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這些信仰的起源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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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1886&mdash1887年。
[28]例如埃爾曼在《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中第199頁的論述。
[29]帕克夫人在談到埃瓦拉伊部落時說,即使元拜的确&ldquo能帶來異乎尋常的力量,它也使人暴露在異乎尋常的危險之中,因為任何對動物的傷害也将傷害人&rdquo(《埃瓦拉伊部落》,第29頁)。
[30]在晚一些的著作中(《圖騰制度的起源》,載于《雙周評論》,1899年5月,第844&mdash845頁),弗雷澤自己也提出了這一異議。
他說:&ldquo如果我把我的靈魂放在一隻兔子中,而我的兄弟約翰(另一氏族的成員)射殺了那隻兔子,燒熟吃了,那我的靈魂會怎麼樣呢?為了應付這種明顯的危險,就有必要讓約翰知道我靈魂的狀況,知道了這一點,無論何時他射了兔子,他就會先采取步驟,提取出我的靈魂并使之複元,然後再燒吃這隻兔子。
&rdquo而且弗雷澤認為他發現在中澳洲就采用這種做法。
每年當新一代動物長成的時候,在一種儀典上(對此我們即将予以描述),其中第一隻獵物要獻給屬于這一圖騰的人們,而他們則吃下一點點。
隻有在此之後,其他氏族的人才得以自由捕食這種動物。
弗雷澤說,這是把托付在這些動物中的靈魂歸還給該圖騰的人的一種方式。
但是,且不說對這一現象的解釋完全是武斷的,這種逃避危險的方式也相當古怪。
儀典是一年一度的,而獵物此前已經被殺死很久了,那麼在這段時間裡,藏身其中的靈魂變成什麼樣了呢?依靠這一靈魂生存的個體又會怎樣了呢?堅持這種完全不可思議的解釋是沒有必要的。
[31]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0頁;霍維特:《關于澳洲巫醫》,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6卷,第34頁,第49頁及以下諸頁;托特:《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5卷,第146頁。
[32]據托特本人講:&ldquo隻有特定的人,比如薩滿或擁有強大神奇力量的人,才能實行(對個人圖騰的)贈與或傳授。
&rdquo(《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46頁)參見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9&mdash30頁。
[33]參見哈特蘭:《圖騰制度及其近期發現》,載于《民俗》,第11卷,第59&mdash60頁。
[34]可能庫爾奈除外,但即使在這個部落中,在個人圖騰之外也還有性别圖騰。
[35]有沃喬巴盧克、班迪克、維拉朱裡、尤因等部落和馬裡伯勒(在昆士蘭)周圍的部落。
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33頁,第114&mdash147頁;《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第38卷,第291頁。
參見《對希爾·托特先生圖騰制度觀點的進一步評論》,載于《人的科學》,1904年,第85頁。
[36]屬于這種情況的有埃瓦拉伊,以及霍維特所舉的個體圖騰制度的例子(《關于澳洲巫醫》,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6卷,第34頁,第35頁,第49&mdash50頁)。
[37]弗萊徹小姐:《圖騰的含義:來自奧馬哈部落的研究》,載于《史密森學會1897年度報告》,第568頁;博厄斯:《誇扣特爾印第安人的社會組織和秘密會社》,第322頁。
同樣還有《不列颠科學進步委員會。
加拿大自治領西北部落委員會的第五次報告》,第25頁;托特:《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5卷,第148頁。
