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種姓的主要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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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學說裡的四大種姓,長久以來便被近代社會科學視為純粹的文學産物。

    此種看法如今已不再流行。

    我們上述的讨論也顯示出,這樣的推論未免言之過甚。

    截至目前,婆羅門都還是以對方被編列為古老的四大種姓當中的哪一個,來決定打招呼的方式,也難怪現今的種姓無不個個努力要擠進這四大種姓之中。

    載有種姓相關事務的諸多碑銘文獻,證實了古代四大種姓的意義。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碑文作者全然受到文學傳統的束縛,和現今聲稱名列&ldquo刹帝利&rdquo或&ldquo吠舍&rdquo等級的種姓代表并無兩樣。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法典上的記載盡管如此單純化與類型化,但無論如何總是其時代狀态的寫照,而非全然憑空杜撰。

     法典上所說的兩個下層種姓,或許根本算不上現今意義上的種姓,不過總算是标示出古典時代就有的兩個種姓階序等級。

    毫無疑問,它們原先不過是個&ldquo身份&rdquo。

    文獻上有個地方說:&ldquo在婆羅門與刹帝利出現之前,吠舍與首陀羅早已存在。

    &rdquo吠舍是古代的&ldquo平民&rdquo(Gemeinfreien),上有貴族,包括軍事貴族(酋長氏系及後來的騎士氏系)和其他地方亦有的祭司貴族;下有不屬于平民的&ldquo奴隸&rdquo,亦即首陀羅。

    迦凡阿雅納(Gavāmayana)祭典裡,一個雅利安人與一個首陀羅的象征性鬥争,就像是斯巴達人所舉行的意味相同的祭典[1]。

    事實上,此種對立,遠比另外兩個上層種姓和吠舍之間的對立強烈得多。

     婆羅門與刹帝利隻限于從事某些符合其身份性生活樣式的活動:婆羅門從事祭祀、研習吠陀、接受喜舍(特别是土地)、禁欲苦行等[2];刹帝利則從事政治支配和騎士的武勇行為。

    吠舍所從事的農業與商業(尤其是放貸取息),對婆羅門和刹帝利而言是有失身份的行當。

    不過,非常時期,換言之,确實無法以慣常的活動來維持其合于身份的生活所需時,婆羅門和刹帝利也可以暫時(有所保留且例外地)從事吠舍的經濟活動。

     相對的,首陀羅的生活樣式就是指卑仆賤役。

    在他們手下的一切工作,古典文獻裡一概稱之為手工業。

    手工業活動,在此比起其他任何地方來,之所以被更為淺顯且照字面地理解為服務于其他種姓的苦役,可以從印度特有的村落手工業之原始性格裡得到解釋。

    如前面簡短提及的,所有的手工業者實際上也隻不過是一種世襲的勞工(Instleute),用英文術語來說,是在某種&ldquo編制&rdquo(establishment)下的一員,并非個人的奴仆,而是村落共同體的仆役,世襲地擁有村落佃貸給他們的土地[3]。

