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印度正統的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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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jarati(古加拉特[Gujarat]出身的銀行家)、Kumbar(陶匠)、Rangajeva(染工和棉布印染者)、Naindu(理發師)、Jotiphana(擁有牡牛的榨油業者)等由北印度遷徙而來的成員,以及Okhalaya(農人種姓)和Kurubar(牧羊人)、Agasa(洗濯工)、Besta(漁夫與挑夫)、PadmaSharagava(織工)、Upparava(築堤工)、Chitragara(畫工)等下級種姓,此外還有屬于Palayan種姓的Wallia等。
在最後這一項中,(賤民)種姓真是一分為二。
佛教(應該是屬于所謂的左派種姓)和上述分裂有所關聯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左派種姓就是不接受婆羅門為祭司(來取代他們的薩滿),并且一直保持着古來的狂迷崇拜踐行,至少直到發生分裂的時期都未曾放棄(現今則受到壓制)。
[14]陽具&mdash豐饒崇拜與魯特羅禮拜(用來安撫原初根本是疾疫惡神的魯特羅的儀式)之相結合,似乎早在《摩诃婆羅多》之前即已完成。
[15]婆羅門祭儀中也包含了勸請太陽神(如《梨俱吠陀》中的Sūrya)。
排他性的太陽神崇拜者(Saura),一直到公元初年,在移入的米多拉(Mithra)祭司的影響下才出現。
[16]至今純粹為靈根崇拜者的印度教徒,可能至少尚有8000萬人。
[17]不過,Mazumdar(J.R.A.S.,1907,p.337)反對RhysDavids的意見,而推斷凡是《摩诃婆羅多》裡提到此種崇拜之處,都是插入的部分。
[18]有關史曼爾塔派,參見本書第一篇第三章注4。
&mdash&mdash譯注 [19]見VisnuPurāna,Ⅲ,9f.。
[20]又稱黑天派,毗濕奴信仰之一支,16世紀時柴坦尼雅(1485&mdash1533)所創立。
主要崇拜對象為克裡什那與配偶神娜達。
&mdash&mdash譯注 [21]根據無數的碑銘記錄,這是所有的僧院與大學都能證明的通則。
[22]例如在一份(給某個寺院的)碑文裡(IndianAntiquary,ⅩⅩ,1891,p.289,約8世紀),有個(毗濕奴派的)坦米爾國王和某個寺院的&ldquo護持者&rdquo(捐獻者)達成&ldquo協議&rdquo,并同時規定:任何捐獻者都必須護持特定神祇的供奉,并且不得護持其他神祇的供奉,否則即課以沒收财産的懲罰,換言之,此即強制性的教區編組。
懲罰時必須有受過正規教育的祭司在場。
[23]公元前3世紀左右的碑文裡(EpigraphiaIndica,Ⅱ,p.87f.),有個關于某佛教寺院的例子:為了供佛的事宜,成立了一個委員會(Bodhagothi=Bauddhagosthi)。
為某印度教的寺院而成立者,見9世紀的一則碑文(EpigraphiaIndica,Ⅱ,p.184):由各地而來的馬商群集在一起成立組織,負擔各自的分配額,其收益則按分攤額而分配各色聖物。
管理事務則交付于名門望族中選拔出來的委員會成員(gosthika)的潘恰雅特來執行,其首長(desin)即為對外的代表人。
[24]見10世紀的Kanauj君王所立的濕婆教碑文(EpigraphiaIndica,Ⅲ,p.263)。
[25]ModernBuddhism. [26]關于這點和前面多處所見的,參照R.G.Bhandarkar,Vaisnavism,?aivismandminorreligioussystems,Stra&betaburg,1913(Bühlered.,GrundrißderIndo-ArischenPhilologieundAltertumskunde,Ⅲ,S.6)。
[27]此即一切存在物都具有的三個根本的要素與性質,依次為喜、憂、暗,與善良、邪惡、無知。
&mdash&mdash譯注 [28]因此也有盜賊的教派(在其為印度教徒的情況下)是屬于濕婆教的。
他們奉獻給迦利女神(Kālī)&mdash&mdash濕婆的配偶之一&mdash&mdash的,除了所分得的掠奪品之外,尚有活人犧牲。
也有像達格暗殺團(Thugs)那樣,因為儀式上的理由而避諱流血,所以經常是将獻祭的犧牲絞殺(Hopkins,TheReligionsofIndia,p.493,note1p.494,note1&mdash&mdash根據30年代英國軍官的描述。
關于虐待狂的杜迦狂迷,見同書p.491,note2p.492,note2)。
常見的有關濕婆神和濕婆教女神的描寫,諸如混合着淫猥與野蠻殘忍的形象,在在是與此種狂迷之道有關。
[29]參見第一篇第二章注13。
&mdash&mdash譯注 [30]這方面的基本著作《巴沙伐·富蘭那書》(Basava-Purāna),據我所知,并沒有被翻譯出來。
很遺憾,關于這個教派的其他特殊文獻,我也未能加以利用。
[31]此一教派與婆羅門是如此尖銳地對立,以至于村落拒斥在村中掘井,因為一旦掘井,就會引來婆羅門住進村落裡(他可以借此發落儀式上純淨的水)。
