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圖騰信仰(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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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經常能發現青蛙;水和水雞相關;而和袋鼠相關的則是一種經常能被見到在袋鼠四周飛的鹦鹉(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46&mdash147頁,第448頁)。

     [26]原始時期缺乏區别的标志,就是地域基礎有時也被用來劃分類别,同樣,社會分支一開始也與地域基礎混同在了一起。

    例如,在澳洲的沃喬巴盧克人和美洲的祖尼人中,各種事物總是被理想地劃分到不同的地域空間之中,就像氏族一樣。

    而事物的地域分布與氏族的地域分布又是重合的(見《分類的幾種原始形式》,第34&mdash35頁)。

    甚至在相當先進的社會中,分類也多少保留了這種特色,例如在中國(同上,第55&mdash56頁)。

     [27]布裡奇曼,見于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91頁。

     [28]菲松與霍維特:《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第168頁;霍維特:《澳洲分類系統的進一步說明》,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8卷,第60頁。

     [29]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461頁。

    這是關于甘比爾山部落的情況。

     [30]霍維特:《論某些澳洲信仰》,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3卷,第191頁,注解1。

     [31]霍維特:《記澳洲的信使棍與信使》,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8卷,第326頁;《澳洲分類體系的進一步說明》,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8卷,第61頁,注解3。

     [32]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28頁。

     [33]馬休:《新南威爾士和維多利亞的土著部落的民族學筆記》,載于《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第38卷,第294頁。

     [34]參見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461頁;及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46頁。

    Tooman和Wingo分别是用于這兩者的修飾語。

     [35]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3頁。

     [36]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47&mdash448頁;參見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12&mdash13頁。

     [37]菲松和霍維特:《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第169頁。

     [38]參見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462頁。

     [39]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0頁。

     [4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51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47頁;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12頁。

     [4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49頁。

     [42]不過,在有些昆士蘭部落中,這樣劃歸社會群體的事物對于該群體中的成員是沒有忌諱的,瓦克爾布拉人尤其如此。

    應該記得,在瓦克爾拉,作為分類框架的是姻族(《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69頁)。

    而姻族成員雖然允許吃劃歸該族的動物,但他們不可以吃劃歸其他姻族的動物。

    所有其他食物對他們來說都是禁止的(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13頁;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27頁)。

     但是我們絕不能因此就推斷說這些動物被看成是凡俗的。

    應該注意的是,個體不隻是有權去吃這些動物,實際上,他是被迫如此的,否則他就無法養活自己。

    這一規則的強制性确鑿地表明了我們所面對的事物具有宗教性,唯此才導緻了一種積極義務,而不是像禁忌那樣的消極義務。

    這種偏離的産生也不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我們在上文已經看到(參見紙書,第185頁),每個個體都被認為對于他的圖騰具有一種所有權,因而對于劃歸該圖騰的事物也就具有同樣的權利。

    可能在特殊環境的影響下,圖騰關系的這一方面得到了發展,人們就自然認為,隻有氏族的成員才有權處置他們的圖騰以及與之相關的事物,相反,其他人卻沒有權利去碰它。

    在這樣的條件下,部落就隻能用分配給他們的食物來養活自己了。

     [43]帕克夫人用&ldquo多元圖騰&rdquo一詞說明了這種情況。

     [44]例子有帕克夫人書中的埃瓦拉伊部落(第15&mdash16頁)及沃喬巴盧克部落(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1&mdash122頁;參見前面提到的馬休的文章)。

     [45]例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2頁。

     [46]見拙著《分類的幾種原始形式》,第28頁,注解2。

     [47]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2卷,第61&mdash72頁。

     [48]《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12頁。

     [49]主要見于《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47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51頁。

     [50]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13&mdash18頁。

    有時候,某些次級圖騰會同時附屬于兩三個圖騰,這無疑是由于斯特萊羅未能肯定哪一個是主圖騰的緣故。

     該表中有兩個有趣的現象肯定了我們已經闡述過的假設。

    首先,主圖騰幾乎全是動物,隻有極少的例外;其次,星辰始終隻是次級圖騰或輔圖騰。

    這再次證明了星辰不過是慢慢進升到了圖騰一級的,最初人們更願意在動物中選擇圖騰。

     [51]根據神話,圖騰在神話時代是主圖騰成員的食物,或者,如果它們是樹,就為主圖騰的人提供樹蔭(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12頁;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03頁)。

    人們認為輔圖騰曾經被食用的現象,并不意味着它們被視為凡俗,因為人們相信,在神話時代,連主圖騰本身也被創建氏族的祖先所食用。

     [52]例如在山貓氏族中,刻在儲靈珈上的圖案表現了哈克樹,而今哈克樹已是另外一種圖騰了(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47&mdash148頁)。

    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12頁,注解4)說這種情況很常見。

     [53]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82頁;《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51頁,第297頁。

     [54]《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51頁和第158頁。

     [55]《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48頁和第449頁。

     [56]例如斯賓塞和吉蘭提到了一種稱作因圖裡塔(Inturrita)的鴿子,有時候是主圖騰(《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04頁),有時候又是輔圖騰(《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48頁)。

     [57]霍維特:《澳洲分類體系的進一步說明》,第63&mdash64頁。

     [58]這樣就造成了氏族經常與部落相互混淆的狀況。

    這種混亂給民族學者的著述帶來了很多麻煩,科爾的錯誤尤其嚴重(《澳洲種族》,第1卷,第61&mdash62頁)。

     [59]在瓦拉蒙加部落尤其如此(《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98頁)。

     [60]例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80頁及其他各處。

     [61]有人可能會懷疑部落圖騰是否存在。

    例如,在阿蘭達,有一種動物即山貓,是某一個氏族的圖騰,但是它也是整個部落的禁忌,即使其他氏族的人要吃它也必須非常節制(《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68頁)。

    但我們認為,以這一個案來說明部落圖騰是一種誤用,因為禁止食用某種動物并不一定說明它就是圖騰。

    其他原因也會導緻禁忌。

    部落的宗教統一性是毋庸置疑的,但這是靠其他一些符号來維持的。

    這些符号有哪些,我們将在下文中予以說明(參見本書,第二卷,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