[38]博厄斯在談到特林基特部落時說,&ldquogentes&rdquo(拉丁文&ldquo氏族&rdquo的複數&mdash&mdash譯注)的本名導源于它們各自的圖騰,每個&ldquogens&rdquo(拉丁文&ldquo氏族&rdquo的單數&mdash&mdash譯注)都有其專門的名稱。
名稱和(集體)圖騰之間的聯系并不很明顯,但卻是始終存在的(《不列颠科學進步委員會。
加拿大自治領西北部落委員會的第五次報告》,第25頁)。
個體的名字是氏族的财産,其特點正如圖騰,這種情況見于易洛魁(摩爾根:《古代社會》,第78頁),懷恩多特(鮑威爾:《懷恩多特人的政府》,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第一次年度報告》,第59頁),沙瓦尼,索克,狐狸(摩爾根:《古代社會》,第72頁,第76&mdash77頁)和奧馬哈(多爾西:《奧馬哈社會學》,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第三次年度報告》,第227頁及以下諸頁)等部落。
而名字和個人圖騰之間的關系我們已經清楚了(多爾西:《奧馬哈社會學》,第184頁)。
[39]馬休說:&ldquo例如,如果你問一個瓦特伍特人他是什麼圖騰,他會先告訴你他的個人圖騰,然後可能會把他氏族中的個人圖騰都一一道來。
&rdquo(《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第38卷,第291頁) [40]《澳洲土著中的宗教與圖騰制度之起源》,載于《雙周評論》,1905年6月,第162頁及以下諸頁,和9月,第452頁。
參見弗雷澤:《圖騰制度的起源》,載于《雙周評論》,1899年4月,第648頁,和5月,第835頁。
這篇文章略早一些,和前一篇文章有點不同,但是它們的理論基礎并沒有本質區别,二者都重申了《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1卷,第89&mdash172頁)的觀點。
同樣的見解可見斯賓塞和吉蘭:《有關澳洲部落圖騰制度的幾點評論》,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1899年,第275&mdash280頁,和弗雷澤就這一主題的評論,同上,第281&mdash286頁。
[41]&ldquo或許我們可以&hellip&hellip說,它與圖騰制度的原初形式,即絕對的原初形式隻有一步之遙。
&rdquo(《雙周評論》,1905年9月号,第455頁) [42]在這一點上,馬休(第2卷,第52頁)的證明已經肯定了斯賓塞和吉蘭的看法。
有關相反的見解,參見蘭:《圖騰的秘密》,第190頁。
[43]哈登在他的《人類學方面的技巧》(不列颠科學進步委員會,1902年,第8頁及以下諸頁)中已經表述了與之非常相似的觀點。
他推測每個地方群體最初都有專門屬于它自己的某種食物,這種作為主要食品的植物或動物就變成了群體的圖騰。
所有這些解釋自然都意味着圖騰動物的食用禁忌并不是原始的,此前的規矩甚至恰好相反。
[44]《雙周評論》,1905年9月,第458頁。
[45]《雙周評論》,1899年5月,第835頁,和1905年6月,第162&mdash163頁。
[46]雖然弗雷澤僅僅把圖騰制度視為一種巫術體系,但是他也認識到有時候在其中可以發現真正宗教的最初萌芽(《雙周評論》,1905年6月,第163頁)。
有關他認為宗教是從巫術中發展出來的見解,參見《金枝》,第2版,第1卷,第75&mdash78頁。
[47]《論圖騰制度》,載于《社會學年鑒》,第5卷,第82&mdash121頁。
關于同一個問題,可參見哈特蘭:《統轄技巧》,載于《民俗》,第11卷,第75頁;蘭:《阿蘭達人圖騰制度的理論》,載于《人的科學》,1904年,第44卷;《觀念上的圖騰制和外婚制》,載于《人的科學》,1907年,第55卷;《圖騰的秘密》,第4章;托馬斯:《阿蘭達圖騰制度》,載于《人的科學》,1904年,第68卷;施密特:《阿蘭達部落在澳洲部落中的等級地位》,載于《民族學雜志》,1908年,第866頁及以下諸頁。
[48]《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2卷,第57&mdash58頁。