[32]上級種姓自稱為Vīra-?aiva婆羅門。
祭司與商人(Banyā種姓出身)為第一階層,其次是手工業者與榨油者,最後是不淨的種姓。
種姓之間早就不再通婚,下級種姓毋甯是内婚制。
[33]皮薩諾(NicolaPisano,約1225&mdash1280),意大利雕刻家。
出身于南意大利的亞普利亞,主要在比薩、西耶拿、波羅尼亞等地創作。
皮薩諾是中世紀意大利首位具個性的創作者,據其對古代雕刻的熱心研究及對自然的敏銳觀察力,具有量感、力感的人體被表現出來,為原有的意大利雕刻注入了新生命。
皮薩諾之子喬凡尼(GiovanniPisano,約1250&mdash1320)亦為雕刻家、建築家。
傳承其父之學,主要活動于西耶拿、比薩一帶。
他的雕刻異于其父帶有古代風格的作品,而為寫實的,表現出強烈的動态與感情,對14世紀的雕刻有相當大的影響。
&mdash&mdash譯注 [34]此種認同顯然早在Megasthenes時代(公元前3世紀)即已完成。
[35]SirGeorgeAbrahamGrierson,JournalofRoyalAsiaticSociety(1907,p.311)。
他認為此乃次發性的事物,亦即有可能是在Nestorius教派的影響下才形成的。
此一見解,毫無反駁的餘地。
Nestorius教派,中國稱之為景教,5世紀時的叙利亞大主教Nestorius所創,主張基督之神性與人性分别存在。
&mdash&mdash譯注 [36]柴坦尼雅教派裡宗教成就的幾個階段依次是:1.?ānta(冥思),2.dāsya(對神的積極事奉),3.sakhya(像對自己朋友的感情),4.vātsalya(對父親那樣的感情),5.mādhurya(像少女對愛人懷抱的感情,亦即女性特有的态度)。
[37]基督教确實見之于6世紀的南印度和7世紀的北印度。
[38]參見Grierson,I.R.A.S.,1908,p.337f.。
他也翻譯出PratapaSimha于1866年出版的現代神學著作(見I.R.A.S.,1908)。
他認為信愛教說首先傳布于南印度(I.R.A.S.,1911,p.800),此一說法尚有争議,不足采信。
羅摩拏遮的信徒後來分裂成南北兩派,北派信徒認為靈魂抓住神,像幼猴抱着母猴不放一樣,而南派信徒則說,神拾起無所依靠的消極靈魂,就如母貓銜起貓兒一樣。
因此這兩種教義稱為&ldquo摩迦多尼夜耶&rdquo與&ldquo摩阇羅尼夜耶&rdquo,即&ldquo猴兒論&rdquo與&ldquo貓兒論&rdquo。
後者産生了有害的&ldquo多沙波克耶&rdquo教義,說神喜好罪惡,因為這樣就可以擴大他表現恩惠的範圍。
參見王爾德的《獄中記》:&ldquo基督通過他具有的某種神聖本能,似乎總是喜歡罪人,認為這是最接近于完善的人。
&hellip&hellip以世人尚不理解的一種方式,他認為罪惡和痛苦本身就是美麗神聖的事情,也是完善的形式。
&hellip&hellip如果有人問基督,他一定會說:&lsquo我确實相信,當浪子回頭下跪哭泣時,他玩弄妓女耗費資财,放牧豬群無料可食的時刻,都成了他一生中美麗神聖的時刻。
&rsquo&rdquo參見CharlesEliot著,李榮熙譯,《印度教與佛教史綱(Ⅱ)》,p.380。
&mdash&mdash譯注 [39]一個适用的比喻是:為了賺取傭金的雇工若自己造成損失,就必須自行賠償,反之,作為主人之财産的家内奴隸若造成損失,則由主人來負擔(福音主義派在有關行為的審判時也用類似的比喻:&ldquo他們自有其報償在其中。
&rdquo)。
[40]譬如?āndilya的《金言集》(Bhakti-sūtra,JournalofRoyalAsiaticSociety,1907,p.330)。
[41]一則13世紀的毗濕奴派碑文(EpigraphiaIndica,Ⅶ,p.198)裡,這麼記載着:&ldquo我一點也不冀求宗教上的成就和财富的積累,也不冀求感官的快樂。
哦,神哪,先前的所作所為,該有什麼報應就有什麼報應吧。
我所求于汝者唯此:但願于任一來世中,生生不息且永遠不變地崇奉于汝之蓮花足前。
&rdquo換言之,全心真意地祝禱神的虔敬感情,本身即是目的。
同時,此一碑文也顯示出所有純粹的信仰宗教(包括路德派在内)所特有的那種态度,亦即消極的生命态度。
[42]因為,至少在南印度,濕婆教也極為緻力于信愛的培養,并且是一種強烈苦行取向且以此為基礎而産生的虔敬感情的核心地。
在此,濕婆并不是靠着宗教成就,而是單隻靠恩寵方能接近的神,而救贖并不是吠檀多派所指的那種一心思念濕婆,而是逗留于濕婆之處。
因而與毗濕奴的競争在此尤為激烈。
參見SenathiRaja,6.Orientalisten-Kongre&beta,1883,Bd.Ⅲ,p.291。
[43]毗濕奴教寺廟的壁畫比較不那麼玄奇詭異,但也和濕婆教寺廟的壁畫一樣簡明且時而極端猥亵。
[44]《毗濕奴·富蘭那書》可說是這方面努力的一個例子(英譯本見Wilson,1864)。
[45]此一名稱(特别是以Vaisnava之形)和Yogin(按:瑜伽派的修道僧)一名一樣,部分而言成為因俸祿化和世俗化而産生的小種姓的名稱。
一般而言,毗濕奴派修道僧的苦行,相應于其宗教意識的性格,較不像濕婆派那麼嚴格。
