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論主體的第四類客體以及充足根據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關燈
小
中
大
①又說:&ldquo知性是形式的形式,感性是感知客體的形式&rdquo。
因此,無論我們說:&ldquo感性和知性已不再存在;&rdquo還是:&ldquo世界已到盡頭&rdquo,其實是一樣的。
無論是說:&ldquo沒有概念&rdquo,還是:&ldquo理性已不複存在而隻剩下動物了&rdquo,這也是一樣的。
-------- ①亞裡士多德,《論靈魂》第3卷第8章。
實在論和唯心論之争,最近一個時期在教條主義者和康德主義者之間進行,或者是以本體論和形而上學為一方跟以先驗美學和先驗邏輯為另一方之間展開的争論,這場争論的産生就是由于誤解了這種關系而且誤解了由我确立的第一類和第三類表象所造成的,這跟中世紀唯實論者和唯名論者的争論是由于誤解第二類表象的這種關系一樣。
第42節意志主體 根據前述,認識主體永遠不能被認識;它永遠不會成為客體或表象。
然而,由于我們不僅有外在的自我認識(在感性直觀中),而且還有内在的自我認識;另一方面,由于任何認識就其本性而言都預先假定了一個認識者和被認識的對象,那麼,在我們體内被認識的東西,不是認識者,而是意志行使者,即意志主體:意志。
從認識出發,我們可以主張&ldquo我認識&rdquo是一個分析命題,與此相反,&ldquo我意欲&rdquo則是一個綜合命題,而且是一個後驗命題,即是由經驗給予的&mdash&mdash在這種情況下是由内在經驗(即隻在時間中)給予的。
因此,意志主體就成為我們的客體。
内省總是向我們顯示出我們在意欲。
不過,我們在意欲中,從最微弱的願望到激情之間,有着無數的等級,我經常表明①:不僅我們所有的情感,甚至我們人的一切精神活動,也被歸在情感這個廣義的概念名下,看作是意志的狀态。
-------- ①見《倫理學的兩個基本問題》。
在意欲與認識主體是同一的,因此單詞&ldquo我&rdquo這個詞就包含和說明了這兩者;再者,此同一性是宇宙的結,因此是說明不了的。
因為我們隻能搞清楚客體之間的關系;而且兩個客體不可能是一個,除非是作為整體的部分。
在這裡,所牽涉的是主體,我們藉以認識客體的法則對主體不适用,而且,認識者與作為在意欲的被認識者事實上的統一&mdash&mdash即主體和客體的統一&mdash&mdash是直接被給予的。
無論如何這種同一性是得不到說明的,誰要是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誰就會贊成我把它稱為絕對的奇迹。
誠如知性是對于我們的第一類表象的主觀聯系,理性是對于第二類的,純粹感性是對于第三類的,現在我們發現對于第四類的是内感官,或整個自我意識。
第43節意欲動機律(目的因) 正因為意欲主體是在自我意識中直接被給予的,所以我們才不能進一步确定或描述在意欲是什麼;确切地說,它是我們所擁有的最直接的認識,而且,這種直接性認識最終一定能使其他很間接的知識彰明昭著。
在我們自己作出一個決定時,或者我們看到别人作出決定時,我們認為自己應該問一下&ldquo為什麼&rdquo。
也就是,我們假定某件事件過去肯定發生過,而這一決定即由此而生,我們稱這件事情為它的根據,或更準确地說,是随之而來的行為的動機。
沒有這樣一個根據或動機,就像無生命物體不被推拉就能運動一樣,這種行為對我們來說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動機屬于原因,在第二十節中我們已把動機作為因果律的第三種形式并論述了其特點。
但是,整個因果律都隻是充足根據律在第一類客體中的形式,即是外在直觀所給予我們的有形世界的形式,在那裡它形成一個環節把變化互相聯系起來,從外部産生的原因則是構成每一變化的條件。
相反,這類變化的内在本性對我們來說仍然是一個謎:因為我們總是駐足在外面。
