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圖騰信仰(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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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過氏族成員,它才能夠和作為其基礎的信仰一起世代相傳。
但同樣可以肯定的是,在一個部落中實行的各種圖騰膜拜,雖然好像是各自形成了完全自足的宗教,也不互相往來;但是,實際上它們并不是并行發展的,恰恰相反,它們相輔相成。
它們隻是一個單一整體的部分,是一個單一宗教的要素。
一個氏族人對于鄰近氏族的信仰,從來不像一種宗教對待異教那樣,采取冷漠、懷疑或者敵視的态度,而是共享他們的信仰。
烏鴉氏族的人也相信蛇氏族的人的祖先是一條神奇的巨蛇,并因為這一起源而相信他們具備特殊的品性和奇異的力量。
我們不是看到,至少在某種情況下,一個人即使要吃不屬于自己的圖騰,也要先奉行一定的儀式禮節嗎?尤其是如果有那一氏族的人在場,他就必須要請求他們的允許。
所以,對他來說這種食物也并非完全是凡俗的,雖然他不屬于該氏族,但他也承認該氏族成員與他們的同名動物之間有着親密的關系。
而且,這種信仰的共同體有時也表現在膜拜之中。
即使在理論上關于某一圖騰的儀式隻能由該圖騰的人舉行,但是不同氏族的代表也經常出席。
有時候,他們的角色還不單單是觀衆,盡管他們的确不能擔任司儀,但卻可以為司儀化妝并做一些準備工作。
他們本身對儀式的舉行很有興趣,因此在某些部落中,是由他們來邀請有資格的氏族一道參與儀典的。
[59]甚至還有一整套儀式,必須在整個部落全都在場的情況下才能舉行,那就是成年禮的圖騰儀典。
[60] 最後,上述圖騰組織,顯然肯定是所有部落成員之間的某種默契的結果。
每個氏族都不可能完全獨立地确立其信仰,既然它們确實彼此促成了各自的信仰,那麼相互之間的某種調适是絕對必要的。
實際上,我們已經看到,一種圖騰一般不會在同一部落中出現兩次。
整個宇宙是在圖騰之間進行劃分的,這種構成方式使得同一對象不會見于兩個氏族。
而如果沒有全部落共同參與的協議、默契或規劃,就不可能作出這樣有條理的劃分。
所以,這樣産生的一組信仰隻是部分地(也隻能是部分地)屬于部落事務。
[61] 總而言之,我們要對圖騰制度形成恰如其分的看法,就絕不能把自己局限在氏族的範圍内,而一定要把部落看作一個整體。
誠然,每個氏族的特定膜拜都具有很強的自主性,我們能夠看到,活躍蓬勃的宗教生活就發生在氏族之中。
但同樣真切的是,這些膜拜又是彼此契合的,而圖騰宗教就是由它們聯合形成的一個複雜體系。
正像希臘的多神教一樣,它也是由針對不同神力的特定膜拜結合而成的。
我們已經表明,據此理解,圖騰制度也有它的宇宙論。
注釋 [1]《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第170頁。
[2]《筆記。
幾個澳洲部落》,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8卷,第300頁。
[3]見于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45頁;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91頁;菲松與霍維特:《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第168頁。
[4]塗爾幹和莫斯:《分類的幾種原始形式》,載于《社會學年鑒》,第6卷,第1頁及以下諸頁。
[5]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461頁。
[6]科爾和菲松的資料都來自一個人,即斯圖爾特。
[7]馬休:《新南威爾士和維多利亞的土著部落的民族學筆記》,載于《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第38卷,第287頁及以下諸頁;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1頁。
