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上層職業僧侶的異端救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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羹一合以後不能一一别味也。

    那先言,諸事亦如是,一合不可别也。

    是為苦樂,是為智,是為動,是為念。

    王言,善哉善哉。

    王複問那先言,人持目視鹽味甯可别知不?那先言,王知乃如是耶,能持目視知鹽味。

    王言,目不知鹽味耶。

    那先言,人持舌能知鹽味取,不能以目知鹽味也。

    &rdquo(《大正新修大藏經·那先比丘經》,1670,p.713&mdash714)&mdash&mdash譯注 [65]&ldquoskandha&rdquo(蘊)。

    在後世的佛教碑文裡也說靈魂是各種構成要素的&ldquo集合&rdquo(Ep.Ind.,Ⅳ,S.134)。

     [66]原文如下:&ldquo那先問王:何所為車者,軸為車耶?不為車。

    那先言:毂為車耶?王言:毂不為車。

    那先言:輻為車耶?不為車。

    那先言:轅為車耶?不為車。

    轭為車耶?不為車。

    那先言:輿為車耶?不為車。

    那先言:蓋為車耶?不為車。

    那先言:合聚是材木著一面,甯為車耶?不為車。

    那先言:音聲為車耶?不為車。

    那先言:何等為車耶?王默然不語。

    那先言:佛經說,合聚是諸材木,用作車因得車,人亦如是。

    合聚頭、面、目、耳、鼻、口、頸、項、肩、臂、骨、肉、手、足、肺、肝、心、脾、腎、腸、胃、顔色、聲響、喘息、苦樂、善惡,合為一人。

    &rdquo(《大正新修大藏經·那先比丘經》,1670,p.696)&mdash&mdash譯注 [67]近代的佛教學者&mdash&mdash如我偶然間看到的&mdash&mdash便緻力于使此一理論可以被&ldquo科學地&rdquo接受。

    參照BuddhasasanaSamagana(Rangoon2446,S.16以下)的出版裡AnandaMaitreya的著作(AnimismandLaw)。

    如同牛頓在力學裡将泛靈論的神話排除出去,法拉第(Faraday)在化學裡将與此全然相應的偏見(燃素)排除出去,佛陀在精神現象的理論裡(将這些)排除出去。

    精神現象,和靈魂現象一樣,都受法則性(通過業的約制)的規範。

    不過,精神(靈魂)生命的重新生成,自然不是能以祖先相傳下來的、最終是受肉體所規定的性質來加以說明的,而唯有一種特别的、靈魂的動因(&ldquo渴望&rdquo)才能說明此一事實。

    &mdash&mdash原始佛教明示的定則是:自我,即&ldquo&rdquo,即意識過程的一種複合或系列。

    然而在正統派的理論裡,,思維,由于是自我&mdash個體的所在,而被視為一個單元(參照delaVallée-Poussin,JournalAsiat.,9.Ser.20,1902)。

