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印度教的布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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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教的布教場面在過去當然是極為盛大的,而實際上至今仍然相當可觀。
在大約800年的過程中,今日印度教的體制從北印度一個小區域出發,曆經與&ldquo泛靈論&rdquo的民間信仰以及高度發展之救贖宗教的鬥争,最終發展而成一個擁有2億以上信徒的大體系。
此一體系随着普查的持續進行仍在擴張之中。
一般而言,印度教的傳布大緻是以下列方式進行的。
一個&ldquo泛靈論&rdquo部落的統治階層開始時會以如下的方式模仿某些特殊的印度習俗:禁止肉食,特别是牛肉;絕對回避殺牛;完全戒酒。
除此之外,還可能采用某些特定的、印度上層種姓的淨化儀式。
統治階層廢除了有違印度教規則的婚姻慣習[1]:實行族外婚制;禁止女兒下嫁門不當戶不對的人家;同桌共食與接觸亦有階級限制;寡婦不得再嫁;女兒在未成年之前即予出嫁,不問其同意與否;死者采火葬而非土葬;在祖先靈前置供物(?rāddha[祖先祭]);固有的神祇則被賦予印度教的神名。
最後,部落原有的祭司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婆羅門,他們負責儀式的執行,并借此說服這些部落的領導人(順便提供證據),讓他們相信自己原本具有刹帝利(騎士)階級的血統,隻是暫時遺忘罷了。
有時候(如果情況允許的話),部落的祭司也會借取婆羅門的生活方式,學習一些吠陀的知識[2],宣稱他們自己也是某個特殊的吠陀學派的婆羅門:他們乃出身一個古代著名的婆羅門氏族(Gotra),而這個氏族又可溯源至某某&ldquo仙人&rdquo(Rishi)[3]。
他們認為自己乃是幾個世紀前從印度某個地區移民來的,隻是後來忘掉了這回事,現在他們要設法與既存的婆羅門階級重建聯系。
要讓真正的婆羅門接受這種虛妄之語,看來似乎不太容易,而且不管在過去還是現在,從沒有一個高等種姓的婆羅門願意接納他們。
然而,我們還是可以發現有許多婆羅門的次種姓、某些被承認具有婆羅門身份的人,由于他們為一些低級的種姓&mdash&mdash可能是肉食與飲酒者&mdash&mdash提供服務,而導緻社會地位被貶抑。
這些婆羅門倒是願意接受上述胡謅的故事。
有關這些氏族的系譜、起源的神話(有些還可追溯到史詩或前史詩的時代),從某處抄來或根本就是僞造的,被記錄下來并找到證據支持[4],使這些氏族可以提出&ldquo拉吉普&rdquo(Rajput)[5]&mdash&mdash目前用來稱呼刹帝利的詞,意指&ldquo王室親屬&rdquo&mdash&mdash身份的要求。
殘存的舊生活方式被鏟除,騎士及吠舍等被認為&ldquo再生族&rdquo的階層須接受點裝飾門面的吠陀教育;教養在舉行佩帶儀式的成年禮之後告一段落[6],各個職業階級的儀式性權利及義務也一概按照印度教的方式規制妥當。
以此方式,這些統治階層希望能在一個平等的立足點上與原先印度教領域内同等身份的階層相互交往,如果可能的話,他們希望能與具有拉吉普血統者通婚及同桌共食,接受其婆羅門用水煮熟的食物,并希望自己的婆羅門能獲準進入有古老傳統的婆羅門學校和寺院。
不過,這些都是極端困難的事,而且剛開始時免不了都要遭遇挫折。
例如,當一個感興趣的歐洲人提到這麼個暴發拉吉普的出身傳奇時,一個真正的&mdash&mdash至少在今天被認為是真正的&mdash&mdash婆羅門或拉吉普會很有禮貌地、津津有味地傾聽;然而,沒有一個真正的婆羅門或拉吉普會真正地視這些暴發戶為可與自己身份匹敵者。
然而,時間和财富終究會解決此一問題。
暴發戶以各種方式,包括支付大筆聘金給願意将女兒下嫁的拉吉普,有效地改變了此一狀況(目前所需的時間更短)&mdash&mdash他們的出身被淡忘,而新的社會地位則被承認,剩下的僅隻是某些差别待遇而已。