[8]馬休所給出的這兩個名字的陰性形式是Gurogigurk和Gamatykurk。
這也就是霍維特記下來的名字,隻是在拼寫上略有差别。
該名字也相當于甘比爾山部落所使用的名字(庫米特和克羅奇)。
[9]這一氏族的土語名叫,馬休對此未作翻譯。
這個詞似乎和Jallup是同一個詞,霍維特用Jallup來稱呼同部落中的一個亞氏族,共譯為&ldquo河蚌&rdquo。
這就是我們大膽采用這一翻譯的原因。
[10]這是霍維特的翻譯;馬休把Wartwurt譯為&ldquo正午太陽之酷熱&rdquo。
[11]馬休和霍維特所列的表格在很多要點上都不一緻,甚至被霍維特歸入Kroki胞族的氏族卻好像被馬休歸入了Gamutch胞族,反之亦然。
這說明此類觀察暴露出大量的問題,不過,這些分歧對我們目前的問題來說無關宏旨。
[12]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12&mdash13頁。
[13]具體事實參見下文。
[14]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27頁。
參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12頁。
我們隻談到了一些最有特色的事實,至于細節,可以參考在《原始分類》中已經提及的研究報告。
[15]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34&mdash35頁。
[16]斯萬頓:《海達人民族學》。
[17]這一點在海達人中特别明顯。
斯萬頓說,對海達人而言,每一種動物都有兩個方面,它首先是一種可以獵取并吃掉的尋常動物,但同時也是具有動物外形的超自然存在,人們要仰賴于它。
與宇宙現象相對應的神話存在也具有同樣的模糊性(斯萬頓:《海達人民族學》,第16頁,第14頁,第25頁)。
[18]參見紙書,第195頁。
這種情況見于貢迪奇&mdash馬拉部落(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4頁),卡梅倫在戴德湖附近所觀察到的部落,以及沃喬巴盧克部落(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5頁,第250頁)。
[19]馬休:《昆士蘭的兩個典型部落》,第139頁;托馬斯:《澳洲的親屬制度與婚姻制度》,第53頁及下頁。
[20]例如奧塞奇部落,見多爾西:《蘇人社會學》,《美國民族學會第十五次年度報告》,第233頁及以下諸頁。
[21]在拖雷斯海峽的馬布亞島上(哈登:《獵頭者》,第132頁),同樣的對立也見于阿蘭達的兩個胞族,它們一個由水圖騰的人組成,一個包括土圖騰的人(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1卷,第6頁)。
[22]在易洛魁人的兩個胞族之間有一種比武(摩爾根:《古代社會》,第94頁)。
斯萬頓說,海達人的鷹胞族和烏鴉胞族的成員之間&ldquo經常視對方為公開的敵人。
丈夫和妻子(必然都來自另一個胞族)會毫不猶豫地彼此背叛&rdquo(《海達人民族學》,第62頁)。
在澳洲,這種敵對性被帶入了神話。
作為兩個胞族圖騰的動物被表現成在一場永恒之戰中相互為敵(見馬休:《鷹與烏鴉:澳洲土著研究》,第14&mdash15頁)。
在遊戲中,每個胞族是另一胞族天然的競争對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770頁)。
[23]所以,托馬斯的看法是錯誤的,他認為我們關于胞族起源的理論不能解釋胞族之間的對立,從而竭力予以反對(《澳洲的親屬制度與婚姻制度》,第69頁)。
我們并不認為這種對立與聖凡之間的對立有着必然的聯系(見赫茲:《右手的優勢:宗教極性研究》,載于《哲學評論》,1909年10月,第559頁)。
一個胞族的事物對于另一個胞族而言并不是凡俗的,雙方的事物都是同一宗教體系的一部分(參見紙書,第188頁)。
[24]例如,茶樹氏族包括各種草,故而也就包括了食草動物(見《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第169頁)。
無疑這就解釋了博厄斯所指出的北美圖騰标記的獨特性。
博厄斯說:&ldquo在特林基特人中,或其他所有海岸部落中,一個群體的标記包括了該群體用以命名的動物所吃的所有動物。