尤其是羅摩難德的Vairāgin修道僧(Vairāgin意指&ldquo逃離現世的&rdquo),在入信禮時不分任何種姓皆授予聖帶,後來多半娶修道女為妻妾,并且在其廣大且富裕的僧院裡過着相當世俗的生活。
[46]指的是《羅摩衍那》裡的主要角色之一,即神通廣大的猴子诃曼奴。
&mdash&mdash譯注 [47]然而南印度的信愛的濕婆教裡,祭司權力是比較有限的(參見SenathiRaja,6.Orientalisten-Kongre&beta,1883,Bd.Ⅲ。
[48]事實上,他們的宗教意識基本上很快就變成鬼神信仰,而&ldquo信愛&rdquo也成為巫術手段。
他們的聖典是由諸《富蘭那書》編纂而成的。
[49]教友派又稱為貴格派(Quaker),是17世紀中葉由GeorgeFox(1624&mdash1691)創始的一個基督教教派。
這是一個強烈反對制度宗教的新教教派:一方面,它憎恨教會的一切儀式、傳統、權威,否認聖禮的價值;另一方面,它強調個人心中的靈性,視之為信仰的最高權威,強烈批評卡爾文教派的悲觀、消極态度,教義是以&ldquo内在之光&rdquo為其中心論點。
換言之,人隻有在透過聖靈而被賦予&ldquo内在基督&rdquo、&ldquo來到此世照耀一切人身上的内在之光&rdquo後,才能體悟《聖經》的真理。
屬于虔敬主義的一派,由于祈禱時使虔敬的身體顫抖,故稱為&ldquoquaker&rdquo。
1682年,政治家威廉·潘(WilliamPenn,1644&mdash1718)率領大批貴格派人士移居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并依其宗教及政治理想組織殖民地團體,實際掌握該州政權。
&mdash&mdash譯注 [50]或作Dervish,中譯&ldquo得未使&rdquo,原來是&ldquo貧者&rdquo之意,不過并不單指物質上的貧窮,而另有&ldquo求神之恩寵者&rdquo與&ldquo信心深者&rdquo之意。
得未使在修道院裡過着集體生活,靠捐獻與托缽為生。
&mdash&mdash譯注 [51]Nāgā,包括Malabar出身的首陀羅居民大衆在内,大體上是君王的傭兵,同時由于有組織的休假制度,也是農民。
他們的教養身份相對是高的,多半是素食主義者,并且是克裡什那和羅摩的崇拜者。
[52]瓦拉巴(Vallabha,1479&mdash1531),毗濕奴教派中薄伽梵派的一個導師,他注釋毗濕奴教的聖典《薄伽梵塔·富蘭那書》,而開創了強調崇拜克裡什那之愛人神娜達的宗派。
他的子孫繼承了他的教團,其中最為有力的一支是他的孫子哥古拉薩的系統。
&mdash&mdash譯注 [53]這個商人教派的法師以定出其服務的價碼見稱,譬如準許喝導師的洗澡水,要價17盧比,&ldquo和導師辟室密談&rdquo的特權,要價50&mdash100盧比(參見J.N.Battacharya,op.cit.,p.457)。
[54]理論上,除了鞋匠、縫紉工、洗衣匠和某些下級的理發師種姓之外,任何種姓都可以加入這個教派。
實際上,隻有有錢人方可加入,并且主要是邦尼亞階層。
[55]特别是Gujarati族和Rastogi族的邦尼亞。
[56]或作Parsee,是印度的祆教徒。
7世紀時,伊斯蘭教徒侵入伊朗,一部分祆教徒逃到印度,形成封閉性的共同體以維持其信仰,被稱為帕西教徒(由&ldquo波斯&rdquo一詞而來)。
據說今天仍有10餘萬人,有許多活躍于企業界。
&mdash&mdash譯注 [57]ReligiousSectsoftheHindus,London,1861.我沒有辦法看到原始資料。
[58]關于摩陀婆,參見Balfour,CyclopaediaofIndia,Vol.Ⅱ,p.766。
[59]與普遍分布的濕婆教派相較之下,毗濕奴教各教派的地理分布如下:羅摩拏遮和摩陀婆的信徒集中在德幹一帶,其他的信徒則分布于印度大陸,确切地說,瓦拉巴派集中在西部,柴坦尼雅派在孟加拉,崇拜羅摩的羅摩難德派在北印度。
此種地理的分布很可以明顯看出,本質上是受到政治情況的制約。
毗濕奴教派在南方的相對弱勢,原因在于摩诃剌侘國的Peschwa是個濕婆教徒(CyclopaediaofIndia,Vol.Ⅰ,p.662)。
[60]關于決定性的事實,最簡便的辦法是參見JogendraNathBhattacharya,HinduCastesandSects。
[61]對那些不希望自己的品位大幅跌落的婆羅門而言,其接觸的極限範圍隻到&ldquo潔淨的首陀羅&rdquo(Sat?ūdra)。
這個種姓所提供的布施隻能在某種情況下被接受&mdash&mdash例如在孟加拉,隻有當布施的量非常大的情況下!不過,最高貴的(婆羅門)是從來不接受首陀羅施物的&ldquoA?ūdrapratigahi&rdquo,他們往往瞧不起&ldquo?ūdra-yājaka&rdquo(為首陀羅舉行祭禮者)。
[62]譬如班納爾地區的某些著名的朝聖地,一般富裕的祭司即是如此。
[63]在伊斯蘭教,fatwā指的是:以問答體方式表達出來的律法意見。
&mdash&mdash譯注 [64]譬如斯陵吉裡的僧院院長所下的教令就對邁索爾婆羅門内部一定集團的種姓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
[65]例如斯陵吉裡即是。
此一僧院有權對南印度所有正統的濕婆教派行使破門律。