這就是印度教發展成熟後向異教地區傳布的大緻外在形式。
伴随着此一外在形式的傳布,還有内在形式的傳布,其原則也極為類似。
就一種社會現象而言,&ldquo客族&rdquo(Gastvolk)[7]普遍存在于印度教領域,直到今日仍可發現。
目前在我們歐洲人周遭仍可見到的則為吉蔔賽人&mdash&mdash一種典型古代印度的客族,他們與其他客族的不同之處乃在于他們流浪于印度以外的地區。
類似的情況早期亦曾出現在印度,隻是規模要大得多了。
那兒的客族,就像其他地方的一樣,并非真的是個完全無家可歸的流浪民族。
更常見的情況是:客族仍是個擁有自己村落與土地的、發展較不成熟的部落,他們家庭或部落手工業的生産品主要是用來從事地區間交易的;也可能是部落的成員季節性地在地區間充當雇傭勞動力,例如收獲時期的雇工、零工、修繕工與其他;或者,他們可能是傳統性壟斷某些特定産品在地區之間貿易的部落。
一方面由于山林原野地區、未開化部落人口的增長,另一方面也因為已開化地區随着财富的增加而日益需要勞動力,開創出許多一般人所不願沾手的、下等的或在宗教上被視為不淨的職業,這些工作遂落入上述客族手中,這些外來人口雖然長期定居在城市,卻仍然維持其部族的凝聚。
客族的手工業逐漸有了高度發展,其形式有點類似特殊專業化的地方團體。
我們可以發現某些高度發展的技術是掌握在一些人手中,這些人雖定居某地,在當地人看來卻仍然是外人。
他們并非住在村裡,而是在其邊緣&mdash&mdash用德文來說,即&ldquo山丘&rdquo(Wurth)。
他們不能享有村民的權利,而是形成屬于自己的一個地區性的自治團體,這個團體代表他們,并有其管轄權。
就村落而言,他們僅能享有客人的權利,這種權利部分是受到宗教的保障,部分則是在領主的保護之下。
類似的現象亦可見之于印度以外的地區。
從事客族職業的人,通常(盡管并非總是)無法與一般人通婚或同桌共食,換言之,他們在宗教上乃是被視為&ldquo不淨&rdquo的。
當這種針對一個客族的宗教性藩籬存在時,我們即稱這樣的客族為&ldquo賤民&rdquo(Pariavolk)[8]。
在此一特殊意義下的&ldquo賤民&rdquo一詞,不應泛指被當地居民視為&ldq
在大約800年的過程中,今日印度教的體制從北印度一個小區域出發,曆經與&ldquo泛靈論&rdquo的民間信仰以及高度發展之救贖宗教的鬥争,最終發展而成一個擁有2億以上信徒的大體系。
此一體系随着普查的持續進行仍在擴張之中。
一般而言,印度教的傳布大緻是以下列方式進行的。
一個&ldquo泛靈論&rdquo部落的統治階層開始時會以如下的方式模仿某些特殊的印度習俗:禁止肉食,特别是牛肉;絕對回避殺牛;完全戒酒。
除此之外,還可能采用某些特定的、印度上層種姓的淨化儀式。
統治階層廢除了有違印度教規則的婚姻慣習[1]:實行族外婚制;禁止女兒下嫁門不當戶不對的人家;同桌共食與接觸亦有階級限制;寡婦不得再嫁;女兒在未成年之前即予出嫁,不問其同意與否;死者采火葬而非土葬;在祖先靈前置供物(?rāddha[祖先祭]);固有的神祇則被賦予印度教的神名。
最後,部落原有的祭司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婆羅門,他們負責儀式的執行,并借此說服這些部落的領導人(順便提供證據),讓他們相信自己原本具有刹帝利(騎士)階級的血統,隻是暫時遺忘罷了。
有時候(如果情況允許的話),部落的祭司也會借取婆羅門的生活方式,學習一些吠陀的知識[2],宣稱他們自己也是某個特殊的吠陀學派的婆羅門:他們乃出身一個古代著名的婆羅門氏族(Gotra),而這個氏族又可溯源至某某&ldquo仙人&rdquo(Rishi)[3]。
他們認為自己乃是幾個世紀前從印度某個地區移民來的,隻是後來忘掉了這回事,現在他們要設法與既存的婆羅門階級重建聯系。
要讓真正的婆羅門接受這種虛妄之語,看來似乎不太容易,而且不管在過去還是現在,從沒有一個高等種姓的婆羅門願意接納他們。
