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論主體的第一類客體,以及在這類客體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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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以緻我們難以捕捉到狀态發生的前後順序。

    這樣,我們須借助于因果律前後相繼這種特性才能徹底明白,例如,我們可以推論火藥的點燃在爆炸之前。

    ① -------- ①請讀者參閱《作為意志與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二卷第四章第41頁,第三版第45頁。

     從因果和繼起之間的這種本質聯系來看,我們得知,&ldquo相關&rdquo這個概念嚴格地說沒有意義;因為它假定結果又是它的原因之原因,即結果同時又是原因。

    在《康德哲學批判》中,作為對我的代表作的補充,我詳盡地表明了這個受人偏愛的概念是不能令人接受的,請讀者參閱。

    ②我們可能注意到,作者求助于它恰恰是悟性每況愈下時,是由于這個原因它才被廣泛使用的。

    特别是作用在其概念行将罄盡時,&ldquo相關&rdquo這個詞較之别的更容易出現;事實上,它可被看作為一種預警槍,以此警告讀者,作者已經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

    另外值得注意,&ldquoWechselwirkung&rdquo這個詞從字面上應作&ldquo相關作用&rdquo解釋&mdash&mdash或者我們甯願把它譯為&ldquo相關&rdquo&mdash&mdash這個詞隻能在德語中才能找到,其它語言中的日常用語找不到完全與之對應的詞。

     -------- ②同上書,第二版第一卷第517~521頁,第三版第544~549頁。

     從因果律中必然可以延伸出兩個結果,若把落腳點放在其根源上,這兩個結果都被看作是先天即被确認的,因此也就被看作是毫無疑問的,且無一例外的。

    它們是慣性定律和物質不滅定律。

    前者表明,物質可能存在的每一種狀态&mdash&mdash就是說既是靜止的又是運動的&mdash&mdash如果沒有什麼原因意外發生,使之改變或取消,那麼它将毫無變化地永遠存在着,既不縮小也不膨脹。

    但是,後者則可用來證明&ldquo物質&rdquo的永恒性,它來自于這樣一個事實:因果律隻運用于物體的狀态,像靜止、運動、形式和性質,因為它統轄着存在狀态的生滅變化;但是,它完全不能運用于承受這些狀态的存在本身。

    我們把存在稱為實體,這是為了确切地表明其自身是沒有生滅變化的。

    &ldquo實體是永恒的&rdquo,意指它既不産生也不消亡,因此,在宇宙中它的存在量既不增加也不減少。

    我們是先天認識到這一點的,這可由不容置疑的意識來證明,雖然我們看到一個物體消失&mdash&mdash無論是通過變戲法、不斷的分割、燃燒、揮發,還是任何其他途徑&mdash&mdash但是,我們都堅定地相信,它的實體,即物質在量上恒定不變地存在于某處,盡管形式可能已經改變;同樣,當我們發現某個位置突然多了一個物體時,那它一定是由某些組合在一起的不可見的微粒&mdash&mdash例如,通過沉澱&mdash&mdash産生或形成的,但是,它的實體不可能彼時才開始存在;因為這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無從想象的。

    我們據以對上述現象預先(先天的)加以設定的确定性來自于這樣一個事實:我們的知性絕對不擁有任何可以知道物質起始的形式。

    因為如前所述,因果律&mdash&mdash我們能夠認識變化的唯一形式&mdash&mdash隻運用于物體的狀态,在任何情況下都絕不能運用于所有變化背後的存在:物質。

    這就是為什麼我把物質不滅定律置于因果律的推論中的原因。

    而且,我們不能後天地獲得&ldquo實體是永恒&rdquo的這樣一種認識,一部分原因是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能經驗地确定;另一部分原因是任何經驗認識都毫無例外地由歸納法而來,這種認識隻具近似性,其結果是不确定的,因而不可能是絕對可靠的。

    因此,我們對于這一原則之信念的确定性在類别和性質上與對于從經驗中獲得的自然法則之精确性的信念相比是不一樣的,因為前者與後者完全不同,前者的确定性深不可搖,根深蒂固。

