頭,直到流出血來。
然後,一切都歸于正常了,被嘲笑的人也加入到共同的歡樂之中(同上書,第70頁)。
[52]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12頁,第447頁。
[53]參見紙書,第528頁。
[54]羅伯遜·史密斯:《閃族宗教》,第11篇講演。
[55]即加松所說的迪埃裡人在旱季祈求掌管水的穆拉&mdash穆拉的案例。
[56]羅伯遜·史密斯:《閃族宗教》,第262頁。
[57]土著人也有可能相信,痛苦具有磨煉精神的功效(參見紙書,第408頁)。
我們應該補充上這一點。
既然悲傷有神聖化的作用,可以提高崇拜者的宗教水平,那麼它也可以在他們情緒低落時重新提升他們的精神狀态。
[58]在《社會分工論》第64頁及以下諸頁中,我也曾提到過贖罪的問題。
[59]參見紙書,第415頁。
[6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601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06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5号公報》,第24頁。
這是衆所周知的事實,我們無需贅述了。
[61]然而,斯賓塞和吉蘭也引用過儲靈珈被放在死者頭上的一個例子(《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56頁)。
不過,他們認為這是一件特殊的、不正常的事情(同上書,第157頁),而斯特萊羅則堅決否認會出現這種情況(參見《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2卷,第79頁)。
[62]羅伯遜·史密斯:《閃族宗教》,第153頁;參見第446頁附注:&ldquo聖潔、不淨與塔布。
&rdquo [63]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396頁;羅伯遜·史密斯:《閃族宗教》,第118頁,第120頁;道森:《澳洲土著》,第67頁;埃爾:《澳洲中部探險記》,第4卷,第251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67頁。
[64]參見紙書,第435頁。
[6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99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64頁。
[66]例如,希伯來人就把禳解犧牲的血淋灑在祭壇上(《利未記》,第4章,第5節及以後各節);他們燒它的肉,用燒出來的灰制作具有淨化作用的水(《民數記》,第19章)。
[67]泰普林:《納裡涅裡部落》,第32&mdash34頁。
如這兩個交換了臍帶的人分屬不同的部落時,他們就會充當部落間的信使。
臍帶的交換發生在他們出世後不久,由他們各自的父母做中介人。
[68]确實,史密斯不承認果真有這種替代和轉化。
根據他的說法,如果說贖罪犧牲能夠産生淨化作用,那是因為它不包含任何不潔之物。
它起初就是聖物;當儀式過錯污染或割斷了維系崇拜者與神之間的親屬關系紐帶的時候,它注定會借助共享的方式重新确立這種紐帶。
為了盡可能使共享更有效力,盡可能徹底消除儀式過失的影響,人們特别挑選了格外神聖的動物。
隻有在儀式的意義不再被人理解以後,這種神聖動物才被看作是不潔的(同上書,第347頁及以下諸頁)。
但是,我們發現在贖罪祭祀的基礎中,此類信仰和儀軌是極其普遍的,因此我們絕對不能認為它們隻是簡單的解釋失誤所造成的結果。
事實上,毋庸置疑,贖罪犧牲就是充滿了罪孽的不潔之物。
不僅如此,我們已經說明了見于已知的最低級社會中的潔淨和不潔相互轉化的現象。
普林尼說:&ldquo這種植物有如此的魔力,甚至可以保護它所在的房舍免受災禍。
&rdquo(Vetonicaherbatantumgloræhabetutdomusinquasitasittutaexistimeturapiaculisomnibus)(第25卷,第8章,第46節) [2]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26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34頁;參見紙書,第419頁。
[3]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06頁;道森:《澳洲土著》,第64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39頁。
[4]道森:《澳洲土著》,第66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41頁。
[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02頁;道森:《澳洲土著》,第67頁。
[6]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16&mdash517頁。
[7]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2頁。
作者沒有說明這些人究竟屬于部落親屬的範圍,還是血緣親屬的範圍。
前一種可能性或許更大。
[8]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25頁及以下諸頁。
特别是對婦女來說,這種不許說話的禁忌雖然簡單,卻表現出了禳解儀式的全部面貌,即它是人們自己為自己造成不便的方式。
所以我們在此提到了這種儀式。
同樣,根據不同的情況,禁食也可能是一種禳解儀式或苦行儀式。
一切都取決于其形成條件和所追求的目的(有關這兩種儀式之間的區别,可參見紙書,第546&mdash547頁)。
[9]我們在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一書第525頁中,可以看到對這種儀式的生動描述。
[1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22頁。
