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印度教的布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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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種姓禮儀的所有改宗者,悉數被其種姓破門逐出而成為無種姓者。
除非這個教派能夠一舉推翻整個種姓秩序,而不光是争取到它的部分成員,否則,就種姓秩序的立場而言,此等教派不過是客族之類&mdash&mdash一種宗教上的客屬族群,地位尴尬暧昧地存活于依然健在的印度教社會秩序之旁。
至于原來的印度居民會對他們采取何種态度,則實際地取決于他們在新的共同體内所發展出來的生活樣式。
如果他們的生活樣式在印度教看來是亵渎儀禮的(譬如吃牛肉),那麼他們就會被看成賤民民族,若再長此以往,則被視為不淨的種姓。
我們知道其間的轉換是變動不定的。
倘若情況與上述相反,特别是當新的教派本來就具有儀式主義的性格,或者(多半如此)以禮儀分殊為其發展基調,那麼時移勢易,這些被牢固的種姓等級秩序結構團團圍住的共同體會逐漸感覺到自己本質上無異于一個負有特殊儀式義務的種姓。
這些本來的異教者自然有其利益的考量,亦即确保自身相對于其他種姓的社會地位。
儀式上的特殊性并無礙于他們的印度教化,因為印度本來就有些種姓不雇請婆羅門,而擁有自己的祭司。
長此以往,此種教派要不是整體被承認為一個種姓(教派種姓[Sekten-Kaste]),就是成為一個種姓之後,再按成員的社會地位分成各種次種姓(當然這是在其内部有了相當的社會分化後的發展)。
或者情形有如我們前述的由部族歸化到印度種姓秩序裡的發展方式,亦即:教派的上層、祭司、領主、富商等争取成為婆羅門、刹帝利、吠舍,而其餘的平民則成為一個或多個首陀羅種姓,為的是借此分享一般印度上層種姓所享有的社會&mdash經濟特權。
目前,古老的教派靈根派(Lingayat)正經曆着如此的發展[13]。
靈根派在中世紀時原本對婆羅門及種姓秩序采取非常強烈且根本性的反對态度,可說是一種&ldquo基督新教式的&rdquo反抗;然而,經過長時期典型的内部身份分化發展過程後[14],最近,從一次次的人口普查裡,顯示出它愈來愈順服于種姓秩序的傾向,甚至于要求它的成員也應該按照印度古典的四大種姓被登錄到普查報告裡。
耆那教教團的成員,如今由于一再地與一定的(商人)種姓通婚,印度教徒也因而常視之為印度教裡的人。
佛教基本上一點兒也不抵觸種姓秩序,不過,根據下述理由,佛教僧侶卻被印度教視為特殊的異端分子,而他們本身也自視為非印度教徒。
但這并無礙于北部邊境孤立的佛教教團在僧院俸祿式地世俗化之後,采行一種獨特的種姓分化的形态[15]。
即使是伊斯蘭教,在印度也不得不被卷入種姓體制的洪流裡。
這點恰好與伊斯蘭教初期典型的身份等級結構相聯結:先知穆罕默德的&mdash&mdash真正的或号稱的&mdash&mdash子孫,以及某些在宗教系譜上與先知氏族親近的家族(sayyid與sherif),是其特權身份階級[16]。
由于财政考量,原先毫無限制的傳教運動停止下來,并且原為伊斯蘭教徒所專享的免稅特權也不讓新改宗者分潤,這同樣也造成新舊教徒間的隔閡&mdash&mdash在印度,來自中東與波斯的移民與印度的改宗(伊斯蘭教)者相對峙。
最後,相應于古伊斯蘭教社會的封建性格,地主的氏族相對立于無氏族的農民以及(特别是)職工。
這些等差,伴随着繼起的種種變動,決定了伊斯蘭教種姓在印度的發展方式。
此外,有許多印度種姓除了崇拜自己的神祇之外,也尊崇伊斯蘭教的聖者以及錫克教派之類的混合形态,或者印度伊斯蘭教之采用許多源自印度教的儀式慣習等,此處便不再讨論。
我們所關心的僅止于印度教生活體制的同化力量及其特殊的機能,亦即,社會地位之正當性的确認,以及相關聯的經濟利益的賦予。