    其原因是,這一原則表達了先驗認識,即在一切經驗之前決定和确立了我們整個經驗範圍内可能存在着的任何東西;而且,也正由此而把經驗世界變為僅僅存在于我們大腦中的現象。

    在不具先驗性的自然法則中,即使是那最具普遍性、最沒有例外的&mdash&mdash引力定律&mdash&mdash法則,由于來源于經驗,因而不能保證其具有絕對的普遍性;因此,對它的懷疑會時而産生,超出太陽系其有效性如何更令人生疑;天文學家認真地觀察他們可能碰到的足以證明其為可疑的迹象,這就說明他們把引力定律看作為是純粹經驗的。

    當然,有人可能會提出這麼一個問題,即引力定律在被絕對真空分開的兩個物體間是否有效呢,或者它在太陽系的作用是否以某種以太為媒介呢,并且在恒星之間仍起作用呢?像這類問題隻允許給予經驗的問答,這就證明了這裡與先驗認識無關。

    另一方面,假如我們承認康德和拉普拉斯的假設是最為可能的,每一個太陽系都是從原始星雲中不斷凝聚發展而來,也絕不能設想那種原始實體可能會從無中産生:我們不得不假定,在某個地方它的粒子已先在,并以某種方式被聚集到一起,這正是由于物質不滅定律的先天本性決定的。

    在我的《康德哲學批判》①中,詳盡地表明了實體隻不過是物質的另一個代名詞,實體這個概念離開物質就無從想象,因此它來源于物質。

    我還要特别指出,這個概念的形成是如何用于一個完全不可告人的目的。

    像許多其他的确定真理一樣,物質的這種不朽性(被稱為實體的永恒性)對于哲學教授來說是一枚禁果。

    因此,他們隻是羞澀地斜瞟一眼就匆匆而過了。

     -------- ①《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550頁,第三版第580頁。

     由于無休止的因果鎖鍊指導着所有的變化而從不超出它們的變化,因此還有兩個存在着的東西未被觸及,這正是由于它的作用範圍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物質,我們剛說明過;另一方面是自然中原始的力。

    前者(物質)不受因果鎖鍊的影響,因為它在所有變化的背後,或者變化在它身上發生;後者(原始的力)亦同,因為隻有通過這種力變化或結果才成為可能;因為隻有這種力才使因果轉為原因,即一種操作能力,這種操作力對于原因來說完全猶如封邑裡的臣民。

    原因和結果是發生在時間中由前後相繼的必然性聯系在一起的變化;任何一個原因都是借助于自然力才發生作用,而自然力是不變的;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自然力不在時間之内,但是也正因為這樣,它們無處不潛在、永不枯竭,一旦有機會就随時準備着在因果系列中表現自己。

    同結果一樣,原因永遠是一個單一的變化;而自然力卻是普遍的,沒有變化的,無時無處不充斥在時間中。

    例如,琥珀吸引線,現在看來是結果,它的原因是此前的摩擦和琥珀與線的接觸;在其中起作用、掌握着這個過程的自然力就是電。

    在我的代表作①中對此也有說明,我闡明了在很長的因果鎖鍊中差異最大的自然力如何相繼在其中起作用。

    經過這種解釋,瞬息萬變的現象和在其中起作用的永恒形式之間的區别昭然若揭;而且有整個的一節(第二十六節)内容來說明這個問題,因此這裡隻須簡單地概括說明即足矣。

    自然力借以在因果鎖鍊中展示自己的法則&mdash&mdash從而是把力與因果相聯系的環節&mdash&mdash是自然的規律。

    但是,自然力和原因之間的混淆時有發生,這對思維保持清晰是有害的。

    似乎還沒有一個人在我之前真正搞清這些概念間的區别,盡管對這種區别的要求長久以來非常迫切。

    自然力不僅被表達為&ldquo電、重力等等,被作為某某的原因&rdquo,而且甚至也常常被那些探求&ldquo電、重力&rdquo等等的原因的人當作結果,瞧,多麼荒唐。