     [68]此一結論在《彌蘭陀王所問經》(Ⅲ,5,7)裡有所教示。

    業是加在因為死亡的個體之行為與舉措而新形成的個體身上。

    這個新個體與原來的毫無共通之處,隻除了原來的個體所未能消解的&ldquo渴望&rdquo迫使存在一再來過,而有了這個新的個體。

    整個結構就是這樣,因為作為一切苦與存在之基礎的業的理論本身,是毫無疑問的,事關緊要的僅在于在這個理論範圍内提出一個圓滿的構造。

    至于去阻止一個在人死後不管在哪一點上都完全異質的存在之發生,救贖追求者到最後究竟還會有什麼,這樣的問題是根本不再追問的。

    結果,如一切文獻所顯示的,和印度人之實在恐懼靈魂輪回的一般情形還是同一回事。

    在佛教裡,那樣的立場實際上并未嚴格确立。

    進入涅槃之前的悟道者為全知的,并且可以回頭看見自己再生的整個系列過程,這是相當早的一個佛教理論(并且不止于佛教)。

    尤其是在原始(小乘)佛教徒的文獻和碑文資料裡,&ldquo靈魂輪回&rdquo完全是以印度教的方式來看待的。

    業理論所隐含的、後來成為彌蘭陀王所問的棘手問題,正是那宿命的結論。

    對于無解的形上問題的議論即是&ldquo渴望&rdquo,也就是有害救贖的,相應于這樣的原則,佛教的教誨是:沒人知道業的作用到底廣大到什麼程度或範圍。

    無論如何,并不是所有的不幸&mdash&mdash譬如佛陀腳上的碎木片&mdash&mdash都是業所造成的。

    畢竟,外在的自然也自有其法則性。

    因此,業在本質上,似乎是和靈魂之救世論的利害關系、和生命及精神的痛苦相關聯的。

     按:佛陀的教說裡有所謂的&ldquo十四無記&rdquo,即對于下述的十四種問題不予置答:1.世間常,2.世間無常,3.世間亦常亦無常,4.世間非常非無常,5.世間有邊,6.世間無邊,7.世間亦有邊亦無邊,8.世間非有邊非無邊,9.如來死後有,10.如來死後無,11.如來死後亦有亦非有,12.如來死後非有非非有,13.命身一,14.命身異。

    推斷佛陀之所以不答的原因可能有三個:1.此等之事,皆為虛妄無實之事;2.諸法既非&ldquo有常&rdquo,亦非&ldquo斷滅”3.此&ldquo十四無記&rdquo乃鬥诤法、無益之戲論,對修行無有用處。

    &mdash&mdash譯注 [69]他的行為結果不會産生業,而是&ldquokiriya&rdquo,不會導緻再生。

     [70]在被歸為佛陀自己的話語裡(Neumann,RedendesGautamaBuddha),關于恩寵狀态的心理學性質,有如下的描述:基于洞察的&ldquo深思&rdquo、&ldquo清明&rdquo、&ldquo柔和&rdquo、&ldquo真摯&rdquo與&ldquo平靜&rdquo(Ⅰ.Teil,2.Rede);無有傲慢和一切的疲勞困頓(Ⅰ.Teil,8.Rede);處于一種&ldquo由于自我深化而生成的幸福清涼&rdquo中的&ldquo内在的風平浪靜&rdquo和&ldquo心靈的統一&rdquo(Ⅲ.Teil,6.Rede),和依修為本身所達到的意識(Ⅰ.Teil,2.Rede):&ldquo此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不受後有。

    &rdquo [71]根據較古老的資料,例如Tschullavagga,将絕對拒絕女性出家之事歸于佛陀自己的規定,隻是由于其姑母兼養母的請求,才準許女性以從屬的方式追求救贖。

    不過此一假設卻與其他資料難以相符,或許,相反的是,修道僧教團後來将古代高貴的刹帝利&ldquo沙龍&rdquo之(相對而言)異性交往的自由加以修正,才是較接近事實的吧。

     [72]&ldquo汝當自依,以己為島(安全島),以己為歸(庇護所),舍己而外,他無所依&rdquo,Mahaparinibhana經上如是說(Ⅱ,31&mdash35,《東方聖書》Ⅺ,S.35ff.,德文本見Schulze,DasrollendeRad,S.96ff.,esp.S.97)。

    佛教與基督教的對比,除了奧登堡著作中的許多論證之外,另見精彩的V.Schröder,RedenundAufsätzen(S.109)。

     [73]根據傳說,佛陀悟道之後,接下來所面臨的一個具體問題就是何去何從:是要獨抱他所發現的真理終老山林,還是入世說法,讓世人中之有緣者亦能依此得證涅槃?當時令佛陀感到躊躇的是,他所體認的&ldquo道&rdquo,&ldquo甚深難解&hellip&hellip我欲講解其中妙理,恐聞者不能領會,豈非擾攘徒勞&rdquo[A.K.Warder,《印度佛教史》(上),頁66。

    此處經文出自巴利文《中阿含經》],一念及此,就不免有點心灰意冷。

    當然佛陀最後還是入世說法了,否則也就沒有佛教的出現,後世佛教徒因之将此事列為&ldquo一大事因緣&rdquo,并賦予一個相當動人的神話故事:據說動搖佛陀的意志、使他決心說法的是由于梵天的勸告。