    原則上,村落并非按件計酬式地換取他們的服務,而是分予他們一定的收成比例與實物。

    屬于這個集團的工匠,種類因地而異,然而,不管在任何地方,直至今日,他們大體上仍是共通的一種典型。

     若就婆羅門與拉吉普現今的職業種類觀之,我們發現,這些種姓的成員,無論他們是多麼的落魄,也絕少從事這類古老的手工業。

    然而,拉吉普當&ldquo農夫&rdquo的情形極為常見,事實上整個拉吉普種姓大多是農夫。

    不過,即使在現今,親自耕作的拉吉普在位階方面怎麼也比不上坐收租金的地主。

    由于海外輸出的暢旺(當然,還外加其他的因素),地租節節高升,結果導緻坐收租金者的人數異常快速地增長。

    聲稱擁有刹帝利位階的其他種姓,往往要求排名在&ldquo農民化&rdquo的拉吉普之上。

    基于其種姓自古以來對工商業的排斥,以及服侍于宮廷的傳統,拉吉普甯可充當私人的家内仆役(即使是最卑賤的勞役,總還是儀式上純淨的),也不願從事手工業。

    從另一方面來看,高層種姓成員對于此種家内勞動的需求自然也是很大的,因為這些家仆必須是在儀式上純淨因而能夠貼身服侍男女主人者,特别是能夠供水給他們。

    同樣的情形也決定了婆羅門種姓對于某些職業的壟斷,例如高層種姓家裡的廚師就幾乎非他們莫屬。

    此外,婆羅門也和我們西方中世紀的教士一樣,大多從事必須精通文字與教養有素的職業,特别是行政事務。

    在南部,婆羅門對于行政職務的獨占,一直到最近依然如此[4]。

     以上所述皆與傳統内容相符。

     一、婆羅門 關于高等種姓被規定的生活樣式,法典裡也記載了其他一些重要的特征,這些特征非但真實确鑿,部分而言還相當古老。

    凡是到達一定年齡而尚未獲佩聖帶者,法典即降等發落之;再者,法典也一一規定了與各年齡階段相應的典型生活樣式。

    無論如何,事實上隻有最高等的種姓,亦即婆羅門,才徹底實行這些規定。

    婆羅門從來不是個&ldquo部族&rdquo,盡管他們半數以上是定居在恒河上遊平原,亦即其權力發展的故鄉,以及孟加拉。

    他們原先是巫師,後來轉化成一個教權制的、有教養者的種姓。

    婆羅門必須完成一定的修業課程,其内容在古典時代便已規定下來,亦即在一名自由選擇的婆羅門導師的指導下,機械式地背誦由導師一字一句口授的吠陀經典與古典作品,以及學習神聖的(巫術性的)咒語和儀式的進行。

    此種基礎教育,顯然是一種純粹學問式的僧侶養成方式,帶有古老巫術性禁欲苦行的某些痕迹,也讓我們了解到婆羅門的起源乃出之于原始巫師。

     婆羅門發展成為一個種姓的一般階段雖清晰可見,真正的原因則不然。

    吠陀時代的祭司階層顯然不是個封閉性的血族身份團體,雖然某些古老的祭典祭司家族的氏族卡理斯瑪資質是确立的,并且與古代巫師純粹個人性的卡理斯瑪并存于氏族共同體裡。

    在祭典時各司其職的祭司裡,擔任主角的是勸請者(Hotar)[5]。

    婆羅門在而後的發展過程中嶄露頭角,似乎是基于多重因素。

    或許,按照古老的看法,祭典與巫術咒語的漸次定型化,使得獻牲典禮的&ldquo主祭&rdquo,亦即婆羅門,愈來愈居于獨占性的領導地位。

    不過,主要的原因恐怕還在于王侯與貴族的家庭祭司所踞有的地位,愈來愈壓過主持共同體獻祭儀式的祭司[6]。

    如果目前這個說法恰當的話,這同時也意味着防衛共同體之衰退,而為封建君主及其封臣所取代。

    巫師因而跻身于古代祭典祭司貴族的圈子裡,最後則取代并接收了他們的遺産。

     婆羅門因&ldquo家庭祭司&rdquo的角色而嶄露頭角的這個事實,足以解釋印度教的祭司階層何以始終未曾往任何一種&ldquo官職&rdquo的方向發展。

    他們的地位代表一種特殊的發展:從世界各地皆有的巫師行會組織,發展成一種愈來愈要求身份權利的世襲種姓。

    此一發展同時也意味着&ldquo知識&rdquo(具有巫術效力的咒語法式)之勝過古代祭司純粹經驗性的&ldquo能力&rdquo。

    總之,婆羅門勢力的高漲,與巫術在各個生活領域裡的分量逐漸增高息息相關。

    研習《阿闼婆吠陀》&mdash&mdash具有特殊意義的巫術咒文法式集成&mdash&mdash的學派,要求王侯的家庭祭司(亦即宮廷婆羅門、帝師,purohita)必須來自他們這個門派,并且聲稱占星術及其他特殊的婆羅門知識領域亦為他們所獨創[7]。

