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種姓的社會階序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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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婚現象的僅限于少數種姓,并且即使有,也不是無所保留的。
族内婚的單位多半是&ldquo次種姓&rdquo,而某些種姓裡有着數百個次種姓。
這些次種姓要不是純地區性的團體(分布于大小不一的各地區裡),就是各自依(自稱或真正地)族裔來源、以前或現在的職業類别、生活樣式上的其他差異,來界定與分疏種種團體;他們自視為種姓的一部分,并且将種姓的名稱與自己的名稱并用,而其正當化的途徑則為:本身原先即由種姓裡分裂出來,後來被接納到種姓裡,或者是徑自占有種姓的地位。
唯有次種姓是在生活樣式上有着統一的規制,并且是唯一的有組織團體&mdash&mdash隻要是在有種姓組織存在的情況下。
種姓本身往往隻不過标記着這些封閉性團體所提出的社會要求,經常是(但并非總是)他們的母體,并且有時候(但很少)存在着某些貫通于所有次種姓的組織。
較常見的情況是:種姓擁有一些傳統上整體種姓所共通的生活樣式的特征。
總之,種姓的統一性在原則上是與次種姓并存的。
逾越種姓界限的婚姻與共食,要比同一種姓的次種姓成員間的逾矩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不隻如此,正因新的次種姓較易于成立,次種姓之間的藩籬也就不那麼堅固,然而一旦被認為是種姓的共同體,彼此之間壁壘分明的現象總是非常的牢固。
種姓的階序由于其争議性與變易性,故而實在難于确定。
曾作此種嘗試的1901年普查報告可一而不可再,原因是其所引起的騷動與不滿實與所得結果不成比例&mdash&mdash不僅引燃了種姓之間社會階序之争的戰火、吹響了争奪階序之&ldquo曆史證明&rdquo的号角,并且招來各式各樣的抗争與異議,還留下一大批可觀且不無價值的文獻。
階序地位有問題的種姓試圖利用普查來穩固他們的地位,并且,正如一位普查專員所說的,他們将普查當局視為一種先鋒機構。
結果多得吓人的階序訴求就此出現。
例如孟加拉的最低種姓羌達拉(Tschandala)&mdash&mdash據說是婆羅門婦女與首陀羅男子所生的混血兒,實際上是個印度教化的孟加拉客族&mdash&mdash自己改名為&ldquoNama?ūdra&rdquo,并試圖&ldquo證明&rdquo自己是潔淨種姓的後裔,甚至是婆羅門的血脈。
撇開所有這些争議不談,許多原先是傭兵與盜匪的族裔、在境内和平化後過着平靜生活的農耕種姓,也趁此機會标榜自己是刹帝利;未獲承認的&ldquo婆羅門&rdquo(古老的部落祭司)也趁機要求确認他們的地位;所有涉及商業的種姓則要求被承認為吠舍;泛靈信仰的諸部族要求被登錄為種姓(并且階序愈高愈好);前面提及的某些教派也企圖借此再度被編整到印度教的社會裡。
由普查所引起的這種階序問題的混亂實是前所未有的。
但是種姓位階次序的變動,在過去也不是完全沒有。
那麼,是由誰來裁決階序問題的紛争呢?連帶地,我們要問:與種姓相關的事情,決定權到底又是在誰的手上呢?而關于這個問題的範圍本身同時也是我們要加以探讨的。
前面我們大體上已指出,關于位階次序的問題,婆羅門在理論上至今仍享有決定性的權威。
在婆羅門必得列席的官方宴會裡,階序問題向來就必須有個妥當的決定。
雖然如此,實際上,不論今昔,婆羅門從來都不是這個問題的唯一決定者。
在過去外族入侵以前的時代,決定階序問題的,就我們所知,通常是君王或其司禮官。
司禮官員若非本身即為婆羅門,至少原則上也會請益于精通律法的婆羅門。