印度教内在的社會生活體制裡的這些中心意義,特别表現在此一宗教教義層面與儀式倫理層面之間的相互關系上。
*** [1]婆羅門對于婚姻慣習方面倒往往是相當寬大的。
例如在印度教化過程中,許多小地方原有的母系制度并未受到幹預,再如某些甚為自持的種姓,如後文所述的,也保有圖騰組織的遺制。
同樣的寬容也表現在飲酒與肉食(除了牛肉之外)方面。
就這點而言,上層種姓裡的教派成員(毗濕奴派與濕婆派)彼此之間的區别,如後面章節所說的,反倒比種姓之間來得顯著。
[2]吠陀為印度最古老的聖典,也是哲學宗教的根源。
所謂&ldquo吠陀&rdquo者,&ldquo智識&rdquo之意也。
婆羅門謂此乃古仙人受神之啟示而誦出,悉為神智聖智者之發現,故有此名。
吠陀共有四種,即《梨俱吠陀》(Rigveda)、《夜柔吠陀》(Yajurveda)、《娑摩吠陀》(Samaveda)與《阿闼婆吠陀》(Atharvaveda)。
各書編成時代相去甚遠,大約在公元前1500&mdash公元前500年之間。
&mdash&mdash譯注 [3]Rishi在佛教經典中譯為仙人,亦即上注所述受神之啟示誦出吠陀經文的聖智者。
&mdash&mdash譯注 [4]弗利特(Fleet)已證實:早在9世紀時,南印度即有大量僞造的王室家系圖譜。
[5]Rajput是梵文Rajaputra的訛轉,原為&ldquo王子&rdquo、&ldquo王室成員&rdquo的意思。
putra字意為&ldquo子&rdquo,但亦可用來指稱家系成員,就如英文中的Stevenson,Anderson等。
&mdash&mdash譯注 [6]在印度的十二個主要的家庭祭典(十二淨法)當中,表示童子期結束而達成年期的典禮名為&ldquo剃發禮&rdquo(舉行之期,婆羅門為16歲,刹帝利22歲,吠舍24歲)。
然而更重要的是入法禮(Upanayana),亦即在導師的主持下舉行披挂聖帶之禮,由此而得宗教上的新生命(再生),正式成為雅利安人社會的一員。
若在入法時期内(婆羅門為8&mdash16歲,刹帝利11&mdash22歲,吠舍12&mdash24歲)不行入法禮,則為失權者(Patitasāvitrīkā),即失去歌神歌之權利,名為浮浪者(Vrātya)而失再生族之特權。
因此,
除非這個教派能夠一舉推翻整個種姓秩序,而不光是争取到它的部分成員,否則,就種姓秩序的立場而言,此等教派不過是客族之類&mdash&mdash一種宗教上的客屬族群,地位尴尬暧昧地存活于依然健在的印度教社會秩序之旁。
至于原來的印度居民會對他們采取何種态度,則實際地取決于他們在新的共同體内所發展出來的生活樣式。
如果他們的生活樣式在印度教看來是亵渎儀禮的(譬如吃牛肉),那麼他們就會被看成賤民民族,若再長此以往,則被視為不淨的種姓。
我們知道其間的轉換是變動不定的。
倘若情況與上述相反,特别是當新的教派本來就具有儀式主義的性格,或者(多半如此)以禮儀分殊為其發展基調,那麼時移勢易,這些被牢固的種姓等級秩序結構團團圍住的共同體會逐漸感覺到自己本質上無異于一個負有特殊儀式義務的種姓。
這些本來的異教者自然有其利益的考量,亦即确保自身相對于其他種姓的社會地位。
儀式上的特殊性并無礙于他們的印度教化,因為印度本來就有些種姓不雇請婆羅門,而擁有自己的祭司。
長此以往,此種教派要不是整體被承認為一個種姓(教派種姓[Sekten-Kaste]),就是成為一個種姓之後,再按成員的社會地位分成各種次種姓(當然這是在其内部有了相當的社會分化後的發展)。
或者情形有如我們前述的由部族歸化到印度種姓秩序裡的發展方式,亦即:教派的上層、祭司、領主、富商等争取成為婆羅門、刹帝利、吠舍,而其餘的平民則成為一個或多個首陀羅種姓,為的是借此分享一般印度上層種姓所享有的社會&mdash經濟特權。
目前,古老的教派靈根派(Lingayat)正經曆着如此的發展[13]。