    巫術在各生活領域裡的勝利并非未曾經曆一場奮戰,法典裡處處可以聞到其中的硝煙味。

    也隻有在婆羅門勢力的節節高漲中,巫術的勝利方有可能。

    君王在戰場上的勝利,和其他生活上的成就一樣,都被視為巫術靈驗的表現,而一切的失敗,除了當事者本身的儀式性錯失之外,統統要歸咎于家庭祭司身上。

     既然婆羅門的知識是一種秘密,那麼理所當然是由其子孫來獨占教理的傳授。

    所以除了教養資格外,還要講求出生資格。

    《獻牲祭典》的&ldquodacapaya&rdquo一節,要先驗證世系:獻祭的祭司必須有十代飲蘇摩神酒的先祖,這或許是因為先人的功績也于獻祭之時同受祝禱吧。

    認為婆羅門資格乃奠基于個人性卡理斯瑪的古老觀念,隻有微弱的蛛絲馬迹可尋:見習僧(brahmacārin,亦即婆羅門的徒弟)仍然必須遵行相當嚴格的巫術禁欲式的生活戒律。

    其中,特别是性與經濟上的禁欲,亦即必須守貞與托缽維生。

    按照古老的看法,師傅是以巫術手法将其門徒&ldquo打造&rdquo成婆羅門,并且原先并不拘其出身為何。

    得道婆羅門的關鍵性權力來源是其精通的吠陀知識,而這種知識素來被視為具有特殊意味的卡理斯瑪資質。

    例如,有個婆羅門,因其為首陀羅婦女所生而受到非難,他的回應是:建議與對手舉行過火神判,以一決兩者在吠陀知識上的高下[8]。

    在修業與一應的典禮都完成之後,婆羅門應該着手成家,做一名在家者(grihastha)。

    此時,他開始婆羅門的生涯&mdash&mdash如果他真的開張立業,而不再隻是個坐食者&mdash&mdash或從事于有必要時才獲準從事的行當。

     婆羅門所從事的無非是獻牲祭祀與教授學徒。

    他們有嚴格的禮節要恪守,特别是在經濟方面;尤其是不得利用個人的服務來謀取一個固定的像&ldquo職業&rdquo那樣的&ldquo生計&rdquo。

    婆羅門隻收&ldquo贈禮&rdquo(dakshinā)[9],而不受&ldquo酬勞&rdquo。

    請求婆羅門服務而贈予禮物則是禮儀上的當然義務。

    舉行獻祭而不給贈禮,不僅會招來惡鬼,而且婆羅門也會憑其法力加以嚴厲的報複,諸如詛咒或獻祭時故意犯下儀式錯誤,使得祭典主人難免災厄&mdash&mdash以此而有一套定式的報複&ldquo方法&rdquo發展出來。

    贈禮的最低限額皆有明文規定,而婆羅門之間的不當競争是被禁止的。

    事先打聽可能被贈予多少禮物亦無不可,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會規定非如此不可,但由于婆羅門震懾人心的巫術力量,使得他們享有&mdash&mdash按照A.Weber的說法&mdash&mdash&ldquo真正利欲熏心的狂迷放縱&rdquo。

    沒有什麼能傷得了婆羅門的肚子,這讓人想起《浮士德》裡(關于&ldquo教會的胃&rdquo)的一段名言;不過這也僅止于儀式上的意義,因為婆羅門僅以簡單的手法就可贖去他們違反飲食戒律的罪。

