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度教的教義與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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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ārta)所好[4],而&ldquo不死&rdquo(第二種目标)對他們來說就算不是反印度的,也是&ldquo非古典的&rdquo,情形類似道教的救贖教說之于儒教徒,或虔敬派的恩寵信念之于古典的路德派信徒。
不過,忠實于&ldquo古典&rdquo的印度教徒總是能在第一至第三種救贖目标之間作個選擇。
隻是,通達這三大救贖目标之任一者的救贖之道,則随着個人所遵循的教義之不同而有着相當大的歧異,諸如:禁欲、冥思、純儀式主義的功德、社會成就意義下的功德(特别是職業美德)、熱切的信愛(bhakti)等等累積性的、選擇性的或排他性的因救贖目标之不同而異的各種手段。
古典文學中(《摩诃婆羅多》)亦不乏如此的觀念:個人可以自依救贖目标與救贖之道,從而自他所信從且受之庇蔭的神那兒得到救贖财。
&ldquo汝身所受,如汝之所信&rdquo這句話,在此得到最大膽的解釋。
如此看來,在一個&ldquo宗教&rdquo裡,想要得到比這更大程度的宗教&ldquo寬容&rdquo,似乎是不可能的。
事實上,我們甚至可以推論說印度教根本就不是我們所說的&ldquo宗教&rdquo。
而這正是印度教的某些代言人,如凱特卡(Ketkar)等人,極力向我們肯定的。
在印度教的概念裡,最接近西方所謂的&ldquo宗教&rdquo者,厥為&ldquosampradaya&rdquo一詞[5]。
就此而言,是否屬于某一共同體,并不取決于出生(亦即所謂的&ldquo開放的種姓&rdquo),而是取決于共通的宗教救贖目标與救贖之道,這也就是印度教學者所稱的&ldquo信仰共同體&rdquo(Theophratrien)。
在印度,此種&ldquo信仰共同體&rdquo,特别是耆那教、佛教,以及毗濕奴派救世主信仰的再興和前述性力崇拜的濕婆教派,隻要是仍執着此種根本原則的情況下,就全都被視為徹底異端的信仰&mdash&mdash盡管如佛教并不否認印度教諸神的存在與力量,而毗濕奴教派的信仰共同體與性力教派也都還崇拜印度教的三大神(梵天、毗濕奴、濕婆)之一;甚至(至少從我們的觀點,而大半是從印度教的觀點看來),這些信仰共同體所特有的救贖資财與救贖之道,與印度教并沒有什麼基本的差異,至少其間的差異還不如正統教派相互間的差異來得大。
和印度教相反,所有這些&ldquo信仰共同體&rdquo接受個人(以個人的資格)加入他們的團體,然而這也還不是他們之所以被視為異端的決定性因素。
因為,加入某一個&ldquo教派&rdquo,并不會導緻被印度教破門逐出,相反,正如古代史詩較晚期的部分與《富蘭那書》所呈現的,自印度教獨特的宗教思想形成以來,教派的出現毋甯是個相當普通的現象。
一個虔誠的印度教徒不光是個教徒,而且還是個印度種姓的成員。
并且,情形可能是父親屬于濕婆派,兒子卻是個毗濕奴派的信徒[6]。
實際上這也意味着,前者受教于濕婆派的精神指導者(導師[Guru]),而後者接受毗濕奴派導師的指導;在導師的傳授下,學習完教派的祈禱文句(&ldquo真言&rdquo、曼陀羅[mantra])[7]後,個人即成為此一教派的成員,帶着教派的印記(諸如額前彩繪),上教派所屬的寺院,隻崇拜(按個人的皈依)毗濕奴神或濕婆神或其化身(對他而言,三大神當中的其他兩個隻不過是其所尊奉的神之顯現形式),除了遵循自己所屬種姓的儀式之外,亦奉行教派的特殊儀式。
這完全是正統印度教所采行的方式。
然而,上述信仰共同體之所以為異端,正在于:和正統教派相反,他們抹去個人的儀式義務,亦即個人與生俱來的種姓義務,并且無視或破壞個人應就的&ldquo法&rdquo(Dharma)。
