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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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戶開放的種姓
和所有關于印度教的一般觀念一樣,此處所謂的&ldquo門戶開放&rdquo也隻是相對正确的。盡管同等順位的高級種姓間自古以來的排他性,如普查報告所刊載的,到了近代也時有松動的情形,但低等種姓則不隻收容先前被破門出家的其他種姓成員,而且有時甚至行之完全漫無章法。例如孟買省的不淨種姓Bhangi,部分而言即是由上等種姓的破門出家者所組成。&ldquo聯合省&rdquo的Bhangi則是容許個人個别加入的一個例子(也因此,如布蘭特于1911年的《普查報告書》所說的,Bhangi往往被視同為古法典中最低賤的不淨種姓羌達拉)。其他也有些種姓原則上接受個别加入者,特别是Baishnab,此一教派種姓(毗濕奴派)即大量招徕喪失種姓者,如今更是招納反對婆羅門支配的叛離者。尚未完全被印度教化為&ldquo種姓&rdquo的&ldquo部族&rdquo,以及仍然保有部族源起時之遺習的&ldquo部族種姓&rdquo,也往往寬大地接受個别加入者。其中尤以織席者與織籃者這種異常低級的賤民部族最為寬容。愈是嚴格依照古典樣式而印度教化的種姓,排他性就愈強,而對于真正古老的印度教種姓而言,接受個别者的&ldquo加入&rdquo更是不可思議的事。
就以上事實,凱特卡(Ketkar)得到以下的結論[1]:各個種姓是否接納外來者,印度教是&ldquo聽其所好&rdquo,在這方面沒有任何種姓有權替别的種姓立下規矩。這也未免太言過其實,雖然後半段在形式上倒的确如此。隻不過,當一個依印度教方式組織起來的種姓接受個别加入者時,便會危及其整個的血族關系。至于這種個别加入的種種前提條件與方式的相關&ldquo規則&rdquo則至今尚未得見。實際上的個别加入事例,隻不過表現出規則之所無,而非規則之存在。當一個地區體系性地施行印度教化之際,至少在古老的理論上,被印度教化的野蠻人(Mleccha)最多也隻能加入最低下的不淨種姓羌達拉。
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之下,一個被征服的蠻人之地才可作為獻牲祭典的所在,換言之,成為一個儀式上&ldquo潔淨&rdquo的地方?這個問題也時而被論及(例如《摩奴法典》卷二,頁23),而答案是:唯有當國王在那兒設下四大種姓,而使被征服的野蠻人成為羌達拉之時。其他的種姓(包括首陀羅種姓在内)之得以在某處成立,也唯有在屬于該種姓的印度教徒進住當地之後才有可能,這根本就是不證自明之理[2]。總而言之,野蠻人除了這麼&ldquo寒微起家&rdquo、從而通過輪回再圖攀升之外,别無他法。這倒不是說&ldquo野蠻人&rdquo的社會地位就一定比被接納的不淨種姓來得低下。決定的标準在于生活樣式與生活習慣。
根據1901年的普查報告,在&ldquo中央省&rdquo裡,置身于種姓體制之外的部族,倒由于本身并非&ldquo被征服者&rdquo,而享有比那些不淨的村落勞動者下級種姓更高的地位。如果他們被接納為種姓,當然也在潔淨的種姓之列。這和美國的印第安人與黑人享有不等的社會評價的情形,有着驚人的相似。究其實,印第安人之所以享有較高的評價,原因端在于&ldquo他們并未淪為奴隸&rdquo。因此,美國紳士可以和印第安人通婚、同桌同食,和黑人則從來不這樣。在種姓秩序未遭破壞的地區,一個非印度教徒,譬如一個歐洲人,隻能雇到不淨種姓的成員來做家務,而儀式上純淨的印度教種姓人家所雇用的家仆,則毫無例外的是(而且也必須是)潔淨種姓出身者。本文中還會詳述這點。
***
[1]參照其所著的Hinduism(London,1911)。
[2]參照VanamaliChakravanti,IndianAntiquary,41,p.76(1912)。他認為東南部地區之所以會有這麼多羌達拉種姓,就是由于此種征服之際的&ldquo類似規則&rdquo使然。
