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概念論(DieLehrevomBegri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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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有有機的生命才相當于概念的階段。

    譬如一個植物便是從它的種子發展出來的。

    種子已包皮含整個植物在内,不過隻是在理想的潛在的方式下。

    但我們卻不可因此便把植物的發展理解為:似乎植物不同的部分,如根幹枝葉等好象業已具體而微地、真實地存在于種子中了。

    這就是所謂“原形先蘊”的假設,其錯誤在于将最初隻是在理想方式内的東西認作業已真實存在。

    反之,這個假設的正确之處在于這一點即概念在它的發展過程中仍保持其自身,而且就内容來說,通過這一過程,并未增加任何新的東西,但隻是産生了一種形式的改變而已。

    概念的這種在過程中表示其自身為自我發展的本性,也就是一般人心目中所說的先天觀念,或者即是柏拉圖所提出的,一切學習都是回憶的說法了。

    但這種說法的意思并不是指經過教育而形成的一切特定意識内容,前此就早已一一具體而微地預先存在于意識内。

     概念的運動好象是隻可以認作一種遊戲:概念的運動所建立的對方,其實并非對方,【而是在它自己本身内】。

    這個道理在基督教教義中是這樣表述的:上帝不僅創造了一個世界,作為一種與他相對立的他物,而且又永恒地曾經産生了一個兒子,而上帝,作為精神,在他的兒子裡即是在他自己本身裡。

     §162 關于概念的學說可分為三部分:(一)論主觀的或形式的概念。

    (二)論被認作直接性的概念或客觀性。

    (三)論理念,主體和客體、概念和客觀性的統一,絕對真理。

     【說明】普通邏輯僅包皮括有這裡所提出的全系統的第三部分的一部分材料,此外還包皮括有上面所讨論過的思維的定律。

    在應用的邏輯學裡複有一些關于認識論的材料。

    這裡面還參雜有許多心理學的,形而上學的以及各種經驗的材料。

    其所以要參雜這許多經驗材料進去,是因為感到那些思維的形式自身最後并不充分足用。

    但這樣一來,邏輯學便失掉它的堅定的方向了。

    而那些至少是屬于真正邏輯範圍内的形式,卻僅當作被意識着的思維的範疇,而且僅當作知性思維的範疇而非理性思維的範疇。

     前面所讨論過的邏輯範疇,即“存在”和“本質”的範疇,誠然不僅是思想的範疇,它們在它們的過渡、辯證環節、和返回自身和全體的過程裡,卻能證明其自身為概念。

    但它們隻是特定的概念(參看§84和§112),自在的概念,或換句話說,是對我們來說的概念。

    由于每一範疇所過渡的,所映現于其中的對方,隻是相對的東西,既未被規定為特殊的東西,而作為兩者之合的第三者,也未被規定為個體或主體,也未明白設定每一範疇在它的對方裡得到同一,得到它的自由,因為它不是普遍性。

    ——通常一般人所了解的概念隻是一些理智規定或隻是一些一般的表象,因此,總的說來隻是思維的一些有限的規定(參看§62)。

     概念的邏輯通常被認作僅是形式的科學,并被理解為研究概念、判斷、推論的形式本身的科學,而完全不涉及内容方面是否有某種真的東西;殊不知關于某物是否真的問題完全取決于内容。

    如果概念的邏輯形式實際上是死的、無作用的和無差别的表象和思想的容器的話,那麼關于這些形式的知識就會是與真理無涉的、無聊的骨董。

    但是事實上,與此相反,它們(邏輯形式)作為概念的形式乃是現實事物的活生生的精神。

    現實的事物之所以真,隻是憑借這些形式,通過這些形式,而且在這些形式之内才是真的。

    但這些形式本身的真理性,以及它們之間的必然聯系,直至現在還沒有受到考察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