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質作為實存的根據(DasWesenalsGrundderExiste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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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事物的有限性即在于它們的直接的特定存在不符合它們的本身或本性。
譬如在無機的自然界,酸本身同時即是鹽基,這就是說,酸的存在僅完全在于和它的對方相聯系。
因此酸也并不是靜止地停留在對立裡,而是在不斷地努力去實現它潛伏的本性。
矛盾是推動整個世界的原則,說矛盾不可設想,那是可笑的。
這句話的正确之處隻在于說,我們不能停留在矛盾裡,矛盾會通過自己本身揚其它自己。
但這被揚棄的矛盾并不是抽象的同一,因為抽象的同一隻是對立的一個方面。
由對立而進展為矛盾的直接的結果就是根據,根據既包皮含同一又包皮含差别在自身内作為被揚棄了的東西,并把它們降低為單純觀念性的環節。
§120 肯定的東西是那樣一種差異的東西,這種差異的東西是獨立的,同時對于它與它的對方的關系并非不相幹。
否定的東西也同樣是一種獨立自為的否定的自身關系、自為存在,但同時作為單純的否定,隻有在它的對方裡它才有它的自身關系,它的肯定性。
因此肯定與否定都是設定起來的矛盾,自在地卻是同一的。
兩者又同是自為的,由于每一方都是對對方的揚棄,并且又是對它自己本身的揚棄。
于是兩者便進展到根據。
——或者直接地就是本質的差别,作為自在自為的差别,隻是自己與自己本身有差别,因此便包皮含有同一。
所以在整個自在自為地存在着的差别中既包皮含有差别本身,又包皮含有同一性。
作為自我聯系的差别,同時也可說是自我同一。
所謂對立面一般就是在自身内即包皮含有此方與其彼方,自身與其反面之物。
對本質的内在存在加以這樣的規定,就是根據。
(3)根據(Grund) §121 根據是同一與差别的統一,是同一與差别得出來的真理,——自身反映正同樣反映對方,反過來說,反映對方也同樣反映自身。
根據就是被設定為全體的本質。
【說明】根據的規律是這樣說的:某物的存在,必有其充分的根據,這就是說,某物的真正本質,不在于說某物是自身同一或異于對方,也不僅在于說某物是肯定的或否定的,而在于表明一物的存在即在他物之内,這個他物即是與它自身同一的,即是它的本質。
這本質也同樣不是抽象的自身反映,而是反映他物。
根據就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質,而本質實質上即是根據。
根據之所以為根據,即由于它是某物或一個他物的根據。
附釋:當我們說根據應該是同一與差别的統一時,必須了解這裡所謂統一并不是抽象的同一,因為否則,我們就隻換了一個名字,而仍然想到那業已認作不真的理智的抽象同一。
為了避免這種誤解,我們也可以說,根據不僅是同一與差别的統一,而且甚至是異于同一與差别的東西。
這樣,本來想要揚棄矛盾的根據好象又發生了一種新的矛盾。
但即就根據作為一種矛盾來說,它并非靜止地堅持其自身的矛盾,毋甯要力求排除矛盾于自身之外。
根據之所以是根據,隻是因為有根據予以證明。
但由根據所證明的結果即是根據本身。
這就是根據的形式主義之所在。
根據和根據所證明的東西乃是同一的内容,兩者的區别僅是單純的自我關系和中介性或被設定的存在的形式區别。
當我們追問事物的根據時,我們總是采取上面所提到過的(參看§112附釋)反思的觀點。
我們總想同時看見事物的雙方面,一方面要看見它的直接性,一方面又要看見它的根據,在這裡根據已不複是直接的了。
這也就是所謂充足理由律的簡單意義,這一思維規律宣稱事物本質上必須認作是中介性的。
形式邏輯在闡明這條思維規律時,卻對于别的科學提出一個壞的榜樣。
因為形式邏輯要求别的科學【須說出根據】,不要直接以自己的内容為可靠,但它自己卻提出一個未經推演、未經說明其中介過程或根據的思維規律。
如果邏輯家有權利說,我們的思維能力碰巧有這樣的性質,即我們對于一切事物必須追問一個根據,那末,一個醫學家答複為什麼人落入水中就會淹死的問題時,也同樣有權利說,人的身體碰巧是那樣構成的,他不能在水中生活,或者一位法學家答複為什麼一個犯法的人須受處罰時,他同樣有權利說,市民社會碰巧是那樣組成的,犯罪的人不可以不處罰。