     婆羅門所享有的社會與經濟特權,遠非世上任何一個祭司階層所能比拟。

    甚至婆羅門的糞便都具有宗教上的意義&mdash&mdash可以用來當作占蔔的工具。

    嚴禁世人壓迫婆羅門的&ldquoajucyata&rdquo原則,包括林林總總的事項,諸如:法官不得判定婆羅門敗訴、婆羅門應得的&ldquo恭敬&rdquo(arca)&mdash&mdash至少依婆羅門自己的要求&mdash&mdash遠高于君王所應得的。

    關于婆羅門作為一個宗教身份團體的特性,我們将在後面(第二篇裡)再加以讨論,此處,我們将僅止于觀察其随着特殊種姓要求(對于&ldquodāna&rdquo,亦即&ldquo布施&rdquo,的要求)而來的經濟特權。

     婆羅門得自權貴的報酬,古典形式上除了金錢與值錢的寶物之外,尚包括牛群、土地,以及從土地與稅收而來的定期金收入。

    獲得土地贈予,至少根據婆羅門的理論,乃是婆羅門種姓獨占的專利,并且也是他們最重要的經濟特權。

    記載着捐贈俸祿的無數碑文(亦即現存印度碑文的大部分)顯示出,印度中世紀時期典型的純正種姓的婆羅門,實際上是世襲的俸祿持有者。

    婆羅門典型地一直都占有最高的世俗地位(王侯的宮廷祭司)[10],并以此而成為王侯在一切個人與政治事務上的精神指導者。

    此種地位正是所謂&ldquo婆羅門階層的面包&rdquo之基礎所在,而婆羅門種姓的政治與社會權位也正是以此為根源。

    沒有宮廷婆羅門的君王,便不是個完全的君王,就像沒有君王的婆羅門也不成其為完全的婆羅門一樣[11]。

    直至今日,婆羅門的權位仍然奠基于其為儀式上之告解神父,及其在權貴人士的諸多家庭祭典中的不可或缺性,其程度遠高于依賴種姓的組織之力。

     婆羅門以其家庭祭司的地位,強制要求那些想要保持優位的種姓,接受諸如氏族制度與婚姻制度等相應于其身份地位的社會秩序,而不待各種姓相關機構的裁決。

    在經濟上,婆羅門家庭祭司的地位有點類似我們西方的&ldquo家庭醫生&rdquo。

    原則上,除非不得已,否則不得輕言更換已聘用的祭司&mdash&mdash根據古典文獻,至少在一年之内不得更換。

    與此原則相應的是,通過嚴格的禮儀來防範婆羅門之間的競争,以保障&ldquo主顧&rdquo(jajmani)關系,就像我們的家庭醫生經常以類似的一貫手法來維護其身份利益,而罔顧病者的需求。

    此種完全自願性的主顧關系,取代了教權制教會組織的教區制度,在其中,婆羅門的整體地位仍然類似于古代的巫師與巫醫。

     當婆羅門見到他的兒子的兒子時,就應當再度離開家庭退隐到山林去。

    以此,他得以通過禁欲苦行而練就巫師的神奇力量,能夠對神祇與世人施展魔力,而最終成為神化的&ldquo超人&rdquo。

    此種現今僅止于理論層面的種姓義務,可說是巫師之年齡階級(Altersklassen)組織的殘餘現象[12]。

     高貴的婆羅門一般而言至少不可能會是個教團的永久雇員。

    印度教根本不知&ldquo教團&rdquo(Gemeinde)為何物。

    高等種姓的婆羅門也從未成為任何印度教教派所雇用的教士或任何村落團體的附屬祭司[13]。

    我們後面會看到,印度的教派信奉者與祭司或秘法傳授者之間的關系,完全迥異于西方的教派教團與其雇用的&ldquo牧師&rdquo(ministri)之間的關系。

    高等種姓的婆羅門從來不會樂意像個首陀羅那樣成為某個教團的&ldquo仆人&rdquo。

    即使成為某個寺院的僧侶,有時就足以讓一個婆羅門降了好幾級。

    此一現象部分是婆羅門階層作為一巫師種姓的社會特質使然,部分則由于印度社會之封建結構的緣故。

    另外,也有部分原因是,在部族與村落團體的印度教化之前,祭司原本就在其中占有相當的地位。

     擔當起祭祀功能的人,一般說來,是在村落世襲性的&ldquo編制&rdquo裡&mdash&mdash就像伊斯蘭教的神學者(Mullah),及其他現今可見的各種寺院仆役。

