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概念的進一步規定和部門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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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邏輯思想就形式而論有三方面:(a)抽象的或知性【理智】的方面,(b)辯證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c)思辯的或081第一部邏輯學肯定理性的方面。

     【說明】這三方面并不構成邏輯學的三部分,而是每一邏輯真實體的各環節,一般說來,亦即是每一概念或每一真理的各環節。

    它們可以全部被安置在第一階段即知性的階段,如是,則它們便被認作彼此孤立,因而不能見到它們的真理性。

     我們此處所提出來的關于邏輯學的規定和部門的劃分,在現階段同樣隻能說是預拟的和曆史性的叙述。

     §80 (a)就思維作為知性【理智】來說,它堅持着固定的規定性和各規定性之間彼此的差别。

    以與對方相對立。

    知性式的思維将每一有限的抽象概念當作本身自存或存在着的東西。

     附釋:當我們說到思維一般或确切點說概念時,我們心目中平常總以為隻是指知性的活動。

    誠然,思維無疑地首先是知性的思維。

    但思想并不僅是老停滞在知性的階段,而概念也不僅僅是知性的規定。

    知性的活動,一般可以說是在于賦予它的内容以普遍性的形式。

    不過由知性所建立的普遍性乃是一種抽象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與特殊性堅持地對立着,緻使其自身同時也成為一特殊的東西了。

    知性對于它的對象既持分離和抽象的态度,因而它就是直接的直觀和感覺的反面,而直接的直觀和感覺隻涉及具體的内容,而且始終停留在具體性裡。

     許多常常一再提出來的對于思維的攻擊,都可說是和理智與感覺的對立有關,這些對于思維的攻擊大都不外說思維太固執,太片面,如果加以一貫發揮,将會導緻有危害的破壞性的後果。

    這些攻擊,如果其内容有相當理由的話,首先可以這樣回答說:它們并沒有涉及思維一般,更沒有涉及理性的思維,而隻涉及理智的抽象思維。

    但還有一點必須補充,即無論如何,我們必須首先承認理智思維的權利和優點,大概講來,無論在理論的或實踐的範圍内,沒有理智,便不會有堅定性和規定性。

     先就認識方面來說,認識起始于理解當前的對象而得到其特定的區别。

    例如在自然研究裡,我們必須區别質料、力量、類别等等,将每一類孤立起來,而固定其特性。

    在這裡,思維是作為分析的理智而進行,而知性的定律是同一律,單純的自身聯系。

    也就是通過這種同一律,認識的過程首先才能夠由一個範疇推進到别一個範疇。

    譬如,在數學裡,量就是排除了它的别的特性而加以突出的範疇。

    所以,在幾何學裡,我們把一個圖形與另一個圖形加以比較,借以突出其同一性。

    同樣,在别的認識範圍裡,例如在法學裡,也是主要地依據同一律而進行研究。

    在法學裡,我們由一條特殊的法理推到另一條特殊的法理,這種推論,也是依據同一律而進行的。

     在理論方面,理智固屬重要,在實踐方面,理智也不可少。

    品格是行為的要素,一個有品格的人即是一個有理智的人。

    由于他心目中有确定的目标,并且堅定不移地以求達到他的目标。

    一個志在有大成就的人,他必須,如歌德所說,知道限制自己。

    反之,那些什麼事都想做的人,其實什麼事都不能做,而終歸于失敗。

    世界上有趣味的東西異常之多:西班牙詩、化學、政治、音樂都很有趣味,如果有人對這些東西感覺興趣,我們決不能說他不對。

    但一個人在特定的環境内,如欲有所成就,他必須專注于一事,而不可分散他的精力于多方面。

    同樣,無論于哪一項職業,主要的是用理智去從事。

    譬如,法官必須專注于法律,按照法律判決案件,不可為這樣那樣的考慮而遲疑,不可左顧右盼而有所寬宥。

    此外,知性又是教養中一個主要成分。

    一個有教養的人決不以混沌模糊的印象為滿足,他必力求把握現象,而得其固定的規定性。

    反之,一個缺乏教養的人,每每遊移不定,而且須費許多麻煩才能理解他所讨論的是什麼問題,并促使自己集中視線,專注于所讨論的特定論點。

     按照前面的讨論,邏輯的思維一般地講來,并不僅是一個主觀的活動,而是十分普遍的東西,因而同時可以認作是客觀的東西。

    這種說法,現在在這表示邏輯真理之第一形式的理智裡,卻得到一适當的應用或說明。

    在這裡,理智的意義約略相當于我們所說的上帝的仁德,就上帝的仁德被了解為賦予有限事物以存在或持續存在而言。

    譬如,在自然界,我們可以認識到,上帝的仁德在于對一切不同種類的動物和植物,凡為了保持其存在,增進其生活所必需的一切東西,皆一律供應。

    對于人類,上帝也一視同仁。

    無論就個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