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概念的初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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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邏輯學是研究純粹理念的科學,所謂純粹理念就是思維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

     【說明】在這部分初步論邏輯學的概念裡,所包皮含對于邏輯學以及其他概念的規定,也同樣适用于哲學上許多基本概念。

    這些規定都是由于并對于全體有了綜觀而據以創立出來的。

     我們可以說邏輯學是研究思維、思維的規定和規律的科學。

    但是隻有思維本身才構成使得理念成為邏輯的理念的普遍規定性或要素。

    理念并不是形式的思維,而是思維的特有規定和規律自身發展而成的全體,這些規定和規律,乃是思維自身給予的,決不是已經存在于外面的現成的事物。

     在某種意義下,邏輯學可以說是最難的科學,因為它所處理的題材,不是直觀,也不象幾何學的題材,是抽象的感覺表象,而是純粹抽象的東西,而且需要一種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夠回溯到純粹思想,緊緊抓住純粹思想,并活動于純粹思想之中。

    但在另一種意義下,也可以把邏輯學看作最易的科學。

    因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們自己的思維,和思維的熟習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同時又是最簡單、最初步的,而且也是人人最熟知的,例如:有與無,質與量,自在存在與自為存在,一與多等等。

    但是,這種熟知反而加重了邏輯研究的困難。

    因為,一方面我們總以為不值得費力氣去研究這樣熟習的東西。

    另一方面,對于這些觀念,邏輯學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的方式,卻又與普通人所業已熟習的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邏輯學的有用與否,取決于它對學習的人能給予多少訓練以達到别的目的。

    學習的人通過邏輯學所獲得的教養,在于訓練思維,使人在頭腦中得到真正純粹的思想,因為這門科學乃是思維的思維。

    ——但是就邏輯學作為真理的絕對形式來說,尤其是就邏輯學作為純粹真理的本身來說,它決不單純是某種有用的東西。

    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自由的和最獨立的東西也就是最有用的東西,那麼邏輯學也未嘗不可認為是有用的,不過它的用處,卻不僅是對于思維的形式練習,而必須另外加以估價。

     附釋一:第一問題是:什麼是邏輯學的對象?對于這個問題的最簡單、最明了的答複是,真理就是邏輯學的對象。

    真理是一個高尚的名詞,而它的實質尤為高尚。

    隻要人的精神和心情是健康的,則真理的追求必會引起他心坎中高度的熱忱。

    但是一說到這裡立刻就會有人提出反問道:“究竟我們是否有能力認識真理呢?”在我們這些有限的人與自在自為存在着的真理之間,似乎有一種不調協,自然會引起尋求有限與無限間的橋梁的問題。

    上帝是真理;但我們如何才能認識他呢?這種知天求真的企圖似乎與謙遜和謙虛的美德相違反。

    但因此又有許多人發出我們是否能夠認識真理的疑問,其用意在于為他們留戀于平庸的有限目的的生活作辯解。

    類似這種的謙卑卻毫無可取之處。

    類似這樣的說法:“象我這種塵世的可憐蟲,如何能認識真理呢?”可以說是已成過去了。

    代之而起的另一種誕妄和虛驕,大都自诩以為直接就呼吸于真理之中,而青年人也多為這種空氣所鼓舞,竟相信他們一生下來現成地便具有宗教和倫理上的真理。

    從同樣的觀點,特别又有人說,所有那些成年人大都堕落、麻木、僵化于虛妄謬誤之中。

    青年人所見的有似朝霞的輝映,而老輩的人則陷于白日的沼澤與泥淖之中。

    他們承認特殊部門的科學無論如何是應該探讨的,但也單純把它們認為是達到生活的外在目的的工具。

    這樣一來,則妨礙對于真理的認識與研究的,卻不是上面所說的那種卑謙,而是認為已經完全得到真理的自诩與自信了。

    老輩的人寄托其希望于青年的人,因為青年人應該能夠促進這世界和科學。

    但老輩所屬望于青年人的不是望他們停滞不前,自滿自诩,而是望他們擔負起精神上的嚴肅的艱苦的工作。

     此外還有一種反對真理的謙遜。

    這是一種貴族式的對于真理的漠視,有如我們所見得,拜拉特(Pilatus)對于基督所表示的态度。

    拜拉特問道:“真理是什麼東西?”意思是說,一切還不是那麼一回事,沒有什麼東西是有意義的。

    他的意思頗似梭羅門所說的:一切都是虛幻的——這樣一來,便隻剩下主觀的虛幻了。

     更有一種畏縮也足以阻礙對于真理的認知。

    大凡心靈懶惰的人每易于這樣說:不要那樣想,以為我們對于哲學研究是很認真的。

    我們自然也樂意學一學邏輯,但是學了邏輯之後,我們還不是那樣。

    他們以為當思維超出了日常表象的範圍,便會走上魔窟;那就好象任他們自身漂浮在思想的海洋上,為思想自身的波浪所抛來抛去,末了又複回到這無常世界的沙岸,與最初離開此沙岸時一樣地毫無所謂,毫無所得。

     這種看法的後果如何,我們在世界中便可看得出來。

    我們可以學習到許多知識和技能,可以成為循例辦公的人員,也可以養成為達到特殊目的的專門技術人員。

    但人們,培養自己的精神,努力從事于高尚神聖的事業,卻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而且我們可以希望,我們這個時代的青年,内心中似乎激勵起一種對于更高尚神聖事物的渴求,而不會僅僅滿足于外在知識的草芥了。