    梵天是婆羅門教三大主神之一,佛教則将之列為守護神。

    梵天在佛陀面前現身,勸告他為世人說法,并保證世間将會有人能夠理解佛法。

    聽到這番說辭,佛陀于是重新觀察世界衆生,發現恰如池中的蓮花,有的深沉水中,絲毫沒有見日的希望,有的則昂然高出水面。

    前者終究無法得救,後者無待說教就能自己開悟。

    又有在水面載浮載沉,援之以手則得救,置之不理則終将沉沒水中。

    佛陀必須為最後的一種人說法。

    聽到佛陀這番決定,梵天就身消姿散,因為其他的事并非梵天所能幹涉。

    &mdash&mdash譯注 [74]這是個專有名詞,見于官方的碑文上(例如J.R.A.S.,1912,S.119,及其他各處)。

     [75]&ldquo福音的勸告&rdquo指的是福音書當中的三個勸告&mdash&mdash清貧、貞潔、服從。

    不過,在天主教裡,這三個戒律并不用來約束一般的平信徒,而隻用來約束特别中選者,尤其是修道士(即想要追求&ldquo完德&rdquo之道的人),根據其修道誓願,有遵守此一勸告的義務,&ldquo福音的勸告&rdquo也令人直接聯想到修道士的生活。

    韋伯在多處強調,基督新教已排除了一般平信徒與&ldquo福音之勸告&rdquo的區分,&ldquo禁欲&rdquo也因之轉為現世内的&ldquo志業&rdquo。

    &mdash&mdash譯注 [76]在原始佛教,涅槃,至少死後,實際上就等于是&ldquo吹散&rdquo、火的&ldquo熄滅&rdquo,而不是一種無夢之眠(在印度教大抵是這樣),或者,就等于是一種不可知也不可說的至福狀态,這是有充分證據的。

    在《彌蘭陀王所問經》裡(Ⅳ,8,69),涅槃被隐約地描繪成一種生之渴望的冷凝狀态、一帖無垠如大洋足以終止老與死的藥方、一股美與神聖的泉源,永恒且輝煌,更強調一切願望的圓滿(Ⅳ,1,12f.)。

    佛陀的遺骨崇拜并不表示他接受這點。

    佛陀已了無形迹地解脫了存在,人們崇拜他的遺骨隻不過是煽起了自己的生之焰火。

    當然,從不存在到超越存在,在所有的神秘主義而言是很容易架橋相通的。

     [77]原始佛教将修行的境界分成四等,即須陀洹(srota-āpanna)、斯陀含(sakrd-āgāmin)、阿那含(anāgāmin)與阿羅漢果,得證阿羅漢果者已達&ldquo自知不受後有&rdquo的境界,實際上已與佛陀所證者無異。

    然而,在《雜阿含經》卷33之928,佛陀向優婆塞摩诃男說法,告訴他如果精進修行的話,即可證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與阿那含果,至于阿羅漢果則連提都沒提(《大正新修大藏經》,99:33:928,頁236)。

    &mdash&mdash譯注 須陀洹,意為入流,已進入通向解脫之道。

    此人已斷除前三障,即我見、疑惑與信賴儀軌或善業。

    他在證得涅槃以前,将再生人間,或轉生天界,不超過七次。

    斯陀含,意為一來,因為他将再一次生入此世間,在來世中得證涅槃。

    他已斷除上述三障,并将貪欲與嗔恚二障減到最低限度。

    阿那含,意為不還,指完全擺脫前五障,不再轉生人間或欲界天中,而隻一次生入梵天。

    阿羅漢則完全解脫,破除貪著生命、傲慢、自大、無明諸障,結束一切邪惡與不清淨。

    他在今世證得涅槃,再不受生(即&ldquo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rdquo)。

    &mdash&mdash譯注 [78]《雜阿含經》卷十三,述說外道阿支羅迦葉(Acela-Kassapa)問苦為自作、他作還是無因作,佛告以應離邊而說中道,阿支羅迦葉聞佛所說後,起淨信,皈依三寶。