不過,許多例子顯示,印度君王經常因各種各樣的原因擅自将某些種姓降級,或将某些人,包括婆羅門在内,逐出種姓之外;受害者往往感覺這是對他們的當然權利的不法侵害,被降級的種姓往往為此持續數百年的抗争,然而婆羅門多半忍受下來。
族内婚的單位多半是&ldquo次種姓&rdquo,而某些種姓裡有着數百個次種姓。
這些次種姓要不是純地區性的團體(分布于大小不一的各地區裡),就是各自依(自稱或真正地)族裔來源、以前或現在的職業類别、生活樣式上的其他差異,來界定與分疏種種團體;他們自視為種姓的一部分,并且将種姓的名稱與自己的名稱并用,而其正當化的途徑則為:本身原先即由種姓裡分裂出來,後來被接納到種姓裡,或者是徑自占有種姓的地位。
唯有次種姓是在生活樣式上有着統一的規制,并且是唯一的有組織團體&mdash&mdash隻要是在有種姓組織存在的情況下。
種姓本身往往隻不過标記着這些封閉性團體所提出的社會要求,經常是(但并非總是)他們的母體,并且有時候(但很少)存在着某些貫通于所有次種姓的組織。
較常見的情況是:種姓擁有一些傳統上整體種姓所共通的生活樣式的特征。
總之,種姓的統一性在原則上是與次種姓并存的。
逾越種姓界限的婚姻與共食,要比同一種姓的次種姓成員間的逾矩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不隻如此,正因新的次種姓較易于成立,次種姓之間的藩籬也就不那麼堅固,然而一旦被認為是種姓的共同體,彼此之間壁壘分明的現象總是非常的牢固。
種姓的階序由于其争議性與變易性,故而實在難于确定。
曾作此種嘗試的1901年普查報告可一而不可再,原因是其所引起的騷動與不滿實與所得結果不成比例&mdash&mdash不僅引燃了種姓之間社會階序之争的戰火、吹響了争奪階序之&ldquo曆史證明&rdquo的号角,并且招來各式各樣的抗争與異議,還留下一大批可觀且不無價值的文獻。
階序地位有問題的種姓試圖利用普查來穩固他們的地位,并且,正如一位普查專員所說的,他們将普查當局視為一種先鋒機構。
結果多得吓人的階序訴求就此出現。
例如孟加拉的最低種姓羌達拉(Tschandala)&mdash&mdash據說是婆羅門婦女與首陀羅男子所生的混血兒,實際上是個印度教化的孟加拉客族&mdash&mdash自己改名為&ldquoNama?ūdra&rdquo,并試圖&ldquo證明&rdquo自己是潔淨種姓的後裔,甚至是婆羅門的血脈。
撇開所有這些争議不談,許多原先是傭兵與盜匪的族裔、在境内和平化後過着平靜生活的農耕種姓,也趁此機會标榜自己是刹帝利;未獲承認的&ldquo婆羅門&rdquo(古老的部落祭司)也趁機要求确認他們的地位;所有涉及商業的種姓則要求被承認為吠舍;泛靈信仰的諸部族要求被登錄為種姓(并且階序愈高愈好);前面提及的某些教派也企圖借此再度被編整到印度教的社會裡。
由普查所引起的這種階序問題的混亂實是前所未有的。
但是種姓位階次序的變動,在過去也不是完全沒有。
那麼,是由誰來裁決階序問題的紛争呢?連帶地,我們要問:與種姓相關的事情,決定權到底又是在誰的手上呢?而關于這個問題的範圍本身同時也是我們要加以探讨的。
前面我們大體上已指出,關于位階次序的問題,婆羅門在理論上至今仍享有決定性的權威。
在婆羅門必得列席的官方宴會裡,階序問題向來就必須有個妥當的決定。
雖然如此,實際上,不論今昔,婆羅門從來都不是這個問題的唯一決定者。
在過去外族入侵以前的時代,決定階序問題的,就我們所知,通常是君王或其司禮官。
司禮官員若非本身即為婆羅門,至少原則上也會請益于精通律法的婆羅門。
不過,許多例子顯示,印度君王經常因各種各樣的原因擅自将某些種姓降級,或将某些人,包括婆羅門在内,逐出種姓之外;受害者往往感覺這是對他們的當然權利的不法侵害,被降級的種姓往往為此持續數百年的抗争,然而婆羅門多半忍受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