然而,我們還是可以發現有許多婆羅門的次種姓、某些被承認具有婆羅門身份的人,由于他們為一些低級的種姓&mdash&mdash可能是肉食與飲酒者&mdash&mdash提供服務,而導緻社會地位被貶抑。
這些婆羅門倒是願意接受上述胡謅的故事。
有關這些氏族的系譜、起源的神話(有些還可追溯到史詩或前史詩的時代),從某處抄來或根本就是僞造的,被記錄下來并找到證據支持[4],使這些氏族可以提出&ldquo拉吉普&rdquo(Rajput)[5]&mdash&mdash目前用來稱呼刹帝利的詞,意指&ldquo王室親屬&rdquo&mdash&mdash身份的要求。
殘存的舊生活方式被鏟除,騎士及吠舍等被認為&ldquo再生族&rdquo的階層須接受點裝飾門面的吠陀教育;教養在舉行佩帶儀式的成年禮之後告一段落[6],各個職業階級的儀式性權利及義務也一概按照印度教的方式規制妥當。
以此方式,這些統治階層希望能在一個平等的立足點上與原先印度教領域内同等身份的階層相互交往,如果可能的話,他們希望能與具有拉吉普血統者通婚及同桌共食,接受其婆羅門用水煮熟的食物,并希望自己的婆羅門能獲準進入有古老傳統的婆羅門學校和寺院。
不過,這些都是極端困難的事,而且剛開始時免不了都要遭遇挫折。
例如,當一個感興趣的歐洲人提到這麼個暴發拉吉普的出身傳奇時,一個真正的&mdash&mdash至少在今天被認為是真正的&mdash&mdash婆羅門或拉吉普會很有禮貌地、津津有味地傾聽;然而,沒有一個真正的婆羅門或拉吉普會真正地視這些暴發戶為可與自己身份匹敵者。
然而,時間和财富終究會解決此一問題。
暴發戶以各種方式,包括支付大筆聘金給願意将女兒下嫁的拉吉普,有效地改變了此一狀況(目前所需的時間更短)&mdash&mdash他們的出身被淡忘,而新的社會地位則被承認,剩下的僅隻是某些差别待遇而已。
這就是印度教發展成熟後向異教地區傳布的大緻外在形式。
伴随着此一外在形式的傳布,還有内在形式的傳布,其原則也極為類似。
就一種社會現象而言,&ldquo客族&rdquo(Gastvolk)[7]普遍存在于印度教領域,直到今日仍可發現。
目前在我們歐洲人周遭仍可見到的則為吉蔔賽人&mdash&mdash一種典型古代印度的客族,他們與其他客族的不同之處乃在于他們流浪于印度以外的地區。
類似的情況早期亦曾出現在印度,隻是規模要大得多了。
那兒的客族,就像其他地方的一樣,并非真的是個完全無家可歸的流浪民族。
更常見的情況是:客族仍是個擁有自己村落與土地的、發展較不成熟的部落,他們家庭或部落手工業的生産品主要是用來從事地區間交易的;也可能是部落的成員季節性地在地區間充當雇傭勞動力,例如收獲時期的雇工、零工、修繕工與其他;或者,他們可能是傳統性壟斷某些特定産品在地區之間貿易的部落。
一方面由于山林原野地區、未開化部落人口的增長,另一方面也因為已開化地區随着财富的增加而日益需要勞動力,開創出許多一般人所不願沾手的、下等的或在宗教上被視為不淨的職業,這些工作遂落入上述客族手中,這些外來人口雖然長期定居在城市,卻仍然維持其部族的凝聚。
客族的手工業逐漸有了高度發展,其形式有點類似特殊專業化的地方團體。
我們可以發現某些高度發展的技術是掌握在一些人手中,這些人雖定居某地,在當地人看來卻仍然是外人。
他們并非住在村裡,而是在其邊緣&mdash&mdash用德文來說,即&ldquo山丘&rdquo(Wurth)。
他們不能享有村民的權利,而是形成屬于自己的一個地區性的自治團體,這個團體代表他們,并有其管轄權。
就村落而言,他們僅能享有客人的權利,這種權利部分是受到宗教的保障,部分則是在領主的保護之下。
類似的現象亦可見之于印度以外的地區。
從事客族職業的人,通常(盡管并非總是)無法與一般人通婚或同桌共食,換言之,他們在宗教上乃是被視為&ldquo不淨&rdquo的。
當這種針對一個客族的宗教性藩籬存在時,我們即稱這樣的客族為&ldquo賤民&rdquo(Pariavolk)[8]。
在此一特殊意義下的&ldquo賤民&rdquo一詞,不應泛指被當地居民視為&ld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