    不久,阿支羅迦葉為牛所觸殺,命終時諸根清淨,顔色鮮白。

    佛聞之乃告諸比丘:&ldquo彼已見法、知法、次法、不受于法,已般涅槃,汝等當往供養其身。

    &rdquo這個故事明顯有違原始佛教認為出家方有可能得證涅槃的說法。

    然而考察巴利文本,并無阿支羅迦葉被牛觸殺、諸根清淨、顔色鮮白,而後佛陀斷定其已得證涅槃等這一段文字,想來應當是僞造的。

    詳見《佛光大藏經(阿含藏):雜阿含經(一)》卷十三(340),pp.577&mdash581。

    &mdash&mdash譯注 [79]《彌蘭陀王所問經》,Ⅵ。

    回答是:教團能促進德性,而且所有被佛陀渡化的俗人至少在前一輩子就是修道僧。

     [80]Minayeff,H.Oldenberg,delaValléePoussin。

    關于這點,結論見後者于Ind.Ant.,37(1908),S.1ff.。

     [81]佛陀入滅後百年,印度東部跋耆族比丘(Vajjiputtaka)主張&ldquo十事&rdquo可行,為合法(淨);上座耶舍則以之不合律制,為非法。

    欲審查此&ldquo十事&rdquo之律制根據,遂于毗舍離召開第二次之結集,其結果,據各律典之記載,上座部一緻認為&ldquo十事&rdquo不合律制規定(即所謂&ldquo十事非法&rdquo),結果造成大衆部與上座部的部派分裂。

    &ldquo十事&rdquo指的是:1.角鹽淨,為供他日使用,聽任食鹽貯存于角器之中。

    2.二指淨,當日晷之影自日中推移至二指廣間,仍可攝食。

    3.他聚落淨,于一聚落食後,亦得更入他聚落攝食。

    4.住處淨,同一教區(界内)之比丘,不得同在一處布薩。

    5.随意淨,于衆議處決之時,雖然僧數未齊,仍得預想事後承諾而行羯磨(執行戒律的場合)。

    6.所習淨,随順先例。

    7.生和合(不攢搖)淨,食足後,亦得飲用未經攪拌去脂之牛乳。

    8.飲阇樓礙淨,阇樓礙系未發酵或半發酵之椰子汁,得取而飲之。

    9.無緣坐具淨,縫制坐具,得不用貼邊,并大小随意。

    10.金銀淨,得接受金銀。

    一般認為最嚴重的争執其實應當是第10項:能否接受金銀的布施?&mdash&mdash譯注 [82]據《五分律》卷三十《七百集結》所載,此一弟子名一切去(Sabbakāmin),&ldquo于閻浮提沙門釋子中最為上座,得阿羅漢三明六通,亦是阿難最大弟子&rdquo(《大正新修大藏經》,1421,p.193)。

    &mdash&mdash譯注 [83]關于這點,參見《彌蘭陀王所問經》,Ⅳ,1,2ff.。

     韋伯此處指的應當是提婆達多(Devadatta,或譯&ldquo調達&rdquo,意譯&ldquo天授&rdquo),他是佛陀的堂兄弟,曾為佛陀弟子,後來想取佛陀之位而代之,事不成,遂導緻僧團的首度分裂。

    詳見季羨林,《佛教開創時期的一場被歪曲、被遺忘了的&ldquo路線鬥争&rdquo&mdash&mdash提婆達多問題》,《季羨林學術論著自選集》(北京,1991)。

    &mdash&mdash譯注 [84]波羅提木叉意譯為&ldquo随順解脫&rdquo、&ldquo處處解脫&rdquo、&ldquo别解脫&rdquo、&ldquo最勝&rdquo、&ldquo無等學&rdquo等等。

    指七衆防止身口七支等過,遠離諸煩惱惑業而得解脫所受持之戒律。

    此戒以防護諸根,增長善法,乃諸善法中之最初門者。

    包括有波羅夷、僧殘、不定、舍堕、單堕、波羅提提舍尼、衆學、滅诤法等八種。

    此外,戒本即收集諸戒法之條目而成,系比丘于半月布薩日忏悔所用,若犯戒者,則于此日由上座比丘誦戒條,複于僧衆前發露忏悔。

    &mdash&mdash譯注 [85]至少有時實情确是如此,見諸《彌蘭陀王所問經》,Ⅳ,4,6(參照Ⅳ,3,4)。

    這并不是最早先的情形,我們從錫蘭的俗人閱讀Vinaya經典便可以看得出來。

    同時,我們從那些被列舉出來的一幹類等&mdash&mdash即使他們端正過活,也無法獲得洞見(Ⅳ,8,54):動物、7歲以下的小孩、異端者、殺父母者、殺阿羅漢者、分裂僧團者、叛教者、宦官、半陰陽者、不能平反的死罪者&mdash&mdash可以看出,根本就不是唯有修道僧才能得救贖。