    然而,把一種力歸入另一種力,從而達到減少自然力數量的目的,這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例如,現在人們就把磁力歸為電力。

    每一個真正的力,也就是确實是最初的自然力&mdash&mdash而且每一種根本的化學性質都屬于這種力&mdash&mdash本質上都是超自然的質,即不能從物理上,而隻能形而上學地加以解釋,換言之,是一種超越現象世界的一種解釋。

    在混淆原因與自然力或者說把它們視為同一方面,曼·德·比蘭在他的《物理學與道德學新論》一書中可以說走得最遠,因為這個問題是他的哲學的基本問題。

    另外值得注意,當他談到原因時,他幾乎不單獨使用&ldquo原因&rdquo這個詞,而是說成&ldquo原因或力&rdquo,這很像上面(第8節)我們看到的斯賓諾莎在同一頁裡提到&ldquo理由或原因&rdquo多8次之多的情形。

    這兩個作者顯然地意識到,他們在把兩個根本不同的東西等同起來,以便于根據不同的場合對它們随意使用;為了這個目的,他們要不斷地在讀者的腦海裡呈現這種同一。

     -------- ①見《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二六節第153頁,第三版第160頁。

     因果律作為每一種變化的統轄者,以三種完全不同的形式在自然中表現自己:作為這個詞之最嚴格意義上的原因,作為刺激,以及作為動機。

    無機物、植物動物之間真正的本質區别正是以此為基礎來劃分的,外在的、結構的、更不用說化學的區别,都不能作為這種劃分的基礎。

     狹義上的原因隻是無機界變化的基礎,就是說,這些變化構成了機械、物理、化學的主題。

    牛頓的第三基本定律:&ldquo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rdquo隻對這種原因使用,确切地說,先在(原因)的狀态經曆一個變化與由此而生(結果)的狀态是一緻的。

    而且,隻有在因果律的這種形式中,結果的程度才總是與原因的程度完全一緻,這樣才便于我們通過其中的一個精确地确定另一個。

     因果律的第二種形式是刺激;它統轄着有機生命,也就是植物界以及無性繁殖的,或者動物生命中無意識的那一部分。

    這種形式的特點是缺乏第一種形式的顯明标記,就是說,在這種形式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不等,所産生的結果之強度無論如何都與原因的強度不一樣;事實上,強化的原因反而可能産生相反的結果。

     因果律的第三種形式是刺激。

    在這種形式中,因果律對嚴格意義上的動物生命起作用,即對所有動物有意識地選擇完成外部活動起作用。

    動機的手段是認識,因此,需要理智對動機具有敏銳性。

    因此,動物的真實特征也就是具有一種認識、表象的能力。

    這樣的動物,總是為了一定的目标和目的才去運動,而這一目标和目的是被它們認識了的,就是說,目标和目的肯定呈現給它們已作為不同于它們自身的東西,而這些東西是他們能夠意識到的。

    因此,動物的确切定義是:&ldquo有意識之物”因為沒有其他的定義可以更好地概括動物的特征,或者說更經得起推敲。

    沒有認識能力就沒有由動機産生的運動,剩下的就隻有由刺激引起的運動,即植物生命。

    因此,敏感性和應激性是不可分的。

    顯然,動物以一種不同于刺激的方式起作用。

    因為前者的作用是短暫的,就是說隻須一瞬間,這是因為它們在功效上不同于刺激,跟行動的持續時間、客體的接近等等無關。

    因此,一個動機隻要被感覺到就會起作用;而刺激總要求外在的,甚至經常是内在的聯系,而且毫無例外地需要一定的持續時間。

     這裡勾勒出因果律的三種形式已足矣。

    在我的獲獎論文《論意志自由》①中有更加詳細的論述。

    然而,我們仍有一個問題需要強調。

    原因、刺激和動機之間的不同很顯然隻是由于對存在物(beings)之各種不同程度的感受所造成的;感受力越強,影響力就可能越小:石頭需要碰擊,而人隻需要使個眼色就會服從。

