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積極膜拜(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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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mdash182頁)。
誠然,斯賓塞和吉蘭補充說,這些祖先生活在比阿爾徹靈迦稍晚的時期,不過,儀式中畢竟表現了神話角色。
[13]聖岩和水洞未被涉及。
儀典的中心是一個可以随意畫在地上的鸸鹋圖案。
[14]我們并不是說,瓦拉蒙加人的所有儀典都是這種類型的。
我們曾經說到過的白色鳳頭鹦鹉族的例子,就說明存在着例外情況。
[1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66頁及以下諸頁。
有關此問題,亦可參見艾爾曼的某些章節,艾爾曼也明顯提到了同樣的神話存在(《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等,第185頁)。
斯特萊羅也提到了阿蘭達人神話中的蛇(Kulaia,即水蛇),它與沃龍迦并沒有太大的不同(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1卷,第78頁;參見第2卷,第71頁,在很多圖騰中,都可以發現Kulaia)。
[16]這裡,為了使我們的術語不至于太複雜,我們借用了阿蘭達人的說法;瓦拉蒙加人把這個神話時代稱作&ldquo溫迦拉&rdquo(Wingara)。
[17]&ldquo我們很難借助語言把土著人的非常模糊的感受表達得很清楚。
不過,通過對不同的儀典系列的細緻觀察,我們強烈地感受到,在土著人的内心中,沃龍迦被表現為一種具有支配地位的圖騰。
&rdquo(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48頁) [18]上文已經描述過這些儀式最莊嚴的一幕(參見紙書第299頁),在儀式上,畫有沃龍迦的形象的小土丘随後在狂熱的氣氛中被搗個粉碎。
[19]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27頁,第248頁。
[20]以下是斯賓塞和吉蘭的說法,他們隻在這段話中談到了沃龍迦與雨水之間可能的聯系。
在小土丘周圍舉行的儀式結束幾天之後,&ldquo老人們說,他們聽沃龍迦說它對舉行過的儀式感到很滿意,所以它打算把雨水送來。
這些老人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先知先覺,隻是因為他們像我們一樣,聽到了遠處隆隆作響的雷聲&rdquo。
降雨幾乎不是舉行儀典的直接目的,因為直到幾天之後,在偶然的條件下,他們才把降雨歸因于沃龍迦。
還有一個事實,可以說明土著人有關這個問題的觀念是極其模糊的,下面幾行記載表明,雷聲并不是沃龍迦感到滿足的信号,而是他感到不滿的信号。
斯賓塞和吉蘭繼續寫道:盡管有了征兆,&ldquo但雨還是沒有落下來。
幾天過後,他們又聽到遠處隆隆的雷聲。
于是老人們說,沃龍迦開始抱怨了,因為它感到很不滿意&rdquo。
這樣,同一種雷鳴現象,有時被解釋成喜形于色的信号,有時卻成了惡意的标志。
不過,在斯賓塞和吉蘭的說法中,有一個儀式細節倒是很有用的。
他們認為,破壞土丘是為了恐吓沃龍迦,為了借助巫術的方式防止沃龍迦從其栖身之地出來。
但我們覺得這樣的解釋似乎是很有疑問的。
事實上,就在我們的上述案例中,人們已經認定,由于沒有及時将小土丘的殘留部分搬走,沃龍迦已經感到很不滿了。
由此可見,搬走土丘是沃龍迦本身提出的要求,而根本不是想去威脅它、壓制它。
其實,這也許是瓦拉蒙加人所實行的更普遍的規則中的一例而已,這個規則就是在儀典結束以後,要把膜拜用具統統毀掉。
根據這個規則,當儀式結束的時候,裝飾在祭司身上的所有儀式飾物都被瘋狂地扯掉了(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05頁)。
[2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07&mdash208頁。
[22]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10頁。
[23]參見斯特萊羅在《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中所列的圖騰清單,第432&mdash442号(第72頁)。
[24]參見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8頁。
在阿蘭達人那裡,也有一個叫作&ldquo沃拉&rdquo(worra)的圖騰,與瓦拉蒙加人的&ldquo笑孩&rdquo非常相似(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124頁)。