[66]屬于此一地位的譬如SaptaSati:在Adisaur王之前(9世紀)移入孟加拉的七個氏族;或者&ldquoPanchGaur&rdquo:整個北印度最高貴的五個氏族。
[67]例如奧利薩(Orissa)地方最高貴的Kulin婆羅門,是出身于專給Vaidika居住的16(so-da?an)村落(古代由國王所捐獻的村落),其梵文教養不過中等程度。
[68]在那兒,作為&ldquoNiyogin&rdquo的婆羅門很可能是不同于Vaidika的婆羅門祭司。
[69]在北印度,&ldquo世俗的&rdquo婆羅門也多半可以作為導師的身份而取得布施(問題是這往往隻牽涉到較低位階的婆羅門)。
[70]孟加拉古老的釀酒種姓(現多半為商人)即是守酒禁的柴坦尼雅派信徒。
[71]關于此種怨恨,J.N.Bhattacharya在前面所引的著作裡已曆曆如繪。
他本身是個高等的聖法習得者(Pandit),英國支配和種姓秩序的忠實信奉者,瞧不起平民出身的導師。
[72]關于這點,參見J.Katz出版SanghyangKamahāyānikan(《聖大乘論》KoninklijikeInstituuetVoordeTaallandenVolkenkundevanNederlandschIndie,1910)時,J.S.Speyer的論文(Z.D.M.G.,67,1913,S.347)(按:&ldquoEinsltjavanischerMahāyānistischerKatechismus&rdquo)。
佛教倫理除了些許殘迹外(取代修道僧之童貞制的,是禁止在佛像附近性交!),可說是消失無蹤。
通過pajā(佛陀的崇拜)、瑜伽、關于曼陀羅的冥思、對導師的無條件恭順而到達prajnā(最高之智慧)者,即不禁止任何享受(梵文《偈頌》第37節)。
[73]除了以宿命之不可避免性為主題的冗長傳說之外,在《格言集》當中亦顯示出頗為強烈的命運信仰(Liebech,Sanskkrit-Lehrbuch,Leipzig,1905,例如pp.274&mdash275,Nr.87,80,93)。
唯有業,亦即前世的所作所為,是明确決定命運者,而命運則支配人與神(同上,Nr.88,93,96,101)。
[74]特别如《格言集》所顯示的,這徹底保存于教派的宗教意識中。
在Liebich前引書中,借着翻譯我們可以很容易就理會到浮現在其中的字眼,如愛或森林(苦行),見p.281,Nr.14。
所謂失敗的人生,就是指那些既不專心事奉濕婆,也不曾過着愛的生活者(p.299,Nr.11),那些既不關心學問,也不關心财富利得,既不恭順,也不關照性愛者(p.305,Nr.47),那些既不曾擁有知識或戰功,也不曾擁有美貌的女子者的人生(p.313,Nr.87,此處的詩形容特别的美)。
以此(p.319,此一集成的最終詩節,及其他地方),這些林林總總的價值一股腦地羅緻并列在一起。
至于諸如濕婆、梵天和毗濕奴等神祇則被描寫成愛神的&ldquo奴隸&rdquo(p.278,Nr.1),另一方面,濕婆則成為女性的敵人(p.283,Nr.83)、愛神的敵人(p.302,Nr.28)或其&ldquo懲罰者&rdquo(p.313,Nr.90)。
這一切都相應于先前在某些紀念碑所表明的:印度人的整個倫理之有機的&mdash相對主義的基礎。
[75]譬如貢獻良多的印度學學者G.A.Grierson。
關于他的見解和針對這點,參見Blunt在1911年的《(聯合省)普查報告書》裡的詳細論述。
[76]譬如毗濕奴派念誦:Ram,Ram,satyaRam。
[77]此種情況下,一般所崇拜的是&ldquo最高&rdquo神,其次是古老的Parame?vara(絕對神)。
[78]有關聖方濟·沙勿略的事迹,參見本書第三篇第四章注62。
&mdash&mdash譯注 [79]參照Liebich,Sanskkrit-Lehrbuch,p.265,Nr.40,41。
[80]參照Liebich,Sanskkrit-Lehrbuch,p.265,Nr.43。
[81]印度特有的累積财富的形式,在這樣一個Vaidika出身的幸運兒身上表現得最為清楚:13世紀時,這個人被一個拉甲召喚到Kotalihapur去,因為拉甲家的屋頂上有一隻死掉的老鷹掉下來,為了怕此一不幹淨的惡兆帶來壞事,所以請他以儀式來破除。
除了儀式本身所需的巨額款項之外,他所領得的謝禮還包括被授予土地采邑和查米達的地位,也因此,他這一家直到晚近還是孟加拉數一數二的巨富。
在Pancatantra,商業有時優先于其他(諸如乞食、事奉王室、農耕、知識、高利貸等)的賺錢方法(參見Liebich,p.99)。
不過,作為商業經營的方法,除了香料交易、存放業務、會社經管、對外貿易和貨物運送之外,還有以僞報價格、僞造數量與重量來獲利,以及種種這類的方法,同時交互運用。
這和清教徒及耆那教徒的倫理,形成強烈的對比。
[82]又稱&ldquo梵協會&rdquo、&ldquo梵社&rdquo。
1828年由藍姆漢羅伊(RāmMohanRoy,1772&mdash1833)創立于加爾各答。
教義是以&ldquo梵&rdquo為唯一之神,提倡以《奧義書》為中心,回歸傳統之純粹婆羅門教。
羅伊深受西歐理性思想與基督教精神之影響,乃将其設法融入梵教會,進而排斥多神教及偶像崇拜,否定輪回觀念,革除一夫多妻制、寡婦殉葬等社會習俗。
梵教會在19世紀中葉時曾頗為興盛,後來由于分裂而逐漸衰微。