[49]舒爾策:《芬克河上遊和中遊的土著》,第238&mdash239頁。
[50]在《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的結論中(第4卷,第58&mdash59頁),弗雷澤說,必須承認,還有比阿蘭達更為古老的圖騰制度,這就是裡弗斯在班克斯群島所觀察到的圖騰制度(《波利尼西亞和美拉尼西亞的圖騰制度》,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9卷,第172頁)。
阿蘭達人認為使婦女受孕的是祖先靈魂,而班克斯群島人則認為是動物或植物的靈魂,這正符合他的理論猜想。
但是,阿蘭達人的祖先靈魂具有動物或植物的形式,所以二者差别甚微。
因此,我們在評述中也未予提及。
[51]《社會的起源》,倫敦1903年版,特别是第8章,題為&ldquo圖騰名字與信仰的起源”以及《圖騰的秘密》,倫敦1905年版。
[52]尤其是在他的《社會的起源》中,蘭試圖通過推測來重新建構這些原始群體的應有形式,但由于這些假設對他的圖騰制度理論沒有什麼影響,所以在此不必贅述了。
[53]在這一點上,蘭接近皮克勒的理論(見皮克勒和佐莫羅:《圖騰制度的起源:對物質論曆史理論的一個貢獻》,第36頁及以下諸頁,柏林版,8卷本)。
兩人假設的區别在于,皮克勒認為名字的圖畫式表現比名字本身更重要。
[54]《社會的起源》,第166頁。
[55]《圖騰的秘密》,第121頁;參見第116頁,第117頁。
[56]《圖騰的秘密》,第136頁。
[57]《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1888年8月,第53&mdash54頁;參見《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89頁,第488頁,第498頁。
[58]&ldquo懷有敬畏&rdquo,蘭就是這麼說的(《圖騰的秘密》,第111頁)。
[59]蘭補充說這些塔布是外婚制度儀軌的基礎。
[60]《圖騰的秘密》,第125頁。
[61]不過,我們還沒有說到斯賓塞的理論,因為這隻是他的祖先膜拜轉型為自然膜拜的一般理論的一部分。
而這些我們已經作過介紹了,在此無需重複。
[62]隻有蘭還認為大神的觀念另有來源。
我們已經說過,他認為這要歸諸一種原始的啟示。
但是,蘭在對圖騰制度的解釋中并沒有應用這一想法。
[28]例如埃爾曼在《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中第199頁的論述。
[29]帕克夫人在談到埃瓦拉伊部落時說,即使元拜的确&ldquo能帶來異乎尋常的力量,它也使人暴露在異乎尋常的危險之中,因為任何對動物的傷害也将傷害人&rdquo(《埃瓦拉伊部落》,第29頁)。
[30]在晚一些的著作中(《圖騰制度的起源》,載于《雙周評論》,1899年5月,第844&mdash845頁),弗雷澤自己也提出了這一異議。
他說:&ldquo如果我把我的靈魂放在一隻兔子中,而我的兄弟約翰(另一氏族的成員)射殺了那隻兔子,燒熟吃了,那我的靈魂會怎麼樣呢?為了應付這種明顯的危險,就有必要讓約翰知道我靈魂的狀況,知道了這一點,無論何時他射了兔子,他就會先采取步驟,提取出我的靈魂并使之複元,然後再燒吃這隻兔子。
&rdquo而且弗雷澤認為他發現在中澳洲就采用這種做法。
每年當新一代動物長成的時候,在一種儀典上(對此我們即将予以描述),其中第一隻獵物要獻給屬于這一圖騰的人們,而他們則吃下一點點。
隻有在此之後,其他氏族的人才得以自由捕食這種動物。
弗雷澤說,這是把托付在這些動物中的靈魂歸還給該圖騰的人的一種方式。
但是,且不說對這一現象的解釋完全是武斷的,這種逃避危險的方式也相當古怪。
儀典是一年一度的,而獵物此前已經被殺死很久了,那麼在這段時間裡,藏身其中的靈魂變成什麼樣了呢?依靠這一靈魂生存的個體又會怎樣了呢?堅持這種完全不可思議的解釋是沒有必要的。
[31]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0頁;霍維特:《關于澳洲巫醫》,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6卷,第34頁,第49頁及以下諸頁;托特:《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5卷,第146頁。