但是即使邏輯可以免除為充足理由律說出理由或根據的義務,它也至少總應該答複“根據究竟應該怎樣理解”這一問題。
照通常的解釋,“根據即是有一個後果的東西”,初看起來,這個解釋較之上面所提及的邏輯的定義似乎更為明白易解。
但試進一步問什麼叫做後果,則所得的答複說,後果即是有一個根據的東西,這足以表明這種解釋之所以明白易解,僅在于它已預先假定了我們前此思想過程所産生的結果。
但邏輯的職務隻在于表明單純被表象的思想,亦即那些未經理解、未經證明的思想,僅僅是構成自己規定自己的思想的一些階段,因此即在思想的自己規定自己的發展過程中,那些未經理解和證明的思想便可同時得到理解和證明。
在日常生活裡以及在有限科學裡,我們常常應用這種反思式的思想方式,意在對于所要考察的對象與日常生活的真切關系有所了解。
對于這種認識方式,隻要其目的可以說是僅在于求日常淺近的知識,當然無可非議,但同時必須注意,這種認識方式,無論就理論或就實踐來看,都不能予人以确定的滿足。
其所以這樣,乃由于這裡所謂根據還沒有自在自為地規定了的内容;因此當我們認為一物有了根據時,我們不過僅僅得到了一個直接性和中介性的單純形式差别罷了。
譬如,我們看見電流現象,而追問這現象的根據【或原因】,我們所得的答複是:電就是這一現象的根據。
所以這種根據隻不過是把我當前直接見到的同一内容,翻譯成内在性的形式罷了。
再則,根據并不僅是簡單的自身同一,而且也是有差别的。
對于同一的内容我們可以提出不同的根據。
而這些不同的根據,又可以按照差别的概念,發展為正相對立的兩種形式的根據,一種根據贊成那同一内容,一種根據反對那同一内容。
譬如,試就偷竊這樣的行為而論,這一事實便可區分為許多方面。
這一偷竊行為曾侵犯他人的财産權;但這個窮困的偷竊者也借此獲得了滿足他的急需的物資,并且也可能是因為這被竊的人未能善于運用他的财産。
誠然不錯,在這裡侵犯财産權比起别的觀點來是決定性的觀點,但單靠充足理由律卻不能決定這個問題。
誠然,照一般對于充足理由律的看法,這條規律不是空泛的理由律,而是充足的理由律,因此我們可以解釋說,象剛才所舉的偷竊例子,除了舉出侵犯财産一點外,還可以舉出别的一些觀點作為根據,不過不能說是充分根據罷了。
但須注意,既說充分根據,則“充分”一詞不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就是足以使我們超出根據這一範疇本身的詞。
“充分”二字,如果隻空泛地表示提出根據的能力,那便是多餘的或同語反複的字眼,因為根據之所以是根據,即因為它有提出理由的能力。
如果一個士兵臨陣脫逃以求保持生命,他的行為無疑地是違反軍法的,但我們不能說,決定他這種行為的根據不夠充分,否則他就會留守在他的崗位上。
此外還有一層須說明的,即是一方面,任何根據都是充足的,另一方面,沒有根據可以說是充足的。
因為如上面所說的,這種形式的根據并沒有自在自為地規定了的内容,因此并不是自我能動的和自我産生的。
象這種自在自為地規定了的,因而自我能動的内容,就是後面即将達到的概念。
當萊布尼茨說到充足理由律勸人采取這個觀點考察事物時,他所指的,正是這種概念。
萊布尼茨心目中所要反對的,正是現時仍甚流行的、許多人都很愛好的、單純機械式的認識方法,他正确地宣稱這種方法是不充足的。
譬如,把血液循環的有機過程僅歸結為心髒的收縮,或如某些刑法理論,将刑罰的目的解釋為在于使人不犯法,使犯法者不傷害人,或用其他外在根據去解釋,這些都可說是機械的解釋。
如果有人以為萊布尼茨對于如此貧乏的形式的充足理由律會表示滿意,這對他未免太不公平。
他認為可靠的思想方式正是這種形式主義的反面。
因為這種形式主義在尋求充分具體的概念式的知識時,僅僅滿足于抽象的根據。
也就是從這方面着想,萊布尼茨才區别開Causasof?eicientes(緻動因)與Causas?einales(目的因)彼此間不同的性質,力持不要停留于緻動因,須進而達到目的因。
如果按照這種區别,則光、熱、濕平等雖應視為植物生長的緻動因,但不應視為植物生長的目的因,因為植物生長的目的因就是植物本身的概念。
還有一點這裡必須提及的,即在法律和道德範圍内,隻尋求形式的根據,一般是詭辯派的觀點和原則。
一說到詭辯我們總以為這隻是一種歪曲正義和真理,從一種謬妄的觀點去表述事物的思想方式。
