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印度與印度教的一般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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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一直是個村落之國,具有極端強固的、基于血統主義的身份制,這點恰與中國形成強烈對比。

    然而,與此同時,它又是個貿易之國,不管是國際貿易(特别是與西方)還是國内貿易都極為發達,從古巴比倫時代起,印度即已有貿易與高利貸。

    印度的西北地區一直在希臘文化的影響下,而南部也早有猶太人定居。

    祆教徒從波斯移民至西北地區,專心從事批發貿易。

    接下來則為伊斯蘭教的影響以及莫卧兒大汗阿克巴的理性啟蒙運動[2]。

    在莫卧兒帝國統治時期,以及在其先前也有過幾次,整個(或幾乎整個)印度曾經形成政治上的統一達數個世代之久。

    然而,統一的時期也經常為長期的分崩離析所中斷,國家分裂成無數個政治勢力,彼此相互争戰。

     地方君侯遂行戰争、政治與财政的手段皆已理性化,并且依據文字記載,在政治的範疇内甚至已有馬基雅維利式的理論化,騎士的戰鬥以及由君侯裝備且訓練有素的軍隊亦已出現。

    盡管有人如此主張,但印度的确不是首先使用大炮的地方,雖然大炮在印度出現得相當早。

    國家金融制度、包稅制、國家配給制度、貿易與交通的獨占等等,都以類似西方家産制樣闆的方式發展起來。

    印度幾個世紀來的城市發展,在一些重要方面也類似西方中古的發展。

    我們目前所用的作為一切&ldquo計算&rdquo之技術性基礎的理性的數目制度,乃源自印度[3]。

    與中國人有異的是,印度人強調理性的科學(包括數學與文法)。

    他們發展出幾乎所有社會學類型裡可能有過的哲學的學派與宗教的教派。

    大部分的學派與教派都是基于徹底主智主義的因而也是有系統的、理性的基本要求而發展出來的,所呈現出來的生活層面也極為廣泛。

    宗教思想與哲學思想長久以來都享有幾近絕對的自由,至少一直到近代為止,比起西方的任何國家都要來得更多些。

     印度的法律制度亦發展出許多有助于資本主義之成長的形式,其适合的程度并不會比我們中古歐洲的法律要來得遜色。

    商人階層在制定相關法律時所擁有的自主權,至少也相當于我們中古時期的商人。

    印度的手工業與職業的專業化亦有高度的發展。

    從資本主義發展之可能性的觀點而言,印度各個階層的營利欲是如此之強烈,似乎已沒有多少可供改進的空間;另外,世界上似乎再也找不到一個像印度那樣幾乎沒有反貨殖的觀念又如此重視财富的地方。

    然而,近代的資本主義卻沒能自發性地從印度茁長起來,不管是在英國人統治之前還是期間。

    究其實,它是以一種制成品的方式輸入的。

    此處我們必須檢讨,印度宗教的性格是否構成了妨礙(西方意義下)資本主義之發展的因素之一。

     印度的民族宗教即為印度教(Hinduismus)。

    &ldquoHindu&rdquo一詞首見于外來伊斯蘭教徒的統治時期,意指拒絕改宗的印度土著。

    一直要到近代文獻裡,我們才發現印度人自己開始用&ldquoHinduismus&rdquo一詞來說明他們的宗教所屬。

    不過,英國官方在進行普查時,用來稱呼此一宗教的名稱卻跟德國所用的一樣&mdash&mdash&ldquo婆羅門教&rdquo(Brahmanismus)[4]。

    之所以用此名稱,則是因為某種特定形态的祭司&mdash&mdash婆羅門&mdash&mdash乃是此一宗教的擔綱者。

    衆所周知,婆羅門構成了一個&ldquo種姓&rdquo(Kaste),而一般說來,種姓制度&mdash&mdash一種極端嚴格且排他性的世襲身份制&mdash&mdash在印度的社會生活裡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這點不管在過去或現在皆然。

    而印度古典時代的四大種姓,根據《摩奴法典》所言[5],乃是婆羅門(僧侶)、刹帝利[6](Kshatriya[騎士])、吠舍(Vai?ya[自由民])與首陀羅(?ūdra[奴仆])。

     對一般人而言,種姓制可說是個相當陌生的概念,雖然他們對輪回可能還有點模糊的了解。

    其實這些概念并非虛構,隻是還需要利用極端豐富的資料與文獻來加以闡釋。

     1911年的《印度普查報告》裡,《宗教》一欄下&ldquo印度教徒&rdquo有2.175億人,約占總人口的69.39%。

    除此之外,屬于外來宗教的伊斯蘭教徒有6660萬人,占總人口的21.26%;基督教徒、猶太教徒、祆教徒以及&ldquo泛靈論者&rdquo有1029萬人,占3.28%。

    列為印度本土宗教的尚有:錫克教徒(Sikh[7]),約300萬人,占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