靈根派在中世紀時原本對婆羅門及種姓秩序采取非常強烈且根本性的反對态度,可說是一種&ldquo基督新教式的&rdquo反抗;然而,經過長時期典型的内部身份分化發展過程後[14],最近,從一次次的人口普查裡,顯示出它愈來愈順服于種姓秩序的傾向,甚至于要求它的成員也應該按照印度古典的四大種姓被登錄到普查報告裡。
耆那教教團的成員,如今由于一再地與一定的(商人)種姓通婚,印度教徒也因而常視之為印度教裡的人。
佛教基本上一點兒也不抵觸種姓秩序,不過,根據下述理由,佛教僧侶卻被印度教視為特殊的異端分子,而他們本身也自視為非印度教徒。
但這并無礙于北部邊境孤立的佛教教團在僧院俸祿式地世俗化之後,采行一種獨特的種姓分化的形态[15]。
即使是伊斯蘭教,在印度也不得不被卷入種姓體制的洪流裡。
這點恰好與伊斯蘭教初期典型的身份等級結構相聯結:先知穆罕默德的&mdash&mdash真正的或号稱的&mdash&mdash子孫,以及某些在宗教系譜上與先知氏族親近的家族(sayyid與sherif),是其特權身份階級[16]。
由于财政考量,原先毫無限制的傳教運動停止下來,并且原為伊斯蘭教徒所專享的免稅特權也不讓新改宗者分潤,這同樣也造成新舊教徒間的隔閡&mdash&mdash在印度,來自中東與波斯的移民與印度的改宗(伊斯蘭教)者相對峙。
最後,相應于古伊斯蘭教社會的封建性格,地主的氏族相對立于無氏族的農民以及(特别是)職工。
這些等差,伴随着繼起的種種變動,決定了伊斯蘭教種姓在印度的發展方式。
此外,有許多印度種姓除了崇拜自己的神祇之外,也尊崇伊斯蘭教的聖者以及錫克教派之類的混合形态,或者印度伊斯蘭教之采用許多源自印度教的儀式慣習等,此處便不再讨論。
我們所關心的僅止于印度教生活體制的同化力量及其特殊的機能,亦即,社會地位之正當性的确認,以及相關聯的經濟利益的賦予。
印度教内在的社會生活體制裡的這些中心意義,特别表現在此一宗教教義層面與儀式倫理層面之間的相互關系上。
*** [1]婆羅門對于婚姻慣習方面倒往往是相當寬大的。
例如在印度教化過程中,許多小地方原有的母系制度并未受到幹預,再如某些甚為自持的種姓,如後文所述的,也保有圖騰組織的遺制。
同樣的寬容也表現在飲酒與肉食(除了牛肉之外)方面。
就這點而言,上層種姓裡的教派成員(毗濕奴派與濕婆派)彼此之間的區别,如後面章節所說的,反倒比種姓之間來得顯著。
[2]吠陀為印度最古老的聖典,也是哲學宗教的根源。
所謂&ldquo吠陀&rdquo者,&ldquo智識&rdquo之意也。
婆羅門謂此乃古仙人受神之啟示而誦出,悉為神智聖智者之發現,故有此名。
吠陀共有四種,即《梨俱吠陀》(Rigveda)、《夜柔吠陀》(Yajurveda)、《娑摩吠陀》(Samaveda)與《阿闼婆吠陀》(Atharvaveda)。
各書編成時代相去甚遠,大約在公元前1500&mdash公元前500年之間。
&mdash&mdash譯注 [3]Rishi在佛教經典中譯為仙人,亦即上注所述受神之啟示誦出吠陀經文的聖智者。
&mdash&mdash譯注 [4]弗利特(Fleet)已證實:早在9世紀時,南印度即有大量僞造的王室家系圖譜。
[5]Rajput是梵文Rajaputra的訛轉,原為&ldquo王子&rdquo、&ldquo王室成員&rdquo的意思。
putra字意為&ldquo子&rdquo,但亦可用來指稱家系成員,就如英文中的Stevenson,Anderson等。
&mdash&mdash譯注 [6]在印度的十二個主要的家庭祭典(十二淨法)當中,表示童子期結束而達成年期的典禮名為&ldquo剃發禮&rdquo(舉行之期,婆羅門為16歲,刹帝利22歲,吠舍24歲)。
然而更重要的是入法禮(Upanayana),亦即在導師的主持下舉行披挂聖帶之禮,由此而得宗教上的新生命(再生),正式成為雅利安人社會的一員。
若在入法時期内(婆羅門為8&mdash16歲,刹帝利11&mdash22歲,吠舍12&mdash24歲)不行入法禮,則為失權者(Patitasāvitrīkā),即失去歌神歌之權利,名為浮浪者(Vrātya)而失再生族之特權。
因此,