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種姓的社會階序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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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在廣大領域裡,種姓階序的原有秩序或重新排列,不管是形式上或實質上,都還是操縱在君王手裡,例如十一二世紀時仙納(Sena)王朝治下的東孟加拉,隻不過君王會請益于他所招徕的婆羅門。

    同樣的,君王也有權決定各個種姓應盡的義務。

    在印度最後一個土著王朝,亦即18、19世紀之交的摩诃剌侘王朝(Mahāratha)治下,關于種姓義務的處理,是婆羅門将他們對于這些問題的解答上呈給本身即為婆羅門家族出身的執政者波斯瓦(Peschwa),而波斯瓦顯然是自行參酌各項争論點之後再加以定奪,發給證書。

    如今,此種世俗的助力已然消逝&mdash&mdash隻有在印度的各土王屬國裡仍然殘存;這或許也是婆羅門的決定不再如往昔那般為人所遵守的一個原因。

    無論如何,宗教力量與世俗力量總是為維持正統秩序的共同利益而互相幫襯。

     君王之所以能夠發展出相當實質的權力,實因婆羅門既非一個教權層級制的祭司團體,亦非一個有組織的巫師行會,更不是一個統一的組織實體。

    在此情況下,君王便得以選擇最順服于自己的婆羅門。

    王權的伸張固不足怪,令人驚異的反倒是婆羅門與種姓的強大勢力。

    這是由于被認為可破除妖術的聖法所具有的不可侵犯性。

    在種姓的相關事務上,印度的君王可以無條件地運用&ldquo自由裁量高于一般法&rdquo(WillkürbrichtLandrecht)[4]的原則,并且有巫術性的支援為其後盾,這不同于行會的勢力所能憑恃的唯其在經濟上的重要性。

    君王的法官必須完全按照各個種姓傳統的習慣法來判決,并敦請當事人的種姓成員來當陪審員,此外,唯有當事件有判決的問題時,才由平時對種姓事務握有決定權的各種姓本身的機關手中移送到法官那兒。

    至今,各種姓本身的機關仍自行處理各類種姓事務,諸如裁示放逐、課處罰金、解決紛争,以及基本上獨立地通過本身的判例來為新出現的法律問題建立規範。

    因此,無可回避地,我們必得探究一下種姓裁判的對象、實際施行的情形和種姓的機關。

    為此,我們也必須試着解答前此僅僅稍微觸及的問題,亦即,不勝枚舉的各個種姓到底是以哪些基本原則來建構與劃分的。

     *** [1]梵文parayana是&ldquo通過&rdquo的意思。

    &mdash&mdash譯注 [2]在所有這些方面,與較高階序的種姓比較起來,階序較低的種姓作出更為嚴格要求的情形并不少見。

    此種階序規則極端複雜,我們此處實無法作更進一步的詳論。

     [3]例如孟加拉的MakishyaKaibarthas就逐漸拒絕與ChasiKaibarthas相交往,因為後者親自把他們的農産品拿到市場上販賣,而前者并不這麼做。

    有些種姓則因為他們的婦女幫忙照顧店鋪裡的生意而被認為是品位低下的種姓,正如一般認為讓婦女參與經濟勞作是特别不入流的一樣。

    将許多營業項目認定為低下的這種觀念,大大地影響了農業的社會結構與勞動結構。

    是否在營業活動中使用牛馬或其他挽獸馱獸、使用哪些和使用多少,往往依種姓階序來決定(例如榨油者使用牛畜的數目即依其種姓階序而定)。

     [4]brechen(bricht的原型)原為&ldquo打破&rdquo之意,此處指&ldquo使無效&rdquo或&ldquo優先于&rdquo的意思。

    西方中世紀盛期,以傳統為依據的規則,以及非官方的自治(根據身份團體或利益社團的自由結社所訂立的法規而衍生出來的秩序)被承認為法源,而此種小地域的法源優先于大地域的法源。

    關于種種法源的沖突,參見MaxWeber,EconomyandSociety,pp.753&mdash754。

    &mdash&mdash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