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圖騰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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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2卷,第52&mdash72頁。

     [18]例如,有一個這樣的圖騰是山貓家族的祖先曾經栖身的洞穴,另一個是老鼠氏族的祖先所挖掘的地道,等等(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2卷,第72頁)。

     [19]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561頁及以下諸頁。

    斯特萊羅:第2卷,第71頁,注解2。

    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26頁及以下諸頁;《關于澳洲巫醫》,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6卷,第53頁;《澳洲分類系統的進一步說明》,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8卷,第63頁及以下諸頁。

     [20]根據斯賓塞和吉蘭的翻譯,&ldquo塔巴拉&rdquo意為&ldquo大笑的男孩&rdquo。

    使用這一名字的氏族人認為,他們聽得見他在他所居住的岩石間大笑(《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07頁,第215頁,第226頁注)。

    根據第422頁所記載的神話,在塔巴拉神話中存在着一個最初群體(參見第208頁)。

    如斯賓塞和吉蘭所說,卡蒂氏族的圖騰為&ldquo成熟的人&rdquo,似乎也屬于同一類别(《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07頁)。

     [21]《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26頁及以下諸頁。

     [22]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2卷,第71頁及以下諸頁。

    他提到洛裡查人和阿蘭達人有一種圖騰與巨蛇沃龍迦十分相近,是一條神奇的水蛇。

     [23]克拉奇就這麼認為,上文已有引證(參見《我的澳洲之行》,第111頁,注解23)。

     [24]正像我們在上一章所指出的,圖騰制度在宗教問題和家族問題上都有意義,因為氏族就是一個家族。

    在低級社會中,這兩個問題緊密相關。

    但是二者又如此複雜,必須分别進行研究。

    而且,不了解原始宗教,就不能理解原始家族,因為前者是後者的基礎。

    這就是為什麼在把圖騰氏族作為家族群體來研究之前,必須要先把圖騰制度作為宗教來研究的緣故。

     [25]見泰普林:《納裡涅裡部落》,載于科爾,《澳洲種族》,第2卷,第244頁及以下諸頁;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31頁。

     [26]《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3頁,第169頁,第170頁,第172頁。

    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有這些部落中,除去馬拉部落和阿努拉部落之外,圖騰的父系傳遞都隻是一般的規則,有時會有例外。

     [27]據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23頁及以下諸頁),祖先的靈魂在母親的體内轉世成為孩子的靈魂;據斯特萊羅(第2卷,第55頁及以下諸頁)的記載,懷孕雖然是祖先的成果,但并不意味着有任何轉世發生;不過在這兩種解釋中,子女的圖騰都不必依據父母的圖騰。

     [28]《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33頁;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2卷,第53頁。

     [29]在很大程度上是母親所認為的懷孕地點決定了孩子的圖騰。

    我們将會看到,每個圖騰都有它的中心,而祖先所願意去的地方就成為他們各自圖騰的中心。

    因此子女的圖騰就是母親所認為的懷孕地點的圖騰。

    由于這一般都在父方的圖騰中心的附近,所以子女一般就随了父親的圖騰。

    無疑這就解釋了為什麼在一個特定地點,居民絕大多數會屬于同一個圖騰(《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9頁)。

     [30]《圖騰的秘密》,第159頁及以下諸頁。

    參見菲松與霍維特:《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約翰·馬休:《雕鷹與烏鴉:澳洲土著研究》;托馬斯:《澳洲的親屬制度與婚姻制度》。

     [31]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4頁。

     [32]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1頁,第123頁,第124頁;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461頁。

     [33]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6頁。

     [34]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98頁及以下諸頁。

     [35]科爾:《澳洲種族》,第2卷,第165頁;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423頁;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429頁。

     [36]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01頁,第102頁。

     [37]馬休:《昆士蘭的兩個典型部落》,第139頁。

     [38]還有一些理由可以支持這一假設,倘若如此,我們就必須考慮到家族組織,而我則希望把這兩方面分開研究。

    再者說,這個問題對于我們的研究主題而言隻有次要的意義。

     [39]例如,據史米斯所說,Mukwara是巴爾金吉、帕魯因吉以及米爾普爾科三個部落中一支胞族的名字,其意為雕鷹,現在這個胞族中的一個氏族就以雕鷹為圖騰。

    但是,那裡卻把這種動物叫作&ldquoBliyara&rdquo。

    蘭也引證了很多這一類的例子,參見《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62頁。

     [4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15頁。

    據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121頁和第454頁),在沃喬巴盧克,鹈鹕氏族均分在兩個胞族中。