    漸次轉化成印度種姓的各個賤民部族,原本不僅有很多自己的神祇,而且也有自己的祭司,後來都成為種姓的神祇與祭司。

    某些和其他種姓混居在一起的工匠種姓,則極其頑強地堅持隻接受自己種姓成員的服務而不理會婆羅門[14]。

    至于自己合村聚居的部族種姓,一般都保有他們原來的祭司。

    婆羅門勢力的進入,靠的是知識的力量,尤其是他們在占星術方面的知識,這就不是那些村落祭司或種姓祭司所能匹敵的。

     對婆羅門而言,以上這些祭司都隻不過是些低級種姓者&mdash&mdash如果還能獲得他們承認的話。

    在所有不淨的種姓看來,此種蔑視倒無可厚非,但對潔淨的種姓而言,這就令人不快了。

    前面提到,服務于統治家族的部族祭司,有時也會被承認為婆羅門,盡管多半是社會地位不高的婆羅門。

    由于此種排斥,以及因服務于被鄙視種姓而使得有些婆羅門被降級等因素,導緻非常強烈的社會分化現象;然而,此種現象并非我們此處所要讨論的重點[15]。

    許多婆羅門,現今可說是大多數,已轉而從事他業,他們的種姓階序問題,也不是我們此處所要探讨的。

    我們所關心的毋甯是:婆羅門的特殊地位及其與君王和騎士種姓(亦即刹帝利)之間的緊密關聯。

    以下,讓我們轉到刹帝利這個種姓。

     二、刹帝利 吠陀經典裡的印度古代軍事君主,無非是&ldquo騎士團&rdquo(Maghavan)裡的同侪者第一人,差不多相當于衆豪強中的&ldquo佼佼者&rdquo。

    到了古典時代,這些世系被&ldquo刹帝利&rdquo種姓所取代[16],而後者事實上到後來也已銷聲匿迹。

     從最古老的文獻裡,我們僅能略知一點印度軍事組織最開始時的狀态,亦即,荷馬式的君王帶領着他的氏族與扈從(王臣),盤踞于城寨裡。

    像北歐的勇猛戰士(Berserker)[17]、以色列的摩修亞(Moshuah)、卡理斯瑪勇士與戰鬥首領等,全世界普遍都有的卡理斯瑪英雄,都得回溯到那悠遠的時代,直到史詩時代我們才覓得其中一些蛛絲馬迹。

    彼時普遍得見的種種措施,諸如将青年組織成兄弟戰士團,讓幼童修行系統化的巫術性英雄禁欲,征調氏族的壯丁于男子集會所(Männerhaus)[18]共營不婚而坐擁虜獲女子的集體生活,克盡(防衛)義務的男子可以退而娶妻生子,年事已高而無法奉公者則安排養老(在日本為隐居),所有這一切皆已成過眼雲煙。

    不過,在入法禮(Upanayana,古代的成年禮)裡&mdash&mdash&ldquo再生&rdquo種姓的青年必須完成此一儀式,以獲得身份成員的認證,否則即被視為(有如女人的)首陀羅&mdash&mdash的确還是能看到古老的卡理斯瑪戰士檢驗的遺迹,同時,凡是未加入防衛團體者即為&ldquo女人&rdquo&mdash&mdash亦即毫無政治權力者&mdash&mdash這個原則的古風遺俗亦可由此得見。