[32]據托特本人講:&ldquo隻有特定的人,比如薩滿或擁有強大神奇力量的人,才能實行(對個人圖騰的)贈與或傳授。
&rdquo(《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46頁)參見帕克夫人:《埃瓦拉伊部落》,第29&mdash30頁。
[33]參見哈特蘭:《圖騰制度及其近期發現》,載于《民俗》,第11卷,第59&mdash60頁。
[34]可能庫爾奈除外,但即使在這個部落中,在個人圖騰之外也還有性别圖騰。
[35]有沃喬巴盧克、班迪克、維拉朱裡、尤因等部落和馬裡伯勒(在昆士蘭)周圍的部落。
見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33頁,第114&mdash147頁;《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第38卷,第291頁。
參見《對希爾·托特先生圖騰制度觀點的進一步評論》,載于《人的科學》,1904年,第85頁。
[36]屬于這種情況的有埃瓦拉伊,以及霍維特所舉的個體圖騰制度的例子(《關于澳洲巫醫》,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6卷,第34頁,第35頁,第49&mdash50頁)。
[37]弗萊徹小姐:《圖騰的含義:來自奧馬哈部落的研究》,載于《史密森學會1897年度報告》,第568頁;博厄斯:《誇扣特爾印第安人的社會組織和秘密會社》,第322頁。
同樣還有《不列颠科學進步委員會。
加拿大自治領西北部落委員會的第五次報告》,第25頁;托特:《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5卷,第148頁。
[38]博厄斯在談到特林基特部落時說,&ldquogentes&rdquo(拉丁文&ldquo氏族&rdquo的複數&mdash&mdash譯注)的本名導源于它們各自的圖騰,每個&ldquogens&rdquo(拉丁文&ldquo氏族&rdquo的單數&mdash&mdash譯注)都有其專門的名稱。
名稱和(集體)圖騰之間的聯系并不很明顯,但卻是始終存在的(《不列颠科學進步委員會。
加拿大自治領西北部落委員會的第五次報告》,第25頁)。
個體的名字是氏族的财産,其特點正如圖騰,這種情況見于易洛魁(摩爾根:《古代社會》,第78頁),懷恩多特(鮑威爾:《懷恩多特人的政府》,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第一次年度報告》,第59頁),沙瓦尼,索克,狐狸(摩爾根:《古代社會》,第72頁,第76&mdash77頁)和奧馬哈(多爾西:《奧馬哈社會學》,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第三次年度報告》,第227頁及以下諸頁)等部落。
而名字和個人圖騰之間的關系我們已經清楚了(多爾西:《奧馬哈社會學》,第184頁)。
[39]馬休說:&ldquo例如,如果你問一個瓦特伍特人他是什麼圖騰,他會先告訴你他的個人圖騰,然後可能會把他氏族中的個人圖騰都一一道來。
&rdquo(《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第38卷,第291頁) [40]《澳洲土著中的宗教與圖騰制度之起源》,載于《雙周評論》,1905年6月,第162頁及以下諸頁,和9月,第452頁。
參見弗雷澤:《圖騰制度的起源》,載于《雙周評論》,1899年4月,第648頁,和5月,第835頁。
這篇文章略早一些,和前一篇文章有點不同,但是它們的理論基礎并沒有本質區别,二者都重申了《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1卷,第89&mdash172頁)的觀點。
同樣的見解可見斯賓塞和吉蘭:《有關澳洲部落圖騰制度的幾點評論》,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1899年,第275&mdash280頁,和弗雷澤就這一主題的評論,同上,第281&mdash286頁。
[41]&ldquo或許我們可以&hellip&hellip說,它與圖騰制度的原初形式,即絕對的原初形式隻有一步之遙。