    這兩者都是由一個充足的原因才運動的,因此,都具有同樣的必然性。

    因為動機不過是帶有認識的因果律;理智是動機的媒介物,因為它是最高程度的感受性。

    然而,即使如此,因果律絲毫都未喪失它的嚴密性和确定性;因為動機是原因,動機的作用帶有同樣的必然性,因為這種必然性是原因本身所帶來的。

    因為動物的智力比較簡單,因此它們隻局限在對此刻上的東西加以直觀,因此這種必然性很容易看出。

    人的理智是雙重的:不僅能夠直觀,而且能夠抽象、認識,抽象和認識已不局限在此刻的東西上。

    人擁有理性;因此,可以在清醒的意識中施展選擇決定的能力,即能夠一個接一個地權衡相互排斥的動機的利害關系;換言之,他能讓這些動機在他的意志中展示其力量。

    這樣,最強有力的動機被他選中,他的行動必然随之産生,如同一個球受力之後一定滾動一樣。

    意志自由意指(不是教授們的廢話,而是)&ldquo一個具體的人在具體的環境中可以有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

    &rdquo但是,如果認為一條真理在超出純粹數學的範圍之後,還能獲得如同數學真理一樣的确定性,且能獲得清晰的證明,那是十分荒謬的。

    在我曾獲得挪威學會獎勵的論文《論意志自由》中,這一真理獲得更加清晰系統徹底的論證,這是前人未曾做到的,特别是意識方面的事實,而無知的人卻據此認為是在驗證上述的荒謬觀點。

    霍布斯、斯賓諾莎、普裡斯特利、伏爾泰,甚至康德②的學說在基本的方面是一緻的。

    當然,我們的職業哲學家們不允許這種學說妨礙他們對于自由意志滔滔不絕的論述,仿佛這是一個已被理解并且從來未曾被質疑過的問題。

    但是,這些先生們是否想過,自然恩賜,讓上述這些偉人降臨人世,究意是為了什麼?難道是通過哲學使他們(教授們)獲得生計?因為我在我的獲獎論文中已前無古人地證實了這一真理,而且皇家學會已經通過把我的論文放進檔案館裡,認可了這一點無疑地說明了這個證明的價值,就這些要人所持的觀點而言,他們當然要對這一有害的學說,可憎的異端大加抨擊,以最終駁倒它。

    不僅如此,由于在我的另一篇論文《論道德的基礎》中,我已經證明了康德的實踐理性以道德律為名冠以絕對律令是毫無根據的,但是,康德的觀點仍為這些先生們作為他們淺薄的道德體系的基石,因此,他們的這種義務感顯得更加迫切。

    我已經清澈如水、無可辯駁地表明了這是一種無用的設想,稍具判斷力的人都不會再去相信這種虛構。

    &mdash&mdash&ldquo咳,他們大概會這樣做。

    &rdquo&mdash&mdash哦,不!他們非常謹慎,沒有在這種難以捉摸的根據上冒險!他們的本事就在于沉默;沉默就是他們唯一用來反對智力、誠摯和真理的本領。

    自1841年以來,他們出版的粗制濫造的無用作品中,沒有一本書對我的《倫理學》&mdash&mdash 無疑這是60年來出版的關于道德哲學方面的一本最重要的著作&mdash&mdash有些許的注意,而且,他們對我和我的真理如此恐懼,以緻幾乎沒有一本由研究機構或大學主辦的人文雜志提到過它。

    ZittoZitto(安靜,安靜),為免除公衆覺察出問題來,他們的整個策略就在于此。

    自我保護的本能無疑是這些狡詐的策略之根源。

    因為,這猶如一方面是一種以真理為其唯一目标、别無它求的哲學,另一方面則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體系,這些體系的制造者在衆說紛纭的大衆輿論的影響下,他們的體系之所以被認可,那就是他們能很得體地處理公衆的意見。