&rdquo(《不列颠科學進步委員會。
加拿大自治領西北部落委員會的第五次報告》,第25頁) [25]如在阿蘭達,青蛙和橡膠樹圖騰聯系在一起,因為在這種樹的樹洞
但同樣可以肯定的是,在一個部落中實行的各種圖騰膜拜,雖然好像是各自形成了完全自足的宗教,也不互相往來;但是,實際上它們并不是并行發展的,恰恰相反,它們相輔相成。
它們隻是一個單一整體的部分,是一個單一宗教的要素。
一個氏族人對于鄰近氏族的信仰,從來不像一種宗教對待異教那樣,采取冷漠、懷疑或者敵視的态度,而是共享他們的信仰。
烏鴉氏族的人也相信蛇氏族的人的祖先是一條神奇的巨蛇,并因為這一起源而相信他們具備特殊的品性和奇異的力量。
我們不是看到,至少在某種情況下,一個人即使要吃不屬于自己的圖騰,也要先奉行一定的儀式禮節嗎?尤其是如果有那一氏族的人在場,他就必須要請求他們的允許。
所以,對他來說這種食物也并非完全是凡俗的,雖然他不屬于該氏族,但他也承認該氏族成員與他們的同名動物之間有着親密的關系。
而且,這種信仰的共同體有時也表現在膜拜之中。
即使在理論上關于某一圖騰的儀式隻能由該圖騰的人舉行,但是不同氏族的代表也經常出席。
有時候,他們的角色還不單單是觀衆,盡管他們的确不能擔任司儀,但卻可以為司儀化妝并做一些準備工作。
他們本身對儀式的舉行很有興趣,因此在某些部落中,是由他們來邀請有資格的氏族一道參與儀典的。
[59]甚至還有一整套儀式,必須在整個部落全都在場的情況下才能舉行,那就是成年禮的圖騰儀典。
[60] 最後,上述圖騰組織,顯然肯定是所有部落成員之間的某種默契的結果。
每個氏族都不可能完全獨立地确立其信仰,既然它們确實彼此促成了各自的信仰,那麼相互之間的某種調适是絕對必要的。
實際上,我們已經看到,一種圖騰一般不會在同一部落中出現兩次。
整個宇宙是在圖騰之間進行劃分的,這種構成方式使得同一對象不會見于兩個氏族。
而如果沒有全部落共同參與的協議、默契或規劃,就不可能作出這樣有條理的劃分。
所以,這樣産生的一組信仰隻是部分地(也隻能是部分地)屬于部落事務。
[61] 總而言之,我們要對圖騰制度形成恰如其分的看法,就絕不能把自己局限在氏族的範圍内,而一定要把部落看作一個整體。
誠然,每個氏族的特定膜拜都具有很強的自主性,我們能夠看到,活躍蓬勃的宗教生活就發生在氏族之中。
但同樣真切的是,這些膜拜又是彼此契合的,而圖騰宗教就是由它們聯合形成的一個複雜體系。
正像希臘的多神教一樣,它也是由針對不同神力的特定膜拜結合而成的。
我們已經表明,據此理解,圖騰制度也有它的宇宙論。
注釋 [1]《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第170頁。
[2]《筆記。
幾個澳洲部落》,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8卷,第300頁。
[3]見于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45頁;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91頁;菲松與霍維特:《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第168頁。
[4]塗爾幹和莫斯:《分類的幾種原始形式》,載于《社會學年鑒》,第6卷,第1頁及以下諸頁。
[5]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461頁。
[6]科爾和菲松的資料都來自一個人,即斯圖爾特。
[7]馬休:《新南威爾士和維多利亞的土著部落的民族學筆記》,載于《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第38卷,第287頁及以下諸頁;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1頁。
[8]馬休所給出的這兩個名字的陰性形式是Gurogigurk和Gamatykurk。
這也就是霍維特記下來的名字,隻是在拼寫上略有差别。
該名字也相當于甘比爾山部落所使用的名字(庫米特和克羅奇)。
[9]這一氏族的土語名叫,馬休對此未作翻譯。
這個詞似乎和Jallup是同一個詞,霍維特用Jallup來稱呼同部落中的一個亞氏族,共譯為&ldquo河蚌&rdquo。