     [86]《彌蘭陀王所問經》,Ⅳ,1,28,明白指出:唯有僧侶可以成為分宗立派者,因為唯有這樣的人才徹底知曉教說。

     [87]《彌蘭陀王所問經》,前引(因此,有時候是前世也一度并未如此)。

    達到阿羅漢地位的俗人,(根據Ⅳ,3,4)隻能是同一天便死,或者成為僧侶。

    即使是地位最低下的修道僧也會得到有德俗人的尊敬,因為唯有修道僧是教團戒律傳統的擔綱者。

    在章首處,刹帝利是被贊揚的。

    這一切都意味着從原先的俗人共同體到修道僧教團的轉變。

     [88]西晉永嘉二年(308)竺法護譯,共八卷,為大乘之佛傳,記載佛陀降生至初轉法輪之事迹。

    &mdash&mdash譯注 [89]五制戒是:不殺生、真實、不盜、不淫、無所有。

    五内制則為:清淨、滿足、苦行、修學、皈依最高神。

    &mdash&mdash譯注 [90]據南傳佛教《善見律毗婆沙》卷二所載,傳承律藏的五師中,第四個為悉婆伽。

    &mdash&mdash譯注 [91]相對于出家修行的修道士團體(修士為第一教團,修女為第二教團),第三教團是指從事世俗職業的俗人(不分性别)所組成的教會團體。

    雖然是以俗人為其成員,但作為一個教團,它有一定的戒規與一定的服裝,并且與第一和第二教團的成員處于精神的連帶關系中,隻是不立修道誓願。

    第三教團的制度是西方自13世紀以來,為了将修道院精神帶入世俗世界而創設的,雖普遍見于諸教派,然以聖方濟派為最盛。

    &mdash&mdash譯注 [92]根據佛陀的教示,有四種生活樣式。

    第一種是帶來現在的幸福,卻導緻将來的不幸,亦即感官的享樂。

    第二種是使得現在不幸,也導緻未來的不幸,亦即無意義的苦行。

    這兩者,連同非理性的禁欲,都導緻死後&ldquo沉淪&rdquo。

    現在的不幸而将來幸福,構成第三種:按照一己與生俱來的性向,隻能&ldquo辛苦地&rdquo過着神聖的生活,最後會上天堂。

    現在與将來皆得幸福,這是第四種:不好激蕩的欲望而輕易獲得&ldquo内在心海的平靜&rdquo者,得以如此,得證涅槃(Neumann,redendesGautamaBuddha,5.teil,5.Rede)。

    在馬鳴的《佛所行贊》(《東方聖書》49,Ⅶ,98&mdash99)裡,以極為類似耶稣會派的方式發動對非理性苦行的拒斥,認為那樣會妨礙自制的可能,并削弱獲得救贖所必要的體力。

     [93]AllanMacGregor(改宗者,被稱為ānandaMaitreya的修道僧),ThefournobleTruths(PublicoftheBuddhasanaSamayanaNr.3Rangoon2446derBuddh.Aera,1903)。

    此處,對于佛教的原始形态是否能如曆史般正确重現并不感興趣,也無意于是否小乘的教義現今&mdash&mdash以可能的古代文獻所作的這番解釋&mdash&mdash可被視為正統。

     [94]冥思技術(karma-sthāna[業處])的現代化,以現代醫學的尺度來衡量,主要是在于消除原始佛教裡決定性的救贖狀态之愈來愈強烈的&ldquo病理學上的&rdquo特征。

    十種Kasina的幻想技術是與閉目時的殘像相結合而特有的恍惚忘我的四個階段,在第二階段時已至于人為造成的&ldquo麻痹&rdquo,然後在恍惚止息之下進入&ldquo豁然開朗&rdquo的狀态而感到陶然,最後在最高階段時,變成一種絕對的無所挂礙。