    如果哲學與這些體系相結觸,那麼,豈不是鶴立雞群嗎?他們對我的作品極端恐懼實際上是懼怕真理?毋庸否認,主張所有的意志行為都具有徹底的必然性這一學說,跟他們心愛的按照猶太教的模式塑造出來的老太婆的哲學假設構成了針鋒相對的矛盾。

    然而,經過嚴格檢驗過的這一真理,決不會因此受到破壞,它作為一個确定的事實和标準,作為一個真正的&ldquo給我一個支點&rdquo,證實了所有老年婦女哲學的無用,說明了迫切需要建立一種完全不同的、無比深刻的關于宇宙和人的觀點;&mdash&mdash至于這一觀點與一個職業哲學家為官方所盡的義務是否一緻,則不在考慮之列。

     -------- ①見《倫理學的兩個基本問題》第30~34頁。

     ②&ldquo無論哲學家對意志自由會形成什麼樣的概念,出于形而上學的考慮、意志的現象、人類的行為,正如自然界中每一個其他事物一樣,都是由自然界的法則所決定的&rdquo。

    (康德:《一般曆史觀念》,導論I)。

    &ldquo人類的所有行為,就它們是現象而言,都是根據自然界的秩序,由其經驗特征和其他伴随的原因所決定的;而且假如我們追根問底地審視他的意志的所有表現,我們就會發現沒有任何一個單獨的人類行為不可以從它之前的條件中作為必然性而确定地推測出來。

    因此,就這種經驗特征而言,不存在自由,然而,隻有考慮到自由意志,我們才能在觀察時探究人類,從人類學的角度出發,設法弄清其生理上的動因。

    &rdquo(《純粹理性批判》,德文第1版第548頁,第5版第577頁,米勒英譯本第474頁。

    )&ldquo因此,有理由認為,假如我們有充分的能力認識人類的思維方式,考察它在内部和外部行為中的表現,認識每一個甚至是信号最微弱的動機,而且以同樣的方式認識在這些行為中的所有其他原因,那麼,我們就有可能像對待日食和月食那樣,精确地計算它的下一步行為。

    &rdquo&mdash&mdash《實踐理性批判》,羅森克朗茲編,第四版,第230頁和177頁。

     [6]第4章論主體的第一類客體,以及在這類客體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據律的形式2 第21節因果概念的先天特征經驗直觀的理智特征 我們哲學教授們的教授哲學,直至今日仍然教導我們,關于外部世界的直觀是感覺的事情,然後這種哲學就開始詳盡論述這五種感覺;但是絕不提直觀的理智特征,即不擇這主要是知性的事情,知性通過它自身固有的因果律形式,同由因果律設定的時間和空間這種純粹感性形式一起,從感覺材料中創造和産生了最初的客觀的外部世界。

    然而,它的主要特征,在我的這篇論文①的第一版中曾說明過,之後不久在我的論文《論視覺和色彩》(1816年)中作了更詳盡的論述,羅莎斯教授對這篇論文表示贊賞,但剽竊了其中的内容②。

    但是,我們的哲學教授覺得不論是這一學說,還是任何一個其他确實偉大且重要的真理,盡管這些真理是我終生确立的目标,我為之始終努力加以探索,以保證它們能夠成為我們人類的永恒财富,均不屑一顧。