    隻是,此一儀式在孩童尚稱幼小時即予舉行,故而像西方的&ldquo堅信禮&rdquo一般,隻不過是古制的殘迹。

     古典文獻裡的刹帝利,并沒有我們西方中世紀的騎士所具有的那種特殊性格。

    因為早在嚴格的種姓制度實行以前,他們的社會地位便是奠立在氏族卡理斯瑪的基礎上,而不是奠立在一種采邑等級制上,并且以後也未改變。

    他們不是君王即為諸侯,再不濟也還是村落裡坐擁一定經濟特權的名門望族。

     根據古典文獻,刹帝利的任務是在政治與經濟上&ldquo保護&rdquo人民。

    如果君王不能保護其子民免于盜賊與擄掠,那麼他就得交出政權。

    據古文書所傳,後世諸王國的任何官員,包括包稅者,也都負有保護與交替的基本義務(負責的額度随地區大小而異)。

    就此而言,這樣的種姓義務乃是出之于實際的生活經驗。

    的确,就像某些更進一步的特點所顯示的,這其中包含了關于君王之卡理斯瑪角色的最古老觀點的痕迹。

    戰敗的君王不隻要為自己的罪過負責,還得擔待起其子民的罪過。

    下錯判決的君王也得連帶地承受那些被他有意或無意傷害到權利者的罪過&mdash&mdash類似于日耳曼法律中&ldquo判決非難&rdquo(Urteilsschelte)所隐含的觀念[19],隻不過更加強烈。

    子民富足安樂,境内沒有饑荒,那麼他就是個好君王;一旦有饑荒,就表示他觸犯了巫術性禁忌,或是其卡理斯瑪有所不足,君王應該适時罪己贖過。

    當君王不斷暴露出他缺乏卡理斯瑪時,人民可以而且有義務将他趕走。

     基于這種卡理斯瑪的觀念,印度中世紀的諸大王國裡,輕易地就發展出家父長式的&ldquo福利&rdquo與&ldquo治安&rdquo的理論。

    不過,它們卻由于英雄卡理斯瑪之轉化為一種騎士身份的&ldquo職業義務&rdquo而黯然失色。

    根據古典時代與中古時期的文獻,戰争就是刹帝利種姓的律法(Dharma),而戰争除了在統一的王國出現時一度中斷外,可以說就像(西方)古代城邦之間那樣,戰火連綿不斷。

    當君王戰勝所有其他人之後,方才取得舉行盛大馬祭(a?vamedha)的權利[20],有幸司祭的婆羅門可以獲得10萬頭牛,而這與古羅馬在戰争終結時關閉門神(Janus)神殿的習慣,即使連次數上都大體相對應[21]。

    在當時,君王若不想積極以武力或計謀征服鄰邦,在印度教的世俗或宗教文獻看來,簡直就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22]。

    卧病而死,在刹帝利軍國主義的榮譽法典裡,不隻是不名譽,且根本就亵渎了種姓的律法。

    當刹帝利自覺體力已衰時,即當尋求戰死沙場。

     根據傳說,古代的刹帝利因反抗婆羅門而遭到報複,最後甚至被根除而消失殆盡。

    這個傳說自然有其真實的成分,就像毗濕瓦米多拉(Vi?vamithra)與婆私吒(Vasischtha)鬥争的傳說一樣[23]。

    佛陀時代(前6世紀)的古刹帝利,是個具有高度教養的城居的身份團體,可媲美西方中世紀早期普羅旺斯地區的騎士階層[24]。

    他們後來為拉吉普所取代。

    拉吉普起源于現今的拉吉普塔那(Rajputana)與南部的奧德(Oudh),約于8世紀時躍居支配地位,并且以典型的戰士階層身份廣布于各個王國,即使至今仍多為文盲。