&ldquo沃拉&rdquo指的是年輕人,舉行這種儀式的目的,就是讓年輕人在一種叫作&ldquo拉巴拉&rdquo(labara)的遊戲中得到更大的快樂(有關這種遊戲,參見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1卷,第55頁,注1)。
[25]見紙書,第515&mdash516頁。
[26]這個例子可以在《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04頁中找到。
[27]《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18頁及注2,第618頁及以下諸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716頁及以下諸頁。
有一些神聖儀典并不完全把婦女排除在外(參見《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75頁及以下諸頁),但這不過是一種例外情況。
[28]參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29頁及以下諸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10頁及以下諸頁。
[29]例如,昆士蘭皮塔&mdash皮塔部落的莫龍加人及該部落的鄰近部落中的狂歡活動,就屬于這種情況(見羅斯:《北&mdash西&mdash中昆士蘭土著的民族學研究》,第120頁及以下諸頁)。
有關普通的狂歡活動,可參考斯特林:《澳洲中部霍恩科學探險工作報告》,第4部分,第72頁;羅斯:《北&mdash西&mdash中昆士蘭土著的民族學研究》,第117頁及以下諸頁。
[30]有關這個問題,請參閱庫林的精彩著作:《北美印第安人的遊戲》,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第24次年度報告》。
[31]見紙書,第108頁。
[32]尤其在性的問題上,會出現這種情況。
在通常的狂歡活動中,往往會發生性放縱行為(參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96&mdash97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36&mdash137頁)。
有關在一般的公衆節日儀式上的性放縱行為,可參見哈格斯特蘭格:《中世紀德國南部農民百态》,第221頁及以下諸頁。
[33]外婚制規定在某些宗教儀典中必然要被破壞(見紙書,第325&mdash326頁,注[27])。
對于這些過激行為,我們可能找不到其儀式上的确切含義。
它可能隻是儀典産生的極度興奮狀态的機械性後果。
這個例子說明,某些儀式本身并沒有明确的目的,僅僅是為了釋放能量(見紙書,第524頁)。
土著人也從來沒有指出過這些儀式的明确目的;他們隻是說,如果沒有這些放縱行為,儀式就不會産生效果,儀典就會失敗。
[34]斯賓塞和吉蘭具體是這樣說的:&ldquo它們(與圖騰有關的儀典)通常,但并不總是與接納年輕人的成年禮結合起來共同舉行,或者與因提丘瑪共同舉行。
&rdquo(《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78頁) [35]本章暫不讨論關于特征的組成這個問題。
這個問題需要我們用較長的篇幅和技術手段加以解決,因此必須單獨進行處理。
更何況它并不涉及本書所要确立的命題。
[36]即第6章,題為&ldquo與圖騰有關的儀典&rdquo。
[37]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1&mdash2頁。
[38]可以這樣解釋斯特萊羅所指責的斯賓塞和吉蘭的失誤:他們用在一種儀典形式上的術語,倒更适于另一種儀典形式。
不過,在這些條件下,這種失誤似乎并不像斯特萊羅說的那樣嚴重。
[39]隻能如此。
事實上,成年禮是一個部落的節日儀式,因為具有各種不同圖騰的年輕人同時跨入成年。
所以,這些在同一地點進行的儀典,其實與好幾個圖騰有關,因此,這些儀式隻有在遠離與神話有關的地點舉行。
[40]現在,可以搞清楚我們為什麼從來不單獨研究成年禮了,因為成年禮并不是一個完整的儀式,而是各種不同的儀式混合而成的。
成年禮包括禁忌、苦行儀式和表現儀典,而其中的表現儀典與舉行因提丘瑪的儀式沒有什麼區别。
因此,我們不得不把這個複合體拆解開來,分門别類地處理構成它的各種不同儀式,并對與之有關的類似儀式進行劃分。
我們已經看到(參見紙書,第388頁及以下諸頁),成年禮是向超越圖騰制度的新宗教發展的起點。
然而對我們來說,隻要說明圖騰制度中包含有這種宗教的萌芽就足夠了;我們并不需要沿此線索去追蹤宗教的發展過程。
本書的目的,是要研究各種基本的信仰和儀軌,所以當宗教開始向更複雜的形式發展時,我們必須就此打住了。