&rdquo(《雙周評論》,1905年9月号,第455頁) [42]在這一點上,馬休(第2卷,第52頁)的證明已經肯定了斯賓塞和吉蘭的看法。
有關相反的見解,參見蘭:《圖騰的秘密》,第190頁。
[43]哈登在他的《人類學方面的技巧》(不列颠科學進步委員會,1902年,第8頁及以下諸頁)中已經表述了與之非常相似的觀點。
他推測每個地方群體最初都有專門屬于它自己的某種食物,這種作為主要食品的植物或動物就變成了群體的圖騰。
所有這些解釋自然都意味着圖騰動物的食用禁忌并不是原始的,此前的規矩甚至恰好相反。
[44]《雙周評論》,1905年9月,第458頁。
[45]《雙周評論》,1899年5月,第835頁,和1905年6月,第162&mdash163頁。
[46]雖然弗雷澤僅僅把圖騰制度視為一種巫術體系,但是他也認識到有時候在其中可以發現真正宗教的最初萌芽(《雙周評論》,1905年6月,第163頁)。
有關他認為宗教是從巫術中發展出來的見解,參見《金枝》,第2版,第1卷,第75&mdash78頁。
[47]《論圖騰制度》,載于《社會學年鑒》,第5卷,第82&mdash121頁。
關于同一個問題,可參見哈特蘭:《統轄技巧》,載于《民俗》,第11卷,第75頁;蘭:《阿蘭達人圖騰制度的理論》,載于《人的科學》,1904年,第44卷;《觀念上的圖騰制和外婚制》,載于《人的科學》,1907年,第55卷;《圖騰的秘密》,第4章;托馬斯:《阿蘭達圖騰制度》,載于《人的科學》,1904年,第68卷;施密特:《阿蘭達部落在澳洲部落中的等級地位》,載于《民族學雜志》,1908年,第866頁及以下諸頁。
[48]《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2卷,第57&mdash58頁。
[49]舒爾策:《芬克河上遊和中遊的土著》,第238&mdash239頁。
[50]在《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的結論中(第4卷,第58&mdash59頁),弗雷澤說,必須承認,還有比阿蘭達更為古老的圖騰制度,這就是裡弗斯在班克斯群島所觀察到的圖騰制度(《波利尼西亞和美拉尼西亞的圖騰制度》,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9卷,第172頁)。
阿蘭達人認為使婦女受孕的是祖先靈魂,而班克斯群島人則認為是動物或植物的靈魂,這正符合他的理論猜想。
但是,阿蘭達人的祖先靈魂具有動物或植物的形式,所以二者差别甚微。
因此,我們在評述中也未予提及。
[51]《社會的起源》,倫敦1903年版,特别是第8章,題為&ldquo圖騰名字與信仰的起源”以及《圖騰的秘密》,倫敦1905年版。
[52]尤其是在他的《社會的起源》中,蘭試圖通過推測來重新建構這些原始群體的應有形式,但由于這些假設對他的圖騰制度理論沒有什麼影響,所以在此不必贅述了。
[53]在這一點上,蘭接近皮克勒的理論(見皮克勒和佐莫羅:《圖騰制度的起源:對物質論曆史理論的一個貢獻》,第36頁及以下諸頁,柏林版,8卷本)。
兩人假設的區别在于,皮克勒認為名字的圖畫式表現比名字本身更重要。
[54]《社會的起源》,第166頁。
[55]《圖騰的秘密》,第121頁;參見第116頁,第117頁。
[56]《圖騰的秘密》,第136頁。
[57]《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1888年8月,第53&mdash54頁;參見《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89頁,第488頁,第498頁。
[58]&ldquo懷有敬畏&rdquo,蘭就是這麼說的(《圖騰的秘密》,第111頁)。
[59]蘭補充說這些塔布是外婚制度儀軌的基礎。
[60]《圖騰的秘密》,第125頁。
[61]不過,我們還沒有說到斯賓塞的理論,因為這隻是他的祖先膜拜轉型為自然膜拜的一般理論的一部分。
而這些我們已經作過介紹了,在此無需重複。
[62]隻有蘭還認為大神的觀念另有來源。
我們已經說過,他認為這要歸諸一種原始的啟示。
但是,蘭在對圖騰制度的解釋中并沒有應用這一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