但這并不是詭辯的直接的傾向。
詭辯派原來的觀點不是别的,隻是一種“合理化論辯”(RaBsonnement)的觀點。
詭辯派出現在希臘人不複滿意于宗教上和道德上的權威和傳統的時代,
事物的有限性即在于它們的直接的特定存在不符合它們的本身或本性。
譬如在無機的自然界,酸本身同時即是鹽基,這就是說,酸的存在僅完全在于和它的對方相聯系。
因此酸也并不是靜止地停留在對立裡,而是在不斷地努力去實現它潛伏的本性。
矛盾是推動整個世界的原則,說矛盾不可設想,那是可笑的。
這句話的正确之處隻在于說,我們不能停留在矛盾裡,矛盾會通過自己本身揚其它自己。
但這被揚棄的矛盾并不是抽象的同一,因為抽象的同一隻是對立的一個方面。
由對立而進展為矛盾的直接的結果就是根據,根據既包皮含同一又包皮含差别在自身内作為被揚棄了的東西,并把它們降低為單純觀念性的環節。
§120 肯定的東西是那樣一種差異的東西,這種差異的東西是獨立的,同時對于它與它的對方的關系并非不相幹。
否定的東西也同樣是一種獨立自為的否定的自身關系、自為存在,但同時作為單純的否定,隻有在它的對方裡它才有它的自身關系,它的肯定性。
因此肯定與否定都是設定起來的矛盾,自在地卻是同一的。
兩者又同是自為的,由于每一方都是對對方的揚棄,并且又是對它自己本身的揚棄。
于是兩者便進展到根據。
——或者直接地就是本質的差别,作為自在自為的差别,隻是自己與自己本身有差别,因此便包皮含有同一。
所以在整個自在自為地存在着的差别中既包皮含有差别本身,又包皮含有同一性。
作為自我聯系的差别,同時也可說是自我同一。
所謂對立面一般就是在自身内即包皮含有此方與其彼方,自身與其反面之物。
對本質的内在存在加以這樣的規定,就是根據。
(3)根據(Grund) §121 根據是同一與差别的統一,是同一與差别得出來的真理,——自身反映正同樣反映對方,反過來說,反映對方也同樣反映自身。
根據就是被設定為全體的本質。
【說明】根據的規律是這樣說的:某物的存在,必有其充分的根據,這就是說,某物的真正本質,不在于說某物是自身同一或異于對方,也不僅在于說某物是肯定的或否定的,而在于表明一物的存在即在他物之内,這個他物即是與它自身同一的,即是它的本質。
這本質也同樣不是抽象的自身反映,而是反映他物。
根據就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質,而本質實質上即是根據。
根據之所以為根據,即由于它是某物或一個他物的根據。
附釋:當我們說根據應該是同一與差别的統一時,必須了解這裡所謂統一并不是抽象的同一,因為否則,我們就隻換了一個名字,而仍然想到那業已認作不真的理智的抽象同一。
為了避免這種誤解,我們也可以說,根據不僅是同一與差别的統一,而且甚至是異于同一與差别的東西。
這樣,本來想要揚棄矛盾的根據好象又發生了一種新的矛盾。
但即就根據作為一種矛盾來說,它并非靜止地堅持其自身的矛盾,毋甯要力求排除矛盾于自身之外。
根據之所以是根據,隻是因為有根據予以證明。
但由根據所證明的結果即是根據本身。
這就是根據的形式主義之所在。
根據和根據所證明的東西乃是同一的内容,兩者的區别僅是單純的自我關系和中介性或被設定的存在的形式區别。
當我們追問事物的根據時,我們總是采取上面所提到過的(參看§112附釋)反思的觀點。
我們總想同時看見事物的雙方面,一方面要看見它的直接性,一方面又要看見它的根據,在這裡根據已不複是直接的了。
這也就是所謂充足理由律的簡單意義,這一思維規律宣稱事物本質上必須認作是中介性的。
形式邏輯在闡明這條思維規律時,卻對于别的科學提出一個壞的榜樣。
因為形式邏輯要求别的科學【須說出根據】,不要直接以自己的内容為可靠,但它自己卻提出一個未經推演、未經說明其中介過程或根據的思維規律。
如果邏輯家有權利說,我們的思維能力碰巧有這樣的性質,即我們對于一切事物必須追問一個根據,那末,一個醫學家答複為什麼人落入水中就會淹死的問題時,也同樣有權利說,人的身體碰巧是那樣構成的,他不能在水中生活,或者一位法學家答複為什麼一個犯法的人須受處罰時,他同樣有權利說,市民社會碰巧是那樣組成的,犯罪的人不可以不處罰。
但是即使邏輯可以免除為充足理由律說出理由或根據的義務,它也至少總應該答複“根據究竟應該怎樣理解”這一問題。
照通常的解釋,“根據即是有一個後果的東西”,初看起來,這個解釋較之上面所提及的邏輯的定義似乎更為明白易解。