     [95]業處,又作行處,即業止住之所,為成就禅定之基礎,或修習禅定之對象。

    此系南傳佛教重要教義之一。

    修習禅定時,必須選擇适應自己性質之觀想方法與對象,俾使禅定發揮效果。

    此種觀想之方法、因緣、對象,即是業處。

    《清淨道論》有&ldquo四十業處&rdquo之說,即:1.十遍處,指地遍、水遍、火遍、風遍、青遍、黃遍、赤遍、白遍、光明遍、限定虛空遍;2.十不淨,指膨脹相、青瘀相、膿爛相、斷壞相、食殘相、散亂相、斬斫離散相、血塗相、蟲聚相、骸骨相;3.十随念,指佛随念、法随念、僧随念、戒随念、舍随念、天随念、死随念、身至念、安般念、寂止随念;4.四梵住,指慈、悲、喜、舍;5.四無色,指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6.食厭想;7.四界差别。

    &mdash&mdash譯注 [96]巴利文為uposatha,意譯為長淨、長養、增長、淨住、說戒等。

    即同住之比丘每半月集會一處,或齊集布薩堂(uposathāgāra,即說戒堂),請精熟律法之比丘說《波羅提木叉戒本》,以反省過去半月内之行為是否合乎戒本,若有犯戒者,則于衆前忏悔,使比丘均能長住于淨戒中,長養善法,增長功德。

    又:在家信徒于六齋日受持八齋戒,亦稱布薩,謂能增長善法。

    布薩一制系源自印度吠陀以來之祭法,即在新月祭(dar?a-māsa)與滿月祭(paurna-māsa)之前一天舉行預備祭,稱為&ldquo布薩”祭主于此日斷食,安住于清淨戒法中,令身心俱淨。

    其後傳至佛陀時代,耆那教徒仍有集會一處,持斷食等四戒之做法,佛陀亦準許于僧團中用其行事,故知佛教之布薩即依準此一風習而來。

    &mdash&mdash譯注 [97]土占(Vatthuwijja),相當于中國的風水。

     [98]四摩(?ima),即戒場、布薩界,又作四摩室。

    四摩,乃&ldquo界&rdquo之意,作&ldquo結界&rdquo解。

    為布薩等重要行事時,比丘參加集會之界區。

    住于同一結界(四摩)内之比丘衆,有必須參與集會的義務。

    後世寺院門前之結界石,即為四摩之标柱。

    &mdash&mdash譯注 [99]根據傳說,比較後世的正統派佛教大師也曾一再地為&ldquo情欲&rdquo的力量所支配而退出共同體,然後在激情被導入正軌之後又再度加入。

    例子可見義淨的遊記,34,Nr.7。

    總之,這樣的松弛無疑是堕落的産物,為原始佛教所無。

     [100]梵語samgīti乃&ldquo合誦&rdquo之意,即諸比丘聚集誦出佛陀之遺法。

    佛陀在世時當然無此必要,至佛陀入滅後,即有必要将佛陀之說法共同誦出,一方面為防止遺教之散失,一方面為教權之确立。

    故佛弟子共聚一處,将口口相傳之教法整理編集,稱為&ldquo結集&rdquo。

    第一次結集即在佛滅之年,于阿阇世王的保護下進行的,由摩诃迦葉主持,阿難誦經、優婆離誦律。

    第二次結集則在佛滅後一百年左右舉行,結果因&ldquo十事非法&rdquo的争議造成教團的分裂。

    除了這兩次的結集外,尚有第三至第六次的結集,不過,隻有第一、二次的結集是為佛教世界(包括南傳、北傳佛教)所普遍承認的。

    &mdash&mdash譯注 [101]根據《五分律》卷三十《五百集法》所載,佛陀入滅後,大迦葉在發起第一次結集時,曾想把阿難排除在外,理由是阿難尚未修成阿羅漢。

    幸好在結集前阿難及時得道成阿羅漢果,遂得以與會并誦出經藏。

    不過,結集一完,迦葉即舉出一些小事要阿難認錯悔改。

    韋伯所說的阿難被排擠與悔過,或許即指此事。

    詳見《大正新修大藏經》,1421,pp.190&mdash191。

    &mdash&mdash譯注 [102]梵語的vinaya含有調伏、滅、離行、善治等義,乃制伏滅除諸多過惡之意。

    此乃佛陀所制定,而為比丘、比丘尼所須遵行的有關生活規範之禁戒。

    律為三藏之一,稱為&ldquo律藏&rdquo,或&ldquo調伏藏&rdquo、&ldquo毗尼藏&rdquo,系記錄教團規定之典籍。

    律藏有南傳之律藏及漢譯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磨诃僧祇律》,并西藏所譯之律藏等,均由諸部派所傳承,然重心大體上相同。