和所有關于印度教的一般觀念一樣,此處所謂的&ldquo門戶開放&rdquo也隻是相對正确的。盡管同等順位的高級種姓間自古以來的排他性,如普查報告所刊載的,到了近代也時有松動的情形,但低等種姓則不隻收容先前被破門出家的其他種姓成員,而且有時甚至行之完全漫無章法。例如孟買省的不淨種姓Bhangi,部分而言即是由上等種姓的破門出家者所組成。&ldquo聯合省&rdquo的Bhangi則是容許個人個别加入的一個例子(也因此,如布蘭特于1911年的《普查報告書》所說的,Bhangi往往被視同為古法典中最低賤的不淨種姓羌達拉)。其他也有些種姓原則上接受個别加入者,特别是Baishnab,此一教派種姓(毗濕奴派)即大量招徕喪失種姓者,如今更是招納反對婆羅門支配的叛離者。尚未完全被印度教化為&ldquo種姓&rdquo的&ldquo部族&rdquo,以及仍然保有部族源起時之遺習的&ldquo部族種姓&rdquo,也往往寬大地接受個别加入者。其中尤以織席者與織籃者這種異常低級的賤民部族最為寬容。愈是嚴格依照古典樣式而印度教化的種姓,排他性就愈強,而對于真正古老的印度教種姓而言,接受個别者的&ldquo加入&rdquo更是不可思議的事。
就以上事實,凱特卡(Ketkar)得到以下的結論[1]:各個種姓是否接納外來者,印度教是&ldquo聽其所好&rdquo,在這方面沒有任何種姓有權替别的種姓立下規矩。這也未免太言過其實,雖然後半段在形式上倒的确如此。隻不過,當一個依印度教方式組織起來的種姓接受個别加入者時,便會危及其整個的血族關系。至于這種個别加入的種種前提條件與方式的相關&ldquo規則&rdquo則至今尚未得見。實際上的個别加入事例,隻不過表現出規則之所無,而非規則之存在。當一個地區體系性地施行印度教化之際,至少在古老的理論上,被印度教化的野蠻人(Mleccha)最多也隻能加入最低下的不淨種姓羌達拉。
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之下,一個被征服的蠻人之地才可作為獻牲祭典的所在,換言之,成為一個儀式上&ldquo潔淨&rdquo的地方?這個問題也時而被論及(例如《摩奴法典》卷二,頁23),而答案是:唯有當國王在那兒設下四大種姓,而使被征服的野蠻人成為羌達拉之時。其他的種姓(包括首陀羅種姓在内)之得以在某處成立,也唯有在屬于該種姓的印度教徒進住當地之後才有可能,這根本就是不證自明之理[2]。總而言之,野蠻人除了這麼&ldquo寒微起家&rdquo、從而通過輪回再圖攀升之外,别無他法。這倒不是說&ldquo野蠻人&rdquo的社會地位就一定比被接納的不淨種姓來得低下。決定的标準在于生活樣式與生活習慣。
根據1901年的普查報告,在&ldquo中央省&rdquo裡,置身于種姓體制之外的部族,倒由于本身并非&ldquo被征服者&rdquo,而享有比那些不淨的村落勞動者下級種姓更高的地位。如果他們被接納為種姓,當然也在潔淨的種姓之列。這和美國的印第安人與黑人享有不等的社會評價的情形,有着驚人的相似。究其實,印第安人之所以享有較高的評價,原因端在于&ldquo他們并未淪為奴隸&rdquo。因此,美國紳士可以和印第安人通婚、同桌同食,和黑人則從來不這樣。在種姓秩序未遭破壞的地區,一個非印度教徒,譬如一個歐洲人,隻能雇到不淨種姓的成員來做家務,而儀式上純淨的印度教種姓人家所雇用的家仆,則毫無例外的是(而且也必須是)潔淨種姓出身者。本文中還會詳述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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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其所著的Hinduism(London,1911)。
[2]參照VanamaliChakravanti,IndianAntiquary,41,p.76(1912)。他認為東南部地區之所以會有這麼多羌達拉種姓,就是由于此種征服之際的&ldquo類似規則&rdquo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