    因為這不合他們的胃口,也不合他們的概念;既不會導發神學,更不适于為了更高的國家目的用來培養學生。

    簡言之,職業哲學家不願意從我這裡學習東西,也不明白從我這裡他們會學到多少東西,而這些東西卻是他們的子孫将要從我這裡學到的。

    他們甯願坐下來進行無休止的形而上學空談,各執一端,嘩衆取寵;無疑,如果手指擁有足夠的資格,那麼手指也會擁有這種哲學。

    馬基雅維裡按照在他之前的赫希俄德的看法說③:&ldquo有三類大腦:第一類是從事物本身獲得認識和理解;第二類是通過别人的認識來接受真理;第三類,兩者都不是。

    &rdquo④&mdash&mdash這話說得多麼有道理啊! -------- ①1813年第53~55頁。

     ②若進一步了解情況,請見我的論文《自然中的意志》第一版第19頁,第三版第14頁。

     ③參見赫希俄德:《神譜》第293頁。

     ④參見馬基雅維裡:《君主論》第22章。

     一個注定要被諸神摒棄的人,肯定會設想有一個外在的、可感知的世界,充塞在三維空間中,同時又在不可逆轉的、永不休止的時間中運動,每前進一步都由因果律支配着,無一例外,而且隻要遵循因果律,我們就能在使用這些法則之前表明&mdash&mdash像這樣的世界,我們說,獨立于我們自身,在我們之外真實地、客觀地存在着,隻須通過純粹的感覺便可傳遞到我們的大腦,因而就有了一個好像是在我們之外卻在我們之内的第二存在。

    然而,感覺終究是非常可憐的東西!即使我們器官中最高級的東西,也不過是一種狹隘的、具體的感覺,這種感覺即使遇到些微的變化也易受影響,就其自身而言,這種感覺總是主觀的,因此,不可能包含客觀的内容,以及任何如直觀之類的東西。

    因為感覺是而且總是發生在我們有機體之内的過程,并且局限在我們的皮膚之内;因此,它不可能包含任何在這個範圍之外,換言之,在我們之外的任何東西。

    一個感覺可以是合意的或不合意的&mdash&mdash這預示着與意志的一種關系,&mdash&mdash但是,在感覺中沒有任何客觀的内容。

    在感覺器官中,由于神經末梢的聚集,感覺得以升華,而且由于它們分布廣泛,封閉它們的包膜靈敏,感覺很容易受外因因素的激發;另外,極易受到個别事物的影響,諸如光線、聲音、氣味,但是它仍不過是感覺,類似于我們體内的所有其他事物,因此,它本質上是主觀的,我們隻能通過内感官的形式即時間直接意識到它的變化,也就是繼起。

    隻有在知性開始起作用的時候&mdash&mdash不是單一纖細的神經末梢,而是神秘複雜的結構在起作用,這個結構就是我們的大腦,重量不過5磅到10磅&mdash&mdash隻有當它開始運用它的唯一形式:因果律時,一種強有力的轉化才會産生,主觀感覺通過這種轉化變為客觀的直觀。

    因為,根據它自身特有的形式,也就是先驗的,即在任何經驗之前(因為在此之前沒有任何東西)的形式,知性構想出某一有形的感覺作為結果(這個詞隻有知性才能理解),從而有其果必有其因。

    同時,它求助于空間這一外感官形式,外感官的這種形式同樣在理智(即大腦)之中,以便把原因從有機體裡轉移出來;因為隻有這樣,最初的外部世界才能産生,然而,隻有空間才使之成為可能,因為,先天的純粹直觀必定為經驗直觀提供基礎。

    在這一過程中,知性利用由感覺提供的各種不同的材料,甚至那些最細緻入微的材料,目的是為了形成在空間上與這些材料相一緻的原因。

    這一過程我們很快就能看得更清楚。

    這一理智活動(被謝林①和弗賴斯②直接否定)無論如何不可能以概念和語詞用推論和反思的形式抽象地發生;而是相反,這種活動是直觀的直接的過程。

    因為隻有這樣,充塞在實在的、客觀的、有形的世界,才能在知性中而且隻對知性而存在,根據同一個因果律,表現自身并進一步在時間中産生變化,在空間中産生運動。

    &mdash&mdash因此,正是知性本身創造了客觀世界;因為這個世界不可能以成型的形式通過感官和感覺器官的通道從外面走進我們的大腦。

    事實上,感官隻提供原始材料,知性當即按照法則,通過我們已論述過的簡單形式:空間、時間和因果律,把這些材料加工成有形世界的客觀映象。

    因此,我們每天所進行的經驗直觀是一種理智的活動,我們有權力這樣說。

    德國冒牌哲學家把此解釋為夢幻王國裡僞裝的直觀,從而在這種直觀裡他們所偏愛的&ldquo絕對&rdquo得以演變。

    現在,我們将着手表明知覺與感覺之間的區别形成了一條多麼寬的鴻溝,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是因為知性是在感覺提供的材料極為粗糙的條件下建立起一座富麗堂皇的大廈的。