     附釋二:認思維為邏輯學的對象這一點,是人人所贊同的。

    但是我們對于思維的估價,可以很低,也可以很高。

    一方面,我們說:這不過是一個思想罷了。

    ——這裡的意思是說,思想隻是主觀的,任意的,偶然的,而并不是實質本身,并不是真實的和現實的東西。

    另一方面,我們對于思想,也可以有很高的估價,認為隻有思想才能達到至高無上的存在、上帝的性質,而其感官則對上帝毫無所知。

    我們說,上帝是精神,我們不可離開精神和真理去崇拜上帝。

    但我們承認,可感覺到的或感性的東西并不是精神的,而精神的内在核心則是思想,并且隻有精神才能認識精神。

    精神誠然也可表現其自身為感覺(例如在宗教裡),但感覺的本身,或感覺的方式是一事,而感覺的内容又是另一事。

    感覺的本身一般是一切感性事物的形式,這是人類與禽獸所共有的。

    這種感覺的形式也許可以把握最具體的内容,但這種内容卻非此種形式所能達到。

    感覺的形式是達到精神内容的最低級形式。

    精神的内容,上帝本身,隻有在思維中,或作為思維時,才有其真理性。

    在這種意義下,思想不僅僅是單純的思想,而且是把握永恒和絕對存在的最高方式,嚴格說來,是唯一方式。

     對于以思想為對象的科學,也是和思想一樣,有很高或很低的估價。

    有人以為,每個人無須學習邏輯都能思考,正如無須研究生理學,都能消化一樣。

    即使人研究了邏輯之後,他的思想仍不過與前此一樣,也許更有方法一些,但也不會有多大的變化。

    如果邏輯除了使人僅僅熟習于形式思維的活動外,沒有别的任務,則邏輯對于我們平時已經同樣能夠作的思維活動,将不會帶來什麼新的東西。

    其實舊日的邏輯也隻有這種地位。

     此外,一方面,對于人來說,思維的知識即使隻是單純的主觀活動也是對他很光榮而有興趣的事。

    因為人之所以異于禽獸即由于人能知道他是什麼,他作什麼。

    而且另一方面,就邏輯作為研究思維的科學來看(思想既是唯一足以體驗真理和最高存在的活動),邏輯也會占有很高的地位。

    所以,如果邏輯科學研究思維的活動和它的産物(而思維并不是沒有内容的活動,因為思維能産生思想,而且能産生它所需要的特定思想),那麼邏輯科學的内容一般講來,乃是超感官的世界,而探讨這超感官的世界亦即遨遊于超感官的世界。

    數學研究數和空間的抽象對象。

    數學上的抽象還是感性的東西,雖然是沒有特定存在的抽象的感性東西。

    思想甚至于進一步“辭别”【或脫離】這種最後的感性東西,自由自在,舍棄外的和内的感覺,排斥一切特殊的興趣和傾向。

    對于有了這樣基礎的邏輯學,則我們對于它的估價,當然會較一般人通常對于邏輯的看法為高。

     附釋三:認識到比起那單純形式思維的科學具有更深意義的邏輯學的需要,由于宗教、政治、法律、倫理各方面的興趣而加強了。

    從前人們都以為思想是無足重輕,不能為害的,不妨放任于新鮮大膽的思想。

    他們思考上帝、自然和國家,他們深信隻是通過思想,人們就可以認識到真理是什麼,不是通過感官,或者通過偶然的表象和意見所能達到。

    當他們這樣思想時,其結果便漸漸嚴重地影響到生活的最高關系。

     傳統的典章制度皆因思想的行使而失去了權威。

    國家的憲章成為思想的犧牲品,宗教受到了思想的打擊;許多素來被認作天啟的堅固的宗教觀念也被思想摧毀了,在許多人心中,傳統的宗教信仰根本動搖了。

    例如在希臘,哲學家起來反對舊式宗教,因而摧毀了舊式宗教的信仰。

    因此便有哲學家由于摧毀宗教,動搖政治,而被驅逐被處死的事,因為宗教與政治本質上是聯系在一起的。

    這樣,思維便在現實世界裡成為一種力量,産生異常之大的影響。

    于是人們才開始注意到思維的威力,進而仔細考察思維的權能,想要發現,思維自诩過甚,未能完成其所擔負的工作。

    思維不但未能認識上帝、自然和精神的本質,總而言之,不但未能認識真理,反而推翻了政府和宗教。

    因此亟須對于思維的效果或效用,加以辯護,所以考察思維的本性,維護思維的權能,便構成了近代哲學的主要興趣。

     §20 試從思維的表面意義看來,則(α)首先就思維的通常主觀的意義來說,思維似乎是精神的許多活動或能力之一,與感覺、直觀、想象、欲望、意志等并列雜陳。

    不過思維活動的産物,思想的形式或規定性一般是普遍的抽象的東西。

    思維作為能動性,因而便可稱為能動的普遍。

    而且既然思維活動的産物是有普遍性的,則思想便可稱為自身實現的普遍體。

     就思維被認作主體而言,便是能思者,存在着的能思的主體的簡稱就叫做我。

     【說明】這裡和下面幾節所提出的一些規定,決不可認為是我個人對于思想的主張或意見。

    但在這些初步的讨論裡,既不能說是有嚴格的演繹或證明,隻可算作事實(Eacta)的陳述。

    換言之,在每個人的意識裡,隻要他有思想,并考察他的思想,他便可經驗地發現他的思想具有普遍性和下面的種種特性。

    當然,要正确地觀察他的意識和他的表象中的事實,就要求他事先對注意力和抽象力具有相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