    這種說法令人懷疑。

    很可能這是分别以兩種鹈鹕為圖騰的兩個氏族。

    馬休在談到這一部落的情況時好像指出了這一點(《新南威爾士和維多利亞的土著部落的民族學筆記》載于《新南威爾士皇家協會公報期刊》,1904年,第287頁及以下諸頁)。

     [41]與此問題有關的内容,請看我們的論文《論圖騰制度》,載于《社會學年鑒》,第5卷,第287頁及以下諸頁。

     [42]關于澳洲姻族的一般問題,請看我們的論文《亂倫禁忌及其起源》,載于《社會學年鑒》,第1卷,第9頁及以下諸頁,專門論述有八個姻族的部落的論文是《澳洲社會的姻族組織》,載于《社會學年鑒》,第8卷,第118&mdash147頁。

     [43]這一原則并非在任何地方都同樣嚴格。

    尤其是在有八個姻族的中部部落,除去按規定允許通婚的姻族以外,還允許有一個從中納妾的姻族(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26頁)。

    有些含有四個姻族的部落也是如此,每個姻族還可以在另一個胞族的兩個姻族中選擇其一,卡比部落就是這樣(見馬休:《昆士蘭的兩個典型部落》,載于科爾《澳洲種族》,第3卷,第162頁)。

     [44]見羅斯:《北&mdash西&mdash中昆士蘭土著的民族學研究》,第56頁及以下諸頁;帕爾默:《幾個澳洲部落筆記》,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13卷,1884年,第302頁及以下諸頁。

     [45]不過,在有些被引證過的部落中,姻族是以動物或植物命名的,屬于這種情況的有卡比部落(馬休:《昆士蘭的兩個典型部落》,第150頁),貝特斯夫人所考察的部落(《西澳洲土著的婚姻制度與習俗》,載于《維多利亞地理雜志》,第23&mdash24卷,第47頁),可能還有帕爾默所考察的兩個部落。

    但是此類現象極為罕見,其意義也被不恰當地确定下來了。

    而且,如果姻族,還有性别群體有時候采用了動物名字,那也不足為奇。

    圖騰命名的個别擴展絲毫未能動搖我們的圖騰制度概念。

     [46]如果我們相信為霍維特提供情況的人,那麼這一解釋對于東南和東部的某些部落來說就有可能是同樣适用的,那裡,每個姻族都有一個專屬于它的圖騰。

    布盧(Bulloo)河畔的維拉朱裡部落、瓦克爾布拉部落和班克&mdash穆拉部落就存在這種情況(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210頁,第221頁,第226頁)。

    但是,他自己也認為所收集到的這些證據令人懷疑。

    實際上,從他已經拟好的一覽表中,就可以發現很多圖騰同時屬于一個胞族的兩個姻族。

     我們這個假設是繼弗雷澤(《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531頁及以下諸頁)之後提出來的,它産生了一個難題。

    在原則上,每個氏族亦即每個圖騰,都會在同一胞族的兩個姻族中同時有所反映,因為兩個姻族中一個是子女的姻族,另一個是父母的姻族,而前者的圖騰出自後者。

    因此當氏族消失後,幸存下來的圖騰禁忌應該在兩個姻族中都得到保存。

    但在實際的案例中,每個姻族卻有其自己的圖騰。

    這一分化緣何而出呢?卡亞巴拉部落(南昆士蘭的一個部落)的例子有助于我們弄清這是怎樣産生的。

    在該部落中,子女采用母親的圖騰,但卻加了一個區分的标記而使之帶有了獨特性;如果母親把黑色雕鷹作為圖騰,那子女就用白色雕鷹(霍維特:《澳洲東南部的土著部落》,第229頁)。

    看來這就是圖騰依據姻族發生分化的趨勢的肇端。

     [47]一個僅有幾百人的部落往往有50、60甚至更多的氏族。

    關于這一點,請看塗爾幹和莫斯:《分類的幾種原始形式》,載于《社會學年鑒》,第6卷,第28頁,注解1。

     [48]西南部的普韋布洛部落除外,該部落氏族數量較多。

    見霍奇:《普韋布洛印第安氏族》,載于《美國人類學家》,第1輯,第9卷,第345頁及以下諸頁。

    擁有這些圖騰的群體究竟是氏族還是亞氏族尚存疑問。

     [49]見摩爾根所編制的表格,《古代社會》,第153&mdash185頁。

     [50]克勞斯:《特林基特印第安人》,第112頁;斯萬頓:《特林基特印第安人的社會條件、信仰和語言關系》,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的第三十六次年度報告》,第308頁。

     [51]斯萬頓:《海達人民族學》,第62頁。

     [52]斯萬頓說:&ldquo兩個氏族之間的差别十足地體現在一切方面&rdquo,參見《海達人民族學》,第68頁;他的&ldquo氏族&rdquo就是我們所說的胞族。