     -------- ①謝林:《哲學著作集》(1809)第一卷第237、238頁。

     ②弗賴斯:《理性批判》第一版第一卷第52~56頁,第290頁。

     确切地說,客觀的直觀隻使用兩種感官:觸覺和視覺。

    隻有這兩種感覺為知性提供材料,知性以此為基礎,通過剛描述過的過程建構客觀世界。

    其他的三種感官則完全是主觀的;因為它們的感覺在面向外因的同時,不包含任何可以決定其空間關系的材料。

    空間是所有直觀即領悟的形式,确切地說,隻有在空間這種形式中,客體才能呈現自身。

    因此,這另外的三種感官無疑可用來預示我們以其它方式已經知道了的客體的存在;但是,由它們所提供的材料,不可能形成空間建構,從而也就不能形成客觀的直觀。

    玫瑰的存在不可能以它的芳香為基礎,盲人可以終生享用音樂,但不必對音樂家或樂器或空間的振動有些許的客觀表象。

    另一方面,聽覺作為語言的中介是至關重要的,正因為此,理性才有了意義。

    對于音樂,聽覺具有同樣的價值,我們隻有在音樂這種形式中,才能既抽象又直接具體地理解數量關系;然而,樂聲或樂調并不給出空間關系,因此,它無助于使我們靠近它的原因之本質;如果我們就在此停止,其結果便是知性沒有材料去建構客觀世界。

    隻有觸覺和視覺提供這種材料;因此,盲人即使沒有手或腳,也能有條不紊地先天地為自己建構空間,盡管他隻能得到客觀世界的一個很模糊的表象。

    然而,由觸覺和視覺所提供的東西無論如何算不上直觀,至多可說是直觀的原始材料。

    因為,直觀絕不可能包含在觸覺和視覺中,因此,這些感覺甚至與通過它們而向我們呈現自身的事物在本質上沒有任何相似之處,這個問題我将馬上論述。

    我們最好是在一開始就把屬于感覺的東西與在直觀中理智加工過的東西明确加以區分。

    在開始的時候,這是不易的,因為我們習慣于直接從感覺追問它的原因,所以,我們尚未來得及注意感覺與原因的不同,原因就把自身呈現出來,這樣,好像是為知性作出結論提供了前提。

     首先,觸覺和視覺有它們各自所特有的優勢;因此,它們可以相互幫助。

    視覺不需要觸摸,甚至不需要靠近;它的範圍是無限的,可遠及星球。

    而且,即使是最微弱的光亮、影子、色彩以及透明物,視覺也敏感異常;所以,它能給知性提供大量非常确定的材料,通過實踐(practice)對這些材料進行加工,就能得到物體的形狀、尺寸、距離以及本性,并且同時在直觀中呈現它們。

    另一方面,觸覺無疑離不開觸摸;它所提供的材料是如此多樣可信,以緻它是所有感覺中最具有探索性的一種。

    甚至由視覺所進行的直觀,在其最後也離不開觸覺;而且,視覺可以被看作為是一種最不完善的觸覺,它利用光線作為長長的觸角而伸向遠方;正是由于局限在以光作為中介所具有的這些特性中,因此它才片面,易流于欺騙;而觸覺可很直接地提供認識尺寸、形狀、軟硬度、粗細度、溫度等等方面的材料。

    觸覺之所以有如此能力,部分是由于我們的手臂、手和手指的形狀和移動性,知性根據它們感受到客體時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