&mdash&mdash譯注 [83]又稱&ldquo聖社&rdquo。
1875年由戴雅南達沙熱斯婆地(DayānandaSarasvati)創立,主張改革印度教,反對偶像崇拜、種姓隔離與童婚,回歸吠陀傳統,重視社會福利與教育,并創建保護母牛協會。
1877年該協會以拉合爾為活動中心,初期成員多為商人與手工業者,後亦有王公等上層階級人士參與。
&mdash&mdash譯注
在最後這一項中,(賤民)種姓真是一分為二。
佛教(應該是屬于所謂的左派種姓)和上述分裂有所關聯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左派種姓就是不接受婆羅門為祭司(來取代他們的薩滿),并且一直保持着古來的狂迷崇拜踐行,至少直到發生分裂的時期都未曾放棄(現今則受到壓制)。
[14]陽具&mdash豐饒崇拜與魯特羅禮拜(用來安撫原初根本是疾疫惡神的魯特羅的儀式)之相結合,似乎早在《摩诃婆羅多》之前即已完成。
[15]婆羅門祭儀中也包含了勸請太陽神(如《梨俱吠陀》中的Sūrya)。
排他性的太陽神崇拜者(Saura),一直到公元初年,在移入的米多拉(Mithra)祭司的影響下才出現。
[16]至今純粹為靈根崇拜者的印度教徒,可能至少尚有8000萬人。
[17]不過,Mazumdar(J.R.A.S.,1907,p.337)反對RhysDavids的意見,而推斷凡是《摩诃婆羅多》裡提到此種崇拜之處,都是插入的部分。
[18]有關史曼爾塔派,參見本書第一篇第三章注4。
&mdash&mdash譯注 [19]見VisnuPurāna,Ⅲ,9f.。
[20]又稱黑天派,毗濕奴信仰之一支,16世紀時柴坦尼雅(1485&mdash1533)所創立。
主要崇拜對象為克裡什那與配偶神娜達。
&mdash&mdash譯注 [21]根據無數的碑銘記錄,這是所有的僧院與大學都能證明的通則。
[22]例如在一份(給某個寺院的)碑文裡(IndianAntiquary,ⅩⅩ,1891,p.289,約8世紀),有個(毗濕奴派的)坦米爾國王和某個寺院的&ldquo護持者&rdquo(捐獻者)達成&ldquo協議&rdquo,并同時規定:任何捐獻者都必須護持特定神祇的供奉,并且不得護持其他神祇的供奉,否則即課以沒收财産的懲罰,換言之,此即強制性的教區編組。
懲罰時必須有受過正規教育的祭司在場。
[23]公元前3世紀左右的碑文裡(EpigraphiaIndica,Ⅱ,p.87f.),有個關于某佛教寺院的例子:為了供佛的事宜,成立了一個委員會(Bodhagothi=Bauddhagosthi)。
為某印度教的寺院而成立者,見9世紀的一則碑文(EpigraphiaIndica,Ⅱ,p.184):由各地而來的馬商群集在一起成立組織,負擔各自的分配額,其收益則按分攤額而分配各色聖物。
管理事務則交付于名門望族中選拔出來的委員會成員(gosthika)的潘恰雅特來執行,其首長(desin)即為對外的代表人。
[24]見10世紀的Kanauj君王所立的濕婆教碑文(EpigraphiaIndica,Ⅲ,p.263)。
[25]ModernBuddhism. [26]關于這點和前面多處所見的,參照R.G.Bhandarkar,Vaisnavism,?aivismandminorreligioussystems,Stra&betaburg,1913(Bühlered.,GrundrißderIndo-ArischenPhilologieundAltertumskunde,Ⅲ,S.6)。
[27]此即一切存在物都具有的三個根本的要素與性質,依次為喜、憂、暗,與善良、邪惡、無知。
&mdash&mdash譯注 [28]因此也有盜賊的教派(在其為印度教徒的情況下)是屬于濕婆教的。
他們奉獻給迦利女神(Kālī)&mdash&mdash濕婆的配偶之一&mdash&mdash的,除了所分得的掠奪品之外,尚有活人犧牲。
也有像達格暗殺團(Thugs)那樣,因為儀式上的理由而避諱流血,所以經常是将獻祭的犧牲絞殺(Hopkins,TheReligionsofIndia,p.493,note1p.494,note1&mdash&mdash根據30年代英國軍官的描述。
關于虐待狂的杜迦狂迷,見同書p.491,note2p.492,note2)。
常見的有關濕婆神和濕婆教女神的描寫,諸如混合着淫猥與野蠻殘忍的形象,在在是與此種狂迷之道有關。
[29]參見第一篇第二章注13。
&mdash&mdash譯注 [30]這方面的基本著作《巴沙伐·富蘭那書》(Basava-Purāna),據我所知,并沒有被翻譯出來。
很遺憾,關于這個教派的其他特殊文獻,我也未能加以利用。
[31]此一教派與婆羅門是如此尖銳地對立,以至于村落拒斥在村中掘井,因為一旦掘井,就會引來婆羅門住進村落裡(他可以借此發落儀式上純淨的水)。
[32]上級種姓自稱為Vīra-?aiva婆羅門。
祭司與商人(Banyā種姓出身)為第一階層,其次是手工業者與榨油者,最後是不淨的種姓。
種姓之間早就不再通婚,下級種姓毋甯是内婚制。
[33]皮薩諾(NicolaPisano,約1225&mdash1280),意大利雕刻家。
出身于南意大利的亞普利亞,主要在比薩、西耶拿、波羅尼亞等地創作。
皮薩諾是中世紀意大利首位具個性的創作者,據其對古代雕刻的熱心研究及對自然的敏銳觀察力,具有量感、力感的人體被表現出來,為原有的意大利雕刻注入了新生命。