[11]就葬禮的主要形式而言,有關東南部落的葬禮,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46&mdash508頁;有關中部部落的葬禮,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5頁,以及《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97頁及以下諸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65頁及以下諸頁(&ldquo殡葬習慣和屍體處理&rdquo一節)。
[12]具體例子可見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68頁。
埃爾:《澳洲中部探險記》,第4卷,第344頁及以下諸頁。
[13]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0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07頁,第508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41頁;帕克:《埃瓦拉伊部落》,第83頁及以下諸頁;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18頁。
[14]道森:《澳洲土著》,第66頁;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66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39&mdash240頁。
[15]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13頁。
[16]斯坦布裡奇:《倫敦民族學學會會刊》,第1卷,第286頁。
[17]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04頁。
[18]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59頁。
同樣的場面,可參見埃爾:《澳洲中部探險記》,第4卷,第255頁注釋以及第347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94&mdash395頁;格雷:《澳洲西北部和西部兩次探險記》,第2卷,第320頁及以下諸頁。
[19]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04頁,第112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82頁。
[2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11&mdash512頁。
[21]道森:《澳洲土著》,第66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66&mdash367頁。
[22]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8&mdash510頁。
[23]一種小木桶。
見紙書,第459頁。
[24]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08&mdash510頁。
有關斯賓塞和吉蘭對他們所參加的另一場結束儀式的描述,見該書第503&mdash508頁。
它與我們所分析的這個儀式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别。
[2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31&mdash540頁。
[26]這與傑文斯所說的情況正好相反。
見《宗教史導論》,第46頁及以下諸頁。
[27]道森因此認為哀悼是真心誠意的(《澳洲土著》,第66頁)。
但埃爾曼向我們肯定,他從未發現一個案例是真正由于悲哀而感到傷痛的(《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113頁)。
[28]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10頁。
[29]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38&mdash239頁。
[3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7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98頁。
[3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00頁;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27頁。
[32]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114頁。
[33]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10頁。
[34]有關這種信仰的幾個例子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35頁。
參見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1卷,第15&mdash16頁;第2卷,第7頁。
[35]也許有人會問:為什麼在哀悼儀式之後,還必須反複舉行儀典而使人們恢複正常呢?葬禮往往很長,它所包括的許多活動要時斷時續地延續幾個月之久,這樣,他們就拖延并挺過了死亡帶來的道德混亂的局面(參見赫茲:《死亡的集體表現》,載于《社會學年鑒》,第10卷,第48頁及以下諸頁)。
一般說來,死亡标志着能夠對群體産生全面和持續影響之條件的巨大變化。
因此,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淡化這種影響。
[36]在格雷報告的布塞爾人那裡的一個案例中,這種儀式具有祭祀的全部特點,血也被遍淋在屍體上(參見格雷:《澳洲西北部和西部兩次探險記》,第2卷,第330頁)。
在其他案例中,還有獻祭胡須的儀式;男人們在哀悼過程中把自己的一部分胡須割下來,扔在屍體上(參見格雷:《澳洲西北部和西部兩次探險記》,第2卷,第335頁)。