因此,當個人所棄守的是重要的義務時,他也就棄離了種姓,而失去了種姓的人,同時也就失去了與印度社會的聯系,因為個人唯有借着種姓,方屬于印度社會的一員。
&ldquo法&rdquo,亦即儀式義務,是關鍵所在。
印度教首要即為儀式主義,正如當代印度教代
不過,忠實于&ldquo古典&rdquo的印度教徒總是能在第一至第三種救贖目标之間作個選擇。
隻是,通達這三大救贖目标之任一者的救贖之道,則随着個人所遵循的教義之不同而有着相當大的歧異,諸如:禁欲、冥思、純儀式主義的功德、社會成就意義下的功德(特别是職業美德)、熱切的信愛(bhakti)等等累積性的、選擇性的或排他性的因救贖目标之不同而異的各種手段。
古典文學中(《摩诃婆羅多》)亦不乏如此的觀念:個人可以自依救贖目标與救贖之道,從而自他所信從且受之庇蔭的神那兒得到救贖财。
&ldquo汝身所受,如汝之所信&rdquo這句話,在此得到最大膽的解釋。
如此看來,在一個&ldquo宗教&rdquo裡,想要得到比這更大程度的宗教&ldquo寬容&rdquo,似乎是不可能的。
事實上,我們甚至可以推論說印度教根本就不是我們所說的&ldquo宗教&rdquo。
而這正是印度教的某些代言人,如凱特卡(Ketkar)等人,極力向我們肯定的。
在印度教的概念裡,最接近西方所謂的&ldquo宗教&rdquo者,厥為&ldquosampradaya&rdquo一詞[5]。
就此而言,是否屬于某一共同體,并不取決于出生(亦即所謂的&ldquo開放的種姓&rdquo),而是取決于共通的宗教救贖目标與救贖之道,這也就是印度教學者所稱的&ldquo信仰共同體&rdquo(Theophratrien)。
在印度,此種&ldquo信仰共同體&rdquo,特别是耆那教、佛教,以及毗濕奴派救世主信仰的再興和前述性力崇拜的濕婆教派,隻要是仍執着此種根本原則的情況下,就全都被視為徹底異端的信仰&mdash&mdash盡管如佛教并不否認印度教諸神的存在與力量,而毗濕奴教派的信仰共同體與性力教派也都還崇拜印度教的三大神(梵天、毗濕奴、濕婆)之一;甚至(至少從我們的觀點,而大半是從印度教的觀點看來),這些信仰共同體所特有的救贖資财與救贖之道,與印度教并沒有什麼基本的差異,至少其間的差異還不如正統教派相互間的差異來得大。
和印度教相反,所有這些&ldquo信仰共同體&rdquo接受個人(以個人的資格)加入他們的團體,然而這也還不是他們之所以被視為異端的決定性因素。
因為,加入某一個&ldquo教派&rdquo,并不會導緻被印度教破門逐出,相反,正如古代史詩較晚期的部分與《富蘭那書》所呈現的,自印度教獨特的宗教思想形成以來,教派的出現毋甯是個相當普通的現象。
一個虔誠的印度教徒不光是個教徒,而且還是個印度種姓的成員。
并且,情形可能是父親屬于濕婆派,兒子卻是個毗濕奴派的信徒[6]。
實際上這也意味着,前者受教于濕婆派的精神指導者(導師[Guru]),而後者接受毗濕奴派導師的指導;在導師的傳授下,學習完教派的祈禱文句(&ldquo真言&rdquo、曼陀羅[mantra])[7]後,個人即成為此一教派的成員,帶着教派的印記(諸如額前彩繪),上教派所屬的寺院,隻崇拜(按個人的皈依)毗濕奴神或濕婆神或其化身(對他而言,三大神當中的其他兩個隻不過是其所尊奉的神之顯現形式),除了遵循自己所屬種姓的儀式之外,亦奉行教派的特殊儀式。
這完全是正統印度教所采行的方式。
然而,上述信仰共同體之所以為異端,正在于:和正統教派相反,他們抹去個人的儀式義務,亦即個人與生俱來的種姓義務,并且無視或破壞個人應就的&ldquo法&rdquo(Dharma)。
因此,當個人所棄守的是重要的義務時,他也就棄離了種姓,而失去了種姓的人,同時也就失去了與印度社會的聯系,因為個人唯有借着種姓,方屬于印度社會的一員。
&ldquo法&rdquo,亦即儀式義務,是關鍵所在。
印度教首要即為儀式主義,正如當代印度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