[4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63頁。
個體可以在父系圖騰和母系圖騰的兩種儀典中做出選擇,這是因為,根據我們上文所說的理由(參見紙書,第248&mdash249頁),他同時具有兩種圖騰。
[42]參見紙書,第三卷,第五章,第545&mdash546頁。
[43]胡伯特和莫斯:《論犧牲》,載于《宗教史合論》,第83頁。
誠然,斯賓塞和吉蘭補充說,這些祖先生活在比阿爾徹靈迦稍晚的時期,不過,儀式中畢竟表現了神話角色。
[13]聖岩和水洞未被涉及。
儀典的中心是一個可以随意畫在地上的鸸鹋圖案。
[14]我們并不是說,瓦拉蒙加人的所有儀典都是這種類型的。
我們曾經說到過的白色鳳頭鹦鹉族的例子,就說明存在着例外情況。
[15]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66頁及以下諸頁。
有關此問題,亦可參見艾爾曼的某些章節,艾爾曼也明顯提到了同樣的神話存在(《澳洲南部殖民地的土著》等,第185頁)。
斯特萊羅也提到了阿蘭達人神話中的蛇(Kulaia,即水蛇),它與沃龍迦并沒有太大的不同(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1卷,第78頁;參見第2卷,第71頁,在很多圖騰中,都可以發現Kulaia)。
[16]這裡,為了使我們的術語不至于太複雜,我們借用了阿蘭達人的說法;瓦拉蒙加人把這個神話時代稱作&ldquo溫迦拉&rdquo(Wingara)。
[17]&ldquo我們很難借助語言把土著人的非常模糊的感受表達得很清楚。
不過,通過對不同的儀典系列的細緻觀察,我們強烈地感受到,在土著人的内心中,沃龍迦被表現為一種具有支配地位的圖騰。
&rdquo(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48頁) [18]上文已經描述過這些儀式最莊嚴的一幕(參見紙書第299頁),在儀式上,畫有沃龍迦的形象的小土丘随後在狂熱的氣氛中被搗個粉碎。
[19]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27頁,第248頁。
[20]以下是斯賓塞和吉蘭的說法,他們隻在這段話中談到了沃龍迦與雨水之間可能的聯系。
在小土丘周圍舉行的儀式結束幾天之後,&ldquo老人們說,他們聽沃龍迦說它對舉行過的儀式感到很滿意,所以它打算把雨水送來。
這些老人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先知先覺,隻是因為他們像我們一樣,聽到了遠處隆隆作響的雷聲&rdquo。
降雨幾乎不是舉行儀典的直接目的,因為直到幾天之後,在偶然的條件下,他們才把降雨歸因于沃龍迦。
還有一個事實,可以說明土著人有關這個問題的觀念是極其模糊的,下面幾行記載表明,雷聲并不是沃龍迦感到滿足的信号,而是他感到不滿的信号。
斯賓塞和吉蘭繼續寫道:盡管有了征兆,&ldquo但雨還是沒有落下來。
幾天過後,他們又聽到遠處隆隆的雷聲。
于是老人們說,沃龍迦開始抱怨了,因為它感到很不滿意&rdquo。
這樣,同一種雷鳴現象,有時被解釋成喜形于色的信号,有時卻成了惡意的标志。
不過,在斯賓塞和吉蘭的說法中,有一個儀式細節倒是很有用的。
他們認為,破壞土丘是為了恐吓沃龍迦,為了借助巫術的方式防止沃龍迦從其栖身之地出來。
但我們覺得這樣的解釋似乎是很有疑問的。
事實上,就在我們的上述案例中,人們已經認定,由于沒有及時将小土丘的殘留部分搬走,沃龍迦已經感到很不滿了。
由此可見,搬走土丘是沃龍迦本身提出的要求,而根本不是想去威脅它、壓制它。
其實,這也許是瓦拉蒙加人所實行的更普遍的規則中的一例而已,這個規則就是在儀典結束以後,要把膜拜用具統統毀掉。
根據這個規則,當儀式結束的時候,裝飾在祭司身上的所有儀式飾物都被瘋狂地扯掉了(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05頁)。
[2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07&mdash208頁。
[22]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10頁。
[23]參見斯特萊羅在《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中所列的圖騰清單,第432&mdash442号(第72頁)。
[24]參見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8頁。
在阿蘭達人那裡,也有一個叫作&ldquo沃拉&rdquo(worra)的圖騰,與瓦拉蒙加人的&ldquo笑孩&rdquo非常相似(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124頁)。