但試進一步問什麼叫做後果,則所得的答複說,後果即是有一個根據的東西,這足以表明這種解釋之所以明白易解,僅在于它已預先假定了我們前此思想過程所産生的結果。
但邏輯的職務隻在于表明單純被表象的思想,亦即那些未經理解、未經證明的思想,僅僅是構成自己規定自己的思想的一些階段,因此即在思想的自己規定自己的發展過程中,那些未經理解和證明的思想便可同時得到理解和證明。
在日常生活裡以及在有限科學裡,我們常常應用這種反思式的思想方式,意在對于所要考察的對象與日常生活的真切關系有所了解。
對于這種認識方式,隻要其目的可以說是僅在于求日常淺近的知識,當然無可非議,但同時必須注意,這種認識方式,無論就理論或就實踐來看,都不能予人以确定的滿足。
其所以這樣,乃由于這裡所謂根據還沒有自在自為地規定了的内容;因此當我們認為一物有了根據時,我們不過僅僅得到了一個直接性和中介性的單純形式差别罷了。
譬如,我們看見電流現象,而追問這現象的根據【或原因】,我們所得的答複是:電就是這一現象的根據。
所以這種根據隻不過是把我當前直接見到的同一内容,翻譯成内在性的形式罷了。
再則,根據并不僅是簡單的自身同一,而且也是有差别的。
對于同一的内容我們可以提出不同的根據。
而這些不同的根據,又可以按照差别的概念,發展為正相對立的兩種形式的根據,一種根據贊成那同一内容,一種根據反對那同一内容。
譬如,試就偷竊這樣的行為而論,這一事實便可區分為許多方面。
這一偷竊行為曾侵犯他人的财産權;但這個窮困的偷竊者也借此獲得了滿足他的急需的物資,并且也可能是因為這被竊的人未能善于運用他的财産。
誠然不錯,在這裡侵犯财産權比起别的觀點來是決定性的觀點,但單靠充足理由律卻不能決定這個問題。
誠然,照一般對于充足理由律的看法,這條規律不是空泛的理由律,而是充足的理由律,因此我們可以解釋說,象剛才所舉的偷竊例子,除了舉出侵犯财産一點外,還可以舉出别的一些觀點作為根據,不過不能說是充分根據罷了。
但須注意,既說充分根據,則“充分”一詞不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就是足以使我們超出根據這一範疇本身的詞。
“充分”二字,如果隻空泛地表示提出根據的能力,那便是多餘的或同語反複的字眼,因為根據之所以是根據,即因為它有提出理由的能力。
如果一個士兵臨陣脫逃以求保持生命,他的行為無疑地是違反軍法的,但我們不能說,決定他這種行為的根據不夠充分,否則他就會留守在他的崗位上。
此外還有一層須說明的,即是一方面,任何根據都是充足的,另一方面,沒有根據可以說是充足的。
因為如上面所說的,這種形式的根據并沒有自在自為地規定了的内容,因此并不是自我能動的和自我産生的。
象這種自在自為地規定了的,因而自我能動的内容,就是後面即将達到的概念。
當萊布尼茨說到充足理由律勸人采取這個觀點考察事物時,他所指的,正是這種概念。
萊布尼茨心目中所要反對的,正是現時仍甚流行的、許多人都很愛好的、單純機械式的認識方法,他正确地宣稱這種方法是不充足的。
譬如,把血液循環的有機過程僅歸結為心髒的收縮,或如某些刑法理論,将刑罰的目的解釋為在于使人不犯法,使犯法者不傷害人,或用其他外在根據去解釋,這些都可說是機械的解釋。
如果有人以為萊布尼茨對于如此貧乏的形式的充足理由律會表示滿意,這對他未免太不公平。
他認為可靠的思想方式正是這種形式主義的反面。
因為這種形式主義在尋求充分具體的概念式的知識時,僅僅滿足于抽象的根據。
也就是從這方面着想,萊布尼茨才區别開Causasof?eicientes(緻動因)與Causas?einales(目的因)彼此間不同的性質,力持不要停留于緻動因,須進而達到目的因。
如果按照這種區别,則光、熱、濕平等雖應視為植物生長的緻動因,但不應視為植物生長的目的因,因為植物生長的目的因就是植物本身的概念。
還有一點這裡必須提及的,即在法律和道德範圍内,隻尋求形式的根據,一般是詭辯派的觀點和原則。
一說到詭辯我們總以為這隻是一種歪曲正義和真理,從一種謬妄的觀點去表述事物的思想方式。
但這并不是詭辯的直接的傾向。
詭辯派原來的觀點不是别的,隻是一種“合理化論辯”(RaBsonnement)的觀點。
詭辯派出現在希臘人不複滿意于宗教上和道德上的權威和傳統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