    通常分為兩部:1.&ldquo波羅提木叉&rdquo,即教團之罰則;2.&ldquo犍度&rdquo,系有關教團之儀式、作法及僧衆之生活禮儀、起居動作等,具體詳解諸種規範。

    此外,&ldquo巴利藏&rdquo更于後世附加附随事項(波利婆羅),故共有三部。

    律藏中所說戒條之數目,《四分律》列有比丘250戒,比丘尼348戒。

    此種僧戒與尼戒稱為&ldquo具足戒&rdquo。

    戒律中最嚴重者為波羅夷(pārājika),犯者必須逐出教團,稱為&ldquo破門&rdquo。

    &mdash&mdash譯注 [103]文獻資料和聖譚都說明了這點。

    其中明顯強調特别高貴者之加入為成員。

    然而,隻要是俗人(而非成員),佛教從未有過社會的排斥性。

    在後世的佛教碑文裡(例如Sanci碑文,收于Bühler,Ep.Ind.,Ⅱ,S.91ff.),各個階層的人都有:貴族、村落農民、行會商人(Sheth)、小商人(Vani)、國王書記、職業書記、國王的作坊管理人(Avesani)、士兵(Asavarika)、工人(Kamika)等。

    其中以商人和小販占大多數。

    在一塊古老的、大約公元前1或前2世紀的碑文裡(Ind.Antiq.ⅩⅪ,1890,S.227)所出現的捐獻者,包括一名士兵、一名石工、一位&ldquo家長&rdquo(Grihaspati)和許多宗教人士。

     [104]當時一些教派堅持棄絕一切有形或無形的束縛,因此不着衣物(如耆那教),乞食時不準使用缽,隻能用手承接。

    在佛陀看來,這些都是卑賤或野蠻的生活,視之為人性的堕落,因此堅持他的門徒使用缽,禁止他們裸體,禁止他們穿着用頭發制作的或其他不舒适的衣服。

    &mdash&mdash譯注 [105]中印度之古國,佛陀時代印度十六大國之一。

    位于今日南比哈爾(Bihar)地方,以巴特那(Patna,即華氏城)、佛陀伽耶為中心。

    此國之頻婆娑羅王于舊都之北建立新王舍城(即今Rajgir),并皈依佛陀,此後,該地成為佛陀最常說法之處。

    佛教史上幾位最重要的護法君主,例如孔雀王朝的阿育王、4世紀的笈多王朝皆以此地為中心。

    5世紀初帝日王創立那爛陀寺于此,成為印度佛教的中心,玄奘留印,即就學于此。

    &mdash&mdash譯注 [106]韋伯的這段話似乎有點武斷。

    據我們所知,佛陀十大弟子之一的優婆離(Upāli),即出身首陀羅。

    根據史料,佛陀得道第六年,迦毗羅衛國王子跋提、阿那律、阿難等七人出家,時為宮廷理發師的優婆離亦随同出家,被視為佛陀廣開法門、四姓平等攝化的第一步。

    優婆離精于戒律,修持嚴謹,譽為&ldquo持律第一”後于第一次經典結集時,誦出律部。

    不過,佛陀絕大多數的弟子皆出身婆羅門或刹帝利種姓,應當是沒有問題的。

    &mdash&mdash譯注 [107]摩揭陀國王,為西蘇納加王朝(?ai?unāga)之第五世。

    佛陀證道後,至王舍城說法,頻婆娑羅王于迦蘭陀建竹林精舍,供佛弟子止住,并供養僧伽,為佛教最初之護法者。

    後因太子阿阇世王篡奪王位,餓死獄中。

    &mdash&mdash譯注 [108]例如摩揭陀國的士兵不願打仗,遂有逃兵加入佛教僧團,頻婆娑羅王為此提出控訴,佛陀乃規定,凡為朝廷供職者不得接受入團。

    &mdash&mdash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