[37]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35&mdash136頁。
[38]當然,人們相信每個儲靈珈都與某個祖先有關。
然而,他們之所以要哀悼遺失了的儲靈珈,并不是為了安慰祖先的精靈。
在其他地方,我們已經說明了(見本書,第156頁)祖先的觀念向儲靈珈概念的滲透,既是次級的又是後來才發生的。
[39]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07頁;參見第116頁。
[40]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08頁。
[41]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11頁。
[42]霍維特:《中澳洲迪埃裡和金得裡部落的傳說》,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20卷(1891年),第93頁。
[43]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394頁。
[44]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396頁。
[45]加松的通訊,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24卷(1895年),第175頁。
[46]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86頁。
[47]加松:《澳洲土著迪埃裡部落的禮儀與習俗》,載于科爾:《澳洲種族》,第2卷,第68頁。
[48]加松:《澳洲土著迪埃裡部落的禮儀與習俗》,載于科爾:《澳洲種族》;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08頁。
[49]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277頁,第430頁。
[50]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95頁。
[51]加松:《澳洲土著迪埃裡部落的禮儀與習俗》,載于科爾:《澳洲種族》,第2卷,第69頁。
同樣的做法還可以用于補償荒唐可笑的行為。
不管什麼時候,如果某個人由于愚笨或其他原因而引來别人的嘲笑,他就會讓其中的一個人來打他的頭,直到流出血來。
然後,一切都歸于正常了,被嘲笑的人也加入到共同的歡樂之中(同上書,第70頁)。
[52]埃爾曼:《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第212頁,第447頁。
[53]參見紙書,第528頁。
[54]羅伯遜·史密斯:《閃族宗教》,第11篇講演。
[55]即加松所說的迪埃裡人在旱季祈求掌管水的穆拉&mdash穆拉的案例。
[56]羅伯遜·史密斯:《閃族宗教》,第262頁。
[57]土著人也有可能相信,痛苦具有磨煉精神的功效(參見紙書,第408頁)。
我們應該補充上這一點。
既然悲傷有神聖化的作用,可以提高崇拜者的宗教水平,那麼它也可以在他們情緒低落時重新提升他們的精神狀态。
[58]在《社會分工論》第64頁及以下諸頁中,我也曾提到過贖罪的問題。
[59]參見紙書,第415頁。
[6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601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06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5号公報》,第24頁。
這是衆所周知的事實,我們無需贅述了。
[61]然而,斯賓塞和吉蘭也引用過儲靈珈被放在死者頭上的一個例子(《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56頁)。
不過,他們認為這是一件特殊的、不正常的事情(同上書,第157頁),而斯特萊羅則堅決否認會出現這種情況(參見《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2卷,第79頁)。
[62]羅伯遜·史密斯:《閃族宗教》,第153頁;參見第446頁附注:&ldquo聖潔、不淨與塔布。
&rdquo [63]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396頁;羅伯遜·史密斯:《閃族宗教》,第118頁,第120頁;道森:《澳洲土著》,第67頁;埃爾:《澳洲中部探險記》,第4卷,第251頁;羅斯:《北昆士蘭民族學會第9号公報》,載于《澳大利亞博物館記錄》,第6卷,第5期,第367頁。
[64]參見紙書,第435頁。
[6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599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64頁。
[66]例如,希伯來人就把禳解犧牲的血淋灑在祭壇上(《利未記》,第4章,第5節及以後各節);他們燒它的肉,用燒出來的灰制作具有淨化作用的水(《民數記》,第19章)。
[67]泰普林:《納裡涅裡部落》,第32&mdash34頁。
如這兩個交換了臍帶的人分屬不同的部落時,他們就會充當部落間的信使。
臍帶的交換發生在他們出世後不久,由他們各自的父母做中介人。
[68]确實,史密斯不承認果真有這種替代和轉化。
根據他的說法,如果說贖罪犧牲能夠産生淨化作用,那是因為它不包含任何不潔之物。
它起初就是聖物;當儀式過錯污染或割斷了維系崇拜者與神之間的親屬關系紐帶的時候,它注定會借助共享的方式重新确立這種紐帶。
為了盡可能使共享更有效力,盡可能徹底消除儀式過失的影響,人們特别挑選了格外神聖的動物。
隻有在儀式的意義不再被人理解以後,這種神聖動物才被看作是不潔的(同上書,第347頁及以下諸頁)。
但是,我們發現在贖罪祭祀的基礎中,此類信仰和儀軌是極其普遍的,因此我們絕對不能認為它們隻是簡單的解釋失誤所造成的結果。
事實上,毋庸置疑,贖罪犧牲就是充滿了罪孽的不潔之物。
不僅如此,我們已經說明了見于已知的最低級社會中的潔淨和不潔相互轉化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