    他在另外一處說,兩個胞族的關系就如同兩個異民族。

     [53]至少在海達部落,實際的氏族圖騰比胞族圖騰變化更多。

    事實上,習俗允許一個氏族賣出或送掉它的圖騰所有權,其結果就是每個氏族都擁有一定數量的圖騰,其中有一些還與其他氏族的相同(見斯萬頓:《海達人民族學》,第107頁和第268頁)。

    因為斯萬頓把胞族稱為氏族,他隻好給實際的氏族取名為&ldquo家&rdquo,而把規範的家族稱之為&ldquo戶&rdquo。

    但是他的術語的實際意義是無可懷疑的。

     [54]格雷:《澳洲西北和西部兩次探險記》,第2卷,第228頁。

     [55]《卡米拉羅伊與庫爾奈》,第165頁。

     [56]《美國的印第安部落》,第1卷,第240頁;參見第1卷,第52頁。

    這一詞源說明頗為可疑。

    參見《北墨西哥美洲印第安人手冊》(史密森學會民族學所,第2部分,&ldquo圖騰&rdquo條,第787頁)。

     [57]斯庫克拉夫特:《美國的印第安部落》,第3卷,第184頁;馬爾蒂利:《美洲印第安人的象形文字》,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的第十次年度報告》,1893年,第377頁。

     [58]赫恩:《北大洋之旅》,第148頁(轉引自弗雷澤:《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30頁)。

     [59]夏洛瓦:《新法蘭西的曆史寫照》,第5卷,第329頁。

     [60]克勞斯:《特林基特印第安人》,第248頁。

     [61]史密斯:《易落魁人的神話》,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的第二次年度報告》,第78頁。

     [62]道奇:《我們的粗野的印第安人》,第225頁。

     [63]鮑威爾:《懷恩多特人的治理方式》,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的第一次年度報告》,1881年,第64頁。

     [64]多爾西:《奧馬哈社會學》,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的第三次年度報告》,第229頁,第240頁,第248頁。

     [65]克勞斯:《特林基特印第安人》,第130頁及以下諸頁。

     [66]克勞斯:《特林基特印第安人》,第308頁。

     [67]參見斯萬頓著作中海達村莊的照片,《海達人民族學》,插圖9。

    參見泰勒:《海達人馬塞特村的圖騰柱》,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新輯,第1卷,第133頁。

     [68]托特:《英屬哥倫比亞民族學報告》,載于《大不列颠及愛爾蘭人類學研究所學報》,第35卷,第155頁。

     [69]克勞斯:《特林基特印第安人》,第230頁;斯萬頓:《海達人民族學》,第129頁,第135頁;斯庫克拉夫特:《美國的印第安部落》,第1卷,第52&mdash53頁,第337頁,第356頁。

    在最後一例中,圖騰被倒置以示哀悼。

    同樣的風俗還見于克裡克部落(斯旺,載于斯庫克拉夫特:《美國的印第安部落》,第5卷,第265頁)和德拉瓦爾部落(海克維爾德:《曆史的記錄:曾栖居在賓夕法尼亞的印第安民族的儀典與習俗》,第246&mdash247頁)。

     [70]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68頁,第537頁,第540頁。

     [7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74頁。

     [72]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99頁注。

     [73]史米斯:《維多利亞的土著》,第1卷,第281頁。

    斯特萊羅舉出了在阿蘭達部落中的類似現象(第3卷,第68頁)。

     [74]《關于在新南威爾士的英國殖民地的報告》,第2卷,第381頁。

     [75]克勞斯:《特林基特印第安人》,第237頁。

     [76]斯萬頓:《特林基特印第安人的社會條件、信仰和語言關系》,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的第三十六次年度報告》,第435頁;博厄斯:《誇扣特爾印第安人的社會組織和秘密會社》,第358頁。

     [77]弗雷澤:《圖騰制度與外婚制》,第26頁。

     [78]伯克:《亞利桑那莫基人的蛇舞》,第229頁;福沃克斯:《被稱為克欽那的圖薩揚人儀式群體》,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的第十五次年度報告》,1897年,第151&mdash263頁。

     [79]缪勒:《美洲原始宗教史》,第327頁。

     [80]斯庫克拉夫特:《美國的印第安部落》,第3卷,第269頁。

     [81]多爾西:《奧馬哈社會學》,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的第三次年度報告》,第229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5頁。

     [82]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51頁。

     [83]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57頁。

     [84]這種關系的意義見于後文(第二卷,第四章)。

     [8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296頁。

     [86]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