&ldquo沃拉&rdquo指的是年輕人,舉行這種儀式的目的,就是讓年輕人在一種叫作&ldquo拉巴拉&rdquo(labara)的遊戲中得到更大的快樂(有關這種遊戲,參見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1卷,第55頁,注1)。
[25]見紙書,第515&mdash516頁。
[26]這個例子可以在《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04頁中找到。
[27]《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118頁及注2,第618頁及以下諸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716頁及以下諸頁。
有一些神聖儀典并不完全把婦女排除在外(參見《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375頁及以下諸頁),但這不過是一種例外情況。
[28]參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329頁及以下諸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210頁及以下諸頁。
[29]例如,昆士蘭皮塔&mdash皮塔部落的莫龍加人及該部落的鄰近部落中的狂歡活動,就屬于這種情況(見羅斯:《北&mdash西&mdash中昆士蘭土著的民族學研究》,第120頁及以下諸頁)。
有關普通的狂歡活動,可參考斯特林:《澳洲中部霍恩科學探險工作報告》,第4部分,第72頁;羅斯:《北&mdash西&mdash中昆士蘭土著的民族學研究》,第117頁及以下諸頁。
[30]有關這個問題,請參閱庫林的精彩著作:《北美印第安人的遊戲》,載于《美國民族學會第24次年度報告》。
[31]見紙書,第108頁。
[32]尤其在性的問題上,會出現這種情況。
在通常的狂歡活動中,往往會發生性放縱行為(參見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96&mdash97頁;《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36&mdash137頁)。
有關在一般的公衆節日儀式上的性放縱行為,可參見哈格斯特蘭格:《中世紀德國南部農民百态》,第221頁及以下諸頁。
[33]外婚制規定在某些宗教儀典中必然要被破壞(見紙書,第325&mdash326頁,注[27])。
對于這些過激行為,我們可能找不到其儀式上的确切含義。
它可能隻是儀典産生的極度興奮狀态的機械性後果。
這個例子說明,某些儀式本身并沒有明确的目的,僅僅是為了釋放能量(見紙書,第524頁)。
土著人也從來沒有指出過這些儀式的明确目的;他們隻是說,如果沒有這些放縱行為,儀式就不會産生效果,儀典就會失敗。
[34]斯賓塞和吉蘭具體是這樣說的:&ldquo它們(與圖騰有關的儀典)通常,但并不總是與接納年輕人的成年禮結合起來共同舉行,或者與因提丘瑪共同舉行。
&rdquo(《澳洲中部的北部部落》,第178頁) [35]本章暫不讨論關于特征的組成這個問題。
這個問題需要我們用較長的篇幅和技術手段加以解決,因此必須單獨進行處理。
更何況它并不涉及本書所要确立的命題。
[36]即第6章,題為&ldquo與圖騰有關的儀典&rdquo。
[37]斯特萊羅:《澳洲中部的阿蘭達和洛裡查部落》,第3卷,第1&mdash2頁。
[38]可以這樣解釋斯特萊羅所指責的斯賓塞和吉蘭的失誤:他們用在一種儀典形式上的術語,倒更适于另一種儀典形式。
不過,在這些條件下,這種失誤似乎并不像斯特萊羅說的那樣嚴重。
[39]隻能如此。
事實上,成年禮是一個部落的節日儀式,因為具有各種不同圖騰的年輕人同時跨入成年。
所以,這些在同一地點進行的儀典,其實與好幾個圖騰有關,因此,這些儀式隻有在遠離與神話有關的地點舉行。
[40]現在,可以搞清楚我們為什麼從來不單獨研究成年禮了,因為成年禮并不是一個完整的儀式,而是各種不同的儀式混合而成的。
成年禮包括禁忌、苦行儀式和表現儀典,而其中的表現儀典與舉行因提丘瑪的儀式沒有什麼區别。
因此,我們不得不把這個複合體拆解開來,分門别類地處理構成它的各種不同儀式,并對與之有關的類似儀式進行劃分。
我們已經看到(參見紙書,第388頁及以下諸頁),成年禮是向超越圖騰制度的新宗教發展的起點。
然而對我們來說,隻要說明圖騰制度中包含有這種宗教的萌芽就足夠了;我們并不需要沿此線索去追蹤宗教的發展過程。
本書的目的,是要研究各種基本的信仰和儀軌,所以當宗教開始向更複雜的形式發展時,我們必須就此打住了。
[41]斯賓塞和吉蘭:《澳洲中部的土著部落》,第463頁。
個體可以在父系圖騰和母系圖騰的兩種儀典中做出選擇,這是因為,根據我們上文所說的理由(參見紙書,第248&mdash249頁),他同時具有兩種圖騰。
[42]參見紙書,第三卷,第五章,第545&mdash546頁。
[43]胡伯特和莫斯:《論犧牲》,載于《宗教史合論》,第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