我們無疑能看到此因必産生此果;但實際上我們并不能知道此果是如何由此因産生的,或者說不知道内
因此,無論我們說:&ldquo感性和知性已不再存在;&rdquo還是:&ldquo世界已到盡頭&rdquo,其實是一樣的。
無論是說:&ldquo沒有概念&rdquo,還是:&ldquo理性已不複存在而隻剩下動物了&rdquo,這也是一樣的。
-------- ①亞裡士多德,《論靈魂》第3卷第8章。
實在論和唯心論之争,最近一個時期在教條主義者和康德主義者之間進行,或者是以本體論和形而上學為一方跟以先驗美學和先驗邏輯為另一方之間展開的争論,這場争論的産生就是由于誤解了這種關系而且誤解了由我确立的第一類和第三類表象所造成的,這跟中世紀唯實論者和唯名論者的争論是由于誤解第二類表象的這種關系一樣。
第42節意志主體 根據前述,認識主體永遠不能被認識;它永遠不會成為客體或表象。
然而,由于我們不僅有外在的自我認識(在感性直觀中),而且還有内在的自我認識;另一方面,由于任何認識就其本性而言都預先假定了一個認識者和被認識的對象,那麼,在我們體内被認識的東西,不是認識者,而是意志行使者,即意志主體:意志。
從認識出發,我們可以主張&ldquo我認識&rdquo是一個分析命題,與此相反,&ldquo我意欲&rdquo則是一個綜合命題,而且是一個後驗命題,即是由經驗給予的&mdash&mdash在這種情況下是由内在經驗(即隻在時間中)給予的。
因此,意志主體就成為我們的客體。
内省總是向我們顯示出我們在意欲。
不過,我們在意欲中,從最微弱的願望到激情之間,有着無數的等級,我經常表明①:不僅我們所有的情感,甚至我們人的一切精神活動,也被歸在情感這個廣義的概念名下,看作是意志的狀态。
-------- ①見《倫理學的兩個基本問題》。
在意欲與認識主體是同一的,因此單詞&ldquo我&rdquo這個詞就包含和說明了這兩者;再者,此同一性是宇宙的結,因此是說明不了的。
因為我們隻能搞清楚客體之間的關系;而且兩個客體不可能是一個,除非是作為整體的部分。
在這裡,所牽涉的是主體,我們藉以認識客體的法則對主體不适用,而且,認識者與作為在意欲的被認識者事實上的統一&mdash&mdash即主體和客體的統一&mdash&mdash是直接被給予的。
無論如何這種同一性是得不到說明的,誰要是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誰就會贊成我把它稱為絕對的奇迹。
誠如知性是對于我們的第一類表象的主觀聯系,理性是對于第二類的,純粹感性是對于第三類的,現在我們發現對于第四類的是内感官,或整個自我意識。
第43節意欲動機律(目的因) 正因為意欲主體是在自我意識中直接被給予的,所以我們才不能進一步确定或描述在意欲是什麼;确切地說,它是我們所擁有的最直接的認識,而且,這種直接性認識最終一定能使其他很間接的知識彰明昭著。
在我們自己作出一個決定時,或者我們看到别人作出決定時,我們認為自己應該問一下&ldquo為什麼&rdquo。
也就是,我們假定某件事件過去肯定發生過,而這一決定即由此而生,我們稱這件事情為它的根據,或更準确地說,是随之而來的行為的動機。
沒有這樣一個根據或動機,就像無生命物體不被推拉就能運動一樣,這種行為對我們來說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動機屬于原因,在第二十節中我們已把動機作為因果律的第三種形式并論述了其特點。
但是,整個因果律都隻是充足根據律在第一類客體中的形式,即是外在直觀所給予我們的有形世界的形式,在那裡它形成一個環節把變化互相聯系起來,從外部産生的原因則是構成每一變化的條件。
相反,這類變化的内在本性對我們來說仍然是一個謎:因為我們總是駐足在外面。
我們無疑能看到此因必産生此果;但實際上我們并不能知道此果是如何由此因産生的,或者說不知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