    就是這樣的部族,後來過渡成為大君主麾下為數甚夥的職業騎士與傭兵[25]。

    不過,拉吉普仍然是這些同類當中最為尊貴者,并且是照着刹帝利的樣式最徹底被印度教化的。

     古刹帝利氏族在教養上與婆羅門相匹敵,後來(我們将看到)成為反婆羅門之救贖宗教(如佛教)的擔綱者。

    相反,拉吉普必須臣服婆羅門教養的優越性,并且協同家産制王國擔當起印度教的複興。

    唯獨他們特有的、原本即為非古典的族外婚的分化組織,顯示出他們乃是源自職業雇傭騎士的部族。

    拉吉普人當中沒有哪一家的系譜可以往前推溯到5世紀以前,而有九成的人是居住在印度的北部,特别是西北部。

     拉吉普塔那地區直到近代都還具有支配性的、政治的采邑制度,最符合古典時代的文獻裡所記述的類型。

    拉甲(Rāja[氏族長])擁有最好的土地作為領地(波斯語Khālsā)。

    被賦予政治支配權的封臣也同時分配有土地,但必須服兵役、行參觐與受封禮,并于封君死亡(Herrenfall)時付規費給新封君[26]。

    拉甲擁有種種權利,包括:1.收獲課稅權;2.荒地處分權&mdash&mdash若付斧钺稅,則封授伐木權,若付一定總額租金,則授予開墾權與世襲占有權;3.采礦、尋寶等類似的王權;4.罰金征收權。

    所有這些經濟權利都是可以(部分也行)授封給臣下的。

     在印度,相應于氏族卡理斯瑪的普遍性,采邑關系通常隻行于支配者階層&mdash&mdash起碼隻優先行于有血緣關系的氏族成員裡,而不是奠基于非氏族血緣關系者的個人性忠誠關系上。

    在很早以前,這并不是一種土地領主的采邑關系,而是因政治而來的經濟權利與個人權利。

    刹帝利是王族,而非封建莊園領主[27]。

    在德拉威人(Dravidas,Dravidian)諸王國裡[28],每個村落都有王田(majha),與之并行的是免稅的祭司田地(pahoor)。

    當王權擴充之際,君主便于舊有的村落首領(munda)之外,加派自己的&ldquo代理人&rdquo(mahta),或者取而代之。

    這些村落首領出身的、擁有卡理斯瑪特權的(bhuinhar)家族,有免稅的所有地,而其他的土地則成為可課稅的,并且被視為&ldquo王領地&rdquo。

    所有這些,大體都為征服者所采用,然而多半也都封建化了。

    我們發現,中世紀時,純粹封建社會結構的各種要素幾乎遍布于全印度,特别是在西部地區,而且往往完全是西方式的。

    例如:拉甲的徽飾[29]、騎士臣服禮(Schwertschlag)[30]的授封儀式。

    不過,法典上并未記載有關村落裡固有的土地領主的權利。

    這些權利并非封建化的産物,而是後來政治權力俸祿化後才産生的。

     在大君王之下,高級軍事将領的地位往往是與土地采邑緊密結合的,後者則成為世襲性經濟權利的泉源[31]。

    高級官員亦複如此[32]。

    政治上的大采邑持有者在當時仍多為君主的後裔或親屬[33]。

    但也不是全無例外[34]。

    不論君主或封臣,其支配權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可以轉讓的[35]。

    當時印度大部分地區長期處于争鬥傾軋的狀态中。

    我們至今仍可在印度南部的村落中看到紀念騎士對抗外來的家畜盜賊因而殒命升天的墓志碑銘[36]。

     若問:在當今的拉吉普種姓中,最能夠代表古老傳統的那部分人,典型的出身為何?答案隻能說是:他們乃源自政治權力的把持者,其中包括小王侯、封建采邑騎士、官職貴族,以及具有政治權利義務的莊園領主。

