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被抄家原因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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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學界對曹被抄家的原因的探讨,過去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政治牽連說,一是經濟罪案說。前者以周汝昌為代表,從1953年的初版《紅樓夢新證》到1976年增訂再版,始終力主此說,而且不斷補充一些新材料。國内的許多《紅樓夢》研究者,過去大都傾向于周汝昌先生的意見。趙岡在《紅樓夢新探》裡,也認為這是一個複雜的案件,不隻是追補虧空的問題,“此外可能還有其他牽連”②趙岡、陳鐘毅:《紅樓夢新探》上篇第33頁、34頁。。他從雍正把曹的田産房屋人口一并賞給新任織造隋赫德一事推斷:“曹之罷官被抄,獲罪重心,已不再是虧空。”②堅持經濟罪案說最力的是黃進德先生,他近年連續發表《曹雪芹家敗落原因新探》、《再論曹雪芹家被抄原因》吳新雷、黃進德:《曹雪芹江南家世考》第159頁至188頁、第221頁至259頁,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等文章,論證“曹雪芹家敗落的真正原因在于經濟上的侵挪帑銀”,而不是在政治上與其他案件有何牽連。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無法與雍正上台後對曹采取的基本态度及一系列做法相吻合,因而說服力是很微弱的,遠不如政治牽連說證據充分,尤其缺乏政治牽連說所具有的曆史感。在封建統治之下,經濟上的貪刮侵挪固然可以獲罪,但在處理時,常常摻入經濟以外的因素,具體地說,就是統治集團的政治利害的考慮。同是經濟上有侵挪行為,整治不整治,從輕整治還是從重整治,不同的人,結果大為不同。實際上,自雍正四年以後,已決定對虧空帑項的官員實行正法,不再去搜查宦囊家産。雍正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一條谕旨說:

    夫此等侵帑殃民之人,若不明正國法,終于無所畏懼。今化悔三年,不為不久,倘仍然侵蝕,恣意妄為,不惟國法難宥,情理亦斷斷不容。自雍正四年以後,凡遇虧空,其實系侵欺者,實行正法無赦。《上谕内閣》,雍正三年二月,第15頁。

    雍正五年正月十九日的谕旨又說:

    上年已令九卿酌定條例,向後倘有侵欺虧空之員,則按所定之例治罪,有應正法者即照例正法。其搜查宦囊家産并追寄于寄放宗族親黨之處不必行矣。自此谕下之日,俱著停止。《上谕内閣》,雍正五年正月,第15頁。

    曹是雍正五年十二月被籍沒家産的,全部田産、房屋、人口都賞給了隋赫德,如系因“侵欺虧空”所緻,則分明與雍正五年正月十九日的規定不符。據《故宮周刊》第八十四期所刊的隋赫德奏折稱,僅雍正五年這一年,曹就虧空“上用、官用緞紗并戶部緞匹等項銀三萬一千兩”《故宮周刊》第八十四期,隋赫德奏折。,如按新例治罪,就不是籍沒的問題了。張書才先生在《新發現的曹獲罪檔案史料考析》載《紅樓夢研究集刊》第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一文中,引用了上面的兩條谕旨,正确地指出:“雍正帝将曹革職抄沒,主要的不是虧空帑項。”那麼原因是什麼呢?

    張書才先生提出了第三種意見,即騷擾驿站說。為了驗證此說是否合理,我們不妨複按一下時間。山來巡撫塞楞額奏報曹騷擾驿站,雍正加批,是在雍正五年十二月初四日;曹的被抄家是在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間隻隔二十天。而這時曹尚在北京接受審理,至雍正六年六月才審理完畢,處以曹賠銀四百四十三兩二錢,并枷号催追。試想,一個案子剛剛審理,還沒有任何結果,就匆忙抄家了,以常情而論,是不可能的。何況,達到怎樣的程度才算騷擾驿站,伸縮性也是很大的。曹是在屢遭雍正斥罵,被傳奏,個人處境十分險惡的情勢下進京送龍衣的,他未嘗不知道就中的利害關系,他有幾個腦袋,膽敢在這個時候做騷擾驿站的事?焉知不是塞楞額看出了雍正欲整治曹的意向,所以才投主子所好,落井下石,乘機進讒?這從塞楞額告發之後,雍正立即表彰塞楞額“深知朕心,實為可嘉”《關于江甯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183頁。的舉動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而雍正五年兩淮巡鹽奏報曹的為人,用的是“訪得曹”《雍正朱批谕旨》,見《紅樓夢新證》(下)第613頁。如何如何,這“訪得”二字豈是随意用的?如不是雍正授意,哪個臣僚能夠這樣奏報?康熙四十八年曹寅幾次奏報熊賜履的情況,都是玄烨授的意,所以奏折中有“探得”、“細探得”字樣參見《關于江甯織造曹家檔案史料》第74頁至76頁。。種種迹象表明,雍正欲整治曹家是久蓄此意的,抄家前已有所布置,隻不過正當阿、塞、年、隆大獄方興之際,沒有立即動手,采取了引而不發、小刀慢割的方法,這對曹家的打擊和震懾反而更加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