這就是我們大膽采用這一翻譯的原因。
[10]這是霍維特的翻譯;馬休把Wartwurt譯為&ldquo正午太陽之酷熱&rdquo。
[11]馬休和霍維特所列的表格在很多要點上都不一緻,甚至被霍維特歸入Kroki胞族的氏族卻好像被馬休歸入了Gamutch胞族,反之亦然。
這說明此類觀察暴露出大量的問題,不過,這些分歧對我們目前的問題來說無關宏旨。
[12]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12&mdash13頁。
[13]具體事實參見下文。
[14]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27頁。
參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12頁。
我們隻談到了一些最有特色的事實,至于細節,可以參考在《原始分類》中已經提及的研究報告。
[15]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34&mdash35頁。
[16]斯萬頓:《海達人民族學》。
[17]這一點在海達人中特别明顯。
斯萬頓說,對海達人而言,每一種動物都有兩個方面,它首先是一種可以獵取并吃掉的尋常動物,但同時也是具有動物外形的超自然存在,人們要仰賴于它。
與宇宙現象相對應的神話存在也具有同樣的模糊性(斯萬頓:《海達人民族學》,第16頁,第14頁,第25頁)。
[18]參見紙書,第195頁。
這種情況見于貢迪奇&mdash馬拉部落(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4頁),卡梅倫在戴德湖附近所觀察到的部落,以及沃喬巴盧克部落(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5頁,第250頁)。
[19]馬休:《昆士蘭的兩個典型部落》,第139頁;托馬斯:《澳洲的親屬制度與婚姻制度》,第53頁及下頁。
[20]例如奧塞奇部落,見多爾西:《蘇人社會學》,《美國民族學會第十五次年度報告》,第233頁及以下諸頁。
[21]在拖雷斯海峽的馬布亞島上(哈登:《獵頭者》,第132頁),同樣的對立也見于阿蘭達的兩個胞族,它們一個由水圖騰的人組成,一個包括土圖騰的人(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1卷,第6頁)。
[22]在易洛魁人的兩個胞族之間有一種比武(摩爾根:《古代社會》,第94頁)。
斯萬頓說,海達人的鷹胞族和烏鴉胞族的成員之間&ldquo經常視對方為公開的敵人。
丈夫和妻子(必然都來自另一個胞族)會毫不猶豫地彼此背叛&rdquo(《海達人民族學》,第62頁)。
在澳洲,這種敵對性被帶入了神話。
作為兩個胞族圖騰的動物被表現成在一場永恒之戰中相互為敵(見馬休:《鷹與烏鴉:澳洲土著研究》,第14&mdash15頁)。
在遊戲中,每個胞族是另一胞族天然的競争對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770頁)。
[23]所以,托馬斯的看法是錯誤的,他認為我們關于胞族起源的理論不能解釋胞族之間的對立,從而竭力予以反對(《澳洲的親屬制度與婚姻制度》,第69頁)。
我們并不認為這種對立與聖凡之間的對立有着必然的聯系(見赫茲:《右手的優勢:宗教極性研究》,載于《哲學評論》,1909年10月,第559頁)。
一個胞族的事物對于另一個胞族而言并不是凡俗的,雙方的事物都是同一宗教體系的一部分(參見紙書,第188頁)。
[24]例如,茶樹氏族包括各種草,故而也就包括了食草動物(見《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第169頁)。
無疑這就解釋了博厄斯所指出的北美圖騰标記的獨特性。
博厄斯說:&ldquo在特林基特人中,或其他所有海岸部落中,一個群體的标記包括了該群體用以命名的動物所吃的所有動物。
&rdquo(《不列颠科學進步委員會。
加拿大自治領西北部落委員會的第五次報告》,第25頁) [25]如在阿蘭達,青蛙和橡膠樹圖騰聯系在一起,因為在這種樹的樹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