皮薩諾之子喬凡尼(GiovanniPisano,約1250&mdash1320)亦為雕刻家、建築家。
傳承其父之學,主要活動于西耶拿、比薩一帶。
他的雕刻異于其父帶有古代風格的作品,而為寫實的,表現出強烈的動态與感情,對14世紀的雕刻有相當大的影響。
&mdash&mdash譯注 [34]此種認同顯然早在Megasthenes時代(公元前3世紀)即已完成。
[35]SirGeorgeAbrahamGrierson,JournalofRoyalAsiaticSociety(1907,p.311)。
他認為此乃次發性的事物,亦即有可能是在Nestorius教派的影響下才形成的。
此一見解,毫無反駁的餘地。
Nestorius教派,中國稱之為景教,5世紀時的叙利亞大主教Nestorius所創,主張基督之神性與人性分别存在。
&mdash&mdash譯注 [36]柴坦尼雅教派裡宗教成就的幾個階段依次是:1.?ānta(冥思),2.dāsya(對神的積極事奉),3.sakhya(像對自己朋友的感情),4.vātsalya(對父親那樣的感情),5.mādhurya(像少女對愛人懷抱的感情,亦即女性特有的态度)。
[37]基督教确實見之于6世紀的南印度和7世紀的北印度。
[38]參見Grierson,I.R.A.S.,1908,p.337f.。
他也翻譯出PratapaSimha于1866年出版的現代神學著作(見I.R.A.S.,1908)。
他認為信愛教說首先傳布于南印度(I.R.A.S.,1911,p.800),此一說法尚有争議,不足采信。
羅摩拏遮的信徒後來分裂成南北兩派,北派信徒認為靈魂抓住神,像幼猴抱着母猴不放一樣,而南派信徒則說,神拾起無所依靠的消極靈魂,就如母貓銜起貓兒一樣。
因此這兩種教義稱為&ldquo摩迦多尼夜耶&rdquo與&ldquo摩阇羅尼夜耶&rdquo,即&ldquo猴兒論&rdquo與&ldquo貓兒論&rdquo。
後者産生了有害的&ldquo多沙波克耶&rdquo教義,說神喜好罪惡,因為這樣就可以擴大他表現恩惠的範圍。
參見王爾德的《獄中記》:&ldquo基督通過他具有的某種神聖本能,似乎總是喜歡罪人,認為這是最接近于完善的人。
&hellip&hellip以世人尚不理解的一種方式,他認為罪惡和痛苦本身就是美麗神聖的事情,也是完善的形式。
&hellip&hellip如果有人問基督,他一定會說:&lsquo我确實相信,當浪子回頭下跪哭泣時,他玩弄妓女耗費資财,放牧豬群無料可食的時刻,都成了他一生中美麗神聖的時刻。
&rsquo&rdquo參見CharlesEliot著,李榮熙譯,《印度教與佛教史綱(Ⅱ)》,p.380。
&mdash&mdash譯注 [39]一個适用的比喻是:為了賺取傭金的雇工若自己造成損失,就必須自行賠償,反之,作為主人之财産的家内奴隸若造成損失,則由主人來負擔(福音主義派在有關行為的審判時也用類似的比喻:&ldquo他們自有其報償在其中。
&rdquo)。
[40]譬如?āndilya的《金言集》(Bhakti-sūtra,JournalofRoyalAsiaticSociety,1907,p.330)。
[41]一則13世紀的毗濕奴派碑文(EpigraphiaIndica,Ⅶ,p.198)裡,這麼記載着:&ldquo我一點也不冀求宗教上的成就和财富的積累,也不冀求感官的快樂。
哦,神哪,先前的所作所為,該有什麼報應就有什麼報應吧。
我所求于汝者唯此:但願于任一來世中,生生不息且永遠不變地崇奉于汝之蓮花足前。
&rdquo換言之,全心真意地祝禱神的虔敬感情,本身即是目的。
同時,此一碑文也顯示出所有純粹的信仰宗教(包括路德派在内)所特有的那種态度,亦即消極的生命态度。
[42]因為,至少在南印度,濕婆教也極為緻力于信愛的培養,并且是一種強烈苦行取向且以此為基礎而産生的虔敬感情的核心地。
在此,濕婆并不是靠着宗教成就,而是單隻靠恩寵方能接近的神,而救贖并不是吠檀多派所指的那種一心思念濕婆,而是逗留于濕婆之處。
因而與毗濕奴的競争在此尤為激烈。
參見SenathiRaja,6.Orientalisten-Kongre&beta,1883,Bd.Ⅲ,p.291。
[43]毗濕奴教寺廟的壁畫比較不那麼玄奇詭異,但也和濕婆教寺廟的壁畫一樣簡明且時而極端猥亵。
[44]《毗濕奴·富蘭那書》可說是這方面努力的一個例子(英譯本見Wilson,1864)。
[45]此一名稱(特别是以Vaisnava之形)和Yogin(按:瑜伽派的修道僧)一名一樣,部分而言成為因俸祿化和世俗化而産生的小種姓的名稱。
一般而言,毗濕奴派修道僧的苦行,相應于其宗教意識的性格,較不像濕婆派那麼嚴格。
尤其是羅摩難德的Vairāgin修道僧(Vairāgin意指&ldquo逃離現世的&rdquo),在入信禮時不分任何種姓皆授予聖帶,後來多半娶修道女為妻妾,并且在其廣大且富裕的僧院裡過着相當世俗的生活。
[46]指的是《羅摩衍那》裡的主要角色之一,即神通廣大的猴子诃曼奴。
&mdash&mdash譯注 [47]然而南印度的信愛的濕婆教裡,祭司權力是比較有限的(參見SenathiRaja,6.Orientalisten-Kongre&beta,1883,Bd.Ⅲ。
[48]事實上,他們的宗教意識基本上很快就變成鬼神信仰,而&ldquo信愛&rdquo也成為巫術手段。