    隻不過,這些貴族絕非純粹的官職(文書)貴族,而是由各種類型極為不同的軍事&mdash政治采邑持有者所構成的一個身份團體,特别是也包括即将提及的軍事俸祿者在内。

    印度的法制與行政之轉變,特别是軍事制度方面的轉變,無不由此清楚地呈現出來。

     出現在史詩與最古老的曆史記述(例如麥加斯梯尼與阿裡安的記述[37])裡的印度軍隊,是類似荷馬式的軍隊,隻不過有着更進一步的發展。

    英雄(curah)及其扈從(arugah)為善戰者,決鬥是尋常之事。

    各部隊首領并非&ldquo戰略家&rdquo或&ldquo軍官&rdquo,而是因自身之英雄性卡理斯瑪資質而頭角峥嵘的好戰士。

    戰鬥之前,軍隊的确有着既定部署準備,然而一旦開打,即毫無秩序可言;英雄們隻要看到自覺最值得一拼的對手,立即沖鋒突擊放手一搏。

    在史詩裡,首領一死,自然意味着全軍瓦解。

    軍隊中除了扈從之外,還有一些無法自我裝備武器與戰車的戰士,例如那些君王與貴族的家士(Ministeriale)[38],此外也有職業戰士,他們平日從君主那兒領受薪饷,生活優沃,一旦戰死,還有君主為他們照顧寡婦。

    依照阿裡安的說法,自我配備武器的戰士雖位于貴族與祭司之下,但與一般農民仍有所分野。

    除了荷馬所知的那種按氏族來編整軍隊的方法外,印度當時已有依十人、百人、千人為單位的純戰術性的部隊編制;騎兵隊與步兵隊都配備有一定比例的戰車與大象。

    這樣的部隊(Heer),不久之後即變成一支由軍官所指揮、由國王的糧倉所給養、愈來愈仰賴君主來裝備的&ldquo軍隊&rdquo(Armee),原來征集民兵與召集騎士的方式就此消失。

     君主的行政轉變成家産官僚制的方式,換言之,一方面,官僚的等級秩序有着層次井然的規劃,職權與審判程序也都相應于地區與事項而清楚規定;另一方面,宮中府中之别卻不甚分明,數量多得令人眼花缭亂的官員在權限上若非經常變動,就是不确定、非理性,而且往往取決于偶發事件[39]。

     如碑文上的記載,由于倉儲與賦稅經濟,廣泛的書記制度早在第一個大王朝&mdash&mdash亦即公元前4世紀至前3世紀的孔雀王朝&mdash&mdash時便已發展出來[40]。

    佛教君主阿育王的行政當局喜好文字書寫到了不可思議的程度,其漫無邊際的極端情形,從不計其數的法令中可以充分得知[41]。

    正如家産官僚制裡的共通現象,國家領域内各地方組織的行政長官職位,盡可能授予親屬[42]。

    考他利雅(Kautaliya)所著的《實利論》(Artha?āstra),在據稱是孔雀王朝始祖旃陀羅笈多(Chandragupta)的一名大臣旃納基亞(Chanaukya,日譯本指出應為Chanakya)的編纂下,使得這幅圖像更為完整[43]。

    以此,行政所據以為基礎的是包羅廣泛的統計。

    所有的居民都必須按種姓、氏族、職業、财産與收入來注冊登錄,旅行要有護照,人民生活的各個層面都受到管制。

    僅次于政治陰謀的是妨害&ldquo工作欲&rdquo,這在财政上被認為是最大的禍害。

    因此,鄉間的戲院與樂隊、各處的酒肆與飯館都有所限制,政府還會利用&ldquo密探&rdquo介入到人民最隐秘的私生活裡。

     君主自行經營商業,其行政機關則通過對市場的管制來操控價格[44];與《本生經》(Jataka)所虛拟的狀态相反的是[45],此種控制乃是君主的一種财政政策。

    隻要是可以想得到的稅收來源都要抽稅,從妓女稅(這些妓女是君主應行商的需求而準備的),到市民罰金(君主在法律起草者的建議下,派人故意引誘人們做下違法的事,再課以罰金)。

    行政機關所要關心的,本質上隻限于&mdash&mdash隻要在位的是印度教的君主,而非佛教或其他虔敬教派的君主&mdash&mdash為軍隊征調足夠的兵員,以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