他們的聖典是由諸《富蘭那書》編纂而成的。
[49]教友派又稱為貴格派(Quaker),是17世紀中葉由GeorgeFox(1624&mdash1691)創始的一個基督教教派。
這是一個強烈反對制度宗教的新教教派:一方面,它憎恨教會的一切儀式、傳統、權威,否認聖禮的價值;另一方面,它強調個人心中的靈性,視之為信仰的最高權威,強烈批評卡爾文教派的悲觀、消極态度,教義是以&ldquo内在之光&rdquo為其中心論點。
換言之,人隻有在透過聖靈而被賦予&ldquo内在基督&rdquo、&ldquo來到此世照耀一切人身上的内在之光&rdquo後,才能體悟《聖經》的真理。
屬于虔敬主義的一派,由于祈禱時使虔敬的身體顫抖,故稱為&ldquoquaker&rdquo。
1682年,政治家威廉·潘(WilliamPenn,1644&mdash1718)率領大批貴格派人士移居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并依其宗教及政治理想組織殖民地團體,實際掌握該州政權。
&mdash&mdash譯注 [50]或作Dervish,中譯&ldquo得未使&rdquo,原來是&ldquo貧者&rdquo之意,不過并不單指物質上的貧窮,而另有&ldquo求神之恩寵者&rdquo與&ldquo信心深者&rdquo之意。
得未使在修道院裡過着集體生活,靠捐獻與托缽為生。
&mdash&mdash譯注 [51]Nāgā,包括Malabar出身的首陀羅居民大衆在内,大體上是君王的傭兵,同時由于有組織的休假制度,也是農民。
他們的教養身份相對是高的,多半是素食主義者,并且是克裡什那和羅摩的崇拜者。
[52]瓦拉巴(Vallabha,1479&mdash1531),毗濕奴教派中薄伽梵派的一個導師,他注釋毗濕奴教的聖典《薄伽梵塔·富蘭那書》,而開創了強調崇拜克裡什那之愛人神娜達的宗派。
他的子孫繼承了他的教團,其中最為有力的一支是他的孫子哥古拉薩的系統。
&mdash&mdash譯注 [53]這個商人教派的法師以定出其服務的價碼見稱,譬如準許喝導師的洗澡水,要價17盧比,&ldquo和導師辟室密談&rdquo的特權,要價50&mdash100盧比(參見J.N.Battacharya,op.cit.,p.457)。
[54]理論上,除了鞋匠、縫紉工、洗衣匠和某些下級的理發師種姓之外,任何種姓都可以加入這個教派。
實際上,隻有有錢人方可加入,并且主要是邦尼亞階層。
[55]特别是Gujarati族和Rastogi族的邦尼亞。
[56]或作Parsee,是印度的祆教徒。
7世紀時,伊斯蘭教徒侵入伊朗,一部分祆教徒逃到印度,形成封閉性的共同體以維持其信仰,被稱為帕西教徒(由&ldquo波斯&rdquo一詞而來)。
據說今天仍有10餘萬人,有許多活躍于企業界。
&mdash&mdash譯注 [57]ReligiousSectsoftheHindus,London,1861.我沒有辦法看到原始資料。
[58]關于摩陀婆,參見Balfour,CyclopaediaofIndia,Vol.Ⅱ,p.766。
[59]與普遍分布的濕婆教派相較之下,毗濕奴教各教派的地理分布如下:羅摩拏遮和摩陀婆的信徒集中在德幹一帶,其他的信徒則分布于印度大陸,确切地說,瓦拉巴派集中在西部,柴坦尼雅派在孟加拉,崇拜羅摩的羅摩難德派在北印度。
此種地理的分布很可以明顯看出,本質上是受到政治情況的制約。
毗濕奴教派在南方的相對弱勢,原因在于摩诃剌侘國的Peschwa是個濕婆教徒(CyclopaediaofIndia,Vol.Ⅰ,p.662)。
[60]關于決定性的事實,最簡便的辦法是參見JogendraNathBhattacharya,HinduCastesandSects。
[61]對那些不希望自己的品位大幅跌落的婆羅門而言,其接觸的極限範圍隻到&ldquo潔淨的首陀羅&rdquo(Sat?ūdra)。
這個種姓所提供的布施隻能在某種情況下被接受&mdash&mdash例如在孟加拉,隻有當布施的量非常大的情況下!不過,最高貴的(婆羅門)是從來不接受首陀羅施物的&ldquoA?ūdrapratigahi&rdquo,他們往往瞧不起&ldquo?ūdra-yājaka&rdquo(為首陀羅舉行祭禮者)。
[62]譬如班納爾地區的某些著名的朝聖地,一般富裕的祭司即是如此。
[63]在伊斯蘭教,fatwā指的是:以問答體方式表達出來的律法意見。
&mdash&mdash譯注 [64]譬如斯陵吉裡的僧院院長所下的教令就對邁索爾婆羅門内部一定集團的種姓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
[65]例如斯陵吉裡即是。
此一僧院有權對南印度所有正統的濕婆教派行使破門律。
[66]屬于此一地位的譬如SaptaSati:在Adisaur王之前(9世紀)移入孟加拉的七個氏族;或者&ldquoPanchGaur&rdquo:整個北印度最高貴的五個氏族。
[67]例如奧利薩(Orissa)地方最高貴的Kulin婆羅門,是出身于專給Vaidika居住的16(so-da?an)村落(古代由國王所捐獻的村落),其梵文教養不過中等程度。
[68]在那兒,作為&ldquoNiyogin&rdquo的婆羅門很可能是不同于Vaidika的婆羅門祭司。
[69]在北印度,&ldquo世俗的&rdquo婆羅門也多半可以作為導師的身份而取得布施(問題是這往往隻牽涉到較低位階的婆羅門)。
[70]孟加拉古老的釀酒種姓(現多半為商人)即是守酒禁的柴坦尼雅派信徒。
[71]關于此種怨恨,J.N.Bhattacharya在前面所引的著作裡已曆曆如繪。
他本身是個高等的聖法習得者(Pandit),英國支配和種姓秩序的忠實信奉者,瞧不起平民出身的導師。
[72]關于這點,參見J.Katz出版SanghyangKamahāyānikan(《聖大乘論》KoninklijikeInstituuetVoordeTaallandenVolkenkundevanNederlandschIndie,1910)時,J.S.Speyer的論文(Z.D.M.G.,67,1913,S.347)(按:&ldquoEinsltjavanischerMahāyānistischerKatechismus&rdquo)。
佛教倫理除了些許殘迹外(取代修道僧之童貞制的,是禁止在佛像附近性交!),可說是消失無蹤。
通過pajā(佛陀的崇拜)、瑜伽、關于曼陀羅的冥思、對導師的無條件恭順而到達prajnā(最高之智慧)者,即不禁止任何享受(梵文《偈頌》第37節)。
[73]除了以宿命之不可避免性為主題的冗長傳說之外,在《格言集》當中亦顯示出頗為強烈的命運信仰(Liebech,Sanskkrit-Lehrbuch,Leipzig,1905,例如pp.274&mdash275,Nr.87,80,93)。
唯有業,亦即前世的所作所為,是明确決定命運者,而命運則支配人與神(同上,Nr.88,93,96,101)。
[74]特别如《格言集》所顯示的,這徹底保存于教派的宗教意識中。
在Liebich前引書中,借着翻譯我們可以很容易就理會到浮現在其中的字眼,如愛或森林(苦行),見p.281,Nr.14。
所謂失敗的人生,就是指那些既不專心事奉濕婆,也不曾過着愛的生活者(p.299,Nr.11),那些既不關心學問,也不關心财富利得,既不恭順,也不關照性愛者(p.305,Nr.47),那些既不曾擁有知識或戰功,也不曾擁有美貌的女子者的人生(p.313,Nr.87,此處的詩形容特别的美)。
以此(p.319,此一集成的最終詩節,及其他地方),這些林林總總的價值一股腦地羅緻并列在一起。
至于諸如濕婆、梵天和毗濕奴等神祇則被描寫成愛神的&ldquo奴隸&rdquo(p.278,Nr.1),另一方面,濕婆則成為女性的敵人(p.283,Nr.83)、愛神的敵人(p.302,Nr.28)或其&ldquo懲罰者&rdquo(p.313,Nr.90)。
這一切都相應于先前在某些紀念碑所表明的:印度人的整個倫理之有機的&mdash相對主義的基礎。
[75]譬如貢獻良多的印度學學者G.A.Grierson。
關于他的見解和針對這點,參見Blunt在1911年的《(聯合省)普查報告書》裡的詳細論述。
[76]譬如毗濕奴派念誦:Ram,Ram,satyaRam。
[77]此種情況下,一般所崇拜的是&ldquo最高&rdquo神,其次是古老的Parame?vara(絕對神)。
[78]有關聖方濟·沙勿略的事迹,參見本書第三篇第四章注62。
&mdash&mdash譯注 [79]參照Liebich,Sanskkrit-Lehrbuch,p.265,Nr.40,41。
[80]參照Liebich,Sanskkrit-Lehrbuch,p.265,Nr.43。
[81]印度特有的累積财富的形式,在這樣一個Vaidika出身的幸運兒身上表現得最為清楚:13世紀時,這個人被一個拉甲召喚到Kotalihapur去,因為拉甲家的屋頂上有一隻死掉的老鷹掉下來,為了怕此一不幹淨的惡兆帶來壞事,所以請他以儀式來破除。
除了儀式本身所需的巨額款項之外,他所領得的謝禮還包括被授予土地采邑和查米達的地位,也因此,他這一家直到晚近還是孟加拉數一數二的巨富。
在Pancatantra,商業有時優先于其他(諸如乞食、事奉王室、農耕、知識、高利貸等)的賺錢方法(參見Liebich,p.99)。
不過,作為商業經營的方法,除了香料交易、存放業務、會社經管、對外貿易和貨物運送之外,還有以僞報價格、僞造數量與重量來獲利,以及種種這類的方法,同時交互運用。
這和清教徒及耆那教徒的倫理,形成強烈的對比。
[82]又稱&ldquo梵協會&rdquo、&ldquo梵社&rdquo。
1828年由藍姆漢羅伊(RāmMohanRoy,1772&mdash1833)創立于加爾各答。
教義是以&ldquo梵&rdquo為唯一之神,提倡以《奧義書》為中心,回歸傳統之純粹婆羅門教。
羅伊深受西歐理性思想與基督教精神之影響,乃将其設法融入梵教會,進而排斥多神教及偶像崇拜,否定輪回觀念,革除一夫多妻制、寡婦殉葬等社會習俗。
梵教會在19世紀中葉時曾頗為興盛,後來由于分裂而逐漸衰微。
&mdash&mdash譯注 [83]又稱&ldquo聖社&rdquo。
1875年由戴雅南達沙熱斯婆地(DayānandaSarasvati)創立,主張改革印度教,反對偶像崇拜、種姓隔離與童婚,回歸吠陀傳統,重視社會福利與教育,并創建保護母牛協會。
1877年該協會以拉合爾為活動中心,初期成員多為商人與手工業者,後亦有王公等上